报告期内,公司对国药威奇达的返利政策主要基于 D 酸产品市场环境及国药威奇达的采购规模综合确定;同时,国药威奇达作为公司的战略客户,其具备D 酸自产能力,因此公司与其协商定价时,亦需要充分考虑其外购 D 酸产品的经济性以实现对其自产 D 酸产品的替代。
2019 年,受环保、安全生产监管政策趋严的影响,市场竞争格局改善,公司 D 酸产品的市场需求旺盛,因此给予国药威奇达的返利金额相对较小。2020年,随着 D 酸产品的市场供给有所恢复,D 酸产品的市场价格相应回落,公司为进一步扩大对国药威奇达的销售规模,实现对其自产 D 酸产品的替代,给予国药威奇达的返利金额也相应有所提高。2021 年,由于国药威奇达在 2020 年的采购量较 2019 年下降,故双方在当年未签订返利协议。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对客户国药威奇达的返利政策波动较大具有商业合理性。
四、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具体情形,包括交易背景、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价格公允性等。
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未向竞争对手销售产品;2021 年公司向云涛生物和普洛药业子公司普洛家园销售拆分剂,并向普洛药业子公司普洛汉兴销售 D 酸,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1、发行人对不同客户计算返利货物数量的产品价格与各期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差异较小,价格差异主要系货物返利执行时点下产品售价与同类产品全年平均售价有所不同所致;发行人交易价格在当期销售商品与返利货物之间的分配方式及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各期计提返利金额、期末应付返利金额与其他应付款中“应付返利”金额相匹配;发行人选择货物返利和折扣返利的主要因素由发行人与客户的商务谈判确定,取决于客户的市场地位、采购规模、客户资信等各项因素;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同一年度针对同一客户实施货物返利和折扣返利的情形,系不同时间签订的返利条款,不存在针对同一笔合同订单同时实施货物返利和折扣返利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国药威奇达的返利政策系基于 D 酸产品市场环境及国药威奇达的采购规模综合确定,返利政策的波动具有商业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