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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老干部”间接入股企业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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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6 20: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oherty 于 2022-10-6 20:11 编辑

1、浙江世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否!

2021年12月16日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对部分月份收入异常增长、除草剂产品的毛利率和内销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等事项进行充分说明,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浙江世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大股东

通元创投的普通合伙人为宁波通元致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通元致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合伙人持有合伙份额的情况如下:宋新潮出资395万元,持股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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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前发审委员宋新潮

宁波通泰信、宁波通元优博背后则系证监会前发审委员宋新潮,曾在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连续担任证监会第十二、十三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中国证监会第十二、第十三届主板审委专职委员,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一届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厦门大学会计系硕士研究生。

擅长领域:企业改制、重组及上市中的会计、审计及法律问题;企业内部控制咨询、企业风险评估与财务诊断;银行、证券等金融企业会计审计问题;致力于IPO业务及资本市场疑点难点问题的研究。

2、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月21日过会,截止到目前还未收到IPO批文!

2021年第十八届发审委第11次工作会议结果显示,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明泰控股拟于上交所主板上市,本次拟发行股份4,050万股,募集资金9.2亿元,保荐机构为浙商证券。

在申报IPO前夕,明泰股份突然引入6家外部机构股东,包括平阳朴明、温州瓯泰、宁波通泰信、宁波通元优博、安徽森阳鑫瑞、合肥丰德瑞。

新增3名机构投资者:

1、平阳朴明--倪一帆

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2000 年至 2007 年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经理,2007 年至 2015 年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5 年至今任杭州直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1 年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目前同时兼任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薛青锋

另一名投资者温州瓯泰也有监管层前官员隐身其中。该公司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兆恒”),而杭州兆恒的实控人则是薛青锋,持有杭州兆恒60%的股权。

1977年出生的薛青锋,2004年至2007年曾在华峰集团担任企管部管陪生。2007年,离开华峰集团后,薛青锋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办后任上市处处长。2009年11月,薛青锋正式调入浙江省证监局任职于上市二处,长期负责温州企业的上市推进工作以及省内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

2012年,时年35岁的薛青锋从浙江省证监局辞职下海,进入当时正野蛮发展的金融服务平台中新力合担任副总裁,并同时出任奥康力合总经理。

3、证监会前发审委员宋新潮

宁波通泰信、宁波通元优博背后则系证监会前发审委员宋新潮,曾在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连续担任证监会第十二、十三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

创业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71 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1 年第 71 次审议会议于 2021 年 12月16 日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浙江世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浙江世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019 年发行人首次与金翼化工合作,当年即取得1,186.57万元的销售收入,且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2020 年以来,发行人与金翼化工的交易金额快速下降。请发行人结合与金翼化工业务合作的具体背景以及发行人境外销售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对该客户的销售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说明针对金翼化工、境外终端客户情况以及交易真实性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 2020 年 3-5 月的间接出口贸易业务收入、2020 年12 月境内经销收入较往年同期增幅较大;2020 年第四季度境内经销第二大经销商客户杭州林源为发行人前员工之父控制的企业,郑州鼎典、宿迁泽丰等在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遴选经销商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2)说明对上述经销商的销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3)结合与上述经销商的收入确认情况,说明相关月份业务收入较往年同期快速增长的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结合所处行业地位、产品特点、研发投入等因素,说明 2019-2020 年:(1)除草剂产品毛利率显著高于可比公司,且变动趋势与可比公司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2)内销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农业病虫草害防控、植物生长调节与生物刺激、林业病虫害防控等类型农药制剂。请发行人结合截至目前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说明农药使用监管升级的趋势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浙江世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审〔2021〕514 号
关于终止对浙江世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浙江世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依法依规进行了审核,并经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1 年第 71 次会议审议。

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月份间接出口贸易业务收入和境内经销收入较往年同期增长较快,发行人除草剂产品毛利率、内销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未能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向发行人供应商或其股东、发行人客户的股东提供借款的情形,且部分款项尚未收回,相关原因未有合理解释。关注前述事项对发行人会计核算规范性、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对部分月份收入异常增长、除草剂产品的毛利率和内销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等事项进行充分说明,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认为你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本所决定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16 日

抄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年12月16日印发

浙江世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大股东

通元创投的普通合伙人为宁波通元致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通元致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合伙人持有合伙份额的情况如下:宋新潮出资395万元,持股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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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前发审委员宋新潮

宁波通泰信、宁波通元优博背后则系证监会前发审委员宋新潮,曾在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连续担任证监会第十二、十三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中国证监会第十二、第十三届主板审委专职委员,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一届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厦门大学会计系硕士研究生。

擅长领域:企业改制、重组及上市中的会计、审计及法律问题;企业内部控制咨询、企业风险评估与财务诊断;银行、证券等金融企业会计审计问题;致力于IPO业务及资本市场疑点难点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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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名称:浙江世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 10 月 30 日

注册资本:5,7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剑锋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伟业路 222 号(湖州莫干山高新区)

控股股东:德清银乔控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胡剑锋、胡娟红、夏林仙

行业分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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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概述

公司是一家以农药制剂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农业病虫草害防控、植物生长调节与生物刺激、林业病虫害防控等类型农药制剂。

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要致力于农药制剂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公司研发中心被评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和省级农业科技研究开发中心。

公司已获发明专利 14 项;完成省级鉴定科技成果 31 项,其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6 项;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二等奖 1 项,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1 项,湖州市科技进步奖 2 项;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项目 2 项、国家重点新产品 1 项、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 1 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1 项,浙江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项目 4 项,浙江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 2 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 1 项、行业标准 9 项,起草“浙江制造”标准 2 项。公司的“世佳”牌生物农药制剂被评为浙江省名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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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胡剑锋直接持有发行人410.40 万股股份,通过银乔控股间接控制发行人 2,770.20 万股股份,通过德清共创间接控制发行人513.00 万股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64.80%的股份;胡娟红直接持有发行人 461.70万股股份,通过泓丰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 461.70 万股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16.20%的股份;夏林仙直接持有发行人 513.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9.00%;胡剑锋与胡娟红系姐弟关系,夏林仙系胡剑锋及胡娟红之母,三人合计控制发行人90.00%的股份,同时,胡剑锋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胡娟红任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结合胡剑锋、胡娟红、夏林仙的上述持股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世佳有限最近 2 年内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三人在发行人的任职及经营管理决策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胡剑锋、胡娟红、夏林仙。

胡剑锋,男,1975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521197505******,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胡剑锋先生,1975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中级工程师。2003 年 10 月至 2016 年 4 月,任世佳有限副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 4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世佳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9 年 7 月至今任世佳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胡娟红,女,1971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521197108******,现任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胡娟红女士,1971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3 年 3 年至 1999 年 8 月,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主任助理、党支部委员;2003 年 10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世佳有限董事长;2012 年4月至 2016 年 4 月,任世佳有限副总经理;2016 年 4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世佳有限副董事长、副总经理;2019 年 7 月至今任世佳科技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夏林仙,女,1947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521194707******。1965 年至 1982 年,任德清县红旗丝厂工人;1982 年至1986 年,任德清县技校实验厂工人;1986 年至 1998 年,任德清县人民政府招待所仓管员;1998 年至 2003 年退休在家;2003年至今,任发行人办公室后勤人员。

最近 2 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018 年 9 月,世佳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8 年 8 月 25 日,世佳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吸收通元创投、德清佑佳为公司新股东;(2)世佳有限注册资本由 919.65 万元增加至 1,021.83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51.09 万元由通元创投以货币资金1,5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51.09 万元由德清佑佳以货币资金 1,500 万元认缴。

2018 年 8 月 28 日,通元创投与发行人、胡剑锋、胡娟红、夏林仙、银乔控股、泓丰投资以及德清共创共同签署《浙江世佳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对前述增资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8 年 8 月,通元创投、德清佑佳分别向发行人增资 510,916.65元,该次增资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验[2018]334 号的《验资报告》,本次增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完成。

根据编号为天健验[2018]334号的《验资报告》,通元创投已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将足额增资资金缴存发行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德清佑佳已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将足额增资资金缴存发行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本次增资系通元创投、德清佑佳因看好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而向发行人进行的增资,属于正常外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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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元创投的普通合伙人为宁波通元致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通元致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合伙人持有合伙份额的情况如下:宋新潮出资395万元,持股79%。

私募基金股东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股东通元创投为私募投资机构。

通元创投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N0453;其基金管理人宁波通元致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3951。

发行人与通元创投、德清佑佳之间的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

(1)通元创投

根据发行人与通元创投签署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通元创投在下述情况下享有退出选择权,要求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回购价格=投资本金+自出资日至回购款支付日止按年利率 10%(单利)计算的年息总和-乙方持股期间取得的累积分红)回购通元创投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①公司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任何一年实际完成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审计)低于 3,600 万元、4,400 万元、5,200万元;

②因公司原因致使公司未能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报材料;

③因公司原因造成通元创投投资损失的。

发行人与通元创投、德清佑佳之间的对赌协议的解除情况

(1)根据通元创投与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签署的《终止协议》,通元创投与发行人之间的对赌协议(条款)已经终止。2020 年 12 月 15 日,通元创投出具《确认函》,承诺截至其出具《确认函》之日,发行人及其除通元创投以外的全部股东均与通元创投不存在任何正在履行的上市对赌、业绩对赌等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性的特殊协议,亦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性的相关事项。

(2)根据德清佑佳与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签署的《终止协议》,德清佑佳与发行人之间的对赌协议(条款)已经终止。2020 年 12 月 15 日,德清佑佳出具《确认函》,承诺截至其出具《确认函》之日,发行人及其除德清佑佳以外的全部股东均与德清佑佳不存在任何正在履行的上市对赌、业绩对赌等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性的特殊协议,亦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性的相关事项。

根据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通元创投、德清佑佳除外)、实际控制人确认,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条款)。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与除通元创投、德清佑佳外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条款);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与通元创投、德清佑佳之间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条款),发行人与通元创投、德清佑佳之间曾签署的对赌协议(条款)未曾执行,未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风险。

通元创投、德清佑佳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的对赌条款(协议)已于申报前终止。通元创投、德清佑佳业已作出承诺,承诺不存在任何正在履行的上市对赌、业绩对赌等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性的特殊协议,亦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性的相关事项。发行人与通元创投、德清佑佳之间的对赌条款(协议)符合《审核问答》问题 13 的相关要求。

IPO企业2021年1月21日过会,截止到目前还未收到IPO批文!

2021年第十八届发审委第11次工作会议结果显示,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明泰控股拟于上交所主板上市,本次拟发行股份4,050万股,募集资金9.2亿元,保荐机构为浙商证券。

在申报IPO前夕,明泰股份突然引入6家外部机构股东,包括平阳朴明、温州瓯泰、宁波通泰信、宁波通元优博、安徽森阳鑫瑞、合肥丰德瑞。

新增3名机构投资者:

1、平阳朴明--倪一帆

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2000 年至 2007 年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经理,2007 年至 2015 年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5 年至今任杭州直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1 年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目前同时兼任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薛青锋

另一名投资者温州瓯泰也有监管层前官员隐身其中。该公司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兆恒”),而杭州兆恒的实控人则是薛青锋,持有杭州兆恒60%的股权。

1977年出生的薛青锋,2004年至2007年曾在华峰集团担任企管部管陪生。2007年,离开华峰集团后,薛青锋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办后任上市处处长。2009年11月,薛青锋正式调入浙江省证监局任职于上市二处,长期负责温州企业的上市推进工作以及省内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

2012年,时年35岁的薛青锋从浙江省证监局辞职下海,进入当时正野蛮发展的金融服务平台中新力合担任副总裁,并同时出任奥康力合总经理。

3、证监会前发审委员宋新潮

宁波通泰信、宁波通元优博背后则系证监会前发审委员宋新潮,曾在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连续担任证监会第十二、十三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

证监会离职人员突击入股?刚刚,证监会深夜发声:全面排查在审企业,四大措施全面禁止不当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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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媒体报道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引发各方关注。证监会对此高度重视,坚持从防范违法违规“造富”、维护市场“三公”秩序、加强监管队伍廉政建设的高度出发,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在审企业,对存在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形的,加强核查披露,从严审核把关,同时正抓紧补齐制度短板,系统规范离职人员入股行为。

一直以来,证监会始终注重加强对突击入股、利益输送、“影子股东”、违规代持等行为的监管规范。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实施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指引,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加强股东穿透核查披露,强化临近上市入股行为监管,从严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证监会坚持刀刃向内,多措并举,突出强化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监管。

一是在股东信息披露核查过程中,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专项报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

二是对存在此类情形的,组织相关证监局开展廉政核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严肃处理;

三是加强审核注册人员的廉政监督,严格落实不当说情报备等制度,重点关注系统离职人员;

四是建立内审复核机制,对相关企业的审核工作强化内审监督,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

当前,按照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的原则,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禁止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拟上市企业的制度规定,有针对性采取加固措施,扎紧扎牢制度笼子。

一是明确不当入股情形,重点盯防利用原公权力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等行为;

二是人员离职前进行专门谈话提醒,要求做出不得违规入股的书面承诺,研究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要求;

三是制定专门审核指引,强化发行审核中对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靶向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及时移送、从严处理;

四是完善内审监督复核程序,严格执行公务回避、与监管对象交往报告等制度规定。

近日,个别媒体有关“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投资入股拟上市企业的,证监会一律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暂停审核”的报道内容不实。对于涉及系统离职人员投资入股的IPO申请,证监会均正常受理,并严格依法推进审核复核程序。

4月22日,明泰股份董秘朱自平就有关质疑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引进外部投资者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规范运作。明泰希望借助外部智慧,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促进依靠家族力量业已做大做强的企业,持续发展壮大。此次增资扩股是投融资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未输送不正当利益。(本段来自:华夏时报)

机构投资者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投资协议

2019年9月16日,平阳朴明、温州瓯瑞、宁波通泰信、宁波通元优博、安徽森阳鑫瑞、合肥丰德瑞与金锻实业、明泰股份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甲方为金锻实业,乙方为平阳朴明、温州瓯瑞、宁波通泰信、宁波通元优博、安徽森阳鑫瑞、合肥丰德瑞,丙方为明泰股份,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回购标的股份:

(1)明泰股份无法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三条所述的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报材料:

(2)明泰股份撤回IPO申请材料、申请被否決、被终止等情形;

(3)明泰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重要成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出现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公司后续发展或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明泰股份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对公司后续发展或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补充协议》同时约定,自明泰股份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各方签署的上述投资协议中有关退出机制的约定将终止执行,但发行人事后撤回申报材料,或发行上市申请被驳回,或发行上市失败,则相关权利自动恢复效力。

综上所述,平阳朴明、温州瓯瑞、宁波通泰信、宁波通元优博、安徽森阳鑫瑞、合肥丰德瑞与金锻实业之间存在关于股权回购方面的约定。根据上述协议,发行人不享有或承担关于股权回购的任何权利义务,非投资协议股权回购约定的当事人。上述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其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不与市值挂钩,协议亦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新增机构投资者:

平阳朴明--倪一帆

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2000 年至 2007 年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经理,2007 年至 2015 年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5 年至今任杭州直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1 年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目前同时兼任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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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杭州兆恒的实控人是薛青锋,其持有杭州兆恒60%的股权。

1977年出生的薛青锋,2004年至2007年曾在华峰集团担任企管部管陪生。2007年,离开华峰集团后,薛青锋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办后任上市处处长。2009年11月,薛青锋正式调入浙江省证监局任职于上市二处,长期负责温州企业的上市推进工作以及省内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

2012年,时年35岁的薛青锋从浙江省证监局辞职下海,进入当时正野蛮发展的金融服务平台中新力合担任副总裁,并同时出任奥康力合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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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通泰信、宁波通元优博背后则系证监会前发审委员宋新潮,曾在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连续担任证监会第十二、十三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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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1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1年第11次发审委会议于2021年1月2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汽车销量放缓。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乘用车市场产销量同比下滑现状及未来新能源车市场发展趋势,以及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说明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2)说明主要客户的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3)说明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发行人在主要客户供应商中的地位,报告期对其供货份额,与竞争对手相比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存在替代风险;(4)说明经营环境是否存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终端整车厂商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请保荐人代表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综合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产品结构、客户结构,对照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说明公司高毛利率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说明公司高毛利率是否具备可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日泰上海原系日泰紧固件与汇豪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后因发行人收购股权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金明等人投资汇豪集团的资金来源,汇豪集团投资日泰上海的境外借款的具体来源;(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金明等人在境外设立香港天虹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的原因及合理性,香港天虹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是否可以替代汇豪集团的外汇登记或补登记;(3)日泰上海设立、股权转让,向外资股东现金分红及派息等行为的外汇出入境是否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于2017年12月完成对实际控制人亲属持有的日泰销售的收购。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有关日泰销售的会计处理;(2)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IPO申报前夕,明泰股份突击引入一批新股东,并签订对赌协议

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4亿元

法人:陈金明

成立日期:2001年10月24日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日期:2019年5月23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行人专注从事紧固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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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金锻实业持有本公司12.960.1912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35.60%,系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金明、陈美金、陈金光、陈元克、涂开玉和吴金旺等六名自然人。本次发行前,陈金明等六人直接持有本公司合计9,090.1542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24.96%;通过金锻实业间接持有本公司12,960.1912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35.60%;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为22,050.3454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60.56%。

2017年、2018年、2019年,明泰股份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6.89亿元、17.85亿元、16.44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3.68亿元、4.19亿元、3.31亿元。2019年,明泰股份无论是营收还是净利都同比下降。

2019年9月16日,明泰股份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引入投资者暨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等议案,同意引入投资者平阳朴明、温州瓯瑞、宁波通泰信、宁波通元优博、安徽森阳鑫瑞、合肥丰德瑞为公司新股东。新増股东以货币认购明泰股份新增股份2,355.627万股,增资价格为10元/股,增资后明泰股份注册资本增至36,400.00万。

2019年9月23日,公司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2019年11月8日,天健所对公司此次增资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386号)。

机构投资者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投资协议

2019年9月16日,平阳朴明、温州瓯瑞、宁波通泰信、宁波通元优博、安徽森阳鑫瑞、合肥丰德瑞与金锻实业、明泰股份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甲方为金锻实业,乙方为平阳朴明温州瓯瑞、宁波通泰信、宁波通元优博、安徽森阳鑫瑞、合肥丰德瑞,丙方为明泰股份,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回购标的股份:

(1)明泰股份无法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三条所述的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报材料;

(2)明泰股份撤回IP0申请材料、申请被否决、被终止等情形;

(3)明泰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重要成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出现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公司后续发展或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明泰股份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对公司后续发展或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补充协议》同时约定,自明泰股份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各方签署的上述投资协议中有关退出机制的约定将终止执行,但发行人事后撤回申报材料,或发行上市申请被驳回,或发行上市失败,则相关权利自动恢复效力

综上所述,平阳朴明、温州瓯瑞、宁波通泰信、宁波通元优博、安徽森阳鑫瑞、合肥丰德瑞与金锻实业之间存在关于股权回购方面的约定。根据上述协议,发行人不享有或承担关于股权回购的任何权利义务,非投资协议股权回购约定的当事人。上述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其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不与市值挂钩,协议亦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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