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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审计和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随机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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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6 21: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5月8日,在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见证下进行现场抽选,抽选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的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行的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都货安计量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资产评估项目作为检查对象。

根据检查发现问题,四川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2件,并通过互联网公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就2021年四川辖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随机抽查工作公告如下:

2021年5月8日,在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见证下进行现场抽选,抽选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的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行的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都货安计量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资产评估项目作为检查对象。


根据检查发现问题,四川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2件,并通过互联网公开。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周玉琼、张宁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周玉琼、张宁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盛医疗或公司)有关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周玉琼、张宁宁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不到位

(一)未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评估为重大错报风险的依据不足

2020年,媒体关于公司时任控股股东资金链紧张的报道较多,特别是关于“安信安赢84号”信托计划延期的报道披露控股股东关联单位因“资金出现暂时性紧张”申请延长期限。后控股股东方面虽发布了相关声明,但并未否认相关信托计划延期的事实。同时,子公司深圳市鑫润鸿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润)存在向有关合作方预付大额款项后又解除协议的异常交易。此外,公司在原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期间发生3500万元违规担保。但是,你们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未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作为重大错报风险识别和评估,也未结合实质性程序发现的子公司预付大额款项后又解除协议的事实,考虑修正风险评估结果。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综合判断识别的报表层次重大风险是否为特别风险

你们未结合审计准则关于特别风险判断的相关规定,考虑公司经营管理中医院等业务的复杂程度、风险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财务信息计量的主观程度等,综合判断公司相关业务风险是否构成特别风险。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不到位

(一)关于公司合同审批授权的控制测试不到位

一是未将公司与合同签订审批授权有关的内部控制纳入测试和评价范围,未对合同签订及审批的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获取审计证据。二是未对深圳鑫润签订有关合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有关内控制度、是否在签订合同前充分评估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和资质实力进行检查,未获取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的测试不到位

一是未将公司与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内部控制纳入测试和评价范围,未获取公司关于财务报表合并的相关制度规定,未对合并报表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获取审计证据。二是就子公司经营管理中医院事项,未对公司是否评估及审议中医院是否需纳入合并报表进行检查,未获取公司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一)对深圳鑫润预付大额款项事项审计不到位

一是未核实深圳鑫润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访谈对象口头说明真实性。你们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核实深圳鑫润出具的关于预付大额款项商业实质书面说明以及访谈对象口头说明的真实性。二是未获取深圳鑫润关于大额预付款项资金流向的相关证据。对深圳鑫润向交易对方支付的大额预付款,未要求交易对方提供收到资金后下一步用途的相关证据。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子公司经营中医院业务审计不到位

一是未对中医院所在地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函证或访谈。二是未紧密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控制“三要素”的相关规定对子公司经营中医院业务进行检查。三是未获取完整的子公司与中医院所在地卫生行政机关签订的《经营协议》。四是有关审计记录与审计证据不符或存在偏差。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形成审计报告和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不足

你们编制的“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汇总表”显示未发现公司任何内部控制缺陷,但你们关于合同签订和财务报表合并的内控审计不到位,未对相关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证据。同时,你们对公司预付大额款项、经营管理中医院业务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不到位,未按照审计准则相关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此情况下,形成审计报告和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不足。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周玉琼、张宁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郭刚、周桂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注册资产评估师郭刚、周桂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科技或公司)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成都货安计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货安)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卓信大华评报字(2021)第8808号)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及签字注册评估师郭刚、周桂刚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益法评估对有关参数取值错误

一是永续期资本性支出取值错误。收益预测表中对永续期资本性支出取值为详细预测期最后一年折旧和摊销之和,上述取值明显低于每年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和固定资产资本性支出金额之和。二是营业税金及附加预测错误。在预计成都货安需缴纳税金时,均未考虑其销售“隧道浇灌类”、“接发车类”和“电子锁”产品应缴的增值税销项税,少测算以应缴增值税为基数计算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三是非经营性资产负债计算错误。将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全部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未扣减其中的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四是营运资金预测中折旧摊销取值错误。营运资金预测表中折旧数据链接错误,导致重复计算无形资产摊销,多抵扣折旧摊销,少计算应保有最低现金。

二、收益法评估有关参数取值缺乏客观依据

一是计量类产品“订单转化率”未按设定方法计算且取值偏高无依据。二是对预测期内新增产品的订单金额、订单转化率、毛利率未取得充分证据。三是对相关产品市场容量的分析无客观依据。四是营业费用相关项目取值偏低且无依据。五是收益预测资料中未获取2018年的历史数据。

三、评估报告及说明披露存在问题

一是报告附件缺少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差异较大的说明。二是资产评估说明中对营运能力分析有关指标计算存在错误。三是对评估基准日后收购子公司等特别事项披露不完整。

综上,你们以上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郭刚、周桂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执业质量。同时,督促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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