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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信精密 分期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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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8 11: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竹影横阶 于 2022-10-8 12:00 编辑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对股权激励费用进行了合理分摊,报告期内股份支付金额为 625.06 万元、803.79 万元、1,617.86 万元、831.75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股份支付费用分摊的依据及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约定;

回复:

(一)股份支付费用分摊的依据

2017 年 12 月,智信有限经股东会决议,以 3,000.00 万元的价格向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增发 1,617,647 股;以 1,800.00 万元的价格向新设员工持股平台智诚通达增发 970,588 股用于员工股权激励,并签署了相应的合伙协议及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增资完成时,智诚通达所持股份中,323,530 股(对应智诚通达 600.00 万元合伙份额)由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作为首批合伙人持有,拟作为后续进行员工激励的预留份额,在公司 IPO 申报或签订并购协议前,完成对所有预留份额的授予。

该股权激励计划和合伙协议未明确约定服务期,但作出了如下约定:“有限合伙人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后,目标公司完成上市或并购前,有限合伙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或其继承人应无条件向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受让人转让其所持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有限合伙人的原始出资加上年化利率 6%的利息:(1)因主动辞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而从目标公司离职的;(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从目标公司离职的;(3)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从目标公司离职的;(4)非因公死亡的;(5)因离婚诉讼等原因需要对其合伙份额进行分割处置的。”

因此,有限合伙人在公司完成上市或并购前无法按照公允价格退出。公司管理层根据自身战略目标及经营业绩情况,预期公司将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格上市,上市后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退出时可以参考市场公允价格转让相应份额,能够完整享有合伙份额增值带来的收益。

综上所述,考虑到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受让份额后直至公司实现合格上市前无法按照公允价格退出,该期间应视为股权激励存在隐含员工服务期,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应在此期间分摊确认。

向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增发的 1,617,647 股未约定服务期及回购条件,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应一次性确认。

被授予激励股权的员工在离职时,根据合伙协议和激励协议的有关规定, 需将被授予股权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因此,公司预计的可行 权数量与实际可行权数量始终一致。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计入成本费用。

(二)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过程

1、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计算过程

2017-2021 年,公司历次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费用总额计算情况如下:

1.png

公司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系采用授予日最近的外部投资人受让公司股权的交易价格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司同时期全体股东股权估值计算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分摊过程

公司根据企业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存在服务期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数量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报告期内,公司股份支付费用计算分摊情况如下:

1.png

授予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的股份,未约定服务期,能够完整享有所授予股权带来的收益,即在授予后可立即行权的股份支付,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授予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不予分摊。

授予员工的股权激励,虽未约定服务期限,但根据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激励计划,存在隐含服务期的情形,公司将授予日和预计公司合格上市日期作为员工激励股权的隐含服务期,对授予日激励股权的相应股份支付在该服务期内进行分摊。

(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约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六条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 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 本公积。”

2021 年 5 月,财政部会计司公布 5 项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其中关于《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的相关分析为,“根据该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甲公司员工须服务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否则其持有的股份将以原认购价回售给实际控制人。该约定表明, 甲公司员工须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方可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益,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而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属于可行权条件中业绩条件的非市场条件。甲公司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 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可行权数量作出估计,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等待期内甲公司估计其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时点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重估时点确定等待期,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扣减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

公司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授予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的股权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对授予员工存在隐含服务期的股权在隐含服务期内进行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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