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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威股份 劳务外包实质上属于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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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8 12: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竹影横阶 于 2022-10-8 12:23 编辑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合计金额分别为 4,373.73 万元、 3,925.41 万元和 1,193.73 万元,其中主要劳务采购供应商为春申人力;同时,发行人通过春申人力获取银行贷款(转贷)373.73 万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也存在向春申人力采购劳务情况。(2)春申人力的基本情况披露较为简略,注册资本 200 万元(未全部实缴),股东为赵彩霞、张云男。春申人力与发行人不构成关联方,但相关分析论证不充分。(3)发行人使用的“劳务外包用工”实质上属于“劳务派遣用工”。报告期内,发行人聘请 4 家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外包公司,但仅部分主体具备劳务派遣用工经营资质;上述主体并非主要或专门为发行人设立,但缺少分析论证。

请发行人:(1)结合“劳务外包用工”实质上属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动用工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部分劳务供应商未取得资质即实质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是否合法合规,上述主体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2)量化分析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劳务费用与发行人业绩变动是否匹配及具体原因。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劳务外包用工”实质上属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动用工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部分劳务供应商未取得资质即实质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是否合法合规,上述主体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

1、结合“劳务外包用工”实质上属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动用工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
(1)“劳务外包用工”实质上属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报告期内,为保障生产稳定持续进行,针对用工季节性缺工、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发行人与春申人力合作,由春申人力为发行人提供劳务中介服务。其中 2019 年度,发行人与春申人力签署了《外包服务合同》,但实际合作过程中,由春申人力为发行人招聘员工,相关员工由发行人在经营场所统一进行管理。发行人与春申人力之间的结算,也并非按照外包的工作成果计算,而是将春申人力代为招聘的员工工资(按照发行人统一的工资制度进行工资核算)、相应员工的保险费和招聘管理费用统一支付给春申人力,其中员工工资部分再由春申人力支付给相应员工。

鉴于上述情况,需要春申人力向发行人提供的服务是属于劳务外包还是劳务派遣进行认定。劳务外包是一种业务经营模式,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主要受民事法律调整,承包方与劳动者之间是民事关系,而劳动者虽然有可能直接与发包单位在工作中发生实际的接触,但法律上并不存在直接关系。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概念,其对应的概念是直接用工。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本质区别在于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的指挥管理权的归属以及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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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度,发行人与春申人力虽然签订是《外包服务合同》,但是由春申人力代为招聘的员工在发行人的经营场所开展工作,由发行人直接进行管理,且春申人力并不向发行人交付劳动成果。因此,发行人在 2019 年度使用的由春申人力提供“劳务外包用工”实质上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相应的劳务外包用工人数需按其实质作为劳务派遣用工计入用工总量,报告期内发行人用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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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发行人在 2019 年末名义为劳务外包用工但实质为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为 606 人,其余劳务派遣人员 34 人,两者合计占用工总量的比例为 43.99%,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上述规定。因此,发行人自 2020 年 10 月开始通过加大对正式员工招聘、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正式用工的方式对用工不合规的情况进行整改, 2020 年末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占用工总量占比降至 5.81%,并持续控制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满足不得超过 10%的法规要求。

(2)说明发行人劳动用工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

发行人将其名义上使用 “劳务外包用工”但实质上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的情况,以及对于其用工不规范的整改情况,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 基本情况”之“十、发行人员工情况”之“(四)发行人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情况”部分按照其业务实质进行了准确、完整的披露。

2、部分劳务供应商未取得资质即实质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是否合法合规,上述主体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

报告期内,除春申人力为发行人提供生产环节的劳务派遣服务外,还有苏州国静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生产环节的劳务派遣服务;慈溪苏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员工食堂和保洁外包服务;苏州巧之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员工食堂的外包服务。上述劳务服务供应商均具备与其所开展业务所对应的业务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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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在 2019 年春申人力与发行人签订《外包服务合同》,但实质为发行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自 2020 年 10 月开始,发行人对用工性质进行整改,并与春申人力按照业务实质签订了《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在 2020 年 11-12 月份及 2021 年度春申人力继续为发行人提供少量劳务派遣服务,其经营范围包含“劳务派遣经营;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生产线工段的外包服务”等内容,其报告期内具有劳务派遣资质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苏州国静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开始为发行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其经营范围包含“人力资源服务”等内容,于 2020 年 5 月即取得劳务派遣资质。

慈溪苏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苏州巧之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员工食堂、保洁外包服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承接上述业务的外包不需要取得特殊资质。慈溪苏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员工食堂、保洁外包服务,其经营范围已包含“保洁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提供餐饮管理服务”等内容。苏州巧之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员工食堂外包服务,其经营范围已包含“餐饮管理”等内容。

经查询劳务派遣和劳务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以及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合作的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公司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和外包服务相关经营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工商、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劳务派遣和劳务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上述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量化分析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劳务费用与发行人业绩变动是否匹配及具体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环节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劳务费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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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环节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和劳务费用与发行人业绩变动不匹配,其中劳务派遣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分别为 8.73%、6.39%和 0.77%,呈现明显下降趋势。上述情况主要是由于发行人 2019 年存在劳务派遣员工人数较多,超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所要求的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 10%的规定,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开始通过增加正式员工招聘、大幅降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方式对用工情况进行规范,因此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用工数量和劳务费用大幅下降。

但是,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人工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18.46%、 15.61%和 11.79%,与发行人业绩变动匹配。发行人直接人工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也呈现小幅下降趋势,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发行人主要产品产销量出现快速增长,且发行人提升了生产的自动化程度,单位产品平均人工成本下降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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