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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可以自动延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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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8 17: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事实情况

经过我对华中数控、三维通信、西部证券、龙马环卫、金通灵、家家悦和水晶光电进行梳理,上述7家均在反馈阶段问到相关问题。

证监会及交易所关于本问题的大致问法是: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若公司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成日。

请申请人规范股东大会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在上述案例中,上市公司无一例外均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取消相应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自动延期条款,不再设置自动延期条款,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调整。

那么,为什么监管机构对这个条款管的这么严格,而且这么情有独钟呢?

二、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五)决议的有效期;”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1、股东大会决议超过有效期问题,发行人有哪些注意事项?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上市公司拟申请再融资的,需就再融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需明确有效期,实践中除优先股分期发行外,一般为一年。原则上,股东大会决议到期之前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延期。股东大会决议超过有效期未及时延期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时间,新的决议效力,公司有无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损害公众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综上,可以看出,在再融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设置问题上,《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未明文规定禁止,而在《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也是用的是“一般1年”的描述。

但从监管机构的反馈问题和各上市公司对此问题的处理来看,最长期限为12个月,不设置更长期限或设置自动延长条款。

而且监管机构的询问口吻也很有意思,最初是“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后续直接是“请申请人规范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条款内容”,一定程度反映此问题监管机构的态度。

思考其意图,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作出决议”,而自动延长条款给予一个无限延长的空间,不能突出“止”,有违法律本义;

(2)目前上市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规定”大多为原则性描述,具体权利界定很不清晰,上市公司在回答自动延长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的问题时,难以拿出具体条款去回复论证合理性,基本选择重新开会取消对应条款;

(3)受市场波动和企业发展波动的影响,有效期过长,会影响原决议的合理性;

(4)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如若设置自动延长条款,从规则角度是可以规避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的情形。

三、中肯建议

综上,对于再融资,建议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约定,简单约定为12个月即可。本来,设置自动延长条款初衷是为省事,但从目前审核效率来看,该条款有点画蛇添足,而且在反馈阶段必被询问,这样还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修订,反而是耽误了时间,增加了自己的审核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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