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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医学:专利未决诉讼不影响IPO的后续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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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8 20: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暴徒 于 2022-10-8 20:34 编辑

1.  以前对于IPO涉及诉讼问题做过很多次总结和描述,基本观点就是:诉讼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的一些摩擦和争议,只要充分披露诉讼的来龙去脉以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一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

2.  以前也说过,商标专利诉讼相对一般的合同纠纷诉讼,还是有一些不同,毕竟商标专利直接影响到发行人产品的有效性以及销售的合规性,严重的时候直接影响到后续产品的生产销售,因而一般会重点关注。

3.  根据以前IPO审核的基本要求,涉及商标专利的诉讼,是必须已经审结完毕之后才能进行最后的审核程序才能上市,也就是专利诉讼的影响已经全部体现,风险已经彻底清除。尽管,在很多案例中,我们看到的关于专利诉讼对发行人影响的分析,也不过是一种技术手段的处理而已。

4.  根据目前注册制的审核要求,在进一步强调信息披露的情况下,涉及到的商标专利诉讼,就算是未决诉讼,那么只要是能够披露清楚,说明影响,那么也不影响IPO后续的审核工作。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是目前IPO审核非常重大的一个变化。

5.  具体到本案例的情况,关于涉及到商标专利的未决诉讼一共有三起,两起是发行人作为原告,有一起是发行人作为被告,作为被告的诉讼还涉及到发行人美国子公司以及产品在美国的销售问题。因而,这个诉讼审核过程中也是被重点关注。

6.  关于这个诉讼的解释思路,还是常规的处理,就是三个层次:①发行人其实是不侵权的;②就算是最后被认定侵权那么涉及产品的销售占比也不高,影响不大;③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实际控制人承诺赔偿诉讼涉及到的一切赔偿和损失。

问询意见

发行人存在未决专利诉讼。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相关未决诉讼的基本案情、最近进展情况,涉诉相关技术是否属于发行人的核心专利或技术,相关未决诉讼是否对发行人的境外销售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与美国代理律师签署的代理协议关于律师费等的相关内容,并结合2018年支付美国诉讼律师费用情况,说明2019年以来已支付及后续可能为此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数额,判断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程度,及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影响的判断依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披露信息

1、诉讼发生的原因、背景及进展情况

(1)公司诉深圳京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孕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邹月君(被告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五)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公司于2017年10月,起诉深圳京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孕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邹月君(被告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五),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被告侵犯了公司专利号为201430140902.6,名称为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一、二、三立即停止侵犯专利号为201430140902.6的行为;(2)被告一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模具;(3)被告一、二、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原告维权费用5万元;(4)被告四、五删除侵权产品链接;(5)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已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一和被告二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2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2018年3月23日,被告二就上述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8年3月20日,被告一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201430140902.6号专利无效。2018年4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申请。

2018年6月20日,发行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8年6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提出撤诉民事裁定书(【2017】浙01民初1657号之一),准许发行人撤诉。

2018年7月16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6592号),发行人原持有的相关专利被认定为无效。

(2)北京超思诉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美国康泰侵犯专利权

2018年1月31日,北京超思向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诉称被告(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美国康泰)侵犯其于美国申请的专利“FINGERTIP OXIMETERAND A METHOD FOR OBSERVING A MEASUREMENT RESULT THEREON”(U.S.Patent No. 8,639,308),北京超思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A.请求判决’308专利是有效的并具有可执行性;B.请求判决康泰已经侵犯并且正在侵犯308专利的一项或者多项权利;C.根据《美国法典》第35篇第283节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发布初步和永久禁令,禁止康泰和其高级职员、代理人、辩护律师、员工,以及那些与他们密切相关或一致行动的人的任何进一步的侵权行为,直至308专利有效期届满,或者直至法院随后可能作出的裁定日期为止;D.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以原告收益损失的金额或者不少于合理专利许可费的方式进行赔偿,以及支付判决前后的利息;E.请求确认本案是特殊情况并且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专家费用、以及《美国法典》第35篇第284节和第285节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4(d)条涉及到的费用;F.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救济。”

2018年2月1日,北京超思向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递交了诉康泰医学及其子公司美国康泰的《北京超思的初步禁令动议》(以下简称“《初步禁令动议》”),北京超思请求法院签发初步禁令,以禁止康泰医学及其子公司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侵权血氧仪或任何侵犯’308专利的其他形式的血氧仪。

2018年10月18日,北京超思撤回之前提交的《初步禁令动议》(D.I.6)。北京超思和康泰医学及其子公司同意并声明以下内容:“(1)康泰声明,康泰目前并没有生产任何被指控的产品,即那些当用户按下设备的电源控制按钮时更新显示模式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包括由康泰制造的单独品牌的OEM产品;康泰目前也不在美国销售或者向美国境内任何经销商销售任何被指控的产品;此外,康泰目前也没有制定任何计划在诉讼未决期间在美国制造或销售被指控的产品。(2)康泰同意,如果在本诉讼未决期间,康泰寻求在美国制造或销售被指控的产品,康泰将在开始制造或销售之前90天通知北京超思。(3)根据康泰的上述声明和同意,北京超思同意撤销其初步禁令动议(D.I.6)。如果康泰将来在美国制造或销售被指控的产品,本通知将不阻碍北京超思再次起诉。(4)本通知的提交并不代表任何一方放弃在本案中的任何主张或者辩护权利,也不代表任何一方认同北京超思初步禁令动议中关于案件的任何实质问题。”

2019年9月,本案举行了马克曼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向法官辩论涉案的专利中某些有争议的权利要求条款的含义,并向法官提供支持这些论点的证据。2019年10月,本案在法官主持下召开了调解会议,但由于双方的和解主张相差甚大,双方未能达成任何和解协议。2020年1月14日,本案的法官作出了马克曼裁决,就本案有争议的专利权利要求条款进行了解释。

本案已由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受理,截至2020年6月20日,正处于诉讼程序中。

(5)北京超思诉公司、北京新兴德胜连锁药房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

2018年4月11日,北京超思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诉称被告侵犯其“一种查看指夹血氧计测量数据的方法及其指夹血氧计”专利(专利号:200610089152.9),并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专利权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系列产品;(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侵犯专利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系列产品;(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诉讼代理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合计207,416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已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2018年5月15日,发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8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7002号),认定涉案200610089152.9号专利全部无效。2018年9月3日,康泰医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驳回起诉申请书》,申请法院驳回原告起诉。2018年10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准许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2018)京73民初332号《民事裁定书》。

(6)北京超思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案

北京超思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撤销专利无效决定的行政诉讼,2018年10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2018年10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参加诉讼通知书》(2018(京)73行初10778号),通知发行人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该案件于2019年11月6日开庭审理。2020年6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73行初10778号),判决驳回原告北京超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北京超思负担。

2、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的专利及产品的具体情况,涉诉产品的数量、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及相关占比,涉诉专利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技术,发行人核心专利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上述涉及3起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诉深圳京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孕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邹月君(被告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五)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1)本知识产权纠纷系发行人认为被告侵犯了发行人专利号为201430140902.6,名称为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1.png

2)报告期内涉及本案的发行人产品主要为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其型号、销量、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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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专利为公司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中个别型号的外观专利,不涉及公司的核心技术。此外,本案系公司为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主动发起的诉讼,并已撤诉。虽然该外观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但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6592号),其被认定无效的理由为相关设计被认定为属于“现有设计”,并不存在侵害其他第三方专利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现有产品的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2)北京超思诉公司及子公司美国康泰侵犯专利权

本知识产权纠纷主要系北京超思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美国康泰侵犯其于美国申请的专利“FINGERTIP OXIMETERAND A METHOD FOR OBSERVING A MEASUREMENT RESULT THEREON”(U.S.Patent No. 8,639,308)。

1)该专利涉及的内容主要为指夹式脉搏血氧仪使用电源按键更新显示模式。CMS50D、CMS50D+、CMS50E、CMS50H、CMS50N、CMS50QB、CMS50D1和CMS50EW等型号为在本次诉讼中北京超思指控或提及的若干指夹式脉搏血氧仪型号。

2)上述涉诉知识产权主要为指夹式脉搏血氧仪使用电源按键更新显示模式。不涉及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报告期内涉诉产品销售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小,对公司经营业务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①发行人及美国律师认为北京超思美国308专利无效,发行人未侵犯北京超思的308专利

I.发行人美国代理律师认为康泰的产品未侵犯北京超思的专利

根据美国King & Spalding LLP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案件的主要代理律师)于2020年3月9日出具的《关于康泰医学美国诉讼案件待阐释的相关问题》的回复和其于2020年4月6日出具的“关于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专项分析意见”,其认为:(1)北京超思308专利涉及的技术属于已有在先技术,不应该被授予专利,因此308专利是无效的;(2)基于对308专利权利要求的理解,康泰的产品未侵犯北京超思的308专利。

II.与308专利功能类似的专利曾在国内被宣告无效

2018年8月,北京超思在国内申请的与上述涉案专利功能类似的“一种查看指夹血氧计测量数据的方法及其指夹血氧计”专利(专利号:200610089152.9)被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2018年10月,北京超思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撤销专利无效决定的行政诉讼,发行人作为民事诉讼第三方参加诉讼。2020年6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北京超思的诉讼请求。

发行人上述案件的知识产权代理律师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20年3月9日出具的《关于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相关事宜的沟通函》,并认为:通过对现有案情的判断,北京超思的专利相对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认为北京超思胜诉率较低。

发行人认为北京超思诉公司及子公司美国康泰的专利侵权依据并不充分,理由如下:第一,在308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司已经有与涉诉被指控或提及的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的产品面市;第二,北京超思在美国的308专利其技术方案比较简单,其相关技术曾在日本申请专利被驳;第三,北京超思在国内诉公司与308技术相关的“一种查看指夹血氧计测量数据的方法及其指夹血氧计”专利(专利号:2006100891529)侵权案已经主动撤诉,且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8月29日因该项专利不具创造性而作出无效的认定。

综上,发行人及其美国代理律师认为康泰的产品均未侵犯北京超思的308专利。

②涉诉技术不属于公司核心技术

公司血氧类产品的核心技术主要涉及多路稳压数字采集及多级调光血氧技术、血氧心电采集技术、多形态血氧采集技术、自动测量及自动可视技术等,涉诉308专利相关技术不属于血氧类产品的核心技术。

③发行人涉诉被指控或提及的产品的数量、收入及毛利情况

报告期内涉诉被指控或提及的产品在美国的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和销售毛利较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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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出:2017-2019年,发行人涉诉被指控或提及的产品收入分别为1,551.49万元、991.46万元和1,109.7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93%、2.78%、2.89%,其中与308专利相关按键式血氧仪分别为1,326.33万元、195.24万元和0.0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36%、0.55%和0.00%;2017-2019年,发行人涉诉被指控或提及的产品的产品毛利分别为486.46万元、359.90万元和342.64万元,占主营业务毛利比例分别为2.50%、2.09%和1.90%,其中与308专利相关按键式血氧仪分别为377.92万元、67.23万元和0.00万元,占主营业务毛利比例分别为1.95%、0.39%和0.00%。2017-2019年,发行人涉诉被指控或提及的产品的销售数量较少、销售收入及销售毛利占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毛利比例均较低,对发行人影响较小。

④公司产品品种多,公司不依赖涉诉被指控或提及的血氧仪产品

发行人产品品种丰富,涉诉被指控或提及的血氧仪仅是血氧类产品中的一小部分。发行人产品涵盖血氧类、心电类、超声类、监护类、血压类等多个大类,2017-2019年,公司血氧类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是33.73%、34.48%、28.56%。2017-2019年,美国专利诉讼中涉及的血氧仪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是3.93%、2.78%、2.89%,其中与308专利技术相关按键式血氧仪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是3.36%、0.55%、0%,相关产品收入占比较小,公司不依赖涉诉被指控或提及的血氧仪产品。

⑤发行人已经升级涉诉被指控或提及的产品的功能,并停止相关产品在美国销售

发行人在北京超思专利诉讼之前就已经开发了自动旋转的血氧仪产品(该产品不涉及北京超思308专利)并在美国销售。北京超思2018年1月在美国提起诉讼后,发行人放弃了涉嫌侵权的功能,并在其产品中加入了另一种非侵权的替代功能。

综上,发行人及美国律师认为北京超思美国308专利无效,发行人未侵犯北京超思的308专利;上述涉诉知识产权不涉及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报告期内涉诉被指控或提及的产品销售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和销售毛利占公司主营业务毛利比例较小;公司产品品种多,公司不依赖涉诉被指控或提及的血氧仪产品;发行人已经升级涉诉被指控或提及的产品的功能,并停止相关产品在美国销售,故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⑥美国律师认为即使康泰败诉,康泰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较小

根据美国King & Spalding LLP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案件的主要代理律师)于2020年4月6日出具的“关于美国专利诉讼案的专项分析意见”,其认为:如果康泰败诉,康泰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2.5万美元,相关主要分析意见如下:

(1)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几种潜在损害赔偿,包括合理的专利使用费、利润损失、额外损害赔偿、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2)损害赔偿专家报告是判断损害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文件,但北京超思尚未在诉讼中提交损害赔偿专家报告,尚未提出具体的损害赔偿金额主张。

(3)根据美国专利法,由于北京超思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应该被赔偿由于价格下降所遭受的利润损失,且由于其未在产品上标识308专利信息,北京超思最多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为自2018年1月31日(该诉讼起诉日)至康泰停止生产和销售被指控产品之日期间(以下简称“可赔偿期间”)内的相关专利使用费;以康泰2017年被指控产品的销售收入估算,假定康泰可赔偿期间内的相关产品销售收入为25万美元,并假定按很高的专利使用费率(10%)1计算,即使法院判定康泰应该对北京超思的损失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也不会超过2.5万美元。

(4)康泰不存在侵犯北京超思308专利的故意,北京超思要求康泰承担额外赔偿责任(3倍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

(5)北京超思要求康泰赔偿其律师费的主张缺乏依据。

(6)如果康泰败诉,康泰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上述提及的专利使用费,即合计不超过2.5万美元。

(7)北京超思此前在和解过程中提出的5,000万美元和解主张缺乏依据,北京超思在和解过程中的主张不会在庭审中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

康泰在可赔偿期间内实际销售被指控产品的收入为24.06万美元,按发行人委托的美国律师的上述方法测算,如果康泰败诉,康泰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计不超过2.4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7万元),不会对发行人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发行人美国专利诉讼如果败诉,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⑦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美国专利诉讼出具了赔偿承诺

2020年4月8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坤出具了《关于美国专利诉讼案件有关事项的承诺》,承诺对美国专利诉讼案的不利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具体内容如下:

“在美国专利诉讼案件中,如法院最终判令康泰医学和美国康泰需向北京超思承担赔偿责任,或康泰医学和美国康泰因与北京超思达成和解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承诺自愿承担上述相关赔偿责任。”

(3)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北京新兴德胜连锁药房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

1)本知识产权纠纷主要系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侵犯其“一种查看指夹血氧计测量数据的方法及其指夹血氧计”专利(专利号:200610089152.9)。

2)该专利涉及的内容主要为指夹式脉搏血氧仪通过使用电源按键更新显示模式。涉及到的发行人指夹式脉搏血氧仪在境内销售的若干型号:

1.png

3)上述涉诉知识产权主要为指夹式脉搏血氧仪通过使用电源按键更新显示模式的相关技术。不涉及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且上述涉诉发明专利曾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2018年10月17日,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本案已获准撤诉。随后,北京超思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撤销专利无效决定的行政诉讼,2018年10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2018年10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参加诉讼通知书》(2018(京)73行初10778号),通知发行人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2020年6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73行初10778号),判决驳回原告北京超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北京超思负担。

(4)发行人核心专利技术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上述识产权纠纷均不涉及公司核心专利技术,发行人核心专利技术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未决诉讼若败诉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作为被告,发行人尚有1起未决专利诉讼案件,即“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及子公司美国康泰侵犯专利权案”。

“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及子公司美国康泰侵犯专利权案”中与’308专利相关的涉诉产品销售金额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小且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故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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