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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审核要点及规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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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0 12: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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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交易类型

购买原材料、购买或者销售产品、产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最常见的交易事项。

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这种交易由于将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确保供给和需求,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标准化。此外,通过公司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有利于实现公司集团利润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这种交易产生的问题是,可能为公司调节利润提供了一种良好的途径。披露这种关联方交易,有利于中小股东、债权人等报表使用者了解这种交易的性质、类型、金额等信息,判断这种交易的价值取向,为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提供了非常有用的信息。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

例如:母公司销售给其子公司的设备或建筑物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或接受劳务,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

例如:甲企业是乙企业的联营企业,甲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甲企业负责维修,乙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20万元。作为企业外部的报表使用者来说,需要了解这种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定价标准,以及关联方之间是否在正常的交易情况下进行。在附注中披露这类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为报表使用者分析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了依据。

代理

代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

例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

共同投资

关联方之间的共同投资或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

提供资金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股权投资。

例如:母公司利用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向子公司提供贷款,母公司向子公司投入资金、购入股份等等。

担保

担保有很多形式,以贷款担保为例,某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资金,往往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保证所贷资金的安全,需要企业在贷款时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担保是有风险的,一旦被担保企业没有按期履行还款协议,则担保企业就成了还款的责任人。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能有效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有利于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但也形成了或有负债,增加了担保企业的财务风险,有可能因此而引发经济纠纷。因此,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相互之间担保的相关信息,对于分析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是非常有用的。

租赁

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

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的转让

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另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

例如: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对某一新产品的研究与试制,并将B公司研究的现有成果转给A公司最近购买的、研究和开发能力超过B公司的C公司继续研制,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

许可协议

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可能达成某种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的商标等,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这也是关联方企业之间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关联交易形式。

例如:母公司为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或者为子公司偿还已逾期的长期借款等。

关键管理人薪酬

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也是一种主要的关联交易形式。

例如:企业支付给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的薪酬,这属于关联交易,也应该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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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优劣势分析
关联交易的优势

虽然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严格,但是拟IPO的企业仍然绝大多数存在关联交易,一方面是因为关联交易存在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另一方面重要的是关联交易给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有促进作用。

1、解决信息不对称。如果企业选择和一家陌生的企业交易,即使做大量的调研,但是也很难保证选择的最优性,相反可能导致逆向选择。相比较,关联方互相了解、彼此信任,能保证交易的高效有序进行,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

2、加强企业间合作,形成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效益。

3、通过联营,可以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在资金紧缺时,可以及时筹集。

关联交易的弊端

虽然关联交易对企业有足够的吸引力,但是证监会和企业的出发点不同,其首先关心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性,而关联交易的大量存在势必会造成影响。

1、上市公司独立运营能力差,进而抵御外来风险能力薄弱。如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之间存在大量交易,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对控股公司依赖性较强,则其市场竞争力相应会下降。如果控股公司因自身经营问题,陷入低谷,则进一步使得上市公司难以正常营运。

2、除此之外,常见的弊端还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高价出售原料、低价购买产品;抢占投资项目,挪用上市公司公开募集的资金或无偿拖欠上市公司贷款,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如果上市公司存在摘牌风险,控股公司则会低价出售优质资产,高价收购上市公司产品,进而通过注资,保全上市公司的壳,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造成影响。

不同关联交易的区别

1、公允的关联交易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对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实质上是不公平的,有损于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的权益。非公允性是关联交易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也是证监会关注的重点。
2、实际的关联交易与虚构的关联交易

实际的关联交易,是指在经济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确实发生了关联交易。
虚构的关联交易,是指在在经济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未实际发生而只是虚构文件并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有记载的关联交易。

实际当中,有的公司为了粉饰业绩,虚构出一些实际并未发生的、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
3、重大的关联交易与非重大的关联交易

一般是以交易金额为判断标准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进行关联交易的披露、批准时参照不同的要求。如零星的关联交易可以不经股东大会批准程序,且有的零星关联交易不需要披露;再如,上市公司对普通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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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审核要点

从关联交易的弊端可以看出,证监会对公司管理交易的审核是绝不允许与关联方存在利益输送的。证监会在审核关联交易时,会重点审核以下几个方面:

全面核查与披露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审核高度关注关联方的认定是否合规,披露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隐瞒关联方的情况。要求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准确、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关联关系的界定主要关注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转移,而不仅限于是否存在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等。也就是说,保荐机构在关联方的尽职调查中,依据要全面,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就可能需要被确认为关联方。

对重要客户、供应商关联身份及交易真实性的核查

对未披露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核心是发现有无遗漏或者故意隐瞒关联关系的情况。从审核实践来看,部分IPO拟申报企业存在利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来进行财务粉饰、甚至财务舞弊的情况,证监会对此也历来高度重视。如果重要客户、供应商隐瞒关联关系向发行人输送利润(例如抬高销售价格、压低供应价格、代为承担费用等)是明显的财务粉饰行为。如果重要客户隐瞒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之间发行并未实现最终销售的交易则是明显的财务舞弊行为(所谓“假”的真交易)。

一般此类财务粉饰和财务舞弊行为都是发行人管理层故意安排与实施的行为,难以通过内部控制机制予以发现,就需要保荐机构通过充分获取外部证据的方式以应对这种内部舞弊。所以,必须对重要客户、供应商的身份进行尽职核查。常见的方式包括两种:

1、从主体出发。通过对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信息比对,发现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隐瞒关联关系的可能。例如详细核查发行人的所有关联方(包括发行人引入的PE股东及其出资人)及职工(含离职员工)、发行人的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包括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在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或与上述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上下级单位、或上下级公司)任职或担任股东的。

2、从交易出发。对于报告期内重大异常、不合理交易(包括例如明显不符合商业逻辑、例如报告期最后一期突然新出现的大客户等等),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和核查。包括交易的真实性、交易对方是否为未披露的关联方等。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论证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其公允性论证是申报材料必须披露和保荐机构必须发表意见的内容。财政部会计司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问题解答”中指出: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了关联方交易中确定价格的几种方法,如:可比不可控价格、转售价格、成本加利润法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没有提供交易的计价方法,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包括:

1、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即是按市价、出厂价、协议价、成本价定价,还是按其他方式定价;
2、与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是否一致,即说明关联交易价格与非关联交易价格在定价时上下浮动的比例;
3、关联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情况。

实践中,论证交易公允性可选择的方法包括:同类或近似产品既有关联方交易又有非关联方交易的,直接对比关联方与非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不存在同类非关联方交易的,通过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生成机制,如运用成本加成法定价等,分析并论证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此外,还可以通过分析关联主之间通过关联交易各自获取的收益水平的合理性,间接论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对关联交易占比数量要求的政策演化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曾经要求: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这是所谓关联交易占比不超过30%要求的政策来源。该规定已经于2006年被废止。

之所以放弃数量定量要求,是因为由于商业模式与行业及自身股权结构、历史沿革的不同,不同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对其独立性、持续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复杂的,不宜于以简单使用数量标准一刀切。而是应该基于实质性判断和多因素综合考量的审核理念,对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所以,尽管30%仍然可以作为一个参考指标,但实际上更重要的是结合发行人自身的各种情况,看交易实质,在尽调中作实质性判断。例如:关联交易对于发行人业务链的完整到底具有多大的影响。又如,不仅看关联交易占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比例,也要看该项关联交易占交易对方同类业务的比例。

消除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发行人应提出未来消除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这是关联交易事项与同业竞争的不同。对于同业竞争,发行条件是严格要求消除。而对于关联交易,发行条件并没有完全禁止。因此,可以通过披露与合理解释,以说明当前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而且交易公允,已经采取措施未来可以减少关联交易金额和占比。

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基于IPO审核中的风险导向审核理念,审核方一般会对“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高度警惕。主要的审核要求包括:

1、在信息披露方面严格要求

要求发行人详细披露“非关联化”的相关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销、转让等情况。在报告期内注销、转出的关联方仍然要做详尽披露,包括注销的要提供清算之前的财务数据。

2、如果是以转让的方式进行“非关联化”,要求中介机构重点核查以下事项:

1)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包括受让主体的身份,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或代理持股,是否存在未来回购安排(申报前出售、上市后购回)、仍然掌控控制权等“抽屉协议”等。特别是要从商业合理性方面考虑交易的真实性,并关注异常情况。例如,如果准备接手的第三方是发行人的前高管(前高管)、员工(前员工)、与新引入PE的关联方、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其它关系(但并不构成关联方)等,都建议尽量避免。确实已经发生的,建议要么如实披露并进行充分的分析说明,要么进一步予以处理。
2)转让价格是否公允。
3)转让后与发行人是否仍存在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4)转让后相关资产、人员的最终去向。

3、如果是以注销的方式进行“非关联化”,要求中介机构重点核查以下事项:

注销的关联企业情况,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较多的债务或持续的亏损;该注销主体自设立以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存续期间是否合法经营,注销前从事的业务及与发行人的业务、资产、技术、营销网络等方面之间的关系,注销后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去向,与发行人的人员是否重叠。一般还会要求提供注销前一年的财务报表和注销的相关证明文件,注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债权人告知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4、非关联化的标的历史上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除了关联方的“非关联化”外,还要注意关联交易的不当“非关联化”,例如通过一个非关联方(过桥主体)将一个关联交易化解为两个非关联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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