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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有意思的一致行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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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2 10: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致行动协议有两种不同的类别:
一种是共同控制、共同参与表决的的一致行动协议(共同一致行动协议);
一类是一方的表决权完全给另一方的一致行动协议(跟随一致行动协议)。
比如公司主要有甲乙丙丁四位核心股东,根据情况拟认定甲乙为共同控制人,同时丙丁把自己的表决权给甲乙,在这种情况下甲乙签署的就是共同一致行动协议,甲乙和丙丁签署的就是跟随一致行动协议。

在共同一致行动协议下,一般情况下都是简单约定重大事项大家协商一致,不一致的情况下以某方意见为准,但实践中也有不少有意思的例外:
案例1:甲乙丙三方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以甲、乙、丙三方中的任意两方相同意见为一致意见。

案例2:在进行经营决策发生意见分歧时,公司在研发技术、生产工艺、安全环保、品质管理、项目技术方面各方应以乙方的意见为准,其他方面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案例3:甲乙丙三位股东签署了《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涉及股东大会事项时要求三分之二或以上股份的共同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同意,涉及董事会事项时要求三分之二或以上人数的共同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同意。

案例4:如果甲乙双方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不应单独向该次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对于非由本协议双方自行提出的议案,在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大)会召开前,双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以形成的一致意见在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大)会会议上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议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目标公司、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一方拟对议案投赞成票,而另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自行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案例5:甲乙双方通过特定形式在公司会议提案及表决、公司高管提名及投票选举等事项时,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双方就审议事项经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行动意见,且一方认为该审议事项有必要实施的,一方拟对议案投同意票,而另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同意票;如果一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而另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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