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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2 10: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traveler 于 2022-10-12 10:25 编辑

最近几年,随着注册制的实施,对赌协议在满足四项条件的前提下,监管机构允许申报后依然保留:

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

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但从实践情况来看,绝大部分IPO在申报时都终止了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

少数未清理的,必然引起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关注点无非包括会不会影响控制权稳定性,会不会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整真实披露所有对赌内容等等。

即使终止对赌的,监管机构也会关注曾经是否合法合规,是不是真的终止了(还有抽屉协议),从而对IPO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等。

1、衣拿智能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末交易性金融负债的金额为234.86万元,为公司与INL原股东CINDYDEWIWULANDARI(康丽薇)业绩对赌形成的或有对价。2020年6月末存在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为126.29万元,为公司与INL原股东CINDYDEWIWULANDARI(康丽薇)业绩对赌形成的或有对价。

请发行人说明:(1)收购INL及业绩对赌涉及的会计处理,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相关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金额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涉及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奥精医疗

申报材料显示,(1)2019年5月,发行人前身奥精有限与股东嘉兴华控、北京奇伦天佑、BioVeda、上海百奥财富、COWIN、国投创合、杭州镜心、中小企业发展、厦门中南星火、厦门中南弘远、潍坊高精尖、南通乔景天助、北京宏福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EricGang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李玎、北京银河九天签署了《关于北京奥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该协议签署后取代了发行人各股东之前签署的涉及对赌条款的其他所有文件。

(2)根据《股东协议》第8.2条赎回权的约定,赎回权触发事件包括:①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建立符合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②未能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获得受理;③公司在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累计净利润未达到11,000万元;④任何创始人或公司出现对交易文件的重大违约(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重大方面违反其在交易文件下的陈述与保证、承诺或约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或出现任何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且在任何投资人催告后三十(30)日内仍未纠正;⑤公司丧失或无法续展主营业务不可或缺的批准,或者公司的主营业务被法律法规禁止或受到重大限制。

(3)2020年6月,发行人与上述相关股东签署《关于<北京奥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未被受理、被劝退、被撤回、被终止审核等,则《股东协议》第8.2条赎回权中涉及创始人对其他相关股东的赎回义务相关条款重新溯及生效,重新溯及生效部分不含公司对其他相关股东的赎回义务亦不包括公司的连带责任。除前述约定外,上述其他对赌条款进行了终止。

请发行人说明:根据以上股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发行人是否还实质上承担赎回义务,是否可以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解决了有对赌协议清理事项。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中科通达

根据申报材料:(1)与光谷成长、光谷创业签署的系列对赌协议中,发行人和王开学系协议签约主体,根据补充协议(二)(三)及特别约定的条款,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则王开学及公司应承担相应义务。此外,王开学与达晨创联、当代高投等机构投资者也签署过对赌协议。(2)截止目前,当代高投、融和科技、通瀛投资、汇智业、安丰创健已完全解除对赌协议,光谷成长、达晨创联、吉润新兴已解除对赌协议,但附对赌恢复条款。中介机构核查认为,发行人、王开学与相关方签署的对赌协议中,发行人并未负有业绩补偿及股权回购的义务,所有义务均由实际控制人王开学承担,对赌协议符合《科创板审核问答(二)》要求。

请发行人说明:(1)与光谷成长、光谷创业的系列对赌协议的具体条款、补充协议约定的新义务范围,发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具体义务或责任、是否实质承担回购义务、业绩补偿或相关连带责任,发行人是否需计提相关负债、对赌协议对发行人的潜在影响;(2)未予清理的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科创板审核问答(二)》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对赌协议具体约定条款,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附带恢复条款的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并发表明确意见。

4、均普智能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发行人、均胜集团与部分股东签署股东协议及其重述协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发行人虽系股东协议及其重述协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方,但是针对未按约定时间上市或者发生重大违约时股份回购条款的回购义务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并非承担回购义务的当事人。股东协议的重述协议中约定,自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正式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材料时,各方根据股东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应自动中止,在此期间对各方不具有任何约束。《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自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正式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材料时,甲方根据本补充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约定的股份回购、股权转让、反稀释等条款)自动中止,在此期间对各方不具有任何约束。若公司发行上市成功,则自公司发行上市之日起《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效力终止。股东协议的重述协议中的特别卖出期权、特别买入期权等特殊条款和《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中股份回购、股权转让、反稀释等特殊条款均在公司申请发行上市之日起效力终止。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是否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如否,请说明原因和合理性;(2)“股东协议的重述协议中的特别卖出期权、特别买入期权等特殊条款和《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中股份回购、股权转让、反稀释等特殊条款均在公司申请发行上市之日起效力终止”,上述结论的具体依据;(3)对赌协议及特殊权利条款未完全清理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属于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可以不予清理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按照《审核问答(二)》问题10的要求进行逐条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南模生物

根据申报文件,2015年海润荣丰增资入股时曾在《投资协议书》中与发行人约定,“若目标公司在本次投资完成后五年内,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达到2015年中国资本市场的中小企业板的上市的利润、现金流、营业收入标准,则投资方将所持目标公司7.93%的股权作为股权激励并在6个月内以总价1元的价格转让给目标公司管理层团队,由创始人进行分配”。基于前述约定,砥石咨询作为拟进行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与海润荣丰先后于2017年9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于2017年10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受让相关股份。根据彼时股转系统之交易规定,并经交易双方合议,转让股份数量最终定为1,391,00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7.93%),转让总价为13,910元,每股价格为0.01元。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与股东之间的特殊权益安排,2020年12月7日全部特殊股东权利条款的效力已经终止。

请发行人说明:(1)海润荣丰与发行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书》是否为对赌协议,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提供投资协议书;(2)协议所称“达到2015年中国资本市场的中小企业板的上市的利润、现金流、营业收入标准”的实际达成情况;实际转让价格13,910元与协议约定的1元存在差异,请说明实际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该股权转让的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已取得税务局确认;(3)历史沿革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的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签署情况,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的内容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触发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生效的情形,对赌各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发行人所有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是否已彻底清理;若仍存在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十个问答的规定,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按照审核问答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应内容。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对赌事项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容汇锂业

招股说明书披露,青岛金石、宁波君度、黄新胜、北京中融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签订有对赌协议,其中触发股权回购条款的条件之一为“公司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实现上市”。根据协议的约定内容,经投资机构书面同意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南平可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履行受让义务。2020年12月8日,北京中融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公司股东朱小康、刘飞和南通威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时或申请重大资产重组方式并购上市时对赌协议自动终止,前述申请未被中国证监会受理,或公司申请撤回材料,或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公司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被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查或否决时,本条款自动恢复执行,且自始有效。

请发行人披露:对赌协议条款中“甲方”、“乙方”的具体指代。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实现上市”是否已触发对赌条款,相关条款的履行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或存在违约风险,对赌各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2)就对赌约定义务的履行安排,是否存在因指定第三方履行受让义务而使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风险;(3)朱小康、刘飞和南通威隆是否承继北京中融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协议;(4)上述对赌协议附条件终止条款是否可撤销;(5)公司现存的所有对赌协议及其目前状态,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之10的规定。

请发行人律师依据《审核问答(二)》之10进行核查并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7、华大智造

2020年6月28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全体股东签署协议,约定投资人享有优先清算权、回购权等“特殊权利”。同时约定,投资人同意其在协议项下享有的投资人“特殊权利”于目标公司拟定的上市申报基准日自动中止,如目标公司成功完成上市,则上述权利自动终止;如目标公司撤回其上市申请,或者未完成上市的情况下,相关“特殊权利”自动恢复。

请发行人说明:(1)前述“特殊权利”的具体内容;(2)发行人作为协议签署主体,可能承担的义务;(3)前述“特殊权利”对于发行人控制权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按照《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之10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晨泰科技

中国信达与新泰伟业、李庄德、沈秀娥签署《股东协议》《业绩补偿与回购协议》,约定,在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发行期间,如本协议的约定不符合监管要求并会对审核造成障碍,由各方协商进行修改,以符合监管要求。若相应条款被修改或清理,各方在此无条件同意甲方届时重新约定在政策允许下的替代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优先清偿权、领售权等。

请发行人说明:(1)由李庄德、沈秀娥签署上述协议的背景及原因;(2)2020年净利润未保持正增长是否可能导致信达资产有权提出相关主张,甚至重新约定领售权等替代条款,进而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瑞可达

招股说明书披露:吴世均存在与国科瑞华、国科正道、一带一路投资、航天紫金、盈科融通、盈科鸿运、盈科新材料、广晟新材、元禾重元、君尚合赢、安洁资本、邦盛投资、俱成秋实、陆群勇、徐海英、郭小鹏约定股权回购条款的情形,在公司申报首发上市材料时中止。吴世均与元禾重元就有条件豁免现金补偿义务达成了协议。

请发行人披露:(1)吴世均与元禾重元就有条件豁免现金补偿义务达成的协议具体情况;(2)除上述对赌协议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他对赌协议。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0条的规定,对发行人对赌协议是否已清理或应当清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凯尔达

招股说明书披露,凯尔达集团与晔翔企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发行人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五年内未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晔翔企管可要求凯尔达集团回购相关股票。相关对赌条款处于中止状态。

请发行人说明:前述对赌协议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紫建电子

保荐工作报告显示,报告期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朱传钦与部分股东曾存在对赌协议,但已于2020年9月解除,解除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未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请发行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3条的规定,补充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2)披露是否存在触发对赌协议生效的情形,对赌各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披露上述协议是否存在自动恢复条款、对赌协议是否已彻底清理,未清理的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对发行人的控股权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3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12、金埔园林

申报文件显示,法人股东海盛投资、珠海铧创、苏州高新、招商科技、高科新创、高科小贷及自然人股东曾新宇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之间曾经存在对赌协议,截至发行人问询回复出具日,相关对赌协议均已终止。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对赌协议是否存在恢复条款,发行人是否为对赌协议恢复条款当事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要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3、晶奇网络

根据申报材料:

(1)017年10月,公司股东冷浩、卢栋梁和刘全华与安元基金、磐磬投资、紫煦投资和兴泰光电(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晶奇网络的经营指标、上市计划等对赌条款:晶奇网络2017年度和2018年度经审计扣非后净利润不得低于6,500万元,若未能达到5,850万元,则未完成经营目标,需要现金补偿;2019年6月30日前,公司未能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IPO申请材料并被受理,则需要回购股份。

(2)截至2019年6月30日,因晶奇网络业绩未达标且未能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IPO申请材料,触发现金补偿和股权回购条款,经公司股东冷浩、卢栋梁和刘全华与机构投资者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于业绩未达标的情形,机构投资者同意公司股东冷浩、卢栋梁和刘全华按照《补充协议(二)》中的约定进行现金补偿,即冷浩、卢栋梁和刘全华需向机构投资者补偿现金1,491.75万元,自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补偿总金额的10%,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补充总金额的30%,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补偿总金额的剩余60%;将上市对赌变更为,如晶奇网络至迟未在2022年12月31日完成IPO工作或未完成被上市公司的收购,机构投资者有权按照《补充协议(二)》中的相关约定要求公司股东冷浩、卢栋梁和刘全华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晶奇网络的股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对赌条款约定的经营目标确定方式,发行人未能完成经营目标的具体原因,发行人的经营环境、客户结构是否在对赌协议签署之后发生重大变化。

(2)补充披露相关机构投资者同意变更对赌条款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各机构投资者针对对赌条款变更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合规性。

(3)补充披露《补充协议(二)》约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确定方式,与原对赌条款的对比变化情况,冷浩、卢栋梁和刘全华支付现金补偿的资金来源,未支付补偿余额的偿还资金预计来源,相关股东是否具备偿还能力,是否以所持发行人股份或者其他个人资产作为履约担保。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海诺尔

申报文件显示:

 (1)2015年7月,发行人股东刘汝萍向申万成长、上海骏行、鼎成九鼎、苏州惠康等4名外部投资者出售部分股份,前述外部投资者在股份转让过程中与刘汝萍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骆毅力分别签署了对赌协议,约定在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事项上享有特殊权利。

(2)根据上海骏行、申万成长出具的确认函及公司与鼎成九鼎、苏州惠康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对赌条款将在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正式上市申报材料时自动中止。

请发行人:

(1)披露对赌协议主要内容,是否涉及发行人,相关条款是否触发及当事方的执行情况。

(2)披露确认函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及据此对赌协议能否解除,是否存在效力恢复条款。

(3)披露对赌协议项下,骆毅力、刘汝萍是否具有股权回购、业绩补偿相关义务的履约能力,如无,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5、天源环保

根据申报文件:

(1)发行人多次引入投资者签订对赌协议。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等对赌约定已解除,但持有公司10.91%股份的股东在对赌解除协议中约定了对赌恢复之条件,即如公司2021年12月31日仍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情形,则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回购、业绩补偿相关义务。

(2)投资协议中的业绩承诺金额较高,报告期内存在调整业绩承诺的情况。

(3)因发行人未完成约定的业绩承诺,天源集团根据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武汉斐然源通、长江源通共计支付了1,629.10万元业绩补偿款及利息。

请发行人:

(1)结合引进投资者时发行人经营及业绩表现,披露对赌协议中承诺补偿计算方式、回购价格计算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2)披露业绩补偿纠纷一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判决是否已经执行完毕,天源集团支付业绩补偿款及利息的资金来源。

(3)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因未实现业绩承诺而对投资人进行补偿或回购的情形。

(4)披露在对赌协议项下,天源集团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股权回购、业绩补偿相关义务的履约能力,如无,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6、海力风电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2月,如东鑫濠、如东新天和、南通润熙、袁智勇分别与公司、许世俊、许成辰、沙德权签署了《增资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公司若出现存在重大诚信问题导致投资人重大损失、无法按约定期限完成IPO、年度亏损等情况,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及上述股东回购本次增资的股份,但在公司提交IPO申请时该等条款终止效力,仅在公司上市申请未获通过或撤回上市申请材料时恢复效力。其中,公司已于申报前分别与如东鑫濠、南通润熙、袁智勇签定《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二》,将前述条款修订为公司提交IPO申请后该等条款约定终止效力,未附重新生效条款;公司与如东新天和的前述条款仍在执行。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等相关规定,上述对赌协议恢复条款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或有义务,是否可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稳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7、采纳股份

申报材料显示:

(1)2019年5月和2020年6月,新国联、中信保诚与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了回购、业绩承诺与补偿条款等特殊权利,并约定相关特殊权利自采纳科技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IPO上市申请时(以IPO审核机关出具IPO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为准)自行终止;

(2)2020年11月20日,新国联、中信保诚出具《声明确认函》,如采纳科技IPO主动或被动被终止,或出现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司法机关侦查而被审核机关中止IPO审查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侦查结果对目标公司IPO构成实质障碍的情况,自前述相关中止/终止情况出现之日起(IPO主动终止的以采纳科技向IPO审核机关递交的终止申请书签署之日为准;IPO被动终止的以收到IPO审核机关相关终止通知之日为准),“甲方权利”自行恢复,相应的乙方、原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相应恢复,且追溯至增资协议签署之日。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发行人为关于回购、业绩承诺与补偿条款等特殊权利相关协议的当事方,特殊权利存在恢复条款等情形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相关内容的要求;

(2)逐条对照《审核问答》的要求,说明是否符合对赌协议相关规则要求和披露要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欣巴科技

保荐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9月、2019年10月及2020年3月,发行人同外部投资者就利润承诺和回购等特殊事项进行了约定。截至目前,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外部投资者已签署《补充协议》,上述对赌协议已解除。但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请发行人:

(1)结合《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内容,补充披露发行人作为上述《补充协议》的当事人所承担的权利、义务或责任,不属于对赌协议当事人的依据的充分性;

(2)补充披露对赌协议是否为附条件解除,对赌协议的解除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

(3)除上述对赌协议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特殊协议或安排,若有,请补充披露。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19、祥明智能

保荐工作报告显示,2016年6月18日,祥光投资与发行人及祥兴电机、张国祥、张敏签署了《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及《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约定若在《补充协议一》生效之日起的48个月内,祥明智能仍未完成在沪市主板、深市创业板或中小板股票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祥光投资有权要求发行人、祥兴电机或张国祥、张敏回购其持有的祥明智能全部或部分股份,回购价格为祥光投资实际投资额加上年化回报率为10%的收益。2020年6月19日,上述各方签署了《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补充协议一》自动终止,且自始无效,且该终止是永久的、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对赌协议事项。

请发行人:

(1)结合《补充协议》等具体条款内容,补充披露发行人作为对赌协议的当事人所承担的具体权利、义务;

(2)补充披露对赌协议是否为附条件解除,是否存在恢复条款,是否涉及发行人,对赌协议的解除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

(3)除上述对赌协议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特殊协议或安排,如是,请补充披露。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20、瑞德智能

申报材料显示,2020年11月16日,美的投资、弘德恒顺与发行人签订了《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终止履行上述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涉及的对赌条款,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对赌协议是否完全终止,是否含有效力恢复条款,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要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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