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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存款是否符合定义,作为其他流动资产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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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2 14: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问询问题

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结构化存款的具体约定情况,说明是否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 2019〕 204 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作为其他流动资产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2 问询回复

(一)公司结构化存款的具体约定情况,说明是否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 2019〕 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204 号),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结构性存款的具体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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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结构性存款是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协议约定通过与利率、汇率等的波动挂钩,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 2019〕 204 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

(二)作为其他流动资产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1、相关规定

公司与银行签署的结构性存款协议虽约定了浮动的投资收益率,但合同条款将对应的挂钩变量的浮动范围设置较宽,导致在结构性存款存续期间基本不会出现发生该挂钩变量波动到设定区间范围以外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如果现金流量特征仅在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的事件发生时才影响该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那么该现金流量特征是不现实的。如果该现金流量特征不现实,则不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

①从收益角度,上述结构性存款收益变动仅在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的事件发生时才会发生,上述结构性存款收益率符合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特征。

②从风险角度,上述结构性存款以保本为基本理念,且所涉及的浮动条件符合仅在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的事件发生时才影响该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的情形,上述结构性存款风险很小。

根据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 2017 年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综上所述,发行人购买结构性存款为封闭式的,不可提前赎回,发行人持有结构性存款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收益变动仅在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的事件发生时才会发生, 符合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符合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征, 可以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行人的结构性存款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相关案例

其他上市公司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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