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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大量股权代持,券商和律师被要求完善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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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08:5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橙子 于 2022-10-13 08:58 编辑

问题 5 :关于股东信息核查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 1 )保荐人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期间通过股转系统协议转让、和集合竞价方式等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增加的 178 名股东根据申请相关豁免核查。

( 2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东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因此不适用《股东信息披露指引》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 3 )发行人股权历史上存在被代持的情形,中介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排。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

( 1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的要求对发行人股东进行核查,说明是否存在应当穿透核查而未穿透的情形,并完善专项核查报告。

( 2 )说明是否已按规则要求对发行人股东作了全面核查,是否存在以入股价格不存在异常等理由规避核查要求的情形。

( 3 )说明发行人股权历史上曾被代持与发行人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排的表述是否矛盾,并进一步完善股权代持等表述。

( 4 )切实落实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要求,对上述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说明
(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要求对发行人股东进行核查,说明是否存在应当穿透核查而未穿透的情形,并完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股东信息披露指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的要求对发行人全部股东进行了核查,对发行人所有的非自然人股东均层层最终穿透至自然人(最终持有人),不存在应当穿透核查而未穿透的情形。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已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专项核查报告,分别更新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专项核查报告》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

(二)说明是否已按规则要求对发行人股东作了全面核查,是否存在以入股价格不存在异常等理由规避核查要求的情形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规则要求对发行人股东作了全面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入股的背景和原因、入股形式、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如下:

1、股转系统挂牌前

根据发行人(包括东利有限)自设立至股转系统挂牌转让前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相关决议及增资/股权转让协议、资金支付凭证、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所涉股东的访谈记录,并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1)历次增资

序号
增资时间
增资方
增资额 (万元)
股权定价
增资背景
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交易资金来源及合法性
1
2000年3月
王征
50.00
1.00元/注册资本
业务发展及规模扩张需求
参照公司净资产状况并经股东协商定价,具有公允性
以自有资金/家庭积蓄所购置资产对公司实物增资
常荣英
50.00
以自有资金所购置资产对公司实物增资
2
2007年1月
王征
750.00
1.00元/注册资本
业务发展及规模扩张需求
参照公司净资产状况并经股东协商定价,具有公允性
自有实物资产/自有资金/自筹资金
3
2008年8月
王佳杰
200.00
1.00元/注册资本
业务发展及规模扩张需求
参照公司净资产状况并经股东协商定价,具有公允性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4
2008年9月
王征
175.00
1.00元/注册资本
业务发展及规模扩张需求
参照公司净资产状况并经股东协商定价,具有公允性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王佳杰
125.00
孟书明
600.00
5
2009年5月
王征
400.00
1.00元/注册资本
业务发展及规模扩张需求
参照公司净资产状况并经股东协商定价,具有公允性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王佳杰
160.00
孟书明
240.00
6
2012年4月
王征
1,100.00
1.00元/注册资本
业务发展及规模扩张需求
参照公司净资产状况并经股东协商定价,具有公允性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王佳杰
440.00
孟书明
660.00
7
2013年12月
王征
750.48
1.00元/注册资本
业务发展及规模扩张需求
参照公司净资产状况并经股东协商定价,具有公允性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王佳杰
300.16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韩新乐
73.20
自有资金
杜新勇
390.08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孟淑亮
325.04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周玉璞
289.92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孔德婧
195.04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周伟平
156.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弓玉峰
156.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戴悦
52.00
家庭积蓄
万占升
52.00
自有资金/自筹资金
邵建
39.04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李强松
39.04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周玉明
26.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马卫亮
26.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自筹资金
李佳辰
26.00
家庭积蓄
李红梅
26.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赵建新
26.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王瑞生
26.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于亮
26.00
其中12.00万股的入股资金




为自有资金/家庭积蓄;另14.00万股系为隐名股东代持

(2)历次股权转让


序号
转让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注册资本 (万元)
股权定价
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股权转让的背景
交易资金来源及合法性
1
2005年5月
常荣英
王佳杰
75.00
1.00元/注册资本
参照公司净资产状况并经转让双方协商定价,具有公允性
因转让方拟转变投资方向,常荣英计划在通用设备制造领域进行发展,所以选择将所持股权转让给王佳杰;受让方王佳杰系王征之女,且当时已成年,可参与发行人日常经营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2
2013年12月
孟书明
韩新乐
329.84
1.00元/注册资本
参照公司净资产状况并经转让双方协商定价,具有公允性
受让方看好公司发展前景;转让方有转让股权的需求,双方协商定价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2、股转系统挂牌后

(1)2015年9月新三板定增
序号
增资时间
增资方
增资额 (万元)
股权定价
增资背景
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交易资金来源及合法性
1
2015年9月
孟书明
300.00
6.00元/股
业务发展及规模扩张需求,筹措山东阿诺达的建设资金
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成长性、盈利能力、行业前景多种因素,并通过与发行对象沟通后确定,具有公允性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韩新乐
300.00
自有资金
杜新勇
30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孟淑亮
60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周玉璞
36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孔德婧
12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周伟平
21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戴悦
30.00
家庭积蓄
万占升
96.00
自有资金/自筹资金
邵建
18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李佳辰
1,080.00


家庭积蓄
李红梅
666.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弓玉峰
6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周玉明
114.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自筹资金
王瑞生
78.00
其中4.00万股的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家庭积蓄;另9.00万股系为隐名股东代持
于亮
144.00
其中4.00万股的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家庭积蓄;另20.00万股系为隐名股东代持
马卫亮
18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自筹资金
王东波
3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张双喜
15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华文栓
72.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万旭
282.00
其中32.00万股的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另15.00万股系为隐名股东代持
王超
108.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史雷明
138.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王艳山
228.00
其中19.00万股的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另19.00万股系为隐名股东代持
高进
546.00
其中14.00万股的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家庭积蓄;另77.00万股系为隐名股东代持
张威
78.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靳芳
1,65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付月
48.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石磊
192.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白仿义
348.00
其中26.60万股的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另31.40万股系为隐名股东




代持
代永杰
120.00
其中5.00万股的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另15.00万股系为隐名股东代持
赵伟静
12.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杨柳
1,14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黄城
1,20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白永强
30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赵文荣
60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程辉
96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黎明
60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李晓亮
72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孙玉芳
60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孔艳利
30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邸裕东
60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罗兰英
660.00
自有资金/家庭积蓄
北京天星六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200.00
申报时已非发行人股东
小石头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300.00
自有资金

(2)股转系统股票交易

2015年3月31日,股转系统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5〕1211号”《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函》,同意发行人股票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2018年1月15日,股转系统公司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施行,自该细则施行之日起,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改为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发行人股票转让方式由协议转让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因此,该等通过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引入的股东,交易价格为市场定价,具有公允性。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入股价格异常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以入股价格不存在异常等理由规避核查要求的情形。


(三)说明发行人股权历史上曾被代持与发行人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排的表述是否矛盾,并进一步完善股权代持等表述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截至本次意见落实函回复日,该等股份代持已在申报前依法解除。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代持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该等代持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除已披露的代持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股份代持的情形。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进一步完善了申报文件中关于股权代持的相关表述。


(四)切实落实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要求,对上述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已根据《股东信息披露指引》《监管指引第2号》的要求逐条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并发表了明确意见,相关核查意见如下:


1、关于股份代持


(1)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情形,已在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2)发行人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2、关于突击入股


(1)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等相关情况。


(2)李晓燕持有股东山东哇棒商贸有限公司60.00%的股权,同时持有股东山东燕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50.00%的股权。截至本次意见落实函回复日,山东哇棒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燕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0.0022%与0.0036%股份,合计持有公司0.0058%的股份。


股东林志伟持有股东厦门明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33%的份额。


截至本次意见落实函回复日,厦门明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林志伟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0.01%与0.0009%股份,合计持有公司0.0109%的股份。


股东北京富唐航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0.0109%股份,并通过北京富唐航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市航谊澜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2.7027%份额的普通合伙人)和北京富唐航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航元宇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6.7767%份额的普通合伙人)分别持有发行人0.0022%和0.0022%股份。广西南宁航信华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北京富唐航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4.00%股权。股东阎觅持有广西南宁航信华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30%的份额,同时是持有北京富唐航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航元宇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7.84%份额的有限合伙人。截至本次意见落实函回复日,北京富唐航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富唐航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市航谊澜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唐航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航元宇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阎觅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0.0109%、0.0022%、0.0022%和0.0245%股份。


除上述事项外,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及其经穿透后的最终自然人出资人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与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3)发行人于2020年7月29日获得深交所的受理,属于2021年2月5日之前已受理的企业,不适用《股东信息披露指引》第三项关于新增股东股份锁定要求,发行人新增股东现有锁定安排符合《股东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

3、关于入股价格异常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东入股价格异常的情况。


4、关于股东适格性


(1)发行人股东均具备股东适格性;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


(2)发行人已按照《股东信息披露指引》第二项的要求出具专项承诺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承诺内容。


(3)发行人股东北京富唐航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市航谊澜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富唐航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航元宇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斯诺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工场静远轩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上述股东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纳入监管。


5、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


(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不属于《监管指引第2号》规范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发行人不存在《监管指引第2号》中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2)截至本次意见落实函回复日,发行人不存在关于《监管指引第2号》中的离职人员入股发行人的媒体质疑。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自设立至今的全套工商档案;


2、查阅发行人在股转系统定向发行时的《定向增发股份认购合同》、验资报告、股份登记文件、相关公告等;


3、访谈存在代持的股东及相应的隐名股东;


4、查阅代持各方签署的《股份代持解除协议书》及《确认函》;


5、查阅发行人于2020年8月3日发布的《关于股东股权代持情况的公告》;


6、查阅股转系统融资并购一部于2020年8月20日出具的《关于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核查的专项反馈意见》;


7、查阅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主办律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9月10日出具的“中银股字【2020】第0208号”《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核查的专项反馈意见〉之法律专项核查意见》;


8、查阅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主办券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出具的《关于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代持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9、查阅股转系统融资并购一部于2020年10月29日出具的“股转系统融一监函[2020]7号”《关于对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10、查询发行人股东签署的访谈记录和/或出具的确认函/承诺函/股份承诺函;


11、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6月30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


12、查阅股转系统出具的“股转系统函〔2015〕1211号”《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函》;


13、查阅发行人在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7月19日和2020年7月23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对申报前一年内发行人新增股东进行核查,获取其身份信息;


14、查阅发行人于2020年7月22日在股转系统发布的《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停牌公告》及后续按披露要求定期发布的《股票停牌进展公告》;


15、查阅发行人于2021年8月18日出具的《关于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16、查阅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定增股东、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17、查阅发行人聘请的各中介机构经办人员出具的《承诺函》;


18、查阅发起人股东及/或通过定向发行引进的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出具的情况调查表、承诺函及任职以来的工作简历;


19、查阅发行人“三类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合同及其管理人的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基金管理人备案文件;


20、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是否存在离职人员入股情况的说明;


21、取得了发行人全部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信息并提交河北证监局进行核查,同时取得了河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股东信息查询申请表的比对说明;


22、登录百度网站,以“东利机械 离职人员”、“东利机械 证监会离职人员”、“东利机械 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直接/间接自然人股东姓名 离职人员”、“直接/间接自然人股东姓名 证监会离职人员”、“直接/间接自然人股东姓名 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核查。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已严格按照《股东信息披露指引》《监管指引第2号》的要求对发行人全部股东进行了核查,对发行人所有的非自然人股东均层层最终穿透至自然人(最终持有人),不存在应当穿透核查而未穿透的情形。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专项核查报告,分别更新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专项核查报告》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


2、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入股价格异常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以入股价格不存在异常等理由规避核查要求的情形。


3、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该等股份代持已在申报前依法解除。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代持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该等代持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除已披露的代持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股份代持的情形。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进一步完善了申报文件中关于股权代持的相关表述。


4、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已根据《股东信息披露指引》《监管指引第2号》的要求逐条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并发表了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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