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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共同实控人的意见不一致,相关决议遭到否决怎么办?补签相关条款,确定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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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20: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橙子 于 2022-10-13 20:24 编辑

问题3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在辛云峰与杨巍意见不一致、发行人的相关决议遭到否决的情况下,现有一致行动人表决机制能否保证发行人生产经 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实际控制人现有的一致行动人表决机制不会对发行人的重大决策及日 常经营活动的开展造成重大不确定性,不存在导致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停顿的 风险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辛云峰、杨巍及殷冠明于2022年4月6日签署了《一致 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辛云峰作为甲方、杨巍作为乙方、殷冠明作为丙 方),对纠纷解决机制补充约定如下:

“1.3.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 事项向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捷邦控股股 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之前,各方按照如下原则形成一致意 见:

1.3.1. 提案权行使的安排

(1)在向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前,三方应协 商一致,并以此一致意见共同提出议案;

(2 )如果三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仍无法对该议案的提案权达成一致的, 则以乙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1.3.2. 表决权行使的安排

(1)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三方应 协商一致,并以此一致意见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进行投 票表决;

(2 )如果三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仍无法对该议案的表决权达成一致的, 则以乙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情况,当发生辛云峰与杨巍意见不一致的情形时,均以杨 巍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同时,发行人现有一致行动人机制以三人事前协商确定一 致意见以行使提案权与表决权为基础,当发生实际控制人三方意见无法统一的情 形时,以杨巍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因此不会直接导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 常开展,具体原因如下:

(1)辛云峰、杨巍及殷冠明在发行人及捷邦有限历次董事会、股东会/股东 大会均有效行使提案权及表决权

截至本落实函回复出具日,辛云峰、杨巍及殷冠明在发行人及捷邦有限历次 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表决中均保持了一致意见,未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 形,亦未因《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

(2)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 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形成了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 层之间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同时,公司董事会下 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并 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各专业委员会能够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经营方针、投 资方案和管理层任免等事项中充分发挥职能。此外,公司股东大会选聘了 3名独 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形成进行机制制衡。

(3)《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的纠纷解决机制系保证决策的运营 效率,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系进一步明 确三人共同控制的事实,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同时,因发行人拟进行本次发行 上市申报,为明确公司重大决策及日常经营中可能发生的意见分歧或纠纷解决,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以提高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运营效率,维护上市后中小股东 的利益。发行人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各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明确 以杨巍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确定性与有效性,不会对发行人的重大 决策及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造成重大不确定性,不存在导致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 停顿的风险。

综上所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现有的一致行动人表决机制不会对发行人的重 大决策及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造成重大不确定性,不存在导致发行人日常生产经 营停顿的风险。

二、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持有发行人5% 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的基本情况”之“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修订补充披露如下:

辛云峰、杨巍及殷冠明于2020年9月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并分别于 2021年7月和2022年4月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和《一致行动 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以上协议合称“一致行动人相关协议”)。

根据一致行动人相关协议,辛云峰、杨巍及殷冠明约定:

(1)三方在处理有 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三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 的重大事项向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通过各方所控制的捷邦科技股份 在公司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时,以及各方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通过 各方所控制的捷邦科技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三方 在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应协商一致,并以此一致意见行使相关权利;如果三方 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在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仍不能协商一致的,则以杨巍的 意见为准;

(4) 一致行动人相关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终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存在可撤销、解 除的情形;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各方视具体情 况协商确定是否续签本协议。

报告期内,辛云峰、杨巍及殷冠明在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 的表决中均保持了一致意见,未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形,亦未因一致行动人相关
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 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形成了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 层之间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同时,公司董事会下 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并 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各专业委员会能够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经营方针、投 资方案和管理层任免等事项中充分发挥职能。此外,公司股东大会选聘了 3名独 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形成进行机制制衡。

综上所述,一致行动人相关协议的约定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在行使提案权 和表决权时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一致行动的分歧及纠纷解决机制不会对发行人的重大决策及日常经营活动的开 展造成重大不确定性,不存在导致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停顿的风险。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一致行动 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了解纠纷机制的相关约定;

2、获取发行人法人治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历次三会会议文件;

3、访谈辛云峰、杨巍、殷冠明。

二、核査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现有的一致行动人表决机制不会对发行人的重大决策及 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造成重大不确定性,不存在导致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停顿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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