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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认定无实控人,同一控制下或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比照前几大股东出具股份锁定期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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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22: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橙子 于 2022-10-13 22:12 编辑

问题十六、关于承诺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京投公司、广州轨交、国奥时代、劳保所和曹卫东已出具股份锁定期承诺。发行人部分股东之间存在控制关系。

请同一控制下或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比照前述股东出具股份锁定期承诺。请相关主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重新出具承诺。

回复:

一、请同一控制下或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比照前述股东出具股份锁定期承诺。

基石仲盈已经比照京投公司重新出具股份锁定期承诺。

公司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人保护”之“五、重要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1、关于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中作以下补充披露:

“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仲盈、广州轨交、国奥时代、劳保所和曹卫东分别承诺:

①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②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③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④若本人/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本单位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本单位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二、请相关主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重新出具承诺。

相关主体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重新出具承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关于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

根据《意见》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离任人员)邵斌、葛佩声补充出具承诺。

公司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人保护”之“五、重要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中作以下补充披露:

(3)邵斌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邵斌承诺:

①承诺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股份。

②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③若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承诺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承诺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4)葛佩声曾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葛佩声承诺:

①承诺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

②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③若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承诺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承诺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根据《意见》要求,公司股东补充出具承诺,承诺在减持股票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公司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人保护”之“五、重要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作以下补充披露:

(1)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股东的承诺

①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仲盈、广州轨交、国奥时代、劳保所均分别承诺:

承诺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A.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单位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B.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超过前述股东上一年末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C.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D.本单位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E.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依照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F.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G.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科创板相关规则关于减持计划内容披露、进展披露及结果披露的相关规定。本单位依照《减持细则》披露减持计划的,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单位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H.本单位股权被质押的,本单位应当在该事实发生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I.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减持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b.本单位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J.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b.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c.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K.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如本单位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单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曹卫东承诺:

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A.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认为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人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B.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超过前述股东上一年末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C.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D.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E.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依照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F.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G.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科创板相关规则关于减持计划内容披露、进展披露及结果披露的相关规定。本人依照《减持细则》披露减持计划的,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H.本人股权被质押的,本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I.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b.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J.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a.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b.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K.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如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意见》要求,修改了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人保护”之“五、重要承诺”之“(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作以下补充披露:

“2、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承诺

(1)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仲盈、广州轨交、国奥时代和曹卫东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2)劳保所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严格按照《意见》要求,修改了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人保护”之“五、重要承诺”之“(十三)中介机构承诺事项”作以下补充披露:

(十三)中介机构承诺事项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国金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金诚同达承诺:本所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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