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橙子 于 2022-10-13 22:14 编辑
问题3:关于一致行动协议
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齐承英通过其配偶及一致行动人郑乃玲控制公司4.97%的表决权,通过其兄弟及一致行动人齐成勇控制公司3.59%的表决权。齐承英与郑乃玲、齐成勇分别于2020年12月和2021年6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2)自公司设立至今,郑乃玲从未担任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亦未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报告期内,齐成勇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齐承英与郑乃玲、齐承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致行动有效期限及到期后安排、一致行动人的决策机制、发生纠纷或意见分歧时的解决机制等,结合具体条款说明发行人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及其有效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郑乃玲、齐成勇持股或运营的公司情况,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外协单位的合作情况,相关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交易。
回复:
一、发行人相关说明
(一)齐承英与郑乃玲、齐承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齐承英分别与郑乃玲、齐承勇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 | 签署方 | 签署时间 | 协议主要内容 | 《一致行 动协议》 | 齐承英、郑乃玲 | 2020.12.16 | 第一条 一致行动的确认和内容 1、双方确认:自郑乃玲成为工大科雅股东以来,在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中均采取了与齐承英相同的意思表示或直接委托齐承英按照其意愿代为行使股东表决权,双方从未出现过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情形。2、郑乃玲同意,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工大科雅的股东大会会议上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与齐承英保持一致行动,对所有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投票或表决均以齐承英的意见为准或直接委托齐承英按照其(指齐承英)意愿代为行使股东表决权。3、任何一方控制的工大科雅股份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影响本协议对该方的效力,该方以其所控制的工大科雅所有股份一体受协议约束。第二条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经齐承英、郑乃玲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2、本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但终止时间不得早于工大科雅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1)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2)齐承英或郑乃玲不再持有工大科雅的股份。3、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第三条 保密 双方应对本协议及所述的所有事项予以保密,除非法律或政府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开,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第四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与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 《一致行 动协议》 | 齐承英、齐成勇 | 2021.6.17 | 第一条 一致行动的确认和内容 1、双方确认:自齐成勇担任工大科雅董事会成员以来,在历次董事会决议中均采取了与齐承英相同的意思表示,双方从未出现过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情形;自齐成勇成为工大科雅股东以来,在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中均采取了与齐承英相同的意思表示或直接委托齐承英按照其意愿代为行使股东表决权,双方从未出现过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情形。2、齐成勇同意,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工大科雅的董事会(如双方仍均为工大科雅的董事)、股东大会会议上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与齐承英保持一致行动,对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投票或表决均以齐承英的意见为准或直接委托齐承英按照其(指齐承英)意愿代为行使表决权。3、任何一方控制的工大科雅股份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影响本协议对该方的效力,该方以其所控制的工大科雅所有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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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体受协议约束。第二条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经齐承英、齐成勇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2、本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但终止时间不得早于工大科雅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1)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2)齐承英或齐成勇不再持有工大科雅的股份;(3)齐承英或齐成勇中任一方不再担任工大科雅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保密 双方应对本协议及所述的所有事项予以保密,除非法律或政府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开,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第四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与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齐承英与郑乃玲、齐成勇一致行动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维持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一致行动人的决策机制为以齐承英的意见为准或直接委托齐承英按照齐承英意愿代为行使表决权,发生纠纷或意见分歧时的解决机制为进行表决时与齐承英保持一致行动。
(二)结合具体条款说明发行人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及其有效性为了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1、实际控制人齐承英与郑乃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齐承英与郑乃玲分别控制公司股东大会31.75%和4.97%的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明确约定郑乃玲在一致行动存续期间,为维护及加强齐承英对公司的控制而与其保持一致行动,在公司现有治理机制及框架下将继续保持一致性,不受郑乃玲与齐承英之间的婚姻关系变化及齐承英、郑乃玲所持股份数量增加或减少的影响(一方不再持股时除外)。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齐承英控制的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比例由31.75%上升到36.72%,使得齐承英持有的股东大会表决权比例有所提高,对公司的控制权增强。
2、实际控制人齐承英与齐成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齐承英与齐成勇分别控制公司股东大会36.72%(含郑乃玲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和3.59%的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明确约定齐成勇在一致行动存续期间,为维护及加强齐承英对公司的控制而与其保持一致行动,在公司现有治理机制及框架下将继续保持一致性,不受齐承英、齐成勇所持股份数量增加或减少的影响(一方不再持股时除外)。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齐承英控制的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比例由36.72%上升到40.32%,使得齐承英持有的股东大会表决权比例进一步提高,且齐成勇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也将与齐承英保持一致行动,公司控制权更为稳定。
3、齐承英、郑乃玲、齐成勇均签署了公司上市后股份锁定不少于36个月的承诺
齐承英、郑乃玲、齐成勇于2021年6月分别签署了《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具体内容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将进一步保证在公司上市后的较长期间内齐承英能够实际控制的股份表决权不会下降,确保了齐承英在较长期间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齐承英与郑乃玲、齐成勇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对一致行动的有效期限、决策机制、发生纠纷或意见分歧时的解决机制进行了明确约定,签署的股份锁定承诺将进一步保证在较长期间齐承英能够实际控制的股份表决权不会下降,确保了齐承英在较长期间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二、中介机构相关说明
(一)说明郑乃玲、齐成勇持股或运营的公司情况
根据郑乃玲、齐成勇分别签署的个人信息调查问卷及其提供的个人证券账户信息,并经中介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渠道的查询,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郑乃玲持股1%以上的企业仅包括发行人及其第一大股东科雅达(持股不足1%的情况为其个人证券账户少量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票),郑乃玲不存在参与运营的企业;齐成勇投资的企业仅包括发行人及其第一大股东科雅达,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外,齐成勇不存在参与运营的企业。
综上所述,除发行人外,郑乃玲持股1%以上的企业仅为科雅达;郑乃玲不存在参与运营的企业;除发行人外,齐成勇投资的企业仅为科雅达,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外,齐成勇不存在参与运营的企业。
(二)郑乃玲、齐成勇持股或运营的公司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外协单位的合作情况
如前所述,除发行人外,郑乃玲持股1%以上或参与运营的企业及齐成勇投资或参与运营的企业均仅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科雅达。根据科雅达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科雅达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供应商及客户恒森实业、客户河北博纳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发行人已在2021年9月30日提交的《关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即首轮问询函回复)中详细说明了有关情况,具体内容请参见“问题14/一/(六)/3、公司股东科雅达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存在资金往来的背景以及具体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支付货款等利益输送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相关客户、供应商的交易情况”相关内容。
除上述情况外,科雅达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其他的客户、供应商、外协单位之间不存在合作情形。
(三)郑乃玲、齐成勇持股或运营的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交易
根据科雅达出具的调查问卷、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科雅达除投资工大科雅外,不存在参与投资其他公司的情况,也未实际开展经营性业务,故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科雅达回复的调查问卷、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向发行人购买资产的有关合同和支付凭证、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公告文件等资料,科雅达2019年存在发行人向科雅达购买二手汽车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为69.76万元,具体交易情况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二)/2/(2)/2)对科雅达的销售”。
综上所述,除发行人外,郑乃玲持股1%以上或参与运营的企业及齐成勇投资或参与运营的企业均仅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科雅达,科雅达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向科雅达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资料;
2、取得并查阅齐承英与郑乃玲、齐成勇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3、取得并查阅齐承英、郑乃玲、齐成勇分别签署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4、取得并查阅郑乃玲、齐成勇填写的个人信息调查问卷及其提供的个人证券账户信息;
5、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检索郑乃玲、齐成勇对外投资、控制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的相关信息;
6、取得并查阅科雅达出具的调查问卷、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
7、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与科雅达之间资产出售的有关合同和支付凭证;
8、取得并查阅科雅达的银行流水、科雅达与河北博纳德之间资金往来的借款合同及还款凭证;
9、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齐承英,了解科雅达与恒森实业、河北博纳德的资金拆借的背景及原因,确认相关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支付货款等利益输送情形;
10、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公告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齐承英与郑乃玲、齐成勇为保持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对一致行动的有效期限、决策机制、发生纠纷或意见分歧时的解决机制进行了明确约定,发行人为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有效。
2、除发行人外,郑乃玲持股1%以上或参与运营的企业及齐成勇投资或参与运营的企业均仅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科雅达;除与发行人的供应商及客户恒森实业、客户河北博纳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正常交易往来外,科雅达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其他的客户、供应商、外协单位之间不存在合作情形;科雅达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