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蓝格子 于 2022-10-13 23:50 编辑
问题二、关于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根据申报材料:
(1)杨新征合计持有公司48.80%的表决权股份,崔文峰合计持有公司48.62%的表决权股份,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2013年9月5日,杨新征与崔文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确认作为一致行动人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2020年12月25日,双方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终止。
(2)2019年7月24日,崔文峰向杨新征协议转让1,000股股份,转让价格为9元/股。转让后崔文峰的持股比例为49.90%,杨新征的持股比例为50.10%。
(3)2020年12月25日,杨新征、崔文峰分别与杨露、崔博签订了《股份赠与协议》,同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杨新征、崔文峰赠与部分股份给其直系亲属的议案》。杨露系杨新征女儿,未在发行人任职。崔博系崔文峰儿子,在发行人担任计算机软件工程师。
请发行人:
(1)说明杨新征、崔文峰2013年和2020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差异,2013年《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已经终止,2020年《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的安排,是否会对发行人股权稳定产生影响。
(2)结合《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在报告期各期的具体执行情况,分析并说明杨新征、崔文峰的一致行动关系是否稳定。
(3)说明2019年7月崔文峰向杨新征协议转让1,000股股份的原因,相关定价的公允性。
(4)说明未将崔博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的情形。
(5)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规定,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杨新征、崔文峰2013年和2020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差异,2013年《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已经终止,2020年《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的安排,是否会对发行人股权稳定产生影响。
2013年9月5日,杨新征与崔文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确认作为一致行动人参与公司重大决策。2020年12月25日,双方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同时原《一致行动协议》不再执行。
(一)2013年《一致行动协议》与2020年《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差异
2020年《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对2013年《一致行动协议的》优化和完善,主要内容及差异情况如下:
项目 | 2013年《一致行动协议》 | 2020年《一致行动协议》 | 意见分歧 解决机制 | 第三条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拟向众智科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另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众智科技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各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其中一方的名义或两方的名义向众智科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第四条 对于非由本协议的一方或两方提出的议案,在众智科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各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各自以自身的名义或一方授权另一方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众智科技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议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 | 双方承诺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行使对公司的任何董事、股东权利时,双方须协商一致,形成一致意见行使董事/股东权利。在董事会/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双方应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董事会/公司股东大会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相关议案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如果一方拟对议案投同意票,而另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则相关议案按照双方均投反对票来统计该议案;如果一方拟对议案投同意票,而另一方拟对议案投弃权票,则相关议案按照双方均投同意票来统计该议案;如果一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而另一方拟对议案投弃权票,则按照双方均投反对票来统计该议案。 |
| 众智科技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一方拟对议案投同意票,而另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则各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同意票;如果一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而另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弃权票的,则各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如果议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众智科技章程规定,则各方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
| 股份转让限制 | 在公司存续期内,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转让所持公司的股份。 |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转让持有公司的股份,须保证转让后协议双方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控股要求,不得因此使一致行动人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 协议有效期 |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各方均为众智科技、众智科技改制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期间内有效。 |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终止。 |
1、意见分歧解决机制
(1)2013年《一致行动协议》区分了协议方和非协议方提交议案在意见分歧时的解决机制。该协议约定了非协议方提交议案双方在表决时出现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而未明确约定协议双方提交议案并表决时出现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
为了防止协议双方就议案提交和表决产生意见分歧从而影响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效率和效果,进而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2020年《一致行动协议》就意见分歧解决机制进行了优化,未再区分协议方和非协议方提交议案的情形,而是全面规定了协议双方就议案表决产生分歧的解决机制。
(2)在意见分歧解决机制的具体操作层面,2020年《一致行动协议》进行了相应优化。意见分歧解决机制修订为:如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相关议案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如果一方拟对议案投同意票,而另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则相关议案按照双方均投反对票来统计该议案;如果一方拟对议案投同意票,而另一方拟对议案投弃权票,则相关议案按照双方均投同意票来统计该议案;如果一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而另一方拟对议案投弃权票,则按照双方均投反对票来统计该议案。
2、股份转让限制为了使公司控制权更加稳定,2020年《一致行动协议》明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转让持有公司的股份,须保证转让后协议双方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控股要求,不得因此使一致行动人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3、协议有效期2013年《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为:在各方均为众智科技、众智科技改制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期间内有效。2020年《一致行动协议》对一致行动有效期进行了明确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终止。
综上:2020年《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就2013年《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优化调整,该等调整均不会对公司控制权造成实质影响。
(二)2020年《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的安排,是否会对发行人股权稳定产生影响
2020年《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为: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终止。同时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转让持有公司的股份,须保证转让后协议双方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控股要求,不得因此使一致行动人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为了使控制权和一致行动关系更具有稳定性和预期性,2021年7月30日,杨新征、崔文峰签署了2020年《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了《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的安排。具体约定为: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各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三年,延续次数不限。
综上:根据2020年《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不会对公司股权稳定产生影响。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进行了如下补充披露: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各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三年,延续次数不限。”
二、结合《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在报告期各期的具体执行情况,分析并说明杨新征、崔文峰的一致行动关系是否稳定。
2013年、2020年《一致行动协议》均明确了双方在公司的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或采取一致行动,同时在协议中规定了意见分歧解决机制。主要条款详见“问询意见问题二”之“一、说明杨新征、崔文峰2013年和2020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差异”。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董事会会议记录等资料,2018年1月-2021年6月,公司共召开了16次董事会,该等董事会会议经全体董事出席,并审议通过会议议案。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资料,2018年1月-2021年6月,公司共召开了10次股东大会,该等股东大会会议经全体股东出席,并审议通过会议议案。
根据公司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杨新征、崔文峰均参加了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均进行了一致表决,保持了一致行动,符合《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一致行动关系稳定。
三、说明2019年7月崔文峰向杨新征协议转让1,000股股份的原因,相关定价的公允性。
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为体现股票流动性,崔文峰于2019年7月向杨新征协议转让1,000股股份。除此之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其他特殊安排。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9元/股,股份转让价格系交易双方基于自愿及真实意图表示的协议转让,且同期未有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或者发行股票的情况,故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不存在有失公允的情形。
四、说明未将崔博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的情形。
(一)未将崔博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崔博为实际控制人崔文峰的儿子,持有公司500.00万股股票,持股比例为5.73%。未将崔博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如下:
1、崔博临时在众智科技工作,为普通员工,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崔博于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就读于英国谢菲尔德大学,并获得电子电气专业的本科学历,2020年5月取得英国爱丁堡大学硕士预录取通知书。因新冠疫情防控入学时间延期一年,2020年9月暂时进入众智科技工作,担任计算机软件工程师。
2021年6月,崔博取得英国爱丁堡大学硕士正式录取通知书, 2021年7月,崔博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计划于2021年9月去英国继续攻读电子专业硕士学位。
崔博因新冠疫情原因临时在公司工作,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职务,未实际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
2、崔博将其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授予实际控制人崔文峰为优化家庭资产配置,2020年12月25日,崔文峰与崔博签订了《股份赠与协议》,崔文峰将其500万股股份赠与其子崔博。
2020年12月25日,崔博与崔文峰签署了《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崔博将其直接持有公司的500万股股份对应的5.73%的表决权委托崔文峰行使。
崔博股份系受赠所得,持股时间较短,其表决权已授权崔文峰行使,不会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产生影响。
3、崔博一定时期内不会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崔博尚处于求学时期,根据崔博出具的说明,毕业后的未来3年未计划在众智科技工作。
(二)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的情形
1、不存在规避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情形崔博除持有公司5.73%的股份外,未持有其他公司股权,也未在其他公司任职,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情形。
2、不存在规避股份锁定的情形崔博参考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出具了承诺:自众智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也不由众智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未将崔博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股份锁定的情形。
五、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截至本问询回复签署之日,实际控制人亲属所持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方式 | 关联关系 | 1 | 杨露 | 1,000.00 | 11.46% | 直接持股 | 实际控制人杨新征之女 | 2 | 崔博 | 500.00 | 5.73% | 直接持股 | 实际控制人崔文峰之子 | 3 | 杨新艳 | 12.00 | 0.14% | 间接持股 | 实际控制人杨新征之妹 | 4 | 崔文玉 | 7.00 | 0.08% | 间接持股 | 实际控制人崔文峰之弟 | 5 | 崔会娟 | 2.00 | 0.02% | 间接持股 | 实际控制人崔文峰之妹 |
(一)杨露、崔博股份锁定承诺
本人自众智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也不由众智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二)杨新艳、崔文玉、崔会娟所在持股平台众智投资股份锁定承诺
本企业自众智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也不由众智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综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符合监管要求。
六、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了杨新征、崔文峰分别于2013年和2020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获取并查阅了杨露与杨新征、崔博与崔文峰签署的《股份赠与协议》《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
3、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及众智投资的工商登记相关资料;
4、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重点核查了报告期内的三会文件;
5、获取并查阅了崔文峰与杨新征股份转让相关的交易记录、银行回单和纳税凭证;
6、获取并查阅了杨新征、崔文峰、杨露、崔博和众智投资的股份锁定承诺;
7、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了上述相关核查主体的对外投资和兼职情况;
8、获取并查阅相关核查主体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9、获取并查阅了崔博的入职、离职及相关入学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出具的相关说明;
10、访谈上述相关核查主体,获取并查阅了调查问卷。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2020年《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就2013年《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优化调整,该等调整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及其稳定性造成实质影响;
2、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杨新征、崔文峰均参加了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均进行了一致表决,保持了一致行动,符合《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一致行动关系稳定;
3、2019年7月崔文峰向杨新征协议方式转让少量股票,以体现股票流动性,不存在其他特殊安排。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系交易双方自主协商,股票转让价格不存在有失公允的情形;
4、崔博未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等相关监管规定,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的情形;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监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