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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相关部门和员工实施购物卡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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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4 11: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关于其他问题

公司对相关部门和员工实施购物卡奖励,报告期内合计6,583.48万元。实际操作 中,公司存在部分奖励未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并于2021年10月进行补缴。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述奖励是否完整入账,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2) 公司未及时代扣代缴的个税金额,是否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3)关于薪酬发 放的内控管理是否健全有效。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对公司是否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 问答(二)》问答14 “发行人的财务内控在提交申报材料审计截止后能够持续符合规 范性要求”的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上述奖励是否完整入账,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购物卡发放系公司达成一定发货量目标后对员工的绩效奖励,报告期内于2019年 和2020年合计发放金额为6,583.48万元。为鼓励员工发扬团队合作精神、增加出货量、 提升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设置出货量台阶奖奖励。根据公司制定的《台阶奖 奖励方案》,经营绩效部确认发货量达到台阶后,行政管理部进行对相关部门和员工 的奖励发放工作,财务核算部负责对发放的购物卡进行核算入账。公司台阶奖发放的 审批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保证了奖励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述购物卡奖励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相关期间费用及往来款项

贷应付职工薪酬一一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一一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保荐机构取得公司台阶奖发放相关制度和发放台账,查阅公司财务明细账,确认 相关支出已完整计入职工福利费。同时,经对报告期内公司银行流水以及公司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自然人的银行流水核查,公司不存在其他账 外支付购物卡费用的情形。

综上,对于购物卡奖励费用,公司已作为职工福利费完整入账,计入相关成本费 用科目,不存在少计成本费用的情形。

二、公司未及时代扣代缴的个税金额,是否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实际操作中,公司存在部分奖励未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未及时代扣 代缴的个税金额为737.83万元。针对未及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已于2021 年10月完成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并进行了补缴。公司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切 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公司未因上述事项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也未收 到税务主管机关就上述事项进行调查、处罚的任何通知或函件。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有关子公司不存在因上述事项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奥勤已出具承诺,如公司因上述事项受到税务主管部门追缴、 处罚,或产生有关法律争议纠纷的,将无条件代华勤技术支付所有被追缴的税款以及 承担相应罚金,并负责解决有关争议纠纷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华勤技术及其 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三、关于薪酬发放的内控管理是否健全有效

公司薪酬发放基于成熟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公司员工 的薪酬具体形式上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金、餐费和交通补贴、社保和公 积金项目等。公司根据岗位和任职资格确定的薪酬范围进行定薪,超过薪酬上限的还 需副总裁以及CEO进行审批。

公司的薪资支付有逐级的审批程序,核算后的薪资报表经由人力资源部总监、人 力资源体系副总裁、财经体系副总裁和CEO审核后,由薪资专员申请、财务管理部授 权后发放。

财务核算方面,公司建立了完整的财务管理和内控体系,对财务部门的工作流程、 岗位分工制定了较为详尽的管理制度,同时配备了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财务人员,保 障了包括薪酬核算在内的各项财务核算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对于个人所得税,公司为所有正式员工在合同所在地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工 资中代扣代缴。公司已于2021年对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了

细化,具体如下:

“公司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为所有正式员工在合同所在地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依据公司经营范围和本公司人员收入类型等,将法律规定的最相关事项 说明如下:

“1、依据公司经营范围和本公司人员主要收入类型,说明如下:(1)工资、薪金 所得:指公司发放的工资、餐费补贴、交通补贴、季度奖金、年度奖金、项目奖金。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每月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 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进行个 税代扣代缴;(2)实物福利:个人所得的形式为实物的,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 价格计入年度综合所得;(3)股票分红,公司股东获得的分红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4)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 偶然性质的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5)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 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 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未超过本年年度收入30%的部分可在应纳税 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公 司需要验证捐赠凭证原件,捐赠凭证个人保存,留税务备查。

“2、在工资中代扣代缴,公司将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员工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 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3、年度汇算清缴:公司为员工提供年收入信息、已经缴纳的个税金额等,员工 依据国家汇算清缴的法律规定,自行在国税APP上完成个税年度汇算清缴。

“若员工个人所得税相关情况不在上述规定之内,将依据个税相关法规执行。”

对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公司已从制度和执行层面进行细化和整改,并且承诺 将严格履行涉及员工购物卡等薪资、福利有关的税费代扣代缴义务。2021年以来,公 司未曾发生不及时代扣代缴的情形。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鉴证,并于2021年5月29日出具了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9038号),其结论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华 勤技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申报会计师于2021年9月1日出具了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 0011239号),其结论意见如下:“我们认为, 华勤技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与2021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公司薪酬发放的制度完善、流程清晰、系统可控,内控管理健全有效。

四、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一)核査程序

1、取得公司台阶奖发放相关制度、购物卡发放的台账;查阅公司财务明细账,核 查购物卡相关支出是否已完整计入职工福利费;

2、取得报告期内公司银行流水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关联自然人的银行流水,核查是否存在账外购买购物卡发放的情形;

3、取得公司已补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和税务部门的合规证明;

4、访谈公司人力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内购物卡发放相关情形、整体 薪酬发放制度、发放流程、内部控制程序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发放购物卡系达成业绩指标对员工的奖励,已完整入账,计入相关 成本费用科目。实际操作中公司存在未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形,涉及金额 737.83万元。2021年10月公司已完成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并应要求进行了补缴。根 据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有关子公司不存在因上述事项受到税务部门 行政处罚的记录。对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公司已从制度和执行层面进行细化和整 改,并且承诺将严格履行涉及员工购物卡等薪资、福利有关的税费代扣代缴义务。 2021年以来,公司未曾发生不及时代扣代缴的情形。公司薪酬发放基于成熟的薪酬管 理制度,制度完善、流程清晰、系统可控,内控管理健全有效。

对于购物卡发放相关问题,公司已对奖励进行完整入账,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未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均发生在2019年和2020年,提交申报材料审计截 止后不再发生,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答14 “发行人的财务内控在提交申报材料审计截止后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的规定。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鉴证,并于2021年5月29日出具了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9038号),其结论意见如下:“我们认为, 华勤技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申报会计师于2021年9月1日出具 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 0011239号),其结论意见如下:“我们认 为,华勤技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与2021年6月30日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答14的要求,按 照核查要求的核查情况如下:

序号
核查要求
核查情况
1

关注发行人前述行为信息披露充分性,如对 相关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 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 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 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关联方资金拆借、个 人卡收付款、关联方代付等情况进行充分披露

2

关注前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由中介机构对 公司前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如 《票据法》《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 《支付结算办法》等)的事实情况进行说明 认定,是否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并构成 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 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的要求

公司前述内控不规范行为主要出于交易和操作 的便利性而发生,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不构成重 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满足 相关发行条件

3

关注发行人对前述行为财务核算是否真实、 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 情况,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

公司关联方资金拆借财务核算准确、真实,通 过个人银行账户结算的业务已如实反映在公司 财务报表中,相关税费已及时足额缴纳。与相 关方的资金往来均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不存在 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

4

不规范行为的整改措施,发行人是否已通过 收回资金、纠正不当行为方式、改进制度、 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 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且申报后未发生新 的不合规资金往来等行为

对于前述不规范的行为,公司已通过收回资金 和利息、停止不规范行为、注销相关主体、改 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公司已针 对性地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申报后未发 生新的不合规资金往来等行为

5

前述行为不存在后续影响,已排除或不存在 重大风险隐患

公司前述行为均已停止,未产生任何纠纷或潜 在纠纷,公司未因上述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不存在后续影响或重大风险隐患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内控已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对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公司已从制度和执行层面进行细化和整改,并且承诺将严格履行涉及员工购物卡等薪资、 福利有关的税费代扣代缴义务。2021年以来,公司未曾发生不及时代扣代缴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答1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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