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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实控人认定,与实控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未被认定为实控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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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4 16: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kana 于 2022-10-14 16:16 编辑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申报材料显示,除实际控制人罗志强和罗胤豪外,发行人的直接个人股东还包括毛鹏珍、何佳莹、罗婕文,持股比例分别为 4%、2.4%和 1.6%,系 2018 年 3月受让罗志强、罗胤豪股权所得。其中罗志强与毛鹏珍系夫妻关系,罗胤豪系罗志强之子,罗婕文系罗志强之女,何佳莹系罗胤豪之妻。何佳莹在发行人处任采购部经理、曾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毛鹏珍报告期内曾在发行人处任董事,后辞任。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毛鹏珍、罗婕文、何佳莹的个人履历情况,毛鹏珍和罗婕文辞任公司管理职务的原因,请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修订)》问题 10 的要求,披露毛鹏珍、罗婕文和何佳莹未被认定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2)其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是否在发行人任职,及未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说明其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的相关股份锁定期是否合规。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补充披露毛鹏珍、罗婕文、何佳莹的个人履历情况,毛鹏珍和罗婕文辞任公司管理职务的原因,请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修订)》问题 10 的要求,披露毛鹏珍、罗婕文和何佳莹未被认定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毛鹏珍、罗婕文、何佳莹的个人履历情况
关于毛鹏珍、罗婕文、何佳莹的个人履历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4、毛鹏珍、罗婕文、何佳莹的个人履历情况

毛鹏珍,女,196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7月到1984年9月,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1984年10月到1988年9月任三管晶莹装潢厂财务兼仓管;1988年10月至1997年5月任上海环球玩具有限公司慈溪吸塑联营厂财务兼采购员;1997年5月至2015年12月,任慈溪市美嫁衣吸塑包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2月至2018年5月历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兼计划物控部员工;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任公司计划物控部员工;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任宁波市宜祥贸易有限公司及宁波市振太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宁波市涌孝水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罗婕文,女,1997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9年7月本科毕业;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先后在公司总经办实习、担任职员;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待业,2020年9月至今任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职员(派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任职)。

何佳莹,女,1987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3年1月至今任公司采购经理,其中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毛鹏珍和罗婕文辞任公司管理职务的原因

关于毛鹏珍和罗婕文辞任公司管理职务的原因,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5、毛鹏珍和罗婕文辞任公司管理职务的原因

2020年5月,毛鹏珍因个人原因辞任公司职务,离职前任公司计划物控部员工,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离职后,其个人不再担任任何公司职务,目前主要参与宁波市涌孝水业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019年12月,罗婕文因个人原因辞任公司职务,离职前任公司总经办员工,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离职后,其个人不再担任任何公司职务”

(三)请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修订)》问题10 的要求,披露毛鹏珍、罗婕文和何佳莹未被认定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1、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修订)》问题 10 的要求《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修订)》“问题 10、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相关要求如下:

“(1)基本原则。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2)共同实际控制人。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重点关注最近三年内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存在为满足发行条件而调整实际控制人认定范围嫌疑的,应从严把握,审慎进行核查及信息披露。

其他情形依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相关规定如下:

“二、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2.披露毛鹏珍、罗婕文和何佳莹未被认定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关于毛鹏珍、罗婕文和何佳莹未被认定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6、毛鹏珍、罗婕文和何佳莹未被认定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1)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公司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公司股东予以确认

①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确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罗志强、罗胤豪二人。

②罗志强、罗胤豪自公司发起设立以来即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2016年5月发起设立之日起,罗志强、罗胤豪共同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或支配公司50%以上表决权,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二人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具体如下:
1.png
(2)毛鹏珍、罗婕文和何佳莹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无实质性影响,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影响有限

①毛鹏珍、何佳莹、罗婕文在公司持股、任职情况:
2.png
②毛鹏珍、罗婕文和何佳莹持股原因
2018年3月,毛鹏珍、何佳莹、罗婕文以1元/股的价格自罗志强或罗胤豪受让取得公司股份,系家庭成员间共同达成的关于家庭资产的分配决定,毛鹏珍、何佳莹、罗婕文持有公司股份系出于家庭财产管理原因,非参与公司管理之目的。

③毛鹏珍、罗婕文和何佳莹持股比例均低于5%,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无实质性影响

如上所述,毛鹏珍(持股比例4%)、何佳莹(持股比例2.4%)、罗婕文(持股比例1.6%)在公司持股比例较低,均低于5%,三人对公司股东大会无实质性影响。

同时,毛鹏珍于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未向董事会就重大决策提议;自2018年6月不再担任董事之日起至今,未干预董事会表决过程;何佳莹、罗婕文未担任公司董事,亦未干预董事会表决过程,故三人对公司董事会无实质性影响。此外,毛鹏珍、何佳莹、罗婕文均未单独或联合向公司提名监事,亦均未担任公司监事,故三人对公司监事会无实质性影响。

④毛鹏珍、罗婕文和何佳莹任职情况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影响有限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何佳莹目前主要负责公司采购,不属于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根据公司内控制度履行所在岗位职责,所作出的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日常决策,均需根据公司内控制度,报经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董事长等审批。

毛鹏珍任职期间曾主要负责公司物流运输的定价谈判、结算审核,任职期间根据公司内控制度履行所在岗位职责,所作出的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日常决策,均需根据公司内控制度,报经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董事长等审批;自2020年6月起,毛鹏珍未在公司任职。

罗婕文任职期间主要负责总经办相关文件整理、文件校对工作,其岗位不涉及与公司经营直接相关的决策,自2020年1月起,罗婕文未在公司任职。

(3)不存在不适宜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形或通过不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而规避相关主体之责任和义务的情形

最近三年,毛鹏珍、何佳莹、罗婕文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同时,毛鹏珍、何佳莹、罗婕文三人均已比照实际控制人出具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的股份锁定承诺,此外,三人均已比照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等承诺。

综上,毛鹏珍、何佳莹、罗婕文持有公司股份均未超过5%,且不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认定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原因系:

(1)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且经公司及全体股东确认;

(2)三人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无实质性影响,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影响有限;

(3)三人不存在不适宜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形或通过不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而规避相关主体之责任和义务的情形,三人均已比照实际控制人出具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的股份锁定承诺。

该等原因符合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修订)》问题10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二、补充披露其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是否在发行人任职,及未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说明其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的相关股份锁定期是否合规

(一)补充披露其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是否在发行人任职,及未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关于其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是否在发行人任职,及未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7、其他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情况及未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1)非自然人股东
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非自然人股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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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股东

除公司直接股东外,公司间接股东中,与实际控制人罗志强、罗胤豪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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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①罗志群、吴祝乾、何冲万三人均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且其通过持有君科投资有限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股比例较低、均不属于君科投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无实质性影响;

②何冲万系公司粉碎车间主任,粉碎车间系公司制造中心下设生产制造部管理的车间,粉碎车间主任不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罗志群和吴祝乾未在公司任职,三人均不参与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因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未将罗志群、吴祝乾、何冲万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二)说明其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的相关股份锁定期是否合规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3 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经核查,除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外,其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为天策控股、君科投资、旺科投资以及通过君科投资持股的间接股东罗志群、吴祝乾以及何冲万。

此外,通过君科投资间接持股的何叶清以及通过旺科投资持股的吴育明系罗志强外甥,与实际控制人罗志强属于亲属关系(但不属于近亲属)。

发行人控股股东天策控股的股份锁定期承诺如下:

“1、自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若因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期满 2 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上市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股东君科投资、旺科投资的股份锁定期承诺如下:

“1、自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若因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期满 2 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上市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志强近亲属罗志群、吴祝乾、何冲万以及亲属何叶清、吴育明作为间接股东均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取得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如适用)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外的其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相关股份锁定期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 6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罗志强、罗胤豪、毛鹏珍、何佳莹、罗婕文调查表、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近亲属关系证明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征信报告、出具的承诺函;


2、查阅发行人员工花名册,毛鹏珍、何佳莹、罗婕文与公司签署/曾签署的劳动合同;


3、查阅毛鹏珍、罗婕文离职申请及审批文件;


4、访谈罗志强、罗胤豪、毛鹏珍、罗婕文和何佳莹;


5、查阅罗志强、罗胤豪、毛鹏珍、何佳莹、罗婕文共同出具的关于毛鹏珍、何佳莹、罗婕文取得公司股份相关情况的说明;


6、查阅自发行人股改设立以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等公司治理文件;


7、查阅发行人关于毛鹏珍、何佳莹、罗婕文在或曾在发行人任职相关情况的说明、履职流程相关文件;


8、查阅发行人全体股东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确认;


9、登录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案件信息公开栏目等网站查询;


10、查阅公司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相关承诺;


11、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承诺函、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并访谈君科投资、旺科
投资出资人;


1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查询发行人股东及穿透后的股东/出资人;


13、查阅发行人员工花名册;


14、查阅在公司任职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


15、查阅其他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间接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16、查阅毛鹏珍、何佳莹、罗婕文取得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付款凭证。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毛鹏珍、何佳莹、罗婕文持有公司股份未超过 5%,且不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认定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原因系:


(1)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且经公司及全体股东确认;


(2)三人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无实质性影响,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影响有限;


(3)三人不存在不适宜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形或通过不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而规避相关主体之责任和义务的情形,三人均已比照实际通知人出具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的股份锁定承诺。


该等原因符合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证监法律字[2007]15 号)《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修订)》问题 10 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2、经核查,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外的其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相关股份锁定期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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