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abrina 于 2022-10-14 20:37 编辑
6.关于股份支付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都实施了员工股权激励并确认了股份支付,且都将股份支付费用在各期一次性确认,其中 2019 年确认金额为88,739.74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逐次说明历次员工参股公司的过程,包括参股价格、数量、参与人员及人员类别、公允价值确定依据,服务期的约定情况,并结合报告期内对离职人员股份处理的具体情况,分析未约定服务期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是否存在与员工约定服务期但未披露的情形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核查结论。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逐次说明历次员工参股公司的过程,包括参股价格、数量、参与人员及人员类别、公允价值确定依据
公司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参股公司,公司共实施过两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时间分别为2019年12月及2020年12月,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股权激励计划
2019年12月,发行人在解除历史代持的同时落实股权激励。经概伦有限董事会决议通过,同意济南高朗及GW Alliance Limited将代LIU ZHIHONG(刘志宏)持有的股权以名义对价1元转让予3家境内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峰伦、共青城明伦、共青城毅伦)及1家境外持股平台(KLProTech);同意LIU ZHIHONG(刘志宏)、4家境内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峰伦、共青城经伦、共青城智伦、共青城伟伦)参考2018年末净资产值增资认缴概伦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相关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共青城峰伦
发行人通过持股平台共青城峰伦对公司2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共授予限制性股份数量6,638,433.00元注册资金,其中2,642,792.00元注册资金价格为0元,3,995,641.00元注册资金参股价格参照2018年12月31日净资产确定,参股价格为1.4559元每股。
在股权激励授予时点,被授予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如下:
员工名称 | 人员类别 | 注册资本(元) | 杨廉峰 | 发行人董事 | 6,630,145.32 | 梅晓东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 8,287.68 | 合计 | 6,638,433.00 |
(2)共青城明伦
发行人通过持股平台共青城明伦对公司33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共授予限制性股份数量7,240,531股,员工参股价格为0元每股。
在股权激励授予时点,被授予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如下:
员工名称 | 人员类别 | 注册资本(元) | 梅晓东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 825,760.07 | 马玉涛 |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 1,804,159.53 | 方君 |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 930,077.89 | 杨廉峰 | 发行人董事 | 715,447.31 | 阎凤玉 | 发行人员工 | 532,290.20 | 张振中 | 发行人员工 | 526,570.38 | 吴伟雄 | 发行人员工 | 286,178.93 | 王可亮 | 发行人员工 | 155,680.29 | 石凯 | 发行人员工 | 124,771.58 | 陈静 | 发行人员工 | 120,195.73 | 李石松 | 发行人监事 | 111,608.77 | 赵宝磊 | 发行人监事 | 97,301.99 | 任继杰 | 发行人员工 | 97,301.99 | 张惜 | 发行人员工 | 91,835.59 | 孙忠 | 发行人员工 | 85,855.13 | 李义辉 | 发行人员工 | 77,268.17 | 贾海洋 | 发行人员工 | 77,268.17 | 孙怀民 | 发行人员工 | 74,408.26 | 吴崎 | 发行人员工 | 68,681.20 | 崔文娟 | 发行人员工 | 62,961.39 | 梁俊虎 | 发行人员工 | 57,234.34 | 杨川 | 发行人员工 | 51,514.52 | 李志超 | 发行人员工 | 45,787.47 | 李学峰 | 发行人员工 | 40,067.66 | 钟乐 | 发行人员工 | 40,067.66 | 李玉凤 | 发行人员工 | 34,340.60 | 何召锋 | 发行人员工 | 28,620.79 | 宋辉 | 发行人员工 | 28,620.79 | 金小鹿 | 发行人员工 | 14,306.77 | 谷晓 | 发行人员工 | 11,446.87 | 赵倩 | 发行人员工 | 11,446.87 | 姚一 | 发行人员工 | 5,727.05 | 袁超 | 发行人员工 | 5,727.05 | 合计 | 7,240,531.00 |
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杨川、金小鹿已离职。
(3)共青城伟伦
发行人通过持股平台共青城伟伦对公司14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共授予限制性股份数量5,085,880股,员工参股价格参照2018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产确定,参股价格为1.4559元每股。
在股权激励授予时点,被授予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如下:
员工名称 | 人员类别 | 注册资本(元) | 梅晓东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 1,703,526.80 | 李严峰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 1,624,449.35 | 唐伟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 624,788.21 | 刘文超 | 发行人员工 | 428,104.69 | 马玉涛 |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 142,701.56 | 赵海斌 | 发行人员工 | 93,718.23 | 赵芳芳 | 发行人员工 | 93,718.23 | 徐俊义 | 发行人员工 | 93,718.23 | 赵建颖 | 发行人员工 | 62,478.82 | 郑洁 | 发行人员工 | 62,478.82 | 陈秀容 | 发行人员工 | 62,478.82 | 荣晓军 | 发行人员工 | 31,239.41 | 张海洋 | 发行人员工 | 31,239.41 | 杨琨 | 发行人员工 | 31,239.41 | 合计 | 5,085,880.00 |
(4)共青城经伦
发行人通过持股平台共青城经伦对公司48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共授予限制性股份数量2,391,676股,员工参股价格参照2018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产确定,参股价格为1.4559元每股。
在股权激励授予时点,被授予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如下:
员工名称 | 员工类别 | 注册资本(元) | 梅晓东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 242,592.81 | 陈晔 | 发行人员工 | 171,242.37 | 阎凤玉 | 发行人员工 | 114,161.36 | 陆园 | 发行人员工 | 114,161.36 | 方君 |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 114,161.36 | 徐海琴 | 发行人员工 | 71,351.10 | 石凯 |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 57,081.01 | 谷晓 | 发行人员工 | 57,081.01 | 张振中 | 发行人员工 | 57,081.01 | 李志超 | 发行人员工 | 57,081.01 | 宋辉 | 发行人员工 | 57,081.01 | 李义辉 | 发行人员工 | 57,081.01 | 王可亮 | 发行人员工 | 57,080.35 | 梁俊虎 | 发行人员工 | 42,810.26 | 何召锋 | 发行人员工 | 42,810.26 | 孙怀民 | 发行人员工 | 42,810.26 | 孙忠 | 发行人员工 | 42,810.26 | 袁超 | 发行人员工 | 42,810.26 | 贾海洋 | 发行人员工 | 42,810.26 | 李学峰 | 发行人员工 | 42,810.26 | 崔文娟 | 发行人员工 | 42,810.26 | 钟乐 | 发行人员工 | 42,810.26 | 任继杰 | 发行人员工 | 42,810.26 | 李玉凤 | 发行人员工 | 42,810.26 | 孙超群 | 发行人员工 | 37,102.36 | 李永胜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王明显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戴峰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姚一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宋宪顺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赵宝磊 | 发行人监事 | 28,540.17 | 赵倩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张宗力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马建军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陈洋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张川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张惜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陈静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吴崎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汪有林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崔雪成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杨川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宋宇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徐天龙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樊雪松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李乐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冯红星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李欣欣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7 | 合计 | 2,391,676.00 |
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汪有林、杨川、马建军、李乐、李欣欣已离职。
(5)共青城毅伦
发行人通过持股平台共青城毅伦对公司42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共授予限制性股份数量892,145股,员工参股价格为0元每股。
在股权激励授予时点,被授予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如下:
员工名称 | 员工类别 | 注册资本(元) | 梅晓东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 28,546.53 | 阮爱朝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154,903.92 | 杨钊志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134,042.62 | 曹建华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114,190.60 | 牛新军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45,353.73 | 李滨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41,887.70 | 杨柳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41,887.70 | 李欣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38,422.57 | 潘著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33,511.77 | 张昌雷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29,084.64 | 王文华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27,120.50 | 吴代远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25,978.25 | 吴峦枫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15,130.40 | 谢忻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14,647.62 | 赵玉玺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13,311.72 | 杨超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10,077.71 | 王成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8,883.70 | 朱相奎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8,707.01 | 王一博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8,564.23 | 贾侃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8,564.23 | 谢文妞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8,564.23 | 杨仕谦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8,242.08 | 张亚军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7,421.97 | 高华强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7,364.86 | 杨俊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6,982.92 | 宋京海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6,702.71 | 陶雄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5,709.49 | 吴蕾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5,138.36 | 熊乔乔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4,604.71 | 崔梦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4,521.72 | 杨廉峰 | 发行人董事 | 4,044.29 | 玄加林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4,025.55 | 刘燕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2,766.40 | 顾静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2,283.62 | 陈安太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1,883.83 | 陈敬雨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1,883.83 | 叶韵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1,844.56 | 岳会会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1,844.56 | 张新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999.47 | 方菲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928.08 | 罗巍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856.69 | 高鹏远 | 发行人离职员工 | 713.91 | 合计 | 892.145.00 |
(6)共青城智伦
发行人通过持股平台共青城智伦对公司16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共授予限制性股份数量799,128股,员工参股价格参照2018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产确定,参股价格为1.4559元每股。
在股权激励授予时点,被授予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如下:
员工名称 | 员工类别 | 注册资本(元) | 梅晓东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 214,053.02 | 李红 | 发行人员工 | 85,621.08 | 任亚栋 | 发行人员工 | 57,080.93 | 王立业 | 发行人员工 | 57,080.93 | 包海涛 | 发行人员工 | 42,810.23 | 韩志恒 | 发行人员工 | 42,810.23 | 郭瑞超 | 发行人员工 | 42,810.23 | 任娜 | 发行人员工 | 42,810.23 | 王金铭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5 | 吴伟雄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5 | 李石松 | 发行人监事 | 28,540.15 | 管廷立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5 | 黄志强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5 | 许瑶 | 发行人员工 | 28,540.15 | 马晓光 | 发行人监事 | 28,540.15 | 金小鹿 | 发行人员工 | 14,270.08 | 合计 | 799,128.00 |
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金小鹿已离职。
(7)KLProTech
发行人通过持股平台KLProTech对42名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共授予限制性股份数量1,891.00万股,平台人员参股价格为0元每股。
在股权激励授予时点,被授予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 | 合伙人类别 | 人数 | 1 | 发行人员工 | 11 | 2 | ProPlus员工 | 8 | 3 | ProPlus离职员工 | 11 | 4 | 外部顾问 | 6 | 5 | 投资人 | 4 | 6 | 发行人员工亲属 | 2 | 合计 | 42 |
公司本次于2019年12月推行的股权激励计划,构成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采用公司于2020年1月引入金秋投资、嘉橙投资、英特尔、衡琛创投、富洪投资等外部投资者时的公司股份估值(20.17元/股)减被授予对象支付的对价确定。
2020年度,员工持股平台变动情况如下:
退出员工姓名 | 退出原因 | 退出方式 | 退出时间 | 所在平台 | 退出数量 | 汪有林 | 离职 | 平台回购后授予给其他员工 | 2019年11月 | 共青城经伦 | 28,540.17 | 李欣欣 | 离职 | 平台回购后授予给其他员工 | 2020年3月 | 共青城经伦 | 28,540.17 | 杨川 | 离职 | 平台回购后授予给其他员工 | 2020年3月 | 共青城经伦 | 28,540.17 | 离职 | 平台回购后授予给其他员工 | 共青城明伦 | 20,033.83 | 李乐 | 离职 | 平台回购后授予给其他员工 | 2020年5月 | 共青城经伦 | 28,540.17 | 马建军 | 离职 | 平台回购后授予给其他员工 | 2020年9月 | 共青城经伦 | 28,540.17 | 李学峰 | 放弃出资 | 放弃部分平台授予给其他员工 | 2019年12月 | 共青城经伦 | 42,810.26 | 徐天龙 | 放弃出资 | 放弃部分平台授予给其他员工 | 2019年12月 | 共青城经伦 | 28,540.17 | 王明显 | 放弃部分出资 | 放弃部分平台授予给其他员工 | 2019年12月 | 共青城经伦 | 21,405.46 | 合计 | 255,490.57 |
上述因员工退出持股计划发生的持股情况变动中,员工退出时,相关出资份额均授予给其他员工,构成公司向员工授予权益工具事项。以上员工持股平台变动形成的股份支付均发生于公司股份制改制之前,且距离2020年1月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时间较近,因此,被授予对象取得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采用公司于2020年1月引入金秋投资、嘉橙投资、英特尔、衡琛创投、富洪投资等外部投资者时的公司股份估值20.17元/股。被授予对象取得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照被授予对象取得公司股份公允价值减去其支付的对价确定。
2、2020年12月股权激励计划
2020年12月,发行人引入外部投资者,境内员工持股平台以与外部投资者相同的价格增资入股。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境内员工持股平台井冈山兴伦增资认购932,893股。
在股权激励授予时点,被授予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如下:
人员名称 | 人员类别 | 参股数量(股) | 梅晓东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 493.33 | 陈乐乐 | 发行人员工 | 39,466.65 | 张鹏 | 发行人员工 | 2,466.67 | 王毅仁 | 发行人员工 | 8,682.66 | 刘超 | 发行人员工 | 14,799.99 | 张卫强 | 发行人员工 | 24,666.66 | 郑芳宏 | 发行人员工 | 13,122.66 | 闵葆贻 | 发行人员工 | 19,733.33 | 韦承 | 发行人员工 | 59,199.98 | 凡则锐 | 发行人员工 | 38,479.99 | 黄晓笛 | 发行人员工 | 2,960.00 | 王洪林 | 发行人员工 | 4,933.33 | 王少萌 | 发行人员工 | 34,533.32 | 顾彦嫣 | 发行人员工 | 49,333.32 | 牛军 | 发行人员工 | 13,320.00 | 师学晨 | 发行人员工 | 4,933.33 | 褚鑫 | 发行人员工 | 1,973.33 | 李新彦 | 发行人员工 | 19,733.33 | 徐婷 | 发行人员工 | 9,866.66 | 薛小艳 | 发行人员工 | 14,799.99 | 李庆昌 | 发行人员工 | 4,933.33 | 陈斓 | 发行人员工 | 34,533.32 | 王祥凯 | 发行人员工 | 17,266.66 | 刘少飞 | 发行人员工 | 9,866.66 | 李曼曼 | 发行人员工 | 13,320.00 | 柯江华 | 发行人员工 | 4,933.33 | 王凯 | 发行人员工 | 2,960.00 | 陆鹏 | 发行人员工 | 81,399.97 | 李志超 | 发行人员工 | 15,786.66 | 张壳 | 发行人员工 | 10,853.33 | 陈晨 | 发行人员工 | 7,893.33 | 任笑天 | 发行人员工 | 36,506.65 | 王悦 | 发行人员工 | 20,719.99 | 商怀超 | 发行人员工 | 2,466.67 | 赵斌 | 发行人员工 | 21,311.99 | 章英杰 | 发行人员工 | 19,733.33 | 张震 | 发行人员工 | 40,255.99 | 许文政 | 发行人员工 | 26,047.99 | 杨宇升 | 发行人员工 | 26,047.99 | 田川 | 发行人员工 | 13,616.00 | 赖重玉 | 发行人员工 | 986.67 | 任敏杰 | 发行人员工 | 493.33 | 张军 | 发行人员工 | 8,880.00 | 郭子轩 | 发行人员工 | 21,410.66 | 惠静 | 发行人员工 | 5,426.66 | 田超 | 发行人员工 | 19,141.33 | 马莹莹 | 发行人员工 | 14,799.99 | 姚晓芳 | 发行人员工 | 58,213.31 | 付鸣蕊 | 发行人员工 | 2,466.67 | 冀楠杰 | 发行人员工 | 13,122.66 | 合计 | 932,893.00 |
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张鹏、王洪林、刘少飞、陈晨、商怀超、郭子轩已离职。
公司于2020年12月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构成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参考本次外部投资者增资入股价格确定。由于本次员工持股平台与外部投资者增资价格相同,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0,无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二)服务期的约定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六条规定:“„„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2019年12月,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时,共青城经伦、共青城伟伦、共青城智伦、共青城明伦、共青城毅伦等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通过了《合伙人管理办法》,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资格、合伙事务执行、收益分配安排、财产份额转让、入伙及退伙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2020年12月,共青城经伦、共青城伟伦、共青城智伦、共青城明伦持股平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对原《合伙人管理办法》中于执行层面不够明确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上述持股平台中,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的共青城峰伦和境外持股平台KLProTech没有设置对授予股份可行权日相关的条款约定。共青城经伦、共青城伟伦与共青城智伦持股平台的《合伙人管理办法》条款一致,共青城明伦和共青城毅伦持股平台的《合伙人管理办法》条款与前三者略有差异。《合伙人管理办法》中,与确定授予股份可行权日相关的约定如下:
1、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自公司获得的利润分配及其他应归属于本合伙企业的收入,在扣除合伙费用及其他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特殊情况下,合伙企业可以向部分合伙人进行定向分配,合伙企业的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并执行。
2、财产份额转让
转让对象仅限于本企业的其他合伙人、目标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的员工或目标公司的其他直接股东。
如出资份额转让发生在公司上市前的,转让价格基于转让方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协商确定(共青城明伦约定转让价格根据公司最近一次融资或股份转让的估值协商确定;共青城毅伦约定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拟受让方协商确定);如出资份额转让发生在公司上市后但合伙企业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尚未届满时,则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及受让方协商确定;
如出资份额转让发生在公司上市后且合伙企业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已届满后,则转让价格参考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3、退伙
有限合伙人非重大过错退伙时,可选择是否保留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如有限合伙人退伙时选择保留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则持有的出资份额将在公司股份法定及合伙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基础上,根据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增加12个月或24个月的锁定期;
(2)如有限合伙人退伙时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回购的,回购价格为:拟退出合伙人实际出资额与其出资期间该实际出资额的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有限合伙人因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泄露公司机密、渎职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导致退伙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如退伙事件发生于公司上市前或公司上市后但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法定及合伙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前,回购价格为:拟退出合伙人实际出资额与其出资期间该实际出资额的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2)如退伙事件发生在公司完成上市且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回购价格为:30%*(该合伙人通过本合伙企业间接享有的目标公司权益)*(执行事务合伙人统一处置拟退出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份额时的前一个工作日目标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
此外,由于共青城毅伦为离职员工持股平台,其关于退伙的相关约定与上述其他平台不同:如退伙事件发生于公司上市前或公司上市后但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前,处置价格按照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为基础确定;如退伙事件发生在公司完成上市且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处置价格以公司股价的30%进行确定。
根据上述《合伙人管理办法》的约定,第一,被激励对象在取得合伙企业份额后,即可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权;第二,被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时,可与拟受让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第三,除在上市前因重大过错退出外,被激励对象在退出时可选择继续持有合伙企业份额(增加限售期)或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回购。
综上,被激励对象在授予日即享有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对应股权的全部权益,包括分红权、限售期内退出的合理收益和限售期届满后的处置收益。而相关文件中对股份锁定期(限售期)的约定不属于可行权条件。因此,公司的该项股权激励属于授予即达到可行权条件的股份支付,不存在等待期(服务期)。
(三)结合报告期内对离职人员股份处理的具体情况,分析未约定服务期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离职人员股份处理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涉及股份支付的员工持股平台中共有5名员工离职,其中4名员工在离职时尚未实缴出资。根据相应离职员工与平台执行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书,双方经友好协商后,确定如下处理方案:
离职员工姓名 | 离职时间 | 所在平台 | 授予数量 | 离职时是否已向平台实缴出资 | 离职后继续持有数量 | 股份处理情况 | 汪有林 | 2019年11月 | 共青城经伦 | 28,540.17 | 否 | - | 按实际出资额回购 | 李欣欣 | 2020年3月 | 共青城经伦 | 28,540.17 | 否 | - | 按实际出资额回购 | 杨川 | 2020年3月 | 共青城经伦 | 28,540.17 | 否 | - | 按实际出资额回购 | 共青城明伦 | 51,514.52 | 入股价格为0,不需实缴出资 | 31,480.69 | 按实际出资额回购20,033.83股,剩余部分继续持有,并承诺延长锁定期24个月 | 李乐 | 2020年5月 | 共青城经伦 | 28,540.17 | 否 | - | 按实际出资额回购 | 马建军 | 2020年9月 | 共青城经伦 | 28,540.17 | 是 | - | 按实际出资额回购 | 合计 | 194,215.37 | - | 31,48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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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行业可比公司服务期约定情况
A股同行业可比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对服务期的约定情况如下:
公司名 称 | 报告期内是否实施员工激励计划 | 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 是否约定服务期 | 华大九 天 | 是 | 是 | 自成立以来一共存在五轮增资,其中:2016年3月、2017年12月、2018年9月、2020年7月的四轮增资均有员工持股平台参与。在员工持股平台参与的过程中,除2015年12月底首次授予分配时获配员工签署了带有服务期限的《承诺函》外,其余各次授予分配均未约定服务期等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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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条款。 | 广立微 | 是 | 是 | 报告期内广立微同时存在涉及服务期和不涉及服务期的情况,涉及服务期的股份支付金额分别为659.40万元、603.64万元、736.2万元,不涉及服务期的股份支付金额分别为648.41万元、0万元、0万元。 | 芯原股 份 | 是 | 是 | 期权计划存在等待期 | 寒武纪 | 是 | 是 | 2018年12月第三次股权授予约定了服务期,后于2019年12月取消。报告期内其余股权激励计划均未约定服务期。 |
从上表可以看出,同行业公司在设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服务期时基于自身具体情况而各有不同。发行人股权激励方案亦系综合公司企业文化、所处发展阶段、人员(包括离职员工)历史贡献等多方面因素考量而确定,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
综上,发行人在进行股权激励时未约定服务期条款的做法与公司的激励目标一致,也与部分同行业公司的做法一致。
(四)ProPlus股票期权计划
除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外,2014年,ProPlus通过了一项股票期权计划,根据该项计划,被授予对象在一定服务期后能够以约定的价格获得ProPlus股份。
ProPlus分别于2016年6月1日、2017年11月28日、2018年8月8日、2019年10月8日作出董事会决议,授予特定人员股票期权。根据ProPlus董事会批准的期权授予协议相关规定,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生效日起,按照每年25%的比例分批达到可行权条件,最长服务期为4年。根据该项规定,被授予对象单次获得的股票期权每25%的部分,从期权生效日起,对应的服务期分别为1年、2年、3年和4年。
考虑到ProPlus在公司发展历史中作出的贡献,系本公司重要关联方。报告期内,公司将ProPlus授予特定人员的股份认定为一项换取其他方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成本计入当期费用和资本公积,报告期内分别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546.81万元、696.93万元、0.01万元。
二、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申报会计师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手段:
1、获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文件,包括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员工持股平台管理办法等,检查授予股权激励工具的条款以及与可行权条件相关的约定;
2、查阅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所发生的股权变动情况及相关协议;
3、了解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并评价其合理性;
4、获取管理层关于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表,检查计算表中采用的授予时间、授予股数等与股权激励相关文件是否相符;
5、重新计算股份支付费用,复核管理层计算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是否准确;
6、评价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检查了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信息是否已作出恰当披露。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不设置服务期条款的做法与公司的激励目标一致,也与部分同行业公司的做法一致,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与员工约定服务期但未披露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文件,包括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管理办法等;
2、取得了境内员工持股平台的工商档案、《合伙人份额转让协议书》,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了境内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变动情况;
3、取得了境外持股平台KLProTech及其上级各层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4、审阅了ProPlus与授予期权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5、取得了Jun He Law Offices LLC于2021年3月8日出具的关于ProPlus的法律备忘录、Conyers Dill & Pearman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的关于KL Pro Cayman Limited的法律意见书、Conyers Dill & Pearman于2021年2月8日出具的关于Khai Long Cayman L.P.的法律意见书、邓王周廖成利律师行于2021年3月29日出具的关于KLProTech的法律意见书。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公司不存在与员工约定服务期但未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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