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自 2005 年至 2013 年期间,由于主要是无偿授予员工虚拟股,且存在一次授予分年归属的情况,回购价格按照 1 元/股或 0.1 元/股,该等回购资金需求相对较小,该等资金主要来源于创始股东控制的银行账户。
② 自 2014 年以来改为以有偿方式授予员工虚拟股,此后回购虚拟股的主要资金来源于激励对象所缴付的虚拟股认购款,该等认购款系直接缴付至发行人创始股东指定的银行账户,员工在离职等情形下需回购虚拟股时,亦由该银行账户向离职员工支付退股款。
③ 由于自 2014 年之后在员工离职等情形下回购其所持虚拟股时,创始股东支付的回购价款与公司各年度每股经营性净资产值挂钩,回购款项包含了员工原支付的认购款本金与公司各年度经营形成的每股净资产增值,虚拟股权款管理账户在向员工支付虚拟股回购款出具资金缺口时,创始股东自身或通过向公司拆借一定资金用于支付虚拟股回购款,向公司拆借的资金已由创始股东予以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