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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对赌协议不进行会计处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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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5 09: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innie 于 2022-10-15 09:22 编辑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引入分享医疗、信健医疗、红杉商辰、凯辉投资、铧兴志格、华益医疗等财务投资人时签署有对赌协议,目前相关条款已中止/终止,同时存在效力恢复条款。

请发行人结合对赌协议现行有效内容及效力恢复条款,说明上述内容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义务,是否可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是否符合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3 的要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请发行人结合对赌协议现行有效内容及效力恢复条款,说明上述内容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义务,是否可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是否符合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3 的要求。

1、对赌协议现行有效内容及效力恢复条款


历史上发行人在引入鼎锋汇锦、鼎锋汇信、鼎锋万年青、上官鹏、分享医疗、信健医疗、祺辉投资、勤智投资、汤际瑜、德福投资、磐信投资、红杉商辰、凯辉投资、铧兴志格、华益医疗等投资方(以下合称“财务投资人”)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财务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含有特殊权利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回购权、优先清算权等条款),其中特殊权利条款(回购权)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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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表中的“投资入股时间”指工商变更登记时间、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或发行人将新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时间;


注 2: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鼎锋汇锦、鼎锋汇信已退出,并非发行人现时股东。对于上述对赌协议,鼎锋汇锦、鼎锋汇信已于 2018 年 4 月对外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并就持股期间涉及对赌安排的相关事宜作出书面说明,确认其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违反投资协议中任何有关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情形,且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生效或正在履行中的任何特殊权利条款或类似权利的约定或安排;


注 3:红杉商辰、磐信投资、德福投资、凯辉投资、铧兴志格、华益医疗均为同批次入股的投资人,其对赌条款的实质性内容一致,但对赌主体受股份转让方差异而有所区别,其中雯博投资均为对赌主体之一;


注 4:2017 年 12 月发行人以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分别转增股本,使得股本大幅增加(由5,056.688 万元增至 151,700,640 万元),因此 2018 年以后的投资入股价格(序号 3 至 13)低于 2018 年以前的投资入股价格(序号 1-2)。


为满足本次发行条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已与财务投资人(鼎锋汇锦、鼎锋汇信除外)签署了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

(1)自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日起,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安排及股份回购安排的当事人;

(2)投资协议中的特殊权利条款自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日起均已中止/终止,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被撤回、退回、驳回、失效、否决时将自动恢复;此外,如下 4 名财务投资人在补充协议中进一步约定,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提交之日起特定时间届满之日前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则特殊权利条款亦将自动恢复,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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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就发行人作为对赌安排及股份回购安排当事人之情形,涉及该等情形的全部财务投资人红杉商辰、磐信投资、德福投资、凯辉投资、铧兴志格、华益医疗均在上述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出具确认函,确认其自始无权基于《股份转让协议》中的约定以任何形式向发行人主张回购权或要求发行人承担回购条款项下的回购义务,亦不会对发行人提起要求其承担回购责任的诉讼、仲裁、索赔或权利主张。

2、对赌协议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义务
根据上述约定以及相关财务投资人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的条款已经有效且不可撤销地解除且自始无效,发行人已不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义务的情形。

3、对赌协议不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
对赌协议现行有效内容及效力恢复条款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投资协议中的其他特殊权利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回购权、优先清算权等条款)自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日起均已中止/终止,如果发行人 IPO 完成,该等特殊权利条款将不再恢复,不会对发行人的控制权造成影响;

(2)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股份比例超过 90%,即便发行人未能在前述约定期限内完成发行且触发投资协议财务投资人可行使回购权的情形,基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自有资金、资产、发行人的分红及相关融资安排,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有足够资金回购财务投资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前述特定投资人股份的回购不会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造成影响。

综上,发行人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的条款已经有效且不可撤销地解除,发行人已不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义务的情形;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对赌协议现行有效内容及效力恢复条款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的情形。

4、对赌协议符合《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3 的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

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


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发行人对对赌协议的处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不构成对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具体分析如下:

(1)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根据上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投资方签署的投资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发行人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的条款已经有效且不可撤销地解除,因此发行人已不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2)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如前所述,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对赌协议现行有效内容及效力恢复条款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的情形,具体请见本题之“(一)/3、对赌协议不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所述。

(3)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
根据上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投资方签署的投资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投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与市值挂钩的约定或安排。

(4)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根据上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投资方签署的投资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稳定,实际控制人可继续通过其控股权决定发行人董事会董事的任免,并进一步通过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因此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根据发行人及其现有发行人股东的书面确认,各方对于投资协议的履行及特殊权利条款的中止不存在任何现实的纠纷、争议或潜在的、可预见的纠纷争议,因此不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据上,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的条款已经有效且不可撤销地解除,发行人已不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此外,不存在对赌协议与市值挂钩以及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因此,发行人对对赌协议的处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不构成对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二、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取得了相关方与机构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相关机构股东出具的确认函,查验了协议中涉及回购等特殊权利的相关条款,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对特殊权利条款的中止及恢复对本次发行的影响进行逐项分析。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就发行人作为对赌安排及股份回购安排当事人之情形,涉及该等情形的全部财务投资人红杉商辰、磐信投资、德福投资、凯辉投资、铧兴志格、华益医疗均在上述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出具确认函,确认其自始无权基于《投资协议》中的约定以任何形式向发行人主张回购权或要求发行人承担回购条款项下的回购义务,亦不会对发行人提起要求其承担回购责任的诉讼、仲裁、索赔或权利主张。

据此,发行人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的条款已经有效且不可撤销地解除,发行人已不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此外,不存在对赌协议与市值挂钩以及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因此,发行人对对赌协议的处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不构成对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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