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户函证
(2)保荐人对客户的函证程序存在如下问题:①保荐人报告期内共发出616份客户函证,其中30份回函不符,83份未回函,未见其实施进一步核查、替代程序的底稿记录;②保荐人披露的客户函证结果所依据的统计表来自会计师,与保荐人实际的发函、回函情况不符,保荐人底稿中未见客户函证控制表,也未见保荐人复核会计师函证结果相关程序的记录。
请保荐人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
(3)向客户发出函证、回函、回函不符以及未回函的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说明未对回函不符以及未回函实施进一步核查、替代程序的原因,发行人销售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相关核查证据能否支撑核查结论。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客户主营业务收入函证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客户数量(家) | 905 | 1,370 | 769 | 723 | 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万元) | 20,136.36 | 33,339.48 | 35,299.58 | 28,762.50 | 发函客户数量(家) | 173 | 211 | 175 | 161 | 发函客户金额(万元) | 17,040.38 | 29,576.10 | 30,385.42 | 24,316.24 | 发函客户金额比例 | 84.62% | 88.71% | 86.08% | 84.54% | 回函相符客户数量(家) | 156 | 177 | 142 | 129 | 回函相符客户金额(万元) | 15,289.37 | 25,932.51 | 26,025.44 | 19,965.65 | 回函相符客户金额比例 | 75.93% | 77.78% | 73.73% | 69.42% | 回函不符客户数量(家) | 10 | 10 | 8 | 7 | 回函不符客户金额(万元) | 1,153.45 | 1,885.61 | 1,512.92 | 1,963.08 | 回函不符客户金额比例 | 5.73% | 5.66% | 4.29% | 6.83% | 未回函客户数量(家) | 7 | 24 | 25 | 25 | 未回函客户金额(万元) | 597.57 | 1,757.99 | 2,847.06 | 2,387.51 | 未回函客户金额比例 | 2.97% | 5.27% | 8.07% | 8.30% |
报告期内,项目组针对销售额较大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客户进行发函,未回函和回函不符的函证较少。针对未回函的客户,项目组针对未回函的大额客户进行了检查,抽查了订单、装箱单、报关单、提单、记账凭证、发票、银行回单等;针对回函不符客户,将函证扫描件发送财务人员、业务员,与其一起沟通查找回函不符的原因并记录,同时抽查了相应订单、装箱单、报关单、提单等。替代测试未及时形成纸质底稿,现场督导过程中,项目组及时针对上述替代测试的单据进行打印装订。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准确、完整,相关核查证据可以支撑核查结论。
(4)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函证发函、回函情况不符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未见客户函证控制表及未复核会计师函证结果相关程序的督导结果说明保荐人能否对申报会计师函证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保荐人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一、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函证发函、回函情况不符的原因及合理性
申报以后的函证为双方同时发函,在申报前,会计师于每年年审时进行发函,保荐人于首次申报时一次性函证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3月,因此与保荐人的函证统计表的函证明细出入较大,但整体函证比例、回函比例、回函家数相差较小。此外,由于保荐人与会计师的样本选取不完全一致,同时存在个别客户未同时回函保荐人和会计师的情况,因此回函结果会存在差异。截至目前,财务数据为2021年6月30日的二反回复中,相关的函证比例已经全部更新为保荐机构的函证比例,该问题已经不存在。
二、未见客户函证控制表
项目组未严格按照审计要求编制函证控制表,但编制了回函统计表以便于后期催收函证、统计回函率,回函统计表包含了收件人信息、函证金额、发函单号、是否回函、回函是否相符等信息。
项目组在函证发出后,会根据回函情况编制回函统计表,以便于与企业沟通跟进催收未回函的函证,在不停的沟通反馈中保证了较高的回函比例。在提交质控内核前,项目组统计了回函不符的函证,并将函证扫描件发送企业相关人员,一起沟通查找了回函不符涉及的订单,并在系统中查看了相关订单信息及该客户回款情况。现场督导过程中,项目组首先提交了原有的回函统计表,后续根据现场督导要求完善了客户函证控制表。
三、未复核会计师函证结果
由于在首次申报后的中报、年报更新中,双方均共同沟通发函事宜,在跟进回函的过程中,双方就函证的回函情况与企业保持及时、高频率沟通,并将双方的回函情况统计在同一表格中反馈给企业进行跟进,因此保荐人对于会计师的发函、回函情况比较了解;同时,保荐人和会计师对于客户发函的逻辑相近,均为对销售金额较大客户或应收期末余额较大的客户进行函证,且从函证数据结果来看,保荐人和会计师的函证比例、回函比例、回函家数相差不大。因此,为保证反馈回复函证数据的一致性,二反回复引用了会计师的函证比例进行披露。截至目前,财务数据为2021年6月30日的二反回复中,相关的函证比例已经全部更新为保荐机构的函证比例。
保荐人虽未编制客户函证控制表,但编制了回函统计表,保荐人虽未复核会计师底稿,但因双方在中报、年报更新中均共同沟通发函事宜、同时跟进回函情况,以及考虑会计师的发函逻辑、保荐人自身的函证数据等情况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保荐人可以合理信赖会计师的函证数据,保荐人认为申报会计师函证结果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未复核会计师函证结果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认为保荐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二、供应商函证
(2)保荐人供应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具体情况如下:①对于18份未回函的函证,未见保荐人执行重新发函或其他替代程序的底稿;②对于40份回函不符的函证,未见保荐人执行进一步核查程序的底稿;③3份回函未见底稿,保荐人解释称系因回函原件遗失;④保荐人披露的供应商2017年至2020年的发函、回函比例与函证底稿不符,保荐人解释称前述披露数据系引用会计师的统计结果,但未见其复核会计师函证结果的记录。
请保荐人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
(4)向供应商发出函证、回函、回函不符以及未回函的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以及未对回函不符以及未回函实施进一步核查、替代程序的原因,发行人采购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相关核查证据能否支撑核查结论。
(5)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函证发函、回函情况不符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未见保荐人复核会计师函证结果记录的督导结果说明保荐人能否对申报会计师函证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保荐人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报告期内,保荐人向供应商发出函证、回函、回函不符以及未回函的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当年采购总金额 | 13,827.06 | 22,413.12 | 22,949.87 | 18,487.67 | 发函供应商数量(家) | 78 | 76 | 81 | 81 | 发函供应商金额(万元) | 11,070.42 | 18,027.67 | 20,461.70 | 15,897.72 | 发函供应商金额比例 | 80.06% | 80.43% | 89.16% | 85.99% | 回函相符供应商数量(家) | 69 | 54 | 57 | 57 | 回函相符供应商金额(万元) | 9,032.62 | 13,712.24 | 11,756.96 | 10,883.63 | 回函相符供应商金额比例 | 65.33% | 61.18% | 51.23% | 58.87% | 回函不符供应商数量(家) | 7 | 13 | 16 | 16 | 回函不符供应商金额(万元) | 2,003.09 | 3,659.26 | 6,371.96 | 4,037.71 | 回函不符供应商金额比例 | 14.49% | 16.33% | 27.76% | 21.84% | 未回函供应商数量(家) | 2 | 9 | 8 | 8 | 未回函供应商金额(万元) | 2.88 | 654.11 | 2,285.68 | 967.13 | 未回函供应商金额比例 | 0.02% | 2.92% | 9.96% | 5.23% |
项目组在函证发出后,会根据回函情况编制回函统计表,以便于与企业沟通跟进催收未回函的函证,在不停的沟通反馈中保证了较高的回函比例。在提交质控内核前,项目组统计了回函不符的函证,并将函证扫描件发送企业相关人员,一起沟通查找了回函不符涉及的订单,经核查回函不符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的时间差,针对时间差涉及的订单在系统中查看了相关订单信息及支付该供应商货款情况,并整理了回函不符的说明,截至目前项目组已经将相关单据打印归档。
整体上未回函的比例较低,同时报告期内项目组针对采购进行了循环测试,确认发行人采购环节的内控运行完善、相关单据齐全。因此针对未回函的函证,在系统中查看了订单信息,并通过订单号查看其相应的入库信息、入账信息、付款信息等,截至目前项目组已经将相关单据打印归档。
结合采购循环测试、大额流水支出核查、供应商走访、函证等程序,发行人采购真实、准确、完整,相关核查证据可以支撑核查结论。
(5)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函证发函、回函情况不符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未见保荐人复核会计师函证结果记录的督导结果说明保荐人能否对申报会计师函证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保荐人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一、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函证发函、回函情况不符的原因及合理性 申报以后的函证为双方同时发函,在申报前,会计师于每年年审时进行发函,保荐人于首次申报时一次性函证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3月,因此与保荐人的函证统计表的函证明细存在差异,但整体函证比例、回函比例、回函家数相差较小。此外,由于保荐人与会计师的样本选取不完全一致,同时存在个别客户未同时回函保荐人和会计师的情况,因此回函结果会存在差异。截至目前,财务数据为2021年6月30日的二反回复中,相关的函证比例已经全部更新为保荐机构的函证比例,该问题已经不存在。
二、未复核会计师函证结果 由于在首次申报后的中报、年报更新中,双方均共同沟通发函事宜,在跟进回函的过程中,双方就函证的回函情况与企业保持及时、高频率沟通,并将双方的回函情况统计在同一表格中反馈给企业进行跟进,因此保荐人对于会计师的发函、回函情况比较了解;同时,保荐人和会计师对于客户发函的逻辑相近,均为对采购金额较大供应商或应付期末余额较大的供应商进行函证,但具体选取的发函对象不完全一致;且从函证数据结果来看,会计师函证比例较低。因此,为保证反馈回复函证数据的一致性,二反回复引用了会计师的函证比例进行披露。截至目前,财务数据为2021年6月30日的二反回复中,相关的函证比例已经全部更新为保荐机构的函证比例。
保荐人虽未复核会计师底稿,但因双方在中报、年报更新中均共同沟通发函事宜、同时跟进回函情况,以及考虑会计师的发函逻辑、保荐人自身的函证数据等情况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保荐人可以合理信赖会计师的函证数据,保荐人认为申报会计师函证结果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未复核会计师函证结果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认为保荐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