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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现场督导案例:现场督导后后补采购单,签章与供货单位不一致,入库时间早于送货时间,订单信息存在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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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5 10: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hiyo 于 2022-10-15 10:48 编辑

1 问询问题

现场督导发现

(1)发行人部分采购订单存在后补情形,在 2020 年度抽取的 34 个样本中,11 个样本的采购订单制单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8 日,晚于督导组抽样清单的发送日期。

(2) 1 个样本中的采购订单显示的供货单位为深圳市精欣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但签章却为深圳市威宏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宏志)。威宏志成立于 2016 年 4 月 6 日, 2017 年即成为发行人第六大供应商, 2018 年为发行人第三大供应商。

(3) 46 个入库单的创建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 1 个入库单时间早于送货时间, 2 个入库单日期与送货单日期差异超过 1 个月, 1 个采购付款申请单申请人与审批人为同一人, 3 个送货单中的订单编号或收货数量有涂改痕迹。

(4)保荐人采购穿行测试 42 个样本未见对账单, 39 个样本未见银行回单,5 个样本未见采购订单;供应商走访问卷 1 家未签字, 2 家未见实地拍照, 4 家未见身份证明文件;1 家供应商回函不符未见保荐人核查的底稿;未见保荐人对员工与供应商股东重名予以关注及核查的底稿;发行人将部分原材料存放在第三方仓库,未见保荐人核查的底稿。

请发行人:

(1)说明采购订单后补的原因、采购是否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相关采购是否真实发生。

(2)深圳市精欣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威宏志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供货单位与签章不一致的原因,威宏志成立时间较短即成为发行人重要供应商的原因,发行人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3)说明上述事项(3)中所列情形发生原因,发行人采购及入库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上述事项是否充分关注以及相应的核查过程、核查结论,针对上述事项(4)所列情形说明目前整改情况,并结合现场督导发现事项说明执业质量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说明所履行的依据及结论。

2 问询回复

一、说明采购订单后补的原因、采购是否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相关采购是否真实发生

(一)说明采购订单后补的原因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主要供应商一般签订了框架协议,具体采购订单 2019 年11 月上 SRM 系统(供应商关系管理系统)之前,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一般通过邮件或传真或其他往来形式确认,因采购订单较为频繁,纸质版采购订单一般月中或月末集中由供应商盖章确认邮寄收回后,存档保存。2019 年 11 月上 SRM 系统之后,大部分供应商均在发行人 SRM 系统中拥有账号, 采购订单由系统推送给供应商确认,实现无纸化办公。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于 2021 年 7 月 7 日收到督导组采购测试样本,因采购测试样本较多,涉及单据亦较多。其中,采购订单单据,因 2019 年 11 月上 SRM 系统之前发行人大部分有归档,而 2019 年 11 月上 SRM 系统之后已实现无纸化办公,无纸质版采购订单合同。而督导组采购测试样本覆盖报告期( 2017-2020年), 且根据督导组要求,所有采购测试单据,需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前准备好相关纸质版底稿资料。

因 2019 年 11 月上 SRM 系统之后已实现无纸化办公,无纸质版采购订单合同,为了提供采购测试相关的与供应商之间的采购订单纸质底稿, 部分现场督导采购测试样本订单, 发行人于 SRM 系统打印相关订单后, 由供应商进行了盖章确认作为底稿提供。

发行人因上述情况找供应商后补盖章确认的采购订单,均系真实的采购业务订单,且采购业务均已真实发生。系统采购订单打印出来后,取得供应商盖章,亦是对采购订单真实性的一种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伪造业务单据的情形。

(二)采购是否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相关采购是否真实发生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主要供应商一般签订了框架协议,具体采购订单 2019 年11 月上 SRM 系统之前,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一般通过邮件或传真或其他往来形式确认,因采购订单较为频繁,部分未盖章邮件回传的采购订单, 对应纸质版采购订单一般月中或月末集中找供应商盖章确认邮寄收回后,存档保存。发行人报告期内就采购下单、原材料入库、与供应商对账和付款,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应流程不存在控制上缺陷,实际执行情况整体上较为规范。

2019 年 11 月上 SRM 系统之后,大部分供应商均在发行人 SRM 系统中拥有账号,采购订单由系统推送给供应商确认,实现无纸化办公。由系统推送采购订单,已由发行人与供应商双方确认其有效性。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供应商之间的采购订单均已由双方往来确认, 相关采购业务具有真实的采购物料入库及签收单据。采购物料入库后, 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均定期采购对账, 确认相关应付应收款项债权债务无异议,发行人亦取得了供应商相关采购业务发票,并支付了相关采购货款。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业务是真实、准确的。

公司建立有较为完善的采购及入库内控控制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采购控制程序》《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控制程序》《包装、搬运和储存控制程序》等,同时在将用友系统变更为更先进的 SAP 系统后有了更加完善的管理系统,公司在必要的控制流程上设计了必要的多人复核与审批权限分离及多级审核流程,可以保证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得到有效良好执行。

二、深圳市精欣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威宏志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供货单位与签章不一致的原因,威宏志成立时间较短即成为发行人重要供应商的原因,发行人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一)深圳市精欣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威宏志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供货单位与签章不一致的原因

1、深圳市精欣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威宏志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保荐机构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查询网站查询深圳市精欣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欣隆”)、深圳市威宏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宏志”)的股权结构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精欣隆和威宏志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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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荐机构对精欣隆实际控制人陈俊杰进行补充访谈,陈俊杰确认了精欣隆与威宏志之间不存在受到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相互控制、股东间相互持股、董监高之间互相在对方任职或者互为亲属关系等可能导致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2、供货单位与签章不一致的原因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主要供应商一般签订了框架协议,具体采购订单 2019 年11 月上 SRM 系统之前,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一般通过邮件或传真或其他往来形式确认,因采购订单较为频繁,纸质版采购订单一般月中或月末集中找供应商盖章确认邮寄收回后,存档保存。

1 份采购订单(订单编号 PO190710007,含税金额 2.77 万元)显示的供货单位为精欣隆,但签章却为威宏志。上述采购订单供货单位与签章不一致的具体原因,主要系双方业务员操作失误所致。其中发行人采购业务员,将该张本属于精欣隆的采购订单,与威宏志采购订单错放一起邮寄给到了威宏志,而威宏志相关人员亦未发现该错误采购订单便与其他采购订单一起盖章回给了发行人。经核查上述采购订单、 相关原材料入库单, 核查发行人与精欣隆之间的采购对账单、采购发票等,确认该笔采购订单属于精欣隆。

保荐机构核查了精欣隆与威宏志相关采购业务单据、采购入库单、对账单、采购发票、采购付款情况,并对主要供应商威宏志进行了走访及函证。经核查,相关采购业务是真实的。

(二)威宏志成立时间较短即成为发行人重要供应商的原因,发行人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威宏志成立于 2016 年 4 月 6 日,成立之初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原因:威宏志股东为傅梅育和曾环瑜,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为傅梅育。傅梅育亦是公司原供应商深圳市威利来电子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威利来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0年 6月 28日,现处于吊销或注销状态。公司与深圳市威利来电子有限公司合作始于 2006 年。傅梅育 2016 年成立威宏志后,发行人与原深圳市威利来电子有限公司的机壳及其组件采购业务,逐步转移至威宏志。

其中报告期外最近 5 年(2013 年-2017 年),发行人向深圳市威利来电子有

限公司及威宏志采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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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明上述事项(3)中所列情形发生原因,发行人采购及入库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一)说明上述事项(3)中所列情形发生原因

1、 46 个入库单的创建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

公司的采购入库流程规定:仓管员根据事先已经系统审批的采购订单接收实物、办理入库并提请质检,文员根据订单信息录入实际入库数据信息。文员录入信息并经过仓管员复核相关数据信息无误后,将入库单打印出来再由仓管员手工签字并留存。入库单上打印的审核人实际上是单据打印人,并非是真正的入库单复核人。收料仓管员要对收到的原材料负责,因此入库单复核为收料仓管员的职责。由于当时的用友系统中仓管员没有系统权限,不能在系统中操作签字,只能由文员在仓管员复核无误后将入库单打印出来并由仓管员手工签字确认。

由于公司仓库较为繁忙,因此仓管员与文员都有多人轮班负责。公司收料、领料较多,常常导致入库单的录入与收料仓管员的复核不能同步进行,需要文员先录入,等仓管员空闲时来复核,这会导致录入与复核打印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实际操作中,入库单的录入和打印可能是不同文员完成,也可能正好是同一文员完成。当这两个步骤是同一个文员完成时,就会导致系统和纸质入库单中显示的制单人与审核人(即打印人)是同一文员的名字。

公司的原材料入库操作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且执行了必要的复核程序,系统也通过订单对入库进行必要的限制与管控,因此,该种因系统打印操作不能由仓管员执行而需要文员代为打印导致机打的制单人与审核人(打印人)是同一人的情况并不违反公司的规定,也不构成内控的缺陷。公司上 SAP 系统之后,已不存在制单人和审核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2、 1个入库单时间早于送货时间, 2个入库单日期与送货单日期差异超过 1个月, 3 个送货单中的订单编号或收货数量有涂改痕迹

经核查:

1 个入库单时间早于送货时间,出现这种情况系送货时送货方丢失了原始送货单,应公司要求补充提供时,对方补充的送货单时间晚于实际送货时间所致。由于送货方为公司长期供货单位,因此公司先对材料入库、事后再要求供应商补送货单,而该单位后补的送货单显示时间为实时的打印时间,故因重新打印导致了送货单时间延后。

2 个入库单日期与送货单日期差异超过 1 个月,出现这种情况系供货方提供的原材料实物存在瑕疵,公司要求退回更换。供货方重新送货时,未更新送货单而仍采用了原来的送货单,公司按实际入库时间入库,导致入库单日期与送货单日期存在差异。

3 个送货单中的订单编号或收货数量有涂改痕迹,出现这种情况系送货方在送货时发现送货单中的订单编号或收货数量出现错误会导致无法交货,为图省事送货方对送货单存在错误的地方直接进行了修改,而公司收货仓管员因规范意识不强和疏忽,未要求其重新更换送货单导致的。

以上三种情况,主要系供货方的操作原因及收货的仓管员人员规范意识不强和疏忽,导致公司最后留存的送货单存在瑕疵。对该瑕疵,通过系统对订单入库的控制、多人的共同管理入库操作与复核、原材料的质检程序等可以弥补其瑕疵所产生的影响,对公司的相关内控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同时公司的内控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以上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报告期前期,报告期后期公司已经进一步的规范了采购入库的内部控制,提高了公司采购仓储相关人员的规范意识,以上情况已经得到了杜绝。

3、 1 个采购付款申请单申请人与审批人为同一公司目前推行系统无纸化办公,其当时的用友系统付款审批主要在用友的付款模块中进行。公司通常的原材料款项的支付申请会先由采购部门提交付款申请计划,由财务部门根据付款申请计划安排申请付款。实际的操作由采购会计负责提交付款申请,再由财务主管复核后打印出付款申请单,并提交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签字并付款。在采购会计提交付款申请时,会先在用友系统中生成一个电子的付款申请提交给财务主管审核,在财务主管审核完成后打印生成一张机打的付款申请单,再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签字

出现制表人与审批人为同一人的这份付款申请单是一份用于支付定制机壳采购款的紧急付款申请单,其申请人是公司的财务部长,系该份付款申请由财务部长打印。但当时用友系统默认打印人员就是制表人,因此在打印出的付款申请单上制表人的名字就是实际为复核岗位的财务主管名字。财务部长通过回忆确认当时分管副总经理因公事外出不在公司,又担心付款不及时导致影响公司的正常采购入库和生产,因此分管副总经理在听取财务部长电话汇报后授权财务部长代为签字付款,导致付款申请单上的审批人签字也是财务部长。在事后交分管副总经理补充签字确认时,由于同时拿去签字的文件太多而被遗漏了,导致其未能在付款申请单上留下分管副总审批的书面证据。

上述情况属于非常特殊的紧急情况引起,单据虽然存在瑕疵但相关的内控审批程序还是已经得到了执行,并不会对公司的采购付款内控造成不良影响。公司的内部控制是一个逐步规范的过程,公司已经进一步规范了相关的付款申请、审批、支付程序,以杜绝这种情况的再次出现。此外公司类似情况进行了自查,申报期内未再发现类似情况存在。

(二)公司采购及入库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公司建立有较为完善的采购及入库内控控制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采购控制程序》《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控制程序》《包装、搬运和储存控制程序》等,同时在将用友系统变更为 SAP系统后有了更加完善的管理系统,公司在必要的控制流程上设计了必要的多人复核、审批权限分离及多级审核流程,可以保证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得到有效良好执行。

现场督导检查选取了较多的采购样本,里面存在证据瑕疵的样本只有几个,仅占到全部样本中非常少的部分(小于 5%),其他绝大部分为证据无瑕疵的样本,说明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同时公司的内控程序是一个持续完善的过程,存在证据瑕疵的样本主要为报告期间早期的样本,报告期后期已经杜绝了相关情况的存在,公司采购及入库内部控制措施是健全有效的。

四、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上述事项是否充分关注以及相应的核查过程、核查结论,针对上述事项( 4)所列情形说明目前整改情况,并结合现场督导发现事项说明执业质量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一)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上述事项是否充分关注以及相应的核查过程、核查结论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充分关注到上述事项,履行的主要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如下:

1、主要核查过程

(1) 核查发行人采购订单制单日期为 2021年 7月 8 日的具体样本;向发行人了解上述样本采购订单制单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8 日的原因;取得发行人对上述样本事项原因出具的说明文件;核查了解公司的采购业务模式及公司具体采购业务流程;了解公司采购供应链系统中流程、岗位、人员权限等设置情况;对公司采购业务进行穿行测试;核查了解公司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建设及有效执行情况。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查询网站查询深圳市精欣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威宏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精欣隆相关采购业务单据、采购入库单、对账单、采购发票、采购付款情况,并对主要供应商威宏志进行了走访及函证;核查发行人与威宏志合作历史。

(3)核查 46 个入库单的创建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 1 个入库单时间早于送货时间, 2 个入库单日期与送货单日期差异超过 1 个月, 1 个采购付款申请单申请人与审批人为同一人, 3 个送货单中的订单编号或收货数量有涂改痕迹等的具体背景原因;对存在内控瑕疵的采购入库、付款单据相应的业务实际执行情况再次进行了核查, 核查发行人采购业务有关内控控制管理制度及有效执行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 采购订单后补的原因,主要系 2019 年 11 月上 SRM 系统之后公司已实现无纸化办公,无纸质版采购订单合同。现场督导期间,为了提供采购测试相关的与供应商之间的采购订单纸质底稿,部分现场督导采购测试样本订单,发行人于 SRM 系统打印相关订单后,由供应商进行了补充盖章确认作为底稿提供。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采购及入库内控控制管理制度,公司采购业务内控整体基本有效。

(2)深圳市精欣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威宏志不存在关联关系,采购订单供货单位与签章不一致的具体原因,主要系双方业务员操作失误所致。威宏志成立时间较短即成为发行人重要供应商的原因,为公司原供应商深圳市威利来电子有限公司的机壳及其组件采购业务, 由威宏志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业务转移所致,发行人与之采购业务采购价格公允。

(3) 公司建立有较为完善的采购及入库内控控制管理制度,公司采购业务虽存在少量业务单据瑕疵,但公司采购业务内控整体基本有效。

(二)针对上述事项(4)所列情形说明目前整改情况,并结合现场督导发现事项说明执业质量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1、保荐机构对采购与付款循环穿行测试中 42 个样本未见对账单, 39 个样本未见银行回单, 5 个样本未见采购订单的补充核查及整改情况现场督导前,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采购与付款循环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采购与付款相关的内部控制、 会计科目设置及财务核算流程。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交易明细表,抽取并检查发行人与采购、付款业务相关业务合同、 采购订单、 采购发票等原始单据。

保荐机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对发行人采购与付款循环执行了穿行测试,并已将相关测试核查的工作底稿纳入到保荐工作底稿。

现场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根据要求,重新检查并复核了对发行人采购与付款循环执行穿行测试所选的 261 个测试样本中的全部工作底稿,并对产生上述情形的原因进行补充核查,同时对相关工作底稿进行了整改及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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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荐机构对 1 家供应商回函不符的核查及整改情况

现场督导前,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应付账款等往来款项进行函证,核查发行人相关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准确性。保荐机构结合相关函证回函情况,对供应商回函不符的情况实施了替代核查程序,并已将相关工作底稿纳入到保荐工作底稿,由于保荐机构仅将对富威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不符执行替代测试的情形进行了登记,未再将相关工作底稿打印留存。

现场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已将对富威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不符执行替代程序的相关资料纳入保荐工作底稿,上述事项不影响保荐机构对供应商函证程序的整体有效性。

4、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员工与供应商股东重名情况的核查及整改情况

现场督导前,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员工兰宇、林静、文丹、王涛与供应商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穿透后的自然人股东重名事项进行了核查,但仅保留了对上述事项核查的电子工作底稿,未及时将对上述核查事项所涉纸质工作底稿纳入保荐工作底稿。

现场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经核查,上述重名员工与发行人供应商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保荐机构已将补充核查的工作底稿重新纳入保荐工作底稿,上述事项不影响保荐机构对相关核查程序的整体有效性。

5、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将部分原材料存放在第三方仓库的核查及整改情况

现场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根据要求,对发行人临时存放于湖南齐亮模具有限公司的少部分存货重新执行了补充核查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将部分原材料临时存放于湖南奇亮模具有限公司的原因为发行人生产厂区离湖南奇亮模具有限公司较近,在部分进货的高峰期,为便利部分购进存货的装卸及入库,发行人存在将少部分存货临时存放于湖南奇亮模具有限公司的情形。发行人已与湖南齐亮模具有限公司就临时存放原材料事项签订了协议,且上述存货存放情形具有偶然性、临时性。发行人存放于湖南齐亮模具有限公司的原材料运行良好,并无物资丢失,损毁等情况, 发行人关于存放在湖南奇亮模具有限公司的存货管理在内部控制上不存在重大缺陷。

综上,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将部分原材料存放在第三方仓库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将相关核查工作底稿纳入到保荐工作底稿,核查程序充分、到位。

6、结合现场督导发现事项说明执业质量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已根据要求,对上述事项实施了补充核查,并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整改,同时已对保荐工作底稿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上述事项不影响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核查程序整体的有效性,保荐机构执业质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

五、请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说明所履行的依据及结论

(一)保荐机构质量把关工作及相关结论

为加强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管理、确保执业质量,保荐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问核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根据相关内控制度,保荐机构质控、内核部门履行的相关程序及结论如下:

1、保荐机构质控、内核部门履行的内部程序

(1)了解发行人采购模式及业务流程;了解 SRM 系统运行情况;了解发行人采购与付款循环内控设计及执行情况;了解采购订单后补原因;获取后补纸质订单并与 SRM 系统订单进行比对;复核后补订单对应的穿行测试底稿;获取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报告;

(2)复核项目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查询网站查询精欣隆和威宏志的股权结构及董监高情况;复核项目组对精欣隆的访谈记录;了解样本签章不一致的原因;复核样本对应的穿行测试底稿;

(3)了解发行人与威宏志的合作历史,了解威宏志成立时间较短即成为发行人重要供应商的原因;复核项目组执行的采购环节比价测试底稿;

(4)了解 46 个入库单的创建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 1 个入库单时间早于送货时间, 2 个入库单日期与送货单日期差异超过 1 个月, 1 个采购付款申请单申
请人与审批人为同一人, 3个送货单中的订单编号或收货数量有涂改痕迹的具体原因;复核项目组执行的采购与付款循环穿行测试底稿;获取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报告;

(5)复核项目组对于现场督导提及问题的穿行测试底稿、走访底稿、函证底稿、关联关系核查底稿、第三方仓库核查底稿的补充核查及整改完善情况;

2、保荐机构质控、内核部门结论

经核查,项目组所执行核查程序及获取的底稿能够支持其发表的结论如下:

(1)公司建立有较为完善的采购及入库内控控制管理制度,公司采购业务内控整体基本有效。

(2)深圳市精欣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威宏志不存在关联关系,采购订单供货单位与签章不一致的具体原因,主要系双方业务员操作失误所致。威宏志成立时间较短即成为发行人重要供应商的原因,为公司原供应商深圳市威利来电子有限公司的机壳及其组件采购业务,由威宏志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业务转移所致,发行人与之采购业务采购价格公允。

(3)公司建立有较为完善的采购及入库内控控制管理制度,公司采购业务虽存在少量业务单据瑕疵,但公司采购业务内控整体基本有效。

(二)申报会计师质量把关工作及相关结论

1、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针对项目组对上述事项的核查工作,执行了以下质量控制工作:

(1)查阅了采购订单后补情形的说明。

(2)查阅了供货单位与签章不一致、威宏志成立时间较短即成为公司重要供应商的相关底稿,包括:精欣隆入库单,对精欣隆的访谈记录,以及威宏志、深圳市威利来电子有限公司的工商查询截图。

(3)查阅了入库单创建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入库单时间早于送货时间、入库单日期与送货单日期差异超过 1 个月、采购付款申请单申请人与审批人为同一人、送货单中的订单编号或收货数量有涂改痕迹的相关情况说明。

2、通过执行上述质量控制工作,申报会计师质量控制部门得出以下结论:

项目组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上述事项的真实性进行了核查,项目组执行的核查工作充分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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