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hiyo 于 2022-10-15 11:17 编辑
问题 7 关于保荐人对发行人收入的核查情况
现场督导发现:
( 1 )保荐人底稿中统计的物流情况,与督导组抽查的部分细节测试样本所显示的物流情况不符,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物流模式分类情况”不准确。
( 2 )督导组抽查的 265 个销售细节测试样本中,存在 199 个样本发行人无法提供物流凭证(包括委托第三方配送协议、单据或发行人内部出车记录),也无法证明相关货物为客户自提,或者物流单信息与订单、出库单信息无法对应,占比 75.09% ,导致难以准确核查相关销售的物流情况;
( 3 )与保荐人“主营业务收入按物流模式分类情况”底稿对比,按照保荐人解释的无物流单即统计为上门自提的假设,保荐人底稿中统计的情况与督导组抽查的部分销售细节测试样本的相关单据显示的物流模式不符,包括:①未提供物流单但保荐人统计为委托第三方物流送货或送货上门;②已提供的物流单联系人 / 收货人非客户本人,也无证据证明物流单卸货联系人 / 收货人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③已提供的物流单记载的货物数量少于保荐人统计的该订单下委托第三方物流送货或送货上门的数量,保荐人统计不准确;④已提供的物流单记载的货物数量多于保荐人统计的该订单下委托第三方物流送货或送货上门的数量,也无证据证明物流单下的货物数量与多个订单如何一一对应,无法核对保荐人统计是否正确等。在督导组抽查的 265 个销售细节测试样本中, 139 个样本存在上述情况,占样本总数的 52.45% 。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 1 )相关销售细节测试样本缺乏物流凭证,或者物流单信息与订单、出库单信息无法对应的原因及合理性;
( 2 )重新统计后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物流模式分类情况”;
( 3 )无物流相关单据支撑而统计为自提的收入金额及其占总收入比例,对应的外部证据情况;
( 4 )单据签收人并非客户本人对应的收入与占比,该部分签收人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证明该关系的外部证据情况;无法证明签收人与客户关系的,请说明对应的收入金额及占比。
请保荐人核查并补充说明:
针对重新统计后的,保荐人对“委托第三方物流送货”“上门自提”“送货上门”分别的核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何确认相关客户已真实收到货物及其依据;发行人重新统计后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物流模式分类情况”的准确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的内核或质控部门就项目团队执行的程序、获取的证据,发表的核查结论进行复核,说明相关结论是否具备充分、客观的证据予以支持,结论是否清晰、准确,项目团队是否客观谨慎、勤勉尽责。
【发行人回复】
相关销售细节测试样本缺乏物流凭证,或者物流单信息与订单、出库一、单信息无法对应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由于订货量差异、区域差异、时间差异等因素影响,按照单一销售订单单一发货的模式不具备经济性,因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根据客户的订单情况,考虑发货区域,采取汇总销售订单统一运输,月末与物流公司统一结账的模式。因此公司的销售订单与物流单据并非一一匹配。为了确认运输费用的准确性,公司月末结账前需要由库管员、业务员双重复核当月发货明细,运输公司需要根据司机签字确认的物流单据,统计后并与公司的发货明细进行核对,无误后双方结算并开票。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在初次执行销售细节测试时,发现公司的销售订单与物流单出现多笔订单合并运输及单一订单部分由公司调拨配送、部分由客户自提的情形,导致销售订单与物流单据难以直接一一匹配,因此实际执行时未对销售订单与物流单据一一匹配进行核查,而是对运输费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的运输费用明细表,通过运输费用与饲料、母雏销售量的匹配性,分析各期单位运费及其变动的合理性;
2、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销售与运输费用的匹配情况,对比分析公司产品单位运输费用变动的合理性,与行业数据是否相符;
3、获取并检查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运输协议,抽查重要主体报告期运输费凭证、发票、运输明细及支付回单等,核实公司运输费用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同时,选取前5大运输公司进行发函,确认公司汇总运输物流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各报告期的饲料业务、蛋鸡育种业务运费与销售量匹配,符合公司的经营情况,相较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异常。
现场督导后,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已对销售细节测试进行了物流凭证的补充核查。在核查范围内,统计为委托第三方物流送货和公司送货上门收入均有相关的物流单据或自有车辆费用报销单据支撑。
重新统计后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物流模式分类情况”;二、重新统计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运输方式分类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运输方式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委托第三方 物流送货 | 16,554.07 | 55.76% | 28,352.15 | 51.71% | 16,796.05 | 32.74% | 17,851.49 | 39.10% | 上门自提 | 9,338.60 | 31.46% | 21,218.79 | 38.70% | 24,971.34 | 48.67% | 18,725.50 | 41.02% | 送货上门 | 3,750.94 | 12.63% | 5,205.24 | 9.49% | 9,444.08 | 18.41% | 9,037.20 | 19.80% | 不适用 | 44.39 | 0.15% | 49.97 | 0.09% | 96.46 | 0.19% | 37.49 | 0.08% | 合计 | 29,687.99 | 100.00% | 54,826.14 | 100.00% | 51,307.93 | 100.00% | 45,651.68 | 100.00% |
注:物流模式中“不适用”的均为服务费收入
无物流相关单据支撑而统计为自提的收入金额及其占总收入比例,对三、应的外部证据情况;
客户自提的情况下,公司直接在仓库或厂区将货物交给客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客户提取货物后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客户指定第三方取货的则由客户委托的第三方提取货物后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送达后由客户在回执单上签字作为收货人签收)。
经重新统计后,无证明单据支撑而统计为自提的收入金额为0,客户自提在单据留痕上均只有客户签收的回执单,2018年至2021年1-6月,客户自提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725.50万元、24,971.34万元、21,218.79万元和9,338.60万元,占比分别为41.02%、48.67%、38.70%和31.46%。
单据签收人并非客户本人对应的收入与占比,该部分签收人与客户之四、
间的关系,证明该关系的外部证据情况;无法证明签收人与客户关系的,请说明对应的收入金额及占比。
客户自提的主体存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本人、亲属、业务员、司机等多方的情形,均为发行人与客户沟通协商后能够有效确认的提货方。在公司的客户接收货物过程中,客户本人签收为最主要的情形。除客户本人签收外,还存在经销商委托终端客户签收、客户委托员工、亲属等代签收的情况,该类情形下公司一般要求客户本人向公司出具委托收货说明方可正常发货。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在执行细节测试时,通过检查委托收货说明或访谈的方式来核实签收人与客户的关系,具体统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30,237.09 | 55,775.44 | 53,126.70 | 46,609.98 | 细节测试金额 | 21,941.37 | 39,064.10 | 37,205.18 | 28,043.69 | 其中:客户本人签收 | 17,611.70 | 33,245.65 | 30,132.28 | 23,868.57 | 非客户本人签收,能证明签收人与客户关系 | 4,329.67 | 5,818.45 | 7,072.90 | 4,175.12 | 非客户本人签收,不能证明签收人与客户关系 | - | - | - | - | 细节测试占比 | 72.56% | 70.04% | 70.03% | 60.17% | 细节测试中非客户本人签收的收入占细节测试总 额比例 | 20.83% | 15.86% | 21.07% | 15.55% |
经核查,单据签收人非客户本人的,公司均能提供委托收货说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证明签收人与客户关系。
【中介机构回复】 请保荐人核查并补充说明针对重新统计后的,保荐人对“委托第三方一、物流送货”“上门自提”“送货上门”分别的核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何确认相关客户已真实收到货物及其依据;发行人重新统计后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物流模式分类情况”的准确性。 报告期内,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委托第三方物流送货、上门自提、送货上门三种方式实现的销售收入核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运输方式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金额 | 收入 占比 | 金额 | 收入 占比 | 金额 | 收入 占比 | 金额 | 收入 占比 | 委托第三方 物流送货 | 12,101.00 | 40.02% | 18,971.85 | 34.01% | 10,913.47 | 20.54% | 11,265.13 | 24.17% | 上门自提 | 7,296.52 | 24.13% | 16,713.06 | 29.96% | 20,835.96 | 39.22% | 12,740.56 | 27.33% | 送货上门 | 2,543.82 | 8.41% | 3,379.18 | 6.06% | 5,455.77 | 10.27% | 4,038.10 | 8.66% | 合计 | 21,941.34 | 72.56% | 39,064.09 | 70.04% | 37,205.20 | 70.03% | 28,043.79 | 60.17% |
针对上门自提,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检查了客户是否在出库单上签字或盖章,签收人是否为客户本人或客户授权的对象。
针对委托第三方物流送货,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检查了委托运输协议、客户签字或盖章的收货回执,了解双方合作的实际情况,抽查重要主体报告期运输费凭证、发票、运输明细及支付回单等。
针对公司送货上门的,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检查了发货单上是否有公司司机的签字及客户的签字或盖章,抽查了相关费用相关的发票、支付凭证等支持性文件。
此外,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还分析了运输费用与饲料、母雏销售量的匹配性,分析各期单位运费及其变动的合理性;同时,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销售与运输费用的匹配情况,对比分析公司产品单位运输费用变动的合理性,与行业数据是否相符。
经核查,公司重新统计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物流模式分类情况”中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物流配送方式,取得并查阅公司报告期销售收入按送货上门、客户自提、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的统计表,选取前5大运输公司进行发函,确认公司汇总运输物流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取得并汇总司机车辆行程单、送货回执单,统计公司送货上门的销售收入情况;取得公司运费台账,汇总配货协议、物流单,统计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送货的情况;汇总并统计公司客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签收的发货单数据,统计客户自提情况;将三种配送方式统计表与公司的统计表进行比对。
3、对销售细节测试部分补充核查物流凭证,针对委托第三方物流送货,检查委托运输协议、核对运输协议上的收货人、运输数量与统计表上的客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和数量是否一致,抽查重要主体报告期运输费凭证、发票、运输明细及支付回单等;针对公司送货上门的,抽查相关费用的发票、支付凭证等支持性文件。
4、获取公司运输费用明细表,分析运输费用与饲料、母雏销售量的匹配性,分析各期单位运费及其变动的合理性;同时,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销售与运输费用的匹配情况,对比分析公司产品单位运输费用变动的合理性,与行业数据是否相符。
5、对公司运输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核查运输费用是否存在跨期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经对销售细节测试样本的物流凭证进行补充核查,公司物流单信息与销售订单和出库单信息可以一一对应。
2、公司已补充说明重新统计后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物流模式分类情况”,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3、经重新统计后,无证明单据支撑而统计为自提的收入金额为0,客户自提模式对应的销售具有合理的外部证据。
4、公司已补充说明单据签收人非客户本人对应的收入与占比;公司存在经销商委托终端客户签收、客户委托员工、亲属等代签收等情况,该类情形下公司一般要求客户本人向公司出具委托收货说明方可正常发货,不存在无法证明签收人与客户关系的收入。
5、我们已对重新统计后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物流模式分类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的内核或质控部门就项目团队执行的程序、获二、
取的证据,发表的核查结论进行复核,说明相关结论是否具备充分、客观的证据予以支持,结论是否清晰、准确,项目团队是否客观谨慎、勤勉尽责。
(一)保荐机构质控部门复核意见 复核程序 1、
保荐人质控部门执行了如下复核程序:
(1)查阅公司报告期销售收入按送货上门、客户自提、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的统计表,查阅前5大运输公司回函,复核公司汇总运输物流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抽查司机车辆行程单、送货回执单,复核公司送货上门的销售收入情况;查阅公司运费台账,抽查配货协议、物流单,复核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送货的情况;查阅公司客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签收的发货单数据,复核客户自提情况。
(3)复核公司销售细节测试及运输费用截止性测试底稿,抽查物流凭证。
(4)查阅公司运输费用明细表,复核运输费用与饲料、母雏销售量的匹配性,复核各期单位运费及其变动的合理性。
复核意见 2、
经复核,保荐人质控部门认为:项目团队执行的程序适当、获取的证据充分,相关结论具备充分、客观的证据予以支持,结论清晰准确,项目团队客观谨慎、勤勉尽责。
(二)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复核意见 经复核,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认为:项目团队已遵循客观谨慎、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施了充分恰当的核查及审计程序,相关结论具备充分、客观的证据予以支持,结论清晰、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