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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倒在这个小问题上:股权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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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5 13: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hiyo 于 2022-10-15 13:23 编辑

问题一:申报材料及现场督导相关情况显示:

(一)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立勤投资、睿赣合伙、立鸿合伙分别持有发行人 37.07% 、 4.44% 、 4.44% 的股份,其中立勤投资、睿赣合伙由谢祖华控制,发行人员工股东刘志优、王瑞春、雷芳燕通过立勤投资分别间接持有发行人7.61% 、 6.98% 、 3.25% 的股份;立鸿合伙由发行人员工股东周金梅控制,周金梅、黄丹通过立鸿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 1.66% 、 1.53% 的股份;

(二)刘志优于 2011 年 5 月、 2012 年 5 月入股发行人的资金来源于实际控制人谢祖华,但申报材料未说明刘志优上述出资款来源于谢祖华的金额及比例,以及刘志优历次出资对应的资金流转情况(包括谢祖华相关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下同);

(三)刘志优、王瑞春于 2015 年 8 月对发行人增资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实际控制人谢祖华,但申报材料未说明具体资金流转情况;

(四)关于刘志优、王瑞春与发行人及谢祖华之间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论证的主要依据为 “ 按实际持股比例分红 ”“ 通过立勤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为此缴纳大额的个人所得税,股份锁定期变成上市后 3 年 ” ;

(五)发行人员工股东雷芳燕于 2015 年 8 月对发行人的增资资金全部来源于谢祖华,但申报材料未说明相关资金的流转情况,以及雷芳燕与发行人及谢祖华之间是否存在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六) 2020 年 4 月,周金梅、黄丹向谢祖华支付的股权受让款 425.89 万元、 363.85 万元均来源于谢祖华,针对上述款项,谢祖华、周金梅、黄丹于 2021 年 3 月补充签署借款协议,目前尚未偿还;发行人认定 “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谢祖华与周金梅、黄丹之间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 ;

(七) 2017 年 11 月发行人分红后,刘志优等 8 名员工股东同一天向谢祖华银行账户存入现金 8 笔共计 172.52 万元系其他股东支付给谢祖华激励股份的补偿款; 2018 年 4 月,刘志优等 11 名员工股东向实际控制人谢祖华转账共计 262.60 万元系退回 2017 年部分分红款,而后谢祖华将上述人员转账退回金额取现后交给上述人员,上述人员将现金存现;关于上述员工股东与发行人及谢祖华之间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论证的主要依据为 “ 按实际持股比例分红 ”“ 通过立勤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为此缴纳大额的个人所得税,股份锁定期变成上市后 3 年 ” 。

请发行人:

(一)逐一详细说明前述主体入股的具体资金流转情况,并逐一说明该等资金流转安排及分红款流转安排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结合上述复杂的入股资金流转安排及分红款流转安排,逐一说明是否取得充分证据论证相关主体之间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说明周金梅、黄丹在对保荐人的现场督导后与谢祖华补签借款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借款协议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特殊权利义务的约定条款(如将款项偿还与股权处理进行绑定),目前尚未偿还借款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认定 “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谢祖华与周金梅、黄丹之间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 的依据是否充分、有效;

(三)说明发行人员工股东所得分红返还谢祖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相关的协议或者会议记录等辅助证据,分红返还是否属于偶发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谢祖华与员工股东之间是否对将来的股权分红款存在特殊协定;

(四)说明发行人各员工股东直接或间接通过立鸿合伙、立勤投资、睿赣合伙行使表决权的具体情况;员工股东是否享有其所持股份对应表决权及其证据;立鸿合伙、立勤投资、睿赣合伙内部是否存在关于发行人股权转让、股权退出的相关约定以及股权管理机制,以及员工股东是否存在特殊的退出机制,请提供直接、明确、具体的证据,并请说明相关约定及机制的具体内容;

(五)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股东入股资金来自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六)说明补签前述借款协议前认定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代持的相关核查过程是否完备,核查结论依据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全面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具体说明对上述事项所采取的核查过程、方式、依据和结论。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的质控和内核部门说明对上述问题所采取的复核程序、获取的证据、相关复核意见,及在复核过程中是否对相关事项予以充分关注。

答复:……

(七)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的质控和内核部门说明对上述问题所采取的复核程序、获取的证据、相关复核意见,及在复核过程中是否对相关事项予以充分关注

1、保荐人内控部门所采取的复核程序

(1)针对周金梅、黄丹股权激励事项,质控内核部门采取了以下复核程序:


①查阅项目组与谢祖华、周金梅、黄丹、杨海源的访谈记录;

②查阅发行人销售业绩统计表;

③查阅2021年5月立鸿合伙分红明细;

④查阅周金梅、黄丹2021年5月立鸿合伙分红收款凭证;

⑤查阅周金梅、黄丹与谢祖华签署的借款协议;

⑥查阅周金梅、黄丹2021年5月向谢祖华还款凭证。

(2)针对刘志优出资相关事项,质控内核部门采取了以下复核程序:


①查阅项目组与谢祖华、刘志优的访谈记录;

②查阅刘志优历次出资凭证;

③向项目组询问2010年3月、2011年5月刘志优现金增资资金来源、认定来自谢祖华的依据;

④向项目组询问2012年5月增资背景、资金来源于第三方的原因、资金流转路径、谢祖华向发行人还款情况;

⑤查阅发行人向第三方付款凭证;

⑥查阅谢祖华还款清单、还款凭证;

⑦查阅谢祖华、发行人关于2012年5月增资相关情况的确认函;

⑧查阅2015年8月刘志优借款出资的流水记录;

⑨向项目组询问刘志优2015年8月增资借款归还情况、无银行流水记录的原因、认定借款已归还的依据。

(3)针对雷芳燕、王瑞春出资相关事项,质控内核部门采取了以下复核程序:


①查阅项目组与谢祖华、雷芳燕、王瑞春的访谈记录;

②查阅2015年8月王瑞春、雷芳燕向谢祖华借款出资的流水记录;

③向项目组询问王瑞春、雷芳燕2015年8月增资借款归还情况、无银行流水记录的原因、认定借款已归还的依据。

(4)针对分红退回事项,质控内核部门采取了以下复核程序:



①查阅项目组与谢祖华的访谈记录;

②查阅刘志优等11名股东关于分红退回的确认函。

(5)针对员工股东表决权行使情况、股权转让/退出机制,质控内核部门采取了以下复核程序:


①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②查阅立鸿合伙、睿赣合伙、立勤投资合伙协议;

③查阅立鸿合伙、睿赣合伙、立勤投资合伙决议;

④查阅立鸿合伙、睿赣合伙、立勤投资员工持股协议。

2、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获取的证据

(1)针对周金梅、黄丹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质控内核部门获取了项目组提供的以下资料:


①项目组与谢祖华、周金梅、黄丹、杨海源的访谈记录;

②发行人《销售额统计排名表》;

③立鸿合伙2021年5月分红银行流水;

④周金梅、黄丹2021年5月立鸿合伙分红收款凭证;

⑤周金梅、黄丹分别与谢祖华签署的《借款合同》;

⑥周金梅、黄丹2021年5月对谢祖华还款凭证。

(2)针对刘志优股权相关事项,质控内核部门获取了项目组提供的以下资料:


①项目组与谢祖华、刘志优访谈记录;

②刘志优历次出资凭证;

③发行人向第三方付款凭证;

④谢祖华还款清单、还款凭证;

⑤谢祖华、发行人关于2012年5月增资相关情况的确认函;

⑥2015年8月刘志优向谢祖华借款出资的银行流水。

(3)针对雷芳燕、王瑞春股权相关事项,质控内核部门获取了项目组提供的以下资料:


①项目组与谢祖华、雷芳燕、王瑞春的访谈记录;

②2015年8月王瑞春、雷芳燕向谢祖华借款出资的流水记录。

(4)针对分红退回事项,质控内核部门获取了项目组提供的以下资料:


①项目组与谢祖华的访谈记录;

②刘志优等11名股东关于分红退回的《确认函》。

(5)针对表决权行使情况、员工股东股权转让/退出机制,质控内核部门获取了项目组提供的以下资料:


①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②立鸿合伙、睿赣合伙、立勤投资合伙协议;

③立鸿合伙、睿赣合伙、立勤投资合伙决议;

④立鸿合伙、睿赣合伙、立勤投资员工持股协议。

3、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复核意见及在复核过程中对相关事项是否予以充分关注

质控内核部门在复核过程中,对股权激励份额与销售业绩的对应关系、2012年5月增资资金的流转情况、谢祖华对发行人的还款情况、刘志优、王瑞春、雷芳燕对谢祖华的还款情况等进行了重点关注,质控内核部门复核后提出复核意见,要求项目组补充核查、并完善问询函回复。

4、发行人律师内核意见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及金杜律所《证券业务手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纸质工作底稿指引》等风控制度要求,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事项,内核部门对项目组编制的历次相关查验计划、工作底稿进行了检查、复核,对项目组拟定的相关法律意见进行了审核,并与项目组进行了多轮书面及电话沟通,经内核小组内部讨论,同意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履行了必要、充分的内核程序后,内核部门认为项目组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就发行人第五轮《审核问询函》事项1“关于股份权属清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充分的核查程序,对于缺乏书面凭证或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相关情况,采取了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相关工作底稿完整、齐备,所发表的法律意见适当,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问题二、关于业绩下滑

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基于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以及综合考虑新冠疫情对短期经营的影响, 2021 年 1-6 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60,047.78 万元,相比 2020 年同期上升了 9.79% 。受 2021 年上半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下行以及原材料、人工成本上升等影响, 2021 年 1-6 月公司毛利率有所下降,从而导致公司净利润率也有所下降。 2021 年 1-6 月公司预计实现的净利润为 7,335.16 万元,相比 2020 年同期下降了 29.70% 。预计 2021 年全年发行人实现的营业收入约为 120,000 万元至 130,000 万元,预计实现的净利润约为 16,000 万元至 18,000 万元,毛利率和净利润率略有下降,但盈利水平与 2020 年基本持平。

请发行人说明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是否一致,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是否仍处于正常状态,说明主要经营状况与财务信息,以及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情况,同时充分揭示业绩变动或下滑的风险及其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就经营业绩下滑是否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详细分析发行人业绩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明确说明业绩预计的基础及依据,核查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报表项目有无异常变化,是否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影响因素,并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问题三、关于股份支付

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一)自艾格斯特设立至今,除钟小东于 2014 年 7 月艾格斯特设立时出资中的 20 万元为自有资金外,钟小东、苏涛于 2016 年 1 月及 2016 年 7 月的增资款 134 万元、 230 万元均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谢祖华提供的资金支持;

(二) 2016 年 12 月,基于民爆有限上市规划及优化艾格斯特股权结构的考虑,决定将苏涛和钟小东持有的艾格斯特股权上翻到民爆有限,具体操作方式为:民爆有限按照 1 元 / 股的价格以现金方式分别受让苏涛、钟小东持有的艾格斯特 5.75% 、 3.85% 股权,随后苏涛、钟小东分别按照 1 元 / 股的价格以现金方式向民爆有限进行增资。上述股权上翻完成后,艾格斯特成为民爆有限的全资子公司,苏涛、钟小东分别直接持有民爆有限 4.60% 、 3.10% 的股权。本次股权上翻系参考 2016 年 10 月末民爆有限和艾格斯特净资产进行折算;

(三)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睿赣合伙及立鸿合伙的合伙协议、持股协议对各平台全体员工股东履行了一致的约定,仅员工自愿签署的承诺函根据持股平台不同,分别约定了员工股东持有财产份额的期限(睿赣合伙为 3 年,立鸿合伙为 1 年),激励对象承诺 5 年的服务期。

请发行人:

(一)结合苏涛、钟小东持有艾格斯特部分股权的出资款来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谢祖华、艾格斯特股权存在上翻的事项,说明股权上翻按照民爆有限和艾格斯特净资产进行折算的原因,民爆有限和艾格斯特净资产定价的公允性,无偿赠与的行为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测算股份支付的金额和影响;

(二)说明发行人股权激励对象承诺 5 年的服务期的情形下,发行人按照一次性计提股权激励费用的合规性和对应的会计准则的具体依据,市场上是否存在同类案例,测算按照服务期分摊股权激励费用对报告期各期业绩的具体影响。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审慎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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