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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发现,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安全生产的实际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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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5 14: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二十三、关于发行人律师执业质量

现场检查发现,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安全生产的实际发生情况,发行人律师未结合发行人业务经营特点进行充分说明,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进行核查说明。

(1) 说明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执业质量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本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 说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整改情况,按照本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2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进行核查并完善相关申请文件。

回复:

一、发行人律师说明

(一)未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安全生产的实际发生情况的

原因及合理性,执业质量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如本审核问询函“问题十、关于安全生产”部分所述,基于发行人业务经营特点,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发生多起工伤事故的情况,就该等情况,发行人律师进行了 如下核查工作:

(1)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相关赔偿 资料;

(2)核查了发行人制定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3)对发行人安全生产负责 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对员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方面采取 的措施、报告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情况以及是否因安全生产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纠纷、发行人就减少工伤事故采取的措施等事项;

(4)对发行人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相关法 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的情形;

(5)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 行人及子公司出具的合规证明;

(6)通过公开渠道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因生产安全 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的主要类型为轻伤事故,未发生人员伤亡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且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安全生产相关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情况。

在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充分查验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已在

《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发表了“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明确意见,并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披露了法律意见书必备内容,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不存在重大遗漏,执业质量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整改情况

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发行人律师在后续核查过程中,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2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等文件的要求进行充分核查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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