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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资产收购不构成业务,不属于“业务重组”的理由及IPO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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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5 22: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innie 于 2022-10-15 22:42 编辑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拟由子公司济南比亚迪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半导体)实施功率半导体产能建设项目,资产收购交易规模合计约为 49 亿元。第二轮问询已关注本次资产收购是否构成业务重组,是否导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称,本次交易标的不构成业务,不属于“业务重组”。

(2)发行人预计济南项目产能自 2022 年 1 月的月产 0.8 万片将逐步提升到 12 月2.2 万片,全年产量预计能够达到 20 万片。

请发行人:

(1)结合本次交易实质、市场同类案例处理方式等,进一步说明相关资产收购事项是否属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36 规定的“业务重组”,收购的相关资产是否属于“经营性资产”。

(2)说明济南半导体项目实施后,新增产能的主要计划供应对象,是否会导致关联交易规模及比例进一步扩大,是否对发行人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结合发行人 8 英寸技术工艺、人员储备情况,说明济南项目产能爬坡预计合理性,是否存在研发及生产人员不足、关键工艺节点研发不足、产能爬坡不及预期等风险。

(4)结合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退坡等因素的影响,说明发行人新增产能是否存在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本次交易实质、市场同类案例处理方式等,进一步说明相关资产收购事项是否属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36 规定的“业务重组”,收购的相关资产是否属于“经营性资产”。


1、本次交易的实质


2021 年以来,全球车规级半导体产能紧缺持续发酵,芯片价格持续上涨,供货周期延长,同时,2021 年下半年以来,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爆发,2021 年全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达到 354.5 万辆和 352.1 万辆,同比增长均为 1.6 倍,使得上游车规级半导体产能日益紧迫。同时,公司第一大客户比亚迪集团,其 2021 年新能源汽车累计销量为 60.38 万辆,同比增长 218.30%。此外,中国乘联会于近期将 2022 年中国新能源乘用车销量预测由 480 万辆调高至 550 万辆,预期较 2021 年同比增长约 68%。面对旺盛的市场需求,比亚迪半导体的晶圆产能缺口日益显著,公司功率半导体的晶圆制造产能仅能配套 40 万辆新能源汽车的需求,不能满足未来新能源汽车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为增强车规级功率半导体的自主可控能力,满足下游市场快速增长的需求,发行人决定新建晶圆加工产线,扩大功率半导体晶圆制造产能。


晶圆制造设备供应方面,由于多数国际主流半导体设备厂商将研发及生产资源更多的投入在 12 英寸设备,已停止或减少 8 英寸晶圆设备的生产,导致了短期内,全球晶圆厂新增 8 英寸晶圆产能的主要方式为购买二手设备或提升现有产线生产效率,8 英寸晶圆二手设备在市场上也处于供不应求状态。发行人本次购买的晶圆制造设备不具备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评估、论证程序的条件,未达到可生产状态,依托发行人在功率半导体领域所积累丰富的 IDM 制造经验优势,经与该设备所有方济南经纪协商一致,于 2021年9月2日,双方正式签署协议,济南经纪将其拥有的相关晶圆制造设备出售给发行人。

同时,为尽快推进晶圆制造产线的建设,发行人决定于济南设立子公司济南半导体,并由济南半导体负责新增晶圆制造产线的建设和运营工作。济南半导体成立后,于 2021年 11 月 25 日,正式与济南富元签署协议,购买其所拥有的土地、厂房及配套设施,作为济南半导体的晶圆制造厂房。

所以,本次交易的实质是发行人为满足快速增长的下游需求,新建晶圆制造产线的设备采购与厂房构建,是发行人核心主营业务的进一步扩产。本次资产购买及晶圆制造产线建设完成后,将极大提升发行人晶圆制造环节的自主可控能力,保障发行人晶圆制造产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济南半导体功率半导体产能建设项目预计满产后将新增晶圆36 万片产能,对应可以配套新能源汽车约 90 万辆,将提升发行人晶圆的稳定供应能力,有效防御供应链价格和供货周期波动,助力发行人抓住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机遇,保障核心业务的健康、稳健发展。

2、市场同类案例的处理方式

经检索公开披露信息,与发行人上述资产购买行为类似的案例情况,相关首发企业或上市公司均作为资产购买或日常经营活动披露,未将该等类似行为界定为业务重组,具体情况如下:

(1)爱玛科技(603529.SH,2021 年 6 月 15 日上市)主板 IPO 项目

爱玛科技于 IPO 审核期间,根据公开披露的《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问题 25,对报告期内爱玛科技收购爱玛体育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办公设备、设备安装工程及注册商标等资产是否构成业务,相关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了问询。

根据爱玛科技披露的《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爱玛科技向爱玛体育购买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其中土地、房屋和商标的交易价格为 25,205.36 万元,设备的交易价格为 3,194.64 万元。针对上述资产收购行为是否构成业务,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爱玛科技作出如下论述:“(1)投入。在投入要素方面,因本次收购爱玛体育资产没有取得原材料及人工,故未可形成独立产出的完整投入。(2)加工处理过程。自行车业务加工处理的过程除了需要机器设备、土地厂房等作为生产运营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各业务流程中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包括经营决策、订单获取、资源管理、产品设计、生产管理等,以及熟悉各项制度的管理层和员工。而在本次购买资产中,爱玛体育没有提供这些流程的制度文件,且本次收购亦不涉及聘用爱玛体育员工和原材料,故亦未形成独立进行加工处理的流程和能力,因此未形成可独立产出的加工处理能力。(3)产出。由于此次购买中不包括原材料及人工,亦未形成独立加工处理的流程、制度和能力等,故未形成独立产出的完整投入以及加工处理过程,因而无法产生相应的产出。综上所述,本次收购爱玛体育资产不构成业务重组。”

(2)中谷物流(603565.SH,2020 年 9 月 25 日上市)主板 IPO 项目

中谷物流于 IPO 审核期间,根据公开披露的《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问题 5,对报告期中谷物流资产收购及出售的情况是否构成发行人主营业务重大变化进行了问询。

根据中谷物流披露的《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谷物流主要从事内贸集装箱物流业务,中谷物流在 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存在向其关联方或第三方收购船舶与集装箱的情形,金额共计 118,031.08 万元。针对该固定资产收购行为,中谷物流于招股书中论述如下:“船舶与集装箱仅为公司日常运营之必需设备,不属于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组合,不构成业务,故该等资产收购不构成业务合并;且该等资产收购与出售不会导致公司新增业务类型,不影响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不构成业务重组。”

(3)国光连锁(605188.SH,2020 年 7 月 28 日上市)主板 IPO 项目

国光连锁于 IPO 审核期间,根据公开披露的《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问题 2,对国光连锁于报告期内收购赣州国光股权与向实际控制人收购部分资产是否构成业务重组进行了问询。

根据国光连锁披露的《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国光连锁 2018 年向其实际控制人发行股份购买该实际控制人持有的部分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该部分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交易作价为 25,724.02 万元,国光连锁向其实际控制人定向发行 8,600 万股普通股股份,发行价格为 2.99 元/出资额;同时国光连锁子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其实际控制人收购部分房产及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参考评估值确定的该部分房产及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为 6,225.12 万元。针对发行人收购前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是否构成业务重组,国光连锁于招股书中对向关联方收购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了论述,结论如下:“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金购买资产等方式取得相关门店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不涉及人员及业务的整合,因此,本次资产收购不构成业务重组,且未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先惠技术(688155.SH)《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关于生产线采购事项

2021 年 1 月 14 日,先惠技术发布《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1-002),根据该公告,先惠技术向孚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采购三条模组产线,合同累计金额为 34,345 万元(含税),该采购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先惠技术已履行了签署该采购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先惠技术披露的定期报告,先惠技术主营业务为“各类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现阶段主要为国内外中高端汽车生产企业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提供智能自动化生产线”。根据公开资料检索,孚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动力及储能电池材料、电池、电池模组、电池系统及相关产品的 研发、生产、回收、销售”。

3、进一步说明相关资产收购事项是否属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36 规定的“业务重组”,收购的相关资产是否属于“经营性资产”本次交易的实质是发行人为满足快速增长的下游需求,新建晶圆制造产线的设备采购与厂房构建,是发行人核心主营业务的进一步扩产。结合市场同类案例的处理方式,发行人本次购买的资产不构成业务,资产购买的行为也不构成业务重组,不涉及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因此不属于首发问答 36 题所规定的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购买的资产组合不构成业务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本次购买的资产不构成业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第二、(二)亦明确了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要素及判断条件,规定如下:“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以下简称组合)构成业务,通常应具有下列三个要素:(1)投入,指原材料、人工、必要的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构成产出能力的机器设备等其他长期资产的投入;(2)加工处理过程,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运营过程,能够组织投入形成产出能力的系统、标准、协议、惯例或规则;(3)产出,包括为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为投资者或债权人提供的股利或利息等投资收益,以及企业日常活动产生的其他的收益。”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规定,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应当至少同时具有一项投入和一项实质性加工处理过程,且二者相结合对产出能力有显著贡献,该组合才构成业务。组合在合并日无产出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加工处理过程应判断为是实质性的:(1)该加工处理过程对投入转化为产出至关重要;(2)具备执行该过程所需技能、知识或经验的有组织的员工,且具备必要的材料、权利、其他经济资源等投入。

发行人本次购买的资产包括设备、土地及厂房。于购买日,一方面,由于资产缺乏必要的晶圆设计方案、相关专利技术、关键生产工艺,并未投入生产运营。另一方面,由于资产本身缺乏必须的具备行业经验的技术团队,不具备实现晶圆设计、生产、测试的能力,也不具备通过国家主管部门评估认证的条件。因此,缺少将上述设备、土地及厂房等资产投入转化为对产出的至关重要的加工处理过程,从而购买的相关资产,无论单独或组合,均不构成业务。

综上,发行人购买相关设备仅仅是看中其作为半导体通用设备的属性,购买土地、厂房亦在为新建产线完善配套设施。本次购买的资产不具备生产所需的完整的投入因素,包括人员、技术与生产工艺等,且未进行实质的生产处理过程,尚未具有产出能力,因此,无论单独或组合,均不构成业务。

2)本次购买的资产组合不适用计算首发问答 36 题规定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财务指标的比例

首发问答 36 题规定,针对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可以关注“被合并方占发行人重组前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比例,业务重组行为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变化的影响程度等”,该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业务构成要素的内涵相一致,“被合并方”一般能够独立产生收入和现金流,可以计算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等财务指标,进而可以判断对主营业务的影响程度。

发行人本次购买的资产组合仅为生产设备和土地、厂房及附属设施,并不是一项业务,无法独立产生收入和现金流,因此,不适用计算首发问答 36 题所规定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等财务指标的比例。

(2)本次购买资产的行为不构成业务重组,不涉及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本次交易的实质是发行人为满足快速增长的下游需求,新建晶圆制造产线的设备采购与厂房构建,是发行人核心主营业务的进一步扩产,是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活动,未造成发行人新增业务范围,不构成发行人的业务重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未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明确规定,参照经证监会批准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使用现金购买与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可以视为日常经营行为。本次资产购买前,发行人功率半导体业务主要采用 IDM 模式,由子公司宁波半导体开展晶圆生产业务。受下游需求爆发式增长的影响,发行人产能缺口逐步加大,本次资产购买后,将由子公司济南半导体实施建设功率半导体晶圆制造产线,以提升发行人 IDM 模式中的晶圆制造能力,与发行人现有业务范围一致,不会导致发行人新增业务范畴。

同时,本次购买资产的行为是交易双方主营业务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涉及发行人重组交易对方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经营性资产。首发问答 36 题规定的业务重组行为包括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参考经济学中重组的定义,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因此,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一般为自身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资料。根据经济学解释,生产资料是劳动者进行生产时使用的资源或工具,而不是生产出的产品。

发行人向交易对方购买生产设备与土地厂房是交易双方主营业务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是向被重组方购买其生产资料,也就不涉及发行人重组济南经纪、济南富元的经营性资产。本次交易中,济南经纪的主营业务包括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发行人向济南经纪购买生产设备,属于向设备供应商购买其产品,而不是生产资料;济南富元是济南市产业园区投资开发建设与运营主体之一,济南富元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相关土地、厂房及配套设施,发行人通过公开摘牌方式,购买了前述土地、厂房及配套设施,不涉及发行人重组济南富元的业务或资产。

因此,通过本次资产购买用于新增晶圆产线建设,是为扩大自身晶圆制造产能而实施的日常经营活动,未造成发行人新增业务范围;本次交易也是发行人与济南经纪、济南高新在各自主营业务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涉及首发问答 36 题所规定的重组交易对方的经营性资产,不构成首发问答 36 题所规定的业务重组。

综上所述,本次购买的资产不构成业务,不会新增发行人业务范围,资产购买的行为不构成业务重组,不涉及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因此不属于首发问答 36 题所规定的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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