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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函:未编制函证收发过程控制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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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6 20: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戈三平、谭立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戈三平、谭立峰: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负责的国立科技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中兴华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货减值测试依据不充分。中兴华所对国立科技存货科目执行审计程序时,未获取确定公司存货可变现价值所需相关资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未对期末余额为负数的存货保持关注并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华所对国立科技固定资产科目执行审计程序时,固定资产抽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工作底稿未见盘点抽查表,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三、执行函证审计程序存在瑕疵。中兴华所2021年对国立科技银行存款,应收款、应付款进行函证时,未编制函证收发过程控制底稿,未对寄发函证的地址等信息进行验证,未对函证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在询证函中夹带国立科技子公司要求对方在回函之前先与其对账的声明,应付票据函证结果汇总表和发函清单等审计底稿编制有误,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中兴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戈三平、谭立峰作为国立科技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兴华所、戈三平、谭立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中兴华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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