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monsoon 于 2022-10-17 09:51 编辑
2.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更新报告期内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答复:
发行人说明事项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或仲裁事项”之“(二)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后续开庭或者审理的时间节点”中更新了报告期内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涉及的诉讼案件的进展及结案情况如下表:
序号 | 案件 | 原告 | 被告 | 第三人 | 案由 | 案件进展及结案情况 | 1 | 富满行政诉讼案 | 富满 电子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英集芯 |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 已于2020年12月24日开庭,等待一审判决中 | 2 | 鑫恒富案 | 深圳市鑫恒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曾令宇、戴加良、陈鑫、黄锐、黄洪伟、陈伟、英集芯 | - |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 2021年7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均已撤诉结案,相关人民法院已出具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 3 | 刘文俊案 | 刘文俊 | 曾令宇、戴加良、陈鑫、黄锐、黄洪伟、陈伟、英集芯 | - | 合作开发协议纠纷 | 4 | 富满2530案 | 富满电子 | 英集芯、深圳市国兴顺电子有限公司 | -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5 | 富满2531案 | 富满电子 | 英集芯、深圳市国兴顺电子有限公司 | -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6 | 鑫恒富专利权属案(注) | 鑫恒富科技 | 曾令宇、戴加良、陈鑫、黄锐、黄洪伟、陈伟、英集芯 | - | 专利权权属纠纷 | 7 | 吴钰淳行政诉讼案 | 吴钰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英集芯 |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 已于2021年10月20日开庭,等待一审判决中
|
注:(2021)粤03诉前调7710号案(简称“鑫恒富专利权属案”)于和解时处于诉前联调阶段且尚未送达发行人处,双方一并和解。
……
2、富满行政诉讼案、吴钰淳行政诉讼案的后续开庭或审理时点情况
富满行政诉讼案及吴钰淳行政诉讼案中,发行人均为法院依职权追加的第三人。富满行政诉讼案于2020年3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并已于2020年12月开庭,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实践中具体审限情况可能视审理法院安排进行适当调整),暂无预计结案时间,不存在影响结案的其他事项;吴钰淳行政诉讼案于2021年5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 并已于2021年10月开庭,目前等待一审判决中 。”
中介机构核查事项
(1)核查程序
通过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民法院公告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等公开网站查询,了解发行人的涉诉情况、相关案件最新进展;向发行人及代理诉讼律师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补充披露、更新了报告期内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1、问题 1 一、请发行人结合和解协议、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的条款内容,进一步 说明和解及授权支出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发行人签署《和解协议》、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等一揽子协议 的背景及协议条款内容
1、一揽子协议签署的背景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富满电子、深圳市鑫恒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文俊 存在诉讼纠纷,考虑到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时限较长,各方在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组织的调解下通过达成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以进行和解。
一方 面,此次和解有助于发行人取得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专注于主营业务发展, 增强客户使用发行人产品的信心;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国内LED照明市场迎 来爆发式增长,发行人拟通过蓝牙智能数模混合SoC芯片进入智能LED照明这 一细分市场,进而切入物联网领域,考虑到未来产品可能涉及到LED领域相关 应用,在达成和解的同时,发行人通过获取富满电子部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 权,可形成一定的技术储备。
上述背景下,各方签署了《和解协议》及分期履行的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 用协议(该系列协议具体包括《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2021年度》、《知识产 权许可使用协议2022年度》、《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2023年度》,统称为 “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等一揽子协议安排。
发行人分阶段获得授权 并相应支付款项的主要原因如下:
(1)为确保《和解协议》及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 行,同时考虑到整体支付金额较大,发行人结合自身财务状况,通过达成分阶段支付计划可缓解发行人的财务付款压力,同时保证上述一揽子协议能够得到 完全履行;
(2)发行人所获知识产权主要应用于LED照明领域,与发行人目前主要产 品属于不同范围;LED芯片领域为发行人全新的尝试,目前尚处于前期规划及 论证中,该类芯片的研发存在一定的研发风险,发行人初步制定了分阶段的研 发目标,逐步积累研发经验,因此分阶段获取外部授权不影响发行人整体研发 计划和产品未来更新换代。
2、协议主要条款内容
2021年7月20日,富满电子、鑫恒富科技、刘文俊与发行人及黄洪伟、丁家 平、陈伟、陈鑫、曾令宇、林长龙、钱彩华、戴加良、唐晓、黄锐等10人签署 《和解协议》;同日,富满电子与发行人及黄洪伟签署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 协议。上述协议主要约定的事项和内容如下:
(1)双方全面息诉,就双方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商业秘密纠纷及合同 纠纷达成和解。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下,各方达成系列知识产权 许可使用协议以解决所有争议事宜;
(2)根据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发行人通过授权获得富满电子的系 列成熟技术并向富满电子支付和解及知识产权使用费共5,200万元。和解及知识 产权使用费将分别于2021年7月21日支付2,500万元,2022年7月19日前支付2,000 万元,2023年7月19日前支付700万元。自发行人按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2021年度》支付2,500万元款项之次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富满电子、鑫恒富科技 及刘文俊向相关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撤回其针对发行人的诉讼请求;自协议签 订之日起,富满电子、鑫恒富科技及刘文俊不得亦不会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 向发行人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知识产权无效、行政查处、 举报等。
(3)发行人获得授权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范围及相关信息如下:
二、发行人关于和解及授权支出费用的会计处理系基于商业实质和协议条 款内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和解及授权支出费用的会计处理判断
(1)发行人主要系和解目的而达成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和解协议》第一条 ,“双方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下, 各方达成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以解决所有争议事宜”,即发行人签署系 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的商业实质主要为达成和解目的之需要。 根据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第五条第四款,富满电子对协议内容具有 最终解释权,且发行人完全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或不接受; 根据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第七条,富满电子不对实施相关知识产权 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承担保证义务,包括:
①即便授权期间发生上述知识产权 被无效或其它影响权利稳定性的事项或产品侵权等,富满电子不负任何责任;
②即便授权前或者授权期间上述知识产权权利被无效或者撤销等情况,富满电 子可以另行指定其它知识产权许可给发行人,发行人完全认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支付或少支付上述许可费用。 根据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第八条第二款 ,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发行 人均需按时支付相关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若有违约,发行人除支付上述费用 外,发行人还需另行支付等额违约金。
因此,结合上述协议条款内容,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关于双方就知 识产权授权方面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对等,包括因知识产权无效或权利瑕疵导 致发行人无法使用等情况下发行人均负有强制的支付款项的义务等。
此外,根据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第九条,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2021年度》、《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2022年度》、《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2023年度》为同一系列协议。该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与《和解协议》共 同构成了发行人主要为达成和解目的所进行的一揽子安排。 综上,《和解协议》与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构成一揽子协议安排, 发行人签署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主要为达成和解目的之需要。上述一揽 子协议约定的和解及授权使用费合计为5,200万元,约定分期履行系列知识产权 许可使用协议系为确保一揽子协议能够得到完全执行及缓解财务付款压力的需 要。发行人自签署该一揽子协议后即已承担了一项金额可确认的、很可能导致 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关于预 计负债的各项确认条件。
(2)发行人取得的知识产权未来商业应用能否如预期落地存在不确定性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源管理芯片和快充协议芯片,所获知识产权主要用于 LED照明领域,与发行人目前主要产品属于不同细分领域,其获取相关知识产 权授权主要系为发行人在LED芯片领域积累一定的技术储备。LED芯片领域为 发行人全新的尝试,目前尚处于前期规划及论证中,芯片研发周期长,存在较 高的研发风险,研发成果能否形成规模应用存在不确定性。 同时,发行人通过一揽子协议获得授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时间较 早,自登记日始已约5年时间,考虑到新领域的芯片研发本身存在较大风险,故发行人能否在知识产权保护期1内形成规模商业化应用存在不确定性,难以准确 估计上述知识产权是否很可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此外,因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专有权为非标准化产品,目前国内未形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公 开交易市场,亦无法获取本次所授予的布图设计公开市场价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 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 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 量。”结合上述分析,发行人通过一揽子协议所获得的系列知识产权不满足关 于资产的确认条件,故发行人未将协议约定的系列知识产权确认为一项单独的 资产。
综上所述,发行人签署的《和解协议》与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构成 一揽子协议安排,各方达成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主要系以解决所有争议 事宜为目的。约定分期履行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系为确保一揽子协议能 够得到完全执行及缓解发行人财务付款压力的需要。所授予的系列知识产权对 发行人业务的未来价值存在不确定性且无法可靠计量,故未单独确认为一项资 产。发行人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和解及授权使用费作为一次性费用计入营业外 支出。
2、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 债: (一)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 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 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 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 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 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 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 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 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第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 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 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 确认一项新负债。”
基于前述一揽子协议相关条款分析,发行人自签署该一揽子协议后即已承 担了一项金额可确认的、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关于预计负债的各项确认条件。
此外,发行人上 述一揽子协议达成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报告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为2021年 8月12日,该和解及授权事项属于未决诉讼的期后调整事项,故在报告期内根据 期后和解情况对预计负债计提金额进行了合理估计。同时,和解及授权支出系 因诉讼纠纷而发生,属偶然性事件,与发行人正常经营业务不相关,故会计处 理上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综上,发行人关于和解及授权支出费用的会计处理系基于签署一揽子协议 商业实质及协议条款内容,并结合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中介机构核查事项
(1)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董事长黄洪伟,了解签署和解协议、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 协议的业务背景、和解过程中取得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发行人未来研发及业 务中的应用情况等;
2、获取发行人签署的和解协议、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了解相关条 款内容并结合发行人业务情况进行分析;
3、查询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确认条件、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 项的处理规定。
(2)核查结论
发行人签署的《和解协议》与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构成一揽子协议 安排,各方达成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主要系以解决所有争议事宜为目 的。约定分期履行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系为确保一揽子协议能够得到完 全执行及缓解发行人财务付款压力的需要。所授予的系列知识产权对发行人业 务的未来价值存在不确定性且无法可靠计量,故未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发行 人关于和解及授权支出费用的会计处理系基于签署一揽子协议商业实质及协议 条款内容,并结合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和解及授权使用费作为一次 性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轮问询
6、关于诉讼事项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 2021 年 7 月 20 日,富满电子、鑫恒富科技、刘文俊与发行人及黄洪伟等 10 人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全面息诉,就双方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商业秘密纠纷及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并开展合作。
请发行人披露:( 1 )《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 )相关案件目前的结案进展情况,预计结案时间,是否存在影响结案的其他事项;( 3 )除富满电子、鑫恒富科技外,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侵害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纠纷,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发行人补充披露事项
以下相关内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或仲裁事项”及“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六、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之“(二)主要无形资产”之“1、专利”中补充披露。
(1)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21年7月20日,富满电子、鑫恒富科技、刘文俊与发行人及黄洪伟、丁家平、陈伟、陈鑫、曾令宇、林长龙、钱彩华、戴加良、唐晓、黄锐等10人签署《和解协议》。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协议约定事项 | 执行方 | 执行情况 | 1 | 双方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下,达成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以进行和解 | 富满电子、发行人、黄洪伟 | 富满电子与发行人及黄洪伟已于2021年7月20日签署了一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达成和解 | 2 | 发行人按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向富满电子支付首期和解及知识产权使用费人民币2,500万元,付款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 | 发行人 | 发行人已于2021年7月21日向协议约定的富满电子银行账户支付了人民币2,500万元 | 3 | 发行人及黄洪伟等10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甲方主张包括法院诉讼、知识产权无效等权利 | 发行人已于2021年7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销此前针对富满电子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相关无效宣告案件已结案 | 4 | 富满电子、鑫恒富及刘文俊在收到2,500万元款项之日次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撤回《和解协议》中约定的针对发行人及黄洪伟等人的诉讼请求 | 富满电子、鑫恒富科技及刘文俊 | 富满电子、鑫恒富科技及刘文俊已按协议约定向相关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协议约定的相关案件均已撤诉结案
|
根据1)《和解协议》;2)富满电子与发行人及黄洪伟签署的一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3)富满电子、鑫恒富及刘文俊的撤诉申请书及撤诉申请记录;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5)发行人支付首期和解及知识产权使用费的银行电子回单;6)发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等资料,并访谈负责相关案件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和解协议》签署各方已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相关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相关案件目前的结案进展情况,预计结案时间,是否存在影响结案的其他事项;
根据相关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及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的访谈,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相关案件的结案进展情况如下表:
序号 | 案件 | 案由 | 案件结案进展 | 1 | 鑫恒富案 |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 2021年7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均已撤诉结案,相关人民法院已出具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 2 | 刘文俊案 | 合作开发协议纠纷 | 3 | 富满2530案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4 | 富满2531案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5 | 鑫恒富专利权属案(注) | 专利权权属纠纷
|
注:(2021)粤03诉前调7710号案(简称“鑫恒富专利权属案”)于和解时处于诉前联调阶段且尚未送达发行人处,双方一并和解。
此外,富满行政诉讼案中,发行人为法院依职权追加的行政诉讼第三人。该案已于2020年3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并已于2020年12月开庭,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实践中具体审限情况可能视审理法院安排进行适当调整),暂无预计结案时间,不存在影响结案的其他事项。
(3)除富满电子、鑫恒富科技外,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侵害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纠纷,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
根据发行人及其核心技术人员、发明专利发明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检索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公开信息网站,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除富满电子、鑫恒富科技、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吴钰淳案(发行人为第三人)外,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主体之间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侵害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纠纷。
发行人已取得授权的1项发明专利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对方已撤回结案,涉及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证书号 | 授权公告日 | 取得方式 | 无效宣告请求人 | 无效申请审理进度 | 1 | 发行人或发行人前身 | 单线通信设备、通信系统及单线通信方法 | ZL202011054082.X | 4188483 | 2021/1/5 | 原始取得 | 郁佳 | 已撤回结案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对知识产权风险进行了充分揭示,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自主创新的研发策略,已申请多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这些知识产权对公司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第三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况仍然有可能发生,而侵权信息较难及时获得,且维权成本较高,可能对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不排除少数竞争对手或第三方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产生知识产权 、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纠纷,以及公司员工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出现偏差等因素产生非专利技术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的可能。若上述事项发生,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 发行人涉诉事项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或仲裁事项”。”
中介机构核查事项
(1)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富满电子、鑫恒富及相关自然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富满电子与发行人及黄洪伟签署的一系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鑫恒富及刘文俊的撤诉申请书及撤诉申请记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发行人支付首期和解及知识产权使用费的银行电子回单、发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等;
2、访谈负责相关案件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了解《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核心技术人员、发明专利发明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主体之间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侵害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纠纷的说明;检索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公开信息网站。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和解协议》签署各方已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相关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除发行人为第三人的富满行政诉讼案外,相关案件已撤诉结案;富满行政诉讼案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暂无预计结案时间,不存在影响结案的其他事项;
3、除富满电子、鑫恒富科技及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吴钰淳案(发行人为第三人)外,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主体之间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侵害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纠纷;发行人已取得授权的1项发明专利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对方已撤回结案;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知识产权风险进行了充分揭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