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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付薪、体外采购、供应商分拆业务也能说的如此清新脱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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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7 10: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泽宇智能(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公司体外支付销售人员销售提成,主要是为了降低销售人员的税务成本;为了解决“服务商无法开具发票情况”问题,会选择体外支付自然人服务商费用;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及发行人体外支付的供应商存在多个供应商名字相近、成立时间相同或相近的原因主要是由相关方为了降低税务成本进行税收筹划所致。

由于内容较长,下面只摘录些与税有关的关键信息。

1、公司体外支付销售人员的提成

2017年和2018年,公司体外支付销售人员销售提成金额分别为292.09万元、96.68万元,2019年开始,公司未再发生体外支付销售人员销售提成的情形。

2017年及报告期内,体外支付人员薪酬的交易对手方均为公司员工,相关员工收到体外支付薪酬费用的资金后,主要用于投资理财、家庭消费等日常开支,不存在体外支付薪酬用于商业贿赂的情形。公司体外支付销售人员销售提成,主要是为了降低销售人员的税务成本。上述销售提成发放对象均为公司销售人员,相关销售提成未用于商业贿赂。

2、体外支付外协费用的对象均为个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自然人服务商具有机动灵活、成本较低的特点,自然人供应商提供服务后,若至税务局代开发票,则需要相应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出于税收成本考虑,自然人服务商通常不会开具发票。但为了避免产生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企业通常会通过供应商付款后再将款项用于支付相关自然人服务商费用。

同时,企业若直接向自然人供应商支付外协费用,则需要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自然人供应商的到手收入将减少。

因此,部分企业为了解决“服务商无法开具发票情况”问题,会选择体外支付自然人服务商费用。因此,体外支付外协费用的对象均为自然人,具有合理性。

2017年和2018年,发行人体外支付外协费用分别为316.49万元、112.21万元,2019年开始,公司未再发生体外支付外协费用的情形。

针对向无票自然人服务商采购的事项,发行人已补缴了相关税款,并取得了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出具的专项合规证明:“针对上述事项,泽宇智能主动整改,且补齐了上述事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不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形,未造成税款流失等不良的法律后果,泽宇智能也保证今后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会发生类似情形。因此,我局认为上述行为属轻微违法,且该单位已自行纠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不会因上述事项给予行政处罚”。

3、多个供应商名字相近、成立时间相同或相近的原因及合理性

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及发行人体外支付的供应商存在多个供应商名字相近、成立时间相同或相近的原因主要是由相关方为了降低税务成本进行税收筹划所致。

企业对外销售时,税务成本主要为增值税、所得税等,为了尽可能降低销售的税务成本,相关人员在设立公司时会进行税收筹划,根据其业务情况选择税务成本尽可能低的公司形式。

对于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组织形式通常包括多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规模、增值税计税方法和税率、适用的所得税税种及税率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对比如下:
1.png

(陇上税语注:表中的内容几乎都是老黄历)

如上表所示,对于增值税,若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征收形式及税率会大幅降低其所得税税务成本。

对于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多人有限责任公司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其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分红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应纳税金额较低的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实际控制人的整体所得税成本会明显低于多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体所得税成本。

由上可以看出,对于配合客户进行资金流转的供应商,综合考虑增值税及所得税成本,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整体税务成本明显低于一般纳税人或多人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认定标准较低,在销售规模较大的情况下,为了突破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限制,通常需要同时设立多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从而产生多个供应商名字相近、成立时间相同或相近的情形。

综上,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及发行人体外支付的供应商存在多个供应商名字相近、成立时间相同或相近的情形,相关情形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相关方为了降低税务成本进行的税收筹划。相关供应商不受实际控制人控制,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针对上述情形,发行人补缴了相关税款,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于2021年4月6日出具的《涉税事项证明》,载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泽宇智能”)出于为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负以及向不愿开具发票的个人支付费用的目的,通过获取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将资金汇出,相关资金最终汇入公司员工个人账户用于向职工支付薪酬、支付无票费用或成本的情形。对这一事项,泽宇智能已经进行了整改,并补齐了相应事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共计768.87万元。

针对上述事项,泽宇智能主动整改,主观上不存在骗取国家税款的非法目的,且补齐了上述事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不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形,未造成税款流失等不良的法律后果,泽宇智能也保证今后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会发生类似情形。因此,我局认为上述行为属轻微违法,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该单位已自行纠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不会因上述事项给予泽宇智能及相关人员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XX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根据2021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证明,泽宇智能2016至2018年期间的相关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非法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不良后果,事后公司能主动改正。该证明认定准确,我院不会就泽宇智能上述事项对泽宇智能及相关人员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综上,发行人上述事项已取得主管税务部门的确认,不会因此给予泽宇智能及相关人员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当地检察机关亦对此进行了确认,证明认定准确,不会采取法律措施。因此,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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