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monsoon 于 2022-10-17 11:28 编辑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
1、报告期各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产品销售实施细节测试的比例为74.57%、73.01%、78.30%和89.79%;
2、报告期各期,通过函证直接确认的采购金额比例为54.27%、52.38%、67.31%和80.60%,通过函证直接确认及替代程序确认的采购金额比例为83.91%、76.45%、73.80%和87.30%,其中,通过函证未能直接确认的主要原因系供应商未回函或发行人与供应商在账务处理上存在时间差异;
4 .关于收入和成本核查。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
( 1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产品销售实施收入细节测试,报告期各期收入覆盖比例均在 50% 以上。
( 2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对采购真实性进行核查,报告期各期的核查(占当年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2.58% 、 71.29% 、 79.24% ;对主要供应商和技术服务商发函,报告期内采购额的回函直接确认比例分别为54.27% 、 52.38% 、67.31% 。
( 3 )部分客户和供应商成立不久及与发行人合作且金额较大。如广州穗帆 2016 年 12 月成立, 2018 年即进入前五大客户,甘肃蕙陇电力 2017 年 6 月成立, 2018 年为前五大客户,青海亿航信息技术 2018 年 3 月成立, 2018年为前五大客户。云浮市知行电力科技 2018 年成立, 2019 年为前五大技术服务商。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说明:
( 1 )报告期各期实施细节测试的收入金额占当期收入金额的具体比例;
( 2 )报告期各期供应商回函直接确认的比例较低的原因,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具体情形,采取的替代程序情况;
( 3 )各期成立不久即合作的客户、供应商情形、金额、购买的内容、与发行人合作占其业务比例,相关客户购买后的使用单位,对相关合作对象价格公允性、交易真实性、关联关系核查的具体方法、相关明细情况和结论;
( 4 )对于合同中约定提供远程安装指导的项目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为提供指导后或客户签收时点。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实施细节测试的收入金额占当期收入金额的具体比例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产品销售实施细节测试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细节测试金额 | 6,981.29 | 11,424.84 | 12,762.39 | 10,296.12 | 主营业务收入 | 7,775.50 | 14,592.00 | 17,480.61 | 13,807.43 | 占比 | 89.79% | 78.30% | 73.01% | 74.57% |
二、报告期各期供应商回函直接确认的比例较低的原因,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具体情形,采取的替代程序情况 报告期内,关于供应商函证回函直接确认、未回函、回函不符及进行替代程序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总额(a) | 3,828.94 | 7,609.52 | 10,123.91 | 7,246.51 | 发函金额 | 3,342.64 | 5,615.66 | 7,739.76 | 6,080.32 | 发函金额占采购总额比例 | 87.30% | 73.80% | 76.45% | 83.91% | 函证确认金额(b) | 3,086.07 | 5,121.67 | 5,302.71 | 3,932.68 | 回函直接确认比例(c= b/a) | 80.60% | 67.31% | 52.38% | 54.27% | 未回函金额(d) | 165.87 | 458.16 | 883.94 | 968.12 | 未回函比例(e=d/a) | 4.33% | 6.02% | 8.73% | 13.36% | 回函不符金额(f) | 90.71 | 35.82 | 1,553.12 | 1,179.51 | 回函不符比例(g=f/a) | 2.37% | 0.47% | 15.34% | 16.28% | 替代程序确认的金额(h) | 256.57 | 493.98 | 2,437.06 | 2,147.63 | 回函直接确认+替代程序确认 比例(j=(b+h)/a) | 87.30% | 73.80% | 76.45% | 83.91% |
报告期内,函证未直接确认的主要供应商及未直接确认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未直接确认具体情况 |
2021年1-6月
广东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65.87 | 4.33% | 供应商未回函 | 北京旭泓科技有限公司 | 79.20 | 2.07% | 与供应商账务处理上存在时间差异 | 成都中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 11.50 | 0.30% | 与供应商账务处理上存在时间差异 | 合计 | 256.57 | 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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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未直接确认具体情况 | 珠海信城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 207.89 | 2.73% | 供应商未回函注 | 湖南新浪潮恒德商业网络有限 公司 | 76.66 | 1.01% | 供应商未回函 | 广州慧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72.40 | 0.95% | 供应商未回函 | 北京旭泓科技有限公司 | 50.71 | 0.67% | 供应商未回函 | 深圳市冠得通电子有限公司 | 50.50 | 0.66% | 供应商未回函 | 合计 | 458.16 | 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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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
兴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958.48 | 9.47% | 与供应商账务处理上存在时间差异 | 北京旭泓科技有限公司 | 355.72 | 3.51% | 与供应商账务处理上存在时间差异 | 广州奥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 144.28 | 1.43% | 供应商未回函 | 珠海信城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 267.77 | 2.64% | 供应商未回函注 | 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 司 | 54.51 | 0.54% | 供应商未回函 | 合计 | 1,780.77 | 1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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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
兴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750.54 | 10.36% | 与供应商账务处理上存在时间差异 | 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 司 | 274.14 | 3.78% | 供应商未回函 | 广州奥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 166.75 | 2.30% | 供应商未回函 | 珠海信城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 151.70 | 2.09% | 供应商未回函注 | 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15.77 | 1.60% | 发函时按照含税金额,供应商回函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差额为税额 | 合计 | 1,458.89 |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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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前次回复提交时,珠海信城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尚未回函,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已对其进行替代程序,确认采购金额无误;本次回复提交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收到珠海信城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回函,对方已确认函证采购金额与实际一致。
报告期内,供应商回函直接确认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系:
(1)发行人供应商众多且分布较为分散,2018年、2019年发行人75%以上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2020年、2021年1-6月发行人60%以上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在20万以下。该部分供应商由于与发行人交易金额较小,对中介机构函证的配合度较低;
(2)发行人供应商中国有企业及规模较大的企业具有严格的公章管理制度,公章使用申请流程较长,加之财务流程繁琐,使其回函积极性较低;
(3)中介机构函证核查工作在疫情期间完成,受新冠疫情对物流运输及延期复工的影响,函证核查工作的沟通受到一定的阻碍,使得回函比例较低,导致供应商函证直接确认金额较低;
(4)发行人与供应商的账务处理存在时间差异,发行人以采购物资签收、验收或入库资料确认采购金额,供应商以其向发行人开具的发票确认销售金额,使供应商回函金额与发行人函证金额存在差异。
(5)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函时按照含税采购金额进行函证,供应商回函金额为不含税采购金额,使回函金额不能直接确认。
针对未回函及回函不符的供应商,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相应的替代程序。主要替代程序如下:(1)查验对应采购合同、发货单、入库记录、进销存记录、供应商送货单、发票等相关资料,并与发行人账面记载的材料采购金额、物料明细、入库记录、供应商名称等进行核对;(2)取得发行人技术服务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查验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的项目;(3)查验发行人银行回单、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核验付款金额、付款日期是否与账务处理一致,对比收款方是否与账面记录的供应商名称一致。
经上述函证及替代程序的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采购活动真实、准确。
三、各期成立不久即合作的客户、供应商情形、金额、购买的内容、与发行人合作占其业务比例,相关客户购买后的使用单位,对相关合作对象价格公允性、交易真实性、关联关系核查的具体方法、相关明细情况和结论
(一)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客户情况
1、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并成为主要客户的具体情况
(1)广州穗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穗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穗帆”)成立于2016年12月,系发行人2018年前五大客户。2018年8月,广州穗帆通过原有客户的介绍与发行人取得初步接触,咨询发行人隔离阵列产品相关情况。发行人生产的隔离阵列产品已取得了相关检测报告,且在各地电网项目中已有应用案例,市场认可度较高,使广州穗帆选择与发行人展开初次合作。在初次合作中,双方合作情况良好,而发行人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也得到了广州穗帆的认可。因此,广州穗帆获取下游电网项目订单从而推动当年业务出现较大增长时,优先考虑与发行人展开合作。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广州穗帆的销售金额分别为943.62万元、199.48万元、12.52万元及0万元。根据广州穗帆提供的财务数据,2018年发行人与其合作规模占其业务比例不到30%,2019年至2020年合作规模占其业务比例不到10%。报告期内,广州穗帆从发行人处采购的主要产品系加密认证类产品,主要用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下属各供电局及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发电站等单位。
(2)甘肃蕙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蕙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蕙陇”)成立于2017年6月,系发行人2019年网络安全审计类产品前五大客户,甘肃蕙陇创始人从事电力行业多年,在电力工程及电厂运维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并于2017年决定创业成立甘肃蕙陇。甘肃蕙陇创始人在其曾任职单位工作时,便与发行人有过较多产品及技术方面交流,因此,发行人在甘肃蕙陇成立伊始即与其开展一定规模的合作。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甘肃蕙陇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7.24万元、397.09万元、0.00万元及90.18万元。根据甘肃蕙陇提供的财务数据及关于与发行人合作占其业务规模的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2018年发行人与其合作规模占其业务比例不到10%,2019年发行人与其合作规模占其业务比例不超过25%。报告期内,甘肃蕙陇从发行人处采购的主要产品系网络安全审计类产品,主要用于甘肃省内发电厂等单位。
(3)青海亿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青海亿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亿航”)成立于2018年3月,系发行人2018年网络安全审计类产品前五大客户。2018年4月,发行人网络安全监测装置产品获得国家电网首批集中检测通过并成功在青海地区内电网公司和电厂装配,在青海区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2018年5月,青海亿航在实施青海地区内光伏发电站信息化建设项目时,从其客户处了解到发行人网络安全监测装置产品质量较高、性能可靠,进而与发行人取得联系,咨询发行人网络安全监测装置产品相关情况。2018年6月,青海亿航决定采购发行人网络安全监测装置产品并应用于青海地区光伏发电站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标准化技术改造项目,从而与发行人实现初次合作。在初次合作中,发行人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均得到了青海亿航的认可,因此,青海亿航当年业务出现较大增长时,优先考虑与发行人展开合作。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青海亿航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39.66万元、134.48万元、0万元和0万元,根据青海亿航提供的证明函及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公示的财务数据,2018年发行人与其合作规模占其业务比例约为40%,2019年发行人与其合作规模占其业务比例不足10%。报告期内,青海亿航从发行人处采购的主要产品为网络安全审计类产品,主要用于青海省内光伏发电站等单位。
2、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客户整体情况
报告期各期,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客户在合作首年与发行人的业务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个、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成立不久即合作的客户数量注 | 3 | 14 | 14 | 16 | 占总客户数量比例 | 0.96% | 4.13% | 3.61% | 5.33% | 合作首年销售金额 | 3.34 | 169.18 | 119.75 | 313.77 | 占销售收入比例 | 0.04% | 1.16% | 0.69% | 2.27% |
注:成立不久指成立不满12个月。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成立不久的客户合作规模较小,合作规模分别占当期销售收入的2.27%、0.69%、1.16%和0.04%,不存在与成立不久的客户有较大规模合作的情形。
3、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客户与发行人合作占其业务比例分层情况 报告期各期,成立不久即合作的客户与发行人合作首年的业务规模占其业务比例的分层情况如下: 单位:个 合作首年规模 占其业务比例注2
2021年1-6月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75%-100%] | 0 | 0 | 0 | 0 | (50%-75%] | 0 | 0 | 0 | 1 | (25%-50%] | 0 | 0 | 1 | 1 | (0%-25%] | 0 | 10 | 8 | 11 | 未提供注3 | 3 | 4 | 5 | 3
|
注1:上表系成立不满12个月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客户的统计数据。
注2:合作首年规模占其业务比例系通过客户提供的证明函确认或提供的财务数据计算得出,其中,通过财务数据计算得出的合作首年规模占其业务比例=发行人对客户销售金额/客户当年营业成本。
注3:2018年,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客户中有3家出于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考虑未提供关于与发行人合作首年的合作规模占其业务比例的证明函或相关财务数据,发行人向该3家客户销售金额较小,均不超过2万元;2019年,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客户中有5家出于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考虑未提供关于与发行人合作首年的合作规模占其业务比例的证明函或相关财务数据,发行人向该5家客户销售金额较小,均不超过5万元;2020年,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客户中有4家出于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考虑未提供关于与发行人合作首年的合作规模占其业务比例的证明函或相关财务数据,该4家客户中除向贵州中能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81.04万元外,向其余3家销售金额较小,均不超过10万元。
2021年1-6月,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客户因与发行人合作规模较小,未提供关于与发行人合作首年的合作规模占其业务比例的证明函或相关财务数据。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客户与发行人合作规模占其业务比例基本在25%以内。其中,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客户中仅北京中创汇智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合作规模占其业务比例超过50%。北京中创汇智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主要从发行人处购买网络安全隔离类产品,用于河北省承德市内的风力发电站。报告期内,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客户中不存在以专门向发行人采购为目标而设立的情形。
4、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客户明细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且合作首年规模在1万元以上的客户合作首年的销售金额、销售内容及最终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1-6月
广州东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1.84 | 加密认证类产品 | 广东地区配电开关柜 | 安徽皖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1.42 | 网络安全服务 | 安徽六安桥店变电站设备调试 |
2020年度
贵州中能电科技有限公司 | 81.04 | 加密认证类产品、网络安全审计类产品 | 贵州省内发电站、变电站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销售内容 | 最终使用情况 | 沈阳蓝思恒益科技有限公司 | 30.21 | 加密认证类产品、网络安全审计类产品 | 黑龙江省内风力发电站等 | 南京利玛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13.14 | 网络安全隔离类产品 | 黑龙江省内电力工程 | 河南凯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11.50 | 网络安全审计类产品 | 河南省内变电站 | 上海双豪贸易商行 | 8.85 | 网络安全审计类产品 | 贵州省内风力发电站 | 江苏博华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3.98 | 网络安全审计类产品 | 海南省内发电站 | 内蒙古晶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3.98 | 网络安全审计类产品 | 内蒙古省内变电站 | 文山利水新电工程服务有限公 司 | 3.54 | 网络安全审计类产品 | 广东省内水电站 | 深圳市希网电子有限公司 | 3.26 | 加密认证类产品 | 广东省内配电房 | 珠海康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2.63 | 加密认证类产品 | 广东省内配电房 | 广东六清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2.48 | 加密认证类产品 | 广东省内变电站 | 内蒙古大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2.21 | 网络安全审计类产品 | 内蒙古省内变电站 | 广西迪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77 | 网络安全隔离类产品 | 广西桂林燃气工程 |
2019年度
青海未然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 64.25 | 加密认证类产品、网络安全审计类产品 | 青海省内发电站 | 河南合纵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2.83 | 网络安全审计类产品 | 河南省内发电站 | 深圳市诺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1.95 | 加密认证类产品 | 广东省内风力发电厂 | 深圳市鑫悦博科技有限公司 | 5.65 | 网络安全隔离类产品、加密认证类产品 | 深圳地铁线路电力工程 | 河南永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4.42 | 网络安全审计类产品 | 河南省安阳市变电站 | 杭州高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3.98 | 网络安全隔离类产品、加密认证类产品 | 贵州省内发电站 | 新疆博银创伟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 3.54 | 加密认证类产品 | 新疆省内供电网络 | 佛山市帝鑫电气有限公司 | 3.45 | 加密认证类产品 | 广东省内配电房 | 山东新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60 | 加密认证类产品 | 山东省内光伏发电站 | 福建迈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12 | 网络安全隔离类产品 | 福建省内发电站 | 福建国恩科技有限公司 | 1.55 | 网络安全隔离类产品 | 福建省内发电站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销售内容 | 最终使用情况 | 贵州众利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 1.55 | 加密认证类产品 | 贵州省内发电站 | 广州水沐青华科技有限公司 | 1.19 | 加密认证类产品 | 广东省东莞市内配电房 |
2018年度
青海亿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39.66 | 网络安全审计类产品 | 青海省内光伏发电站、农业输电网 | 河南佳友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 | 75.00 | 网络安全审计类产品 | 河南省内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站及热电站 | 无锡多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44.38 | 网络安全隔离类产品、加密认证类产品 | 江苏省内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站、河北省内风力发电站等 | 合肥米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9.14 | 网络安全隔离类产品 | 安徽省内发电站 | 上海泽屿岳笙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 | 8.55 | 加密认证类产品 | 上海市供电环网柜 | 东莞市联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6.19 | 加密认证类产品 | 广东省东莞市内配电房 | 广东天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5.78 | 加密认证类产品 | 广东省汕尾市内配电房 | 北京中创汇智科技有限公司 | 4.27 | 网络安全隔离类产品 | 河北省承德市风力发电站 | 张家口明昊融达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 | 2.22 | 网络安全隔离类产品 | 张家口发电站 | 北京得翼科技有限公司 | 2.16 | 网络安全隔离类产品 | 河北省沧州市内发电站 | 成都金通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1.90 | 网络安全隔离类产品 | 风电场智能运维管理技术研究项目 | 西安沃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1.72 | 网络安全隔离类产品 | 山东省莱州市内智能发电站 | 南京北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1.37 | 网络安全隔离类产品 | 新疆省内保信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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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客户的合作渊源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且合作首年规模在10万元以上的客户的合作渊源情况如下:
……
(三)对相关合作对象价格公允性、交易真实性、关联关系核查的具体方法和结论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明细表、采购明细表,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查阅了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成立时间,进而将收入确认时间或采购入库时间与客户成立时间进行逐一对比,确认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客户、供应商情况。对于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获取了发行人与该等客户合作首年签订的主要合同,查验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并与发行人其他客户合同进行对比,未发现相关销售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供应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获取了发行人与该等供应商合作首年签订的主要合同,查验相关原材料和服务价格,并与发行人其他供应商合同进行对比,未发现相关采购价格存在较大差异。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取得了大部分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企业出具的关于与发行人合作首年的合作情况证明函或其财务报表,并查验了相关合同、运输单据、验收单据、发票或送货单,对该等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合作情况进行核查。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通过天眼查及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对该等客户、供应商的工商资料进行核查,并对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信息与该等客户、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信息,对该等客户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
经上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等客户、供应商的交易价格公允、交易真实,且发行人与该等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于合同中约定提供远程安装指导的项目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为提供指导后或客户签收时点
报告期内,发行人具体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1、对于不需要安装调试的产品,发行人根据客户要求发货并经客户签收时确认收入;
2、对于需要安装调试的产品,发行人根据客户要求发货,安装调试完成并经客户验收通过后,根据客户确认的验收资料确认收入;
3、对于提供的服务,发行人于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发行人对于约定提供远程安装指导的合同,发行人根据合同中对于安装调试义务的约定判断收入确认时点。若合同中约定发行人对产品的安装调试负有义务,则发行人在为客户提供远程安装指导且产品通过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具体收入确认时点为客户提供验收单据的时点;若合同中未约定发行人对产品的安装调试负有义务,则发行人在客户签收时确认收入。此外,发行人本着对客户负责认真的态度、同时保持市场竞争力、增强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发行人的安装调试义务,发行人均对自身产品提供终身远程技术支持。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的销售明细表并对发行人销售实施细节测试,获取发行人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验收单据,并将合同约定的产品、金额及数量与发行人发票、运输单据及验收单据记载的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发行人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2、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进行函证,并对未回函及回函不符的供应商进行替代程序,主要替代程序如下:(1)查验对应采购合同、发货单、入库记录、进销存记录、供应商送货单、发票等相关资料,并与发行人账面记载的材料采购金额、物料明细、入库记录、供应商名称等进行核对;(2)取得发行人技术服务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查验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的项目;(3)查验发行人银行回单、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核验付款金额、付款日期是否与账务处理一致,对比收款方是否与账面记录的供应商名称一致;
3、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明细表、采购明细表,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查阅了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成立时间,进而将收入确认时间或采购入库时间与客户成立时间进行逐一对比,确认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客户、供应商情况;
4、获取了发行人与该等客户、供应商合作首年签订的合同,查验相关产品的销售、采购价格并与发行人其他客户、供应商合同进行对比;
5、获取了大部分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企业出具的关于与发行人合作首年的合作情况证明函或其财务报表,并查验了相关合同、运输单据、验收单据、发票或送货单;
6、通过天眼查及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对该等客户、供应商的工商资料进行核查,并对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信息与该等客户、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信息;
7、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银行对账单,选取大额样本进行核对与供应商和客户的资金往来情况;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对账单,核查是否存在与客户、供应商发生资金往来;
8、了解发行人各种销售模式下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的销售合同,识别合同中与控制权、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的条款,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评价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
1、报告期各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产品销售实施细节测试的比例为74.57%、73.01%、78.30%和89.79%;
2、报告期各期,通过函证直接确认的采购金额比例为54.27%、52.38%、67.31%和80.60%,通过函证直接确认及替代程序确认的采购金额比例为83.91%、76.45%、73.80%和87.30%,其中,通过函证未能直接确认的主要原因系供应商未回函或发行人与供应商在账务处理上存在时间差异;
3、成立一年以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企业不存在以专门与发行人合作为目的而设立的情况,发行人与该等企业的交易价格公允、交易真实,且发行人与该等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4、对于约定提供远程安装指导的合同,发行人根据合同中对于安装调试义务的约定判断收入确认时点,若合同中约定发行人对产品的安装调试负有义务,则发行人在为客户提供远程安装指导且产品通过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具体收入确认时点为客户提供验收单据的时点;若合同中未约定发行人对产品的安装调试负有义务,则发行人在客户签收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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