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射频信号识 别的定向监测系统 (ZL2014104089847) | 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①为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提供的保证担保提供质押反担保,被担保债权本金为1,000万元;②实际贷款金额:1,000万元。 | 质押合同未约定质押期限;质押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借款 期 间 为2021/7/22-2022/7/22 | ①欧阳华、林山驰为发行人在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的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2,400万元;②欧阳华、林山驰向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融资额度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向银行等相关债权人或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申请停止发放主债权合同项下贷款或提前收回主债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1)债务人或质押人或其他反担保人伪造或变造财产凭证、资信材料,隐瞒重大或有负债、未决诉讼、破产,隐瞒担保物权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或已设定抵押(质)权等权利瑕疵或已许可他人实施等事实;(2)债务人或质押人或其他反担保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转移、转让、出资、赠与、再抵押(质押)、出租、许可他人实施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担保物;(3)债务人或质押人或其他反担保人发生停产、歇业、解散、破产、清算、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4)债务人或质押人或其他反担保人为自然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5)债务人或质押人或其他反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贬值、损毁、灭失、或被征收、征用、查封、扣押、冻结、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致使担保物价值减少或丧失等危及担保物权实现;(6)债务人或质押人或其他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7)质权人违反质押合同第七条、第十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
一种满足单人或多人 需求的自适应照明系 统 (ZL2021100011839) | ①为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猎德大道支行提供的保证担保提供质押反担保,被担保债权本金为2,000万元;②实际贷款金额:1,000万元。 | 质押合同未约定质押期限;质押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借款 期 间 为2021/7/22-2022/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