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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manda 于 2022-10-17 17:30 编辑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同业竞争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吴庆军和吴映洁,两人分别于 2016 年 1 月及 2021 年 1 月签署两次《一致行动协议》;鲲鹏聚贤为吴庆军和吴映洁的一致行动人;除持有鲲鹏聚贤及员工持股平台鲲鹏立达、鹏立达、凤立达外,吴庆军和吴映洁未持有其他企业股权;何俊峰于 1999 年 11 月与吴庆军共同参与设立发行人,至今直接持有发行人 13.60%的股权,且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其子何政龙直接持有发行人 7.73%的股权,发行人未认定上述二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
请发行人:
(1)参照《审核问答》的相关内容,说明发行人未认定控股股东的合理性;吴庆军和吴映洁两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主要约定内容,产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
(2)补充说明何俊峰及其子何政龙两人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股份数量及占比情况,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说明未认定上述两人或其中一人为实际控制人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合理性;
(3)实际控制人吴庆军和吴映洁及其近亲属,何俊峰及其子何政龙及其近亲属,以及鲲鹏聚贤控制、投资、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产品,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合;上述企业与发行人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若是,说明往来详细情况,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属于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4)参照《审核问答》的相关内容,说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情况;
(5)参照《审核问答》相关内容,从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各方面逐一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满足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的要求,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参照《审核问答》的相关内容,说明发行人未认定控股股东的合理性;吴庆军和吴映洁两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主要约定内容,产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
(一)参照《审核问答》的相关内容,说明发行人未认定控股股东的合理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审核问答》,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 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自 2016 年 3 月设立以来,股权结构一直较为分散,无任何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 30%以上。具体如下:吴庆军直接持有发行人 11.4028%的股份,通过其控制的鲲鹏聚贤间接控制发行人 15.1519%,其合计控制发行人 26.5547%的股份;何俊峰与其子何政龙合计持股比例为 20.6067%;吴映洁持股比例为15.4550%;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在 10%以下。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 30%的情形,单一股东无法依据其持有及控制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而单独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基于吴庆军与吴映洁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吴映洁女士作为吴庆军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在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行使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吴映洁与吴庆军采取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长期。吴庆军及吴映洁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42.0097%的股份,二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发行人未认定控股股东符合《审核问答》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二)吴庆军和吴映洁两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主要约定内容,产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
1、吴庆军和吴映洁两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
发行人股权结构相对较为分散,为保障吴庆军、吴映洁父女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在发行人股票新三板挂牌前,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6年1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在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吴映洁女士与吴庆军先生保持一致意见并采取一致行动,有效期为五年,即双方一致行动关系期限为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
为延续双方一致行动安排并继续保障吴庆军、吴映洁对公司的控制,双方于前述《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于2021年1月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吴映洁女士作为吴庆军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在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行使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吴映洁与吴庆军采取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长期。
因此,吴庆军和吴映洁两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主要系第一份协议有效期到期,为延续双方一致行动安排并继续保障吴庆军、吴映洁对公司的控制,双方再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具有合理性。
2、《一致行动协议》主要约定内容
根据吴庆军(作为甲方)、吴映洁(作为乙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约定内容具体如下:
3、产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吴映洁作为吴庆军的一致行动人,在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与吴庆军采取一致行动。吴映洁未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的,则其违反承诺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其表决意见仍应以吴庆军确定的意见为准并以此为准计入最终表决结果。
因此,吴映洁在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时,应与吴庆军的意见保持一致;双方产生纠纷时,最终以吴庆军确定的意见为准。
以上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2、吴庆军和吴映洁两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主要约定内容,产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中补充披露。
二、补充说明何俊峰及其子何政龙两人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股份数量及占比情况,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说明未认定上述两人或其中一人为实际控制人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合理性
(一)补充说明何俊峰及其子何政龙两人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股份数量及占比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何俊峰直接持有发行人 7,723,27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2.8792%;何政龙直接持有发行人 4,633,95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7.7275%。此外,何俊峰持有鲲鹏立达 10%的股权,鲲鹏立达系鲲鹏聚贤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10%的份额;鲲鹏立达系鹏立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6.1481%的份额,鹏立达系鲲鹏聚贤的有限合伙人并持有 47.4566%的份额;鲲鹏立达系凤立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11.9867%的份额,凤立达系鲲鹏聚贤的有限合伙人并持有 42.5434%的份额。经穿透计算,何俊峰通过鲲鹏立达间接持有发行人663,899 股股份,间接持股比例为 1.1071%。
何俊峰、何政龙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具体如下:
(二)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说明未认定上述两人或其中一人为实际控制人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合理性
根据《审核问答》问题 9 第(一)部分,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基本原则为“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结合发行人相关实际情况,基于以下情况,公司未认定上述两人或其中一人为实际控制人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1、在经营决策方面,公司的总体经营决策最终由吴庆军作出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自达科为有限成立至 2016 年 3 月,吴庆军担任公司总经理以及执行董事,何俊峰担任公司监事;自股份公司 2016 年3 月成立至今,吴庆军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何俊峰担任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2021 年 1 月何俊峰被选任为副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副董事长仅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代为履行职务)。
根据吴庆军以及何俊峰在公司的任职情况,总经理系吴庆军,负责公司的整体经营决策、财务管理以及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何俊峰主要负责设备业务板块,公司整体经营决策由吴庆军作为总经理作出,为确保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执行性,会根据具体决策事项,与公司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或职能部门沟通、讨论、分析。何俊峰可以基于其所任职务以及负责业务板块参与其职责有关的经营决策事项的讨论、分析,但公司的总体经营决策最终由吴庆军作出。
2、在人事任免方面,公司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系由吴庆军作出任免决定
吴庆军作为达科为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达科为董事长兼总经理,自达科为有限成立至 2016 年 3 月,根据达科为有限的章程规定,公司的经理均由执行董事直接任免;自股份公司 2016 年 3 月成立至今,根据达科为公司章程,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吴庆军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成立至今,公司的业务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员系由吴庆军作出任免决定。因此,在人事任免方面,何俊峰主要依据其董事职务,在董事会审议聘任吴庆军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时有表决权,此外,其作为设备业务板块主要负责人,并担任达科为医疗科技总经理兼执行董事、担任达科为医疗设备执行董事,主要负责上述两家子公司有关人员任免。
3、在公司治理方面,吴庆军与何俊峰均独立行使自身权利
自达科为有限成立至 2016 年 3 月,吴庆军、何俊峰各自独立基于股东身份有参与股东会及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的权利;自股份公司 2016 年 3 月成立至今,吴庆军、何俊峰仍各自独立基于董事身份有参与董事会及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的权利,各自独立基于股东身份参股股东大会及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的权利。二人行使上述权利时均基于自身独立判断,独立行使自身权利。
4、吴庆军与何俊峰、何政龙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吴庆军、何俊峰出具的调查表以及访谈确认,吴庆军与何俊峰、何政龙之间没有亲属关系,也不存在委托持股、表决权委托或者类似安排;此外,吴庆军、吴映洁父女合计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较何俊峰、何政龙合计持股比例高21.40%,差距较大。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吴庆军持有鲲鹏立达 60%股权并控制鲲鹏立达(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何俊峰持有鲲鹏立达 40%股权,吴庆军与何俊峰均为达科为股东。除上述情形外,吴庆军与何俊峰、何政龙之间没有其他的合伙、合作等特殊经济利益关系;未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没有一致行动安排,各方在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层面均是依据其独立判断自主行使董事权利和股东权利,没有形成一致行动的共同意思表示。
5、吴庆军及吴映洁自公司设立以来一直为实际控制人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吴庆军及吴映洁作为实际控制人一直实际控制公司40%以上股份,吴庆军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总体经营决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层面有重大影响力,吴庆军无需通过与何俊峰、何政龙建立一致行动的方式巩固其控制权或者扩大其在公司的表决权。
6、何俊峰及何政龙作为公司主要股东已出具 36 个月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规避股份锁定期的情形
何俊峰及其子何政龙已承诺自上市之日起其持有的股票锁定 36 个月,不存在通过该等认定规避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情形。
综上所述,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及《审核问答》相关规定,未认定何俊峰及/或何政龙为实际控制人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具有合理性。
三、实际控制人吴庆军和吴映洁及其近亲属,何俊峰及其子何政龙及其近亲属,以及鲲鹏聚贤控制、投资、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产品,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合;上述企业与发行人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若是,说明往来详细情况,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属于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一)实际控制人吴庆军和吴映洁及其近亲属,何俊峰及其子何政龙及其近亲属,以及鲲鹏聚贤控制、投资、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产品,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合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庆军和吴映洁及其近亲属、何俊峰及其子何政龙及其近亲属,以及鲲鹏聚贤控制、投资、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产品、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合的有关情况如下:
(二)上述企业与发行人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若是,说明往来详细情况,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属于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上述企业中,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企业包括:(1)北京库巴扎、EliteCell、深圳市原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发行人向其采购商品及服务。(2)北京库巴扎,发行人对其存在关联投资事项;(3)鲲鹏立达、北京库巴扎,与发行人存在非经营性资金拆借。该等企业与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三)关联交易”披露。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企业中,除EliteCell系发行人2020年度、2021 年 1-9 月前五大供应商之外,其余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往来的企业均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相关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公允,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具体分析如下:
1、发行人向北京库巴扎、EliteCell、深圳市原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采购商品或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北京库巴扎、EliteCell、深圳市原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采购商品/服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EliteCell 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
EliteCell 主要从事干细胞培养液等试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等业务,在细胞补充剂领域拥有丰富的生产经验,专注于为细胞治疗行业和科研开发先进的解决方案,主要产品有 EliteGro™、EliteGro™-Adv.等。基于 EliteCell 股东在干细胞培养领域具有丰富的技术积累,发行人于 2017 年 12 月参股设立 EliteCell,并代理销售其细胞生物学相关试剂,交易价格参照市场水平确定,定价公允。
2018-2020 年及 2021 年 1-9 月,公司向关联方 EliteCell 采购生命科研试剂的金额分别为 401.34 万元、673.23 万元、907.77 万元和 789.82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2.00%、2.51%、2.46%和 2.25%,占比较低。公司对 EliteCell提供的生命科研试剂不存在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 EliteCell 之间的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公允,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具体可参见本回复之“问题 7:关联交易”之“问题(1)”相关回复。
(2)北京库巴扎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
北京库巴扎主要从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采购平台软件开发及信息化服务等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雷擎持有北京库巴扎 12.58%的股权。2019 年6 月,北京库巴扎向公司提供其负责运营的高校采购平台的达科为产品信息维护等服务,双方遵循了平等、自愿原则,基于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18.87 万元。
北京库巴扎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北京库巴扎之间的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公允,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具体可参见本回复之“问题 7:关联交易”之“问题(1)”相关回复。
(3)深圳市原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
深圳市原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映洁之母亲曾经控制的企业,主要从事创意设计、展览展示策划、文化活动策划等业务。2018-2019 年,公司向其采购台历、产品宣传图片的金额分别为 7.55 万元、21.37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0.04%、0.08%,占比较低。深圳市原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相关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原则为参考第三方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公允,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发行人与鲲鹏立达、北京库巴扎之间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鲲鹏立达、北京库巴扎之间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1)公司向北京库巴扎拆出资金
2019 年 9 月、2020 年 3 月,北京达科为分别向参股子公司北京库巴扎借出50.00 万元、50.00 万元,合计 100.00 万元。2020 年 5 月,北京库巴扎向北京达科为还款 100.00 万元,由于借款期限较短,未收取利息。自 2020 年 5 月之后,北京库巴扎与发行人未再发生非经营性资金拆借。北京库巴扎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北京库巴扎之间的资金拆借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具体可参见本回复之“问题 7:关联交易”之“问题(1)”相关回复。
(2)公司向鲲鹏立达拆出资金
2019 年 12 月,达科为向鲲鹏立达拆出资金 35.00 万元,用于鲲鹏立达收回离职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2020 年 4 月,鲲鹏立达向公司还款 35 万元。该笔借款金额较小且拆借时间较短,未收取利息。自 2020 年 4 月之后,未再发生鲲鹏立达对发行人的资金拆借。
(3)公司向鲲鹏立达拆入资金
1)2018 年拆入资金
2018 年 3 月,北京达科为向鲲鹏立达借款 270 万元用于其经营资金需求;2018 年二季度至四季度,北京达科为陆续归还上述借款。该笔借款系鲲鹏立达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所提供的借款,未收取利息。
2)2019 年拆入资金
由于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自产产品生产备货、代理产品采购备货等需加大资金投入。2019 年二季度,在银行贷款尚未办妥的情况下,公司通过鲲鹏立达向 39 名员工临时合计借款 950 万元。
2019 年 4-5 月,公司员工通过陆续向鲲鹏立达合计转入 950 万元资金,由鲲鹏立达统一借款给公司用于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系公司向员工拆入资金。鲲鹏立达与员工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年利率为 12%,利息由公司按照实际占用期限承担。2019 年 11-12 月,公司陆续归还员工借款本息合计 1,014.81 万元,截至 2019 年末,公司已完成对借款员工的清偿。
鲲鹏立达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鲲鹏立达之间的资金拆借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3、发行人对北京库巴扎关联增资事项
2020 年 6 月,发行人因看好北京库巴扎所处的科研领域信息化建设业务未来发展前景,通过子公司深圳雷擎以货币资金 300 万元对北京库巴扎增资,增资价格系结合北京库巴扎未来发展前景并经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
2021 年 8 月,北京库巴扎通过股东会决议新增注册资本 34.30 万元,由原股东深圳雷擎、广东东锐科技有限公司、周世雄及新股东谢泽永、崔鹍、刘丹丹、杨鲜婧合计以人民币 400.00 万元认购,其中深圳雷擎以 100.00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8.58 万元,增资价格系各方结合北京库巴扎未来发展前景并经协商确定,定价具有公允性。
北京库巴扎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北京库巴扎之间的关联增资事项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具体可参见本回复之“问题 7:关联交易”之“问题(1)”相关回复。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北京库巴扎、EliteCell、深圳市原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鲲鹏立达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除 EliteCell 系发行人 2020 年度及 2021年 1-9 月前五大供应商之外,其余企业均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发行人与上述企业的交易金额及占比相对较低,相关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公允,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四、参照《审核问答》的相关内容,说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情况
如前所述,上述企业的主营业务及产品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及潜在同业竞争。因此,结合《审核问答》问题 5 相关规定,上述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情况。
五、参照《审核问答》相关内容,从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各方面逐一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满足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的要求,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满足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的要求,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具体分析如下:
1、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且独立于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经营场所,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销售及配套服务设施和资产。公司对经营所需的设备、商标、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并实际占有,公司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相关资产,合法持有生产经营范围内业务所需的业务资质。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对所有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不存在以资产、权益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及近亲属控制、投资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违规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拥有从事经营业务所必须的、独立完整的研发体系、生产体系、供应和销售体系,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房产、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公司的资产完整。
2、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在生命科学研究服务领域,主要从事科研试剂及仪器的代理销售,以及部分科研试剂的自主研发、生产及销售;在病理诊断领域,公司主要从事病理诊断设备及试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已建立了完整的业务流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任免,不存在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人事管理体系,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况,且不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同时,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况。
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并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会计法规的规定。
公司已依法独立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及近亲属及其控制、投资及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办理了独立的税务登记,独立纳税,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及近亲属及其控制、投资及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合并纳税的情况。
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及近亲属及其控制、投资及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六、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其出具的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说明文件,核查各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约定内容及背景。
2、取得发行人股东名册,查阅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全套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取得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达科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结合《审核问答》的相关内容进行核查。
3、取得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基本信息调查表及股东出具的声明及承诺文件;访谈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吴庆军和吴映洁及其近亲属、何俊峰及其子何政龙及其近亲属以及鲲鹏聚贤控制、投资、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等信息。
4、取得发行人与相关企业的交易合同、凭证并分析相关交易的公允性,取得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名单,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取得发行人关于交易情况的说明,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核查相关交易的背景及合理性,并确认相关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5、参照《审核问答》中关于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核实相关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取得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6、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说明,核实发行人是否满足《审核问答》中关于发行人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7、了解发行人主要业务开展及人员、财务、机构等各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运行情况,检查发行人的各项资产明细台账、组织架构图、员工花名册、员工薪酬及社保的缴纳情况,询问公司管理层是否存在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薪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是否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等重要资产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未认定控股股东符合《审核问答》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吴庆军、吴映洁两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具有合理性,已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纠纷或不一致时的解决方式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2、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何俊峰直接持有发行人 7,723,27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2.8792%;何政龙直接持有发行人 4,633,95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7.7275%。此外,何俊峰通过鲲鹏立达间接持有发行人 663,899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1071%。结合发行人相关实际情况及《审核问答》等相关规定,未认定何俊峰及/或何政龙为实际控制人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庆军和吴映洁及其近亲属、何俊峰及其子何政龙及其近亲属,以及鲲鹏聚贤控制、投资、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主营业务及产品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合;上述企业除发行人参股子公司北京库巴扎外,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合,北京库巴扎主要为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医院等提供科研采购平台软件开发及信息化服务,与发行人客户存在一定重合,但其与发行人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不存在重合,不存在竞争关系;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上述企业中,除 EliteCell 系发行人 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9 月前五大供应商之外,其余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往来的企业均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相关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公允,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4、结合《审核问答》相关规定,上述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情况。
5、发行人满足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的要求,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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