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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虽然我有对赌协议恢复条款,但我是符合审核问答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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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7 20: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yfannn 于 2022-10-17 20:27 编辑

问题 3 关于股份转让和对赌协议。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2017 年 8 月,宁波尚 融分别与孔悫、王云兰、王可鸿、高新亮、孔鹏飞、罗联明和大通瑞盈签署《股 份转让协议书》,以 6.57 元/股价格将合计 848 万股公司股份转让予上述受让人;(2)2019 年 3 月,杭州诚合、嘉兴一闻分别与浙江同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 约定杭州诚合将其持有的 198 万股公司股份、嘉兴一闻将其持有的 118,125 股公 司股份分别转让给浙江同辉,转让价格为 5.90 元/股;(3)2020 年 4 月和 2020 年 5 月,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能辉控股、浙江同辉和浙江众辉与北京 中融、嘉兴一闻和济南晟泽、济南晟兴就此前的回购条款签订补充协议。根据 补充协议,发行人不作为回购事项当事人。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 2017 年 8 月和 2019 年 3 月股份转让的背景和定 价依据;(2)补充披露 2019 年 3 月股份转让价格低于 2017 年 8 月的原因和合 理性,是否涉及股份支付;(3)补充披露除回购事项外,是否存在其他对赌条 款,发行人是否为该相关条款的当事人;(4)对照《审核问答》相关内容,补 充披露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和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 2017 年 8 月和 2019 年 3 月股份转让的背景和定价依据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设立情 况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之“(四)2017 年初至今股本和股东变 动情况”中补充披露以下楷体加粗内容:1、2017 年 8 月股份转让的背景和定价依据 2017 年 8 月,大通瑞盈等投资者受让宁波尚融所持股份的背景和定价依据 如下:

(1)由于发行人未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申报发行上市申请材料,触发了 当时的股份回购条款中发行人及创始人股东(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上海能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海宁同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宁波尚融的 股份回购义务,故宁波尚融拟行使回购请求权;

(2)因回购所需的资金量较大,创始人股东一方面通过朋友介绍引入了投 资者大通瑞盈、王云兰、孔悫,另一方面在公司内部寻找到了有受让意向的员工 孔鹏飞、高新亮、王可鸿、罗联明;

(3)相关股份回购条款中约定股份回购价格为投资者的认购价款加上年单 利 8%的投资回报率计算的金额(相应扣除投资者已收到的利润或补偿),经各 方协商一致由大通瑞盈等投资者受让宁波尚融持有的全部股份,受让价格系依据 相关股份回购条款的约定并经相关方协商一致确定为 6.57 元/股,具体计算方式 为成本价(5.90 元/股)与持有期间按 8%年化收益率计算的金额(持有期间为 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8 月)。

2、2019 年 3 月股份转让的背景和定价依据 基于以下背景:

(1)根据发行人、发行人原股东于 2016 年 3 月分别与杭州诚合和嘉兴一闻 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书》,各方约定以下事项构成触发回购条款的情形:①如 果发行人在目标上市日期(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未能取得准予发行的文件 或者被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并购的;②发行人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仍未 能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发行上市申请材料的(因证监会修订规则或出具新的窗口指 导意见致使发行人不满足发行申报条件除外);③在中国证监会受理发行申请后, 被终止审查或发行人主动撤回发行申请的(届时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另有约定除 外);

(2)2017 年 3 月,发行人、发行人原股东分别与杭州诚合和嘉兴一闻签订 《股份认购变更协议书》,删除了《股份认购协议书》约定的触发回购条款的情 形②,并将情形①中的目标上市日期修改为“尽早”而非明确约定的日期;

(3)2018 年 3 月,发行人主动撤回前次发行申请触发了《股份认购协议书》 相关回购条款,但杭州诚合和嘉兴一闻当时并未行使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的权利;

(4)2019 年 3 月,杭州诚合和嘉兴一闻因其自身资金需求拟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其中,杭州诚合拟全部出售,嘉兴一闻拟部分出售。同时鉴于:

(1)2018 年 3 月发行人撤回前次发行申请时,杭州诚合和嘉兴一闻并未及 时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且根据相关协议,该事项为触发回购条款的情形,但届 时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另有约定除外;

(2)《股份认购变更协议书》中对目标上市日期无明确约定,而根据各方 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书》,目标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且 2019 年 3 月时杭州诚合与嘉兴一闻因其自身资金需求,希望尽快取得出售股份的转让价款;

(3)“531 光伏新政”出台之后,行业进入暂时性下行阶段,行业需求情 况较差,且《关于 2019 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于 2019 年 5 月推出,2019 年 3 月时,行业未来发展情况不明,杭州诚合和嘉兴一闻对 行业前景亦无明确积极预期。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平台浙江海宁同辉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相关股份,各方均同意回购价格为杭州诚合与 嘉兴一闻投资入股发行人的成本价 5.90 元/股,未增加以持有期间按 8%年化收 益率计算的金额。

(二)补充披露 2019 年 3 月股份转让价格低于 2017 年 8 月的原因和合理 性,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设立情 况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之“(四)2017 年初至今股本和股东变 动情况”中补充披露以下楷体加粗内容:

1、2019 年 3 月股份转让价格低于 2017 年 8 月的原因和合理性 2019 年 3 月公司股份转让价格低于 2017 年 8 月的股份转让价格,主要系转 让背景和转让时的行业发展环境、市场状况等均不相同所致,具有合理性,具体 原因详见本题回复之“一”。

2、2019 年 3 月股份转让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1)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上述股份转让涉及股份支付情形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6 解答:对于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 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事宜,如果根据增资协议, 并非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 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如果增资协议约定,所 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但股东之间转让新增股份受让权 且构成集团内股份支付,导致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 股份,也属于股份支付。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原持股比例,应按照相关股东 直接持有与穿透控股平台后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并计算。浙江同辉系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罗传奎、温鹏飞和张健丁持有的 合伙企业。

2019 年 3 月,浙江同辉受让杭州诚合和嘉兴一闻股份前后,罗传奎、 温鹏飞和张健丁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2019 年 3 月股份转让后,罗传奎、温鹏飞和张健丁三人持有 发行人股份比例较股份转让前均有所增加,属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所规 定的股份支付范围。

(2)上述股份转让无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①股份转让价格系基于交易当时行业现状和出让方资金需求经交易双方共 同协商确定 2018 年“531 光伏新政”出台之后,光伏发电行业进入暂时性下行阶段,行 业需求情况较差,且《关于 2019 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于 2019 年 5 月推出,2019 年 3 月时,行业未来发展情况不明,行业前景亦无明确积极预期。同时,2019 年 3 月,外部 PE 机构杭州诚合与嘉兴一闻因其自身资 金需求,希望尽快取得出售股份的转让价款。基于上述交易背景和交易时点,外 部 PE 机构杭州诚合与嘉兴一闻和浙江同辉共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 5.90 元/股。

②2019 年 3 月股份转让价格市盈率略高于 2017 年 8 月 以发行人 2016 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 2017 年 8 月的股份转让价格 6.57 元/股计算,2017 年 8 月股份转让市盈率为 24.69 倍;以 2018 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 2019 年 3 月的股 份转让价格 5.90 元/股计算,2019 年 3 月股份转让市盈率为 26.41 倍,2017 年 8 月和 2019 年 3 月两次股份转让市盈率均处于较高水平,且 2019 年 3 月股份转让 市盈率略高于前次市盈率。因此,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19 年 3 月的股份转让中,为发 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罗传奎、温鹏飞和张健丁所持股份数额和比例增加, 本次股份转让涉及股份支付情形,但 2019 年 3 月股份转让价格不存在低于股份 公允价值的情形,无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综上,2019 年 3 月的股份转让事项涉及股份支付,但无需确认股份支付费 用。

(三)补充披露除回购事项外,是否存在其他对赌条款,发行人是否为该 相关条款的当事人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九、发行人和相关 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的相关情况”中补充披露以下楷体加粗内容:经核查发行人与股东以及各股东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除回购事项外,相关 协议中还进行了以下权利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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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虽参与签署包含上述权利条款的相关协议,但相关协议中均 约定由原股东(即罗传奎、温鹏飞、张健丁、能辉控股、浙江同辉、浙江众辉, 以下统称“原股东”)承担违反上述权利条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上述权利条 款系部分外部股东所享有的消极保护性权利,并无关于业绩承诺的内容,未与发 行人业绩、市值等条件挂钩,故不属于对赌条款。因此,除回购事项外,发行人 与股东以及各股东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中不存在其他对赌条款。此外,2016 年 3 月,发行人以及原股东与济南晟兴、济南晟泽、嘉兴一闻、 北京中融等外部投资者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相关文件, 其中约定发行人以及原股东(除浙江众辉外)需承担触发股份回购情形时的股份 回购义务;2020 年 4 月、5 月,发行人与相关股东签署了补充协议,将相关协议 的对赌条款修改为仅由发行人的原股东(除浙江众辉外)承担触发股份回购情形 时的股份回购义务。因此,发行人虽曾参与签署包含对赌条款的相关协议,但在 本次首发上市申请前发行人已不再需要承担对赌条款项下的股份回购义务,发行 人不是现行有效的对赌条款当事人。

综上所述,除回购事项外,发行人与股东以及各股东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中 不存在其他对赌条款;发行人不是现行有效的对赌条款的当事人。

(四)对照《审核问答》相关内容,补充披露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和相关 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九、发行人和相关 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的相关情况”中补充披露以下楷体加粗内容:1、对赌协议的具体约定 根据相关协议,对赌协议对股份回购事项的约定如下:
1.png
2、现有对赌协议的安排和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经逐条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 下简称“《审核问答》”)问题 13 的相关要求,现有对赌协议的安排符合《审核问 答》规定的可以不予清理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经核查相关协议,发行人虽曾参与签署包含对赌条款的相关协议,但 在本次首发上市申请前发行人已不再需要承担对赌协议项下的股份回购义务,发 行人不是现行有效的对赌协议的当事人;

(2)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罗传奎、温鹏飞和张健丁合计实际 支配公司 80.37%股份的表决权,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的 约定;

(3)经核查对赌协议中的有关条款,上述股份回购不与发行人的市值挂钩;

(4)根据对赌协议的约定,对赌协议自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 递交申报材料时自动失效;发行人上市申请被核准的,则对赌协议自动终止并视 为自始无效,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股 本情况”之“(八)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其他安排情况”中披露了现有对赌协 议的相关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并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 素”之“八、投资协议中存在回购条款的风险”中进行了风险提示,符合《审核 问答》的信息披露要求。综上,发行人现有对赌协议的安排和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 要求。

(五)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相关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的背景、原因以及前 次申报终止后对回购事项的处置方式;

(2)取得宁波尚融分别与孔悫、王云兰、王可鸿、高新亮、孔鹏飞、罗联 明和大通瑞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取得杭州诚合、嘉兴一闻分别与浙江同 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能辉控股、浙江 同辉和浙江众辉与北京中融、嘉兴一闻和济南晟泽、济南晟兴就此前的回购条款 签订补充协议,了解合同约定的具体回购条款,核查除回购事项外,是否存在其 他对赌条款。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2019 年 3 月公司股份转让价格低于 2017 年 8 月的原因真实合理。根 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19 年 3 月的股份转让事项涉及股份支付,但 上述事项中股份转让价格不存在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情形,无需确认股份支付费 用;

(2)除回购事项外,发行人与股东以及各股东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中不存 在其他对赌条款;发行人不是现行有效的对赌条款的当事人;

(3)发行人现有对赌协议的安排和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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