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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三轮反馈之后,发行人和实控人与投资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对赌协议自始无效,且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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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7 20: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3 关于对赌协议

申报文件和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外部投资人达晨投资、复星投资、陈岩、王长颖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签署的相关协议中含有对赌条款,目前对赌条款已终止,但在发行人IPO申请失效、被终止审核或被否决等条件下将恢复执行。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对赌协议恢复执行的安排是否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是否可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稳定,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对赌协议恢复执行的安排是否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是否可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稳定,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回复】

1、外部投资人达晨投资、复星投资、陈岩、王长颖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之间的对赌协议恢复执行条款均已解除,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

首轮反馈问询回复后,外部投资人达晨投资、复星投资、陈岩、王长颖与发行人签订了补充协议,解除了发行人IPO申请失效、被终止审核或被否决等条件下将恢复执行的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5月,达晨投资与谭平涛、胡小艳、康汇投资及华康世纪签订《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约定解除2020年3月20日签署的《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对赌恢复执行条款,该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4月,复星投资、王长颖、陈岩与谭平涛、胡小艳、康汇投资及华康世纪签订《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室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之 <投资协议书> 及配套协议的补充协议(四)》,约定解除2020年4月17日签署的《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室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之 <投资协议书> 及配套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对赌恢复执行条款,该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外部投资人达晨投资、复星投资、陈岩、王长颖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签订的对赌协议恢复执行条款均已全部解除,且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

2、外部投资人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之间的对赌协议均已终止且不可恢复,不会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稳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外部投资人达晨投资、复星投资、陈岩、王长颖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之间的对赌协议恢复执行条款均已解除,且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因历史过程中对赌条款触发而产生的责任或义务均已经外部投资人书面豁免,不会导致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不会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稳定。

因此,外部投资人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之间的对赌协议已全部终止且不可恢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3条的相关要求。

3、发行人与投资方之间的回购条款自始无效

发行人历史股东硅谷天堂、煜彩投资、孙洁玲已于报告期之前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发行人,发行人与历史股东之间的对赌义务已全部解除且不存在仍需承担的义务或责任;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的回购义务均已解除且不可恢复,具体如下:

协议 主体
发行人是否为协议当事方
发行人是否承担回购义务
发行人是否实际承担回购义务
发行人回购条款认定为自始无效的时间
发行人回购义务终止是否可恢复
发行人是否自始不承担回购责任
投资方:复星投 资、王长颖、陈 岩 原股东:谭平涛、 胡小艳 标的公司:华康 有限
2021年4月
投资方:达晨投 资 原股东:谭平涛、 胡小艳、康汇投 资、在善投资 标的公司:华康有限
2021年5月


注:

1、发行人作为实际控制人回购义务连带责任人在对赌协议中对复星投资、陈岩、王长颖负有回购义务。

2、发行人现股东阳光人寿仅与实际控制人约定对赌,发行人不是对赌协议当事方。

(1)发行人与复星投资、王长颖、陈岩之间的股权回购条款于2021年4月确认为自始无效

2020年4月17日,复星投资、王长颖、陈岩与华康世纪及实际控制人谭平涛、胡小艳、康汇投资签订关于对赌条款终止及无条件豁免终止前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等对赌义务的协议(《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室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之 <投资协议书> 及配套协议的补充协议》);2021年4月,复星投资、王长颖、陈岩与谭平涛、胡小艳、康汇投资及华康世纪签订关于不可恢复对赌条款的协议(《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室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之 <投资协议书> 及配套协议的补充协议(四)》)。

基于上述协议,截至2021年4月,实质上发行人与复星投资、王长颖、陈岩的股权回购义务已彻底解除即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回购义务终止且不可恢复,并被无条件豁免终止前的回购义务),与约定回购条款自始无效法律效果相同,因此,发行人与复星投资、王长颖、陈岩之间的股权回购条款自始无效。

(2)发行人与达晨投资之间的股权回购条款于2021年5月确认为自始无效

2020年3月20日,达晨投资与谭平涛、胡小艳、康汇投资及华康世纪签订关于对赌条款终止的协议(《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21年3月,达晨投资出具《关于豁免对赌义务相关事项的声明》,无条件豁免对赌条款终止前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回购义务;2021年5月,达晨投资与谭平涛、胡小艳、康汇投资及华康世纪签订关于不可恢复对赌条款的协议(《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基于上述协议、书面声明,截至2021年5月,实质上发行人与达晨投资的股权回购义务已彻底解除即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回购义务终止且不可恢复,并被无条件豁免终止前的回购义务),与约定回购条款自始无效法律效果相同,因此,发行人与达晨投资之间的股权回购条款自始无效。

综上,截至2021年5月,发行人对投资方的回购义务已全部彻底解除即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发行人与投资方之间的回购条款自始无效。发行人自始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公司将上述投资方投资认定为权益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规定。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投资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签订的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了解发行人历史过程中签署的对赌协议内容;

2、查阅外部投资人达晨投资、复星投资、陈岩、王长颖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签署的对赌协议恢复执行条款的解除协议;

3、查阅投资方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关于终止对赌条款或豁免对赌义务的补充协议及豁免违约责任的书面声明、承诺,确认对赌协议的清理安排;4、查阅《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分析发行人关于对赌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的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外部投资人达晨投资、复星投资、陈岩、王长颖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签订的对赌协议恢复执行条款均已全部解除,且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外部投资人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协议已全部于申报前终止且不可恢复,不会导致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不会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稳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3条的相关要求。

2、截至2021年5月,发行人对投资方的回购义务已全部彻底解除即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发行人与投资方之间的回购条款自始无效。发行人自始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公司将上述投资方投资认定为权益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规定。

【补充披露】

上述回复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五节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设立和报告期内股本变化情况”之“(五)发行人在申报时已解除的对赌协议”之“1、历史上存在的对赌协议及解除情况”中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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