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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的时候信誓旦旦说没有,一申请北交所就纷纷掏出来?新三板监管不要尊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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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7 20: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yfannn 于 2022-10-17 20:52 编辑

一、问题1.特殊投资条款的变更及影响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机构股东经开创投、科创产投、海宁海睿分别持有发行人6.0256%、6.0256%和5.1282%的股份。经开创投、科创产投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签署有《回购协议》《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董事会人选提名权、利润承诺、股份回购、共同出售权等,后各方通过签署《关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回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约定前述协议暂对各方不具有约束力,发行人精选层挂牌成功后,各方在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永久归于消灭,否则协议将自行恢复效力。海宁海睿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签署有《增资协议》,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签署有《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约定有竞业禁止、业绩承诺、股份回购、估值调整、优先认购权及优先受让权、随售权、优先清算权等,后海宁海睿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豪信液压、众博信息签署《关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及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终止前述协议部分条款的效力。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上述协议的签订主体、签订时间、签订背景、协议主要内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对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相关要求,逐项说明上述特殊投资条款是否符合监管要求。(2)补充披露上述协议具体的效力调整情况,目前仍有效的条款的主要内容,已终止的特殊投资条款是否彻底终止、是否为附条件终止、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相关调整是否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否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关规定。(3)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项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触发对赌协议生效的情形,上述各机构股东是否要求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履行回购股份等义务,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各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结合上述事项说明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可能影响控制权的稳定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有针对性地披露相关风险因素,视情况进行重大事项提示。(5)补充披露经开创投和科创产投是否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业务指南1号——申报与审查》等规定核对关于主要股东限售情况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核查结论,并对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方式与过程】

1、查阅了《回购协议》、《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回购协议> 及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及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

2、查阅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文件及公告;

3、查阅了定向发行对象经开创投、科创产投、海宁海睿出具的《关于特殊条款的承诺函》;

4、访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定向发行对象经开创投、科创产投、海宁海睿等主体;

5、查阅了经开创投、科创产投出具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6、查阅了全国股转系统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融一监函〔2021〕9号)。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补充披露上述协议的签订主体、签订时间、签订背景、协议主要内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对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相关要求,逐项说明上述特殊投资条款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1、补充披露上述协议的签订主体、签订时间、签订背景、协议主要内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回购协议》

A、签订主体、签订时间:2017年9月9日,经开创投、科创产投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签订了《回购协议》。

B、签订背景:《回购协议》签订背景系公司于2017年9月开始筹备通过定向发行股票方式引进外部投资人入股事项,同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向经开创投、科创产投、海宁海睿、虞炳泉、沈义共计5名认购对象定向发行800万股股份,其中经开创投认购265万股股份,科创产投认购235万股股份。经开创投、科创产投均为国有全资企业,经开创投主营业务为创业投资业务,科创产投主营业务为项目投资及资产运营管理。经开创投、科创产投因长期看好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发行人自身业务发展前景,有意对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同时,马金星、董兰波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进一步促进公司的发展有意为公司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为公司后续进一步引进其他战略资源打下基础,故与经开创投、科创产投签订《回购协议》。经开创投、科创产投作为国有投资机构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按内部管理要求签订了《回购协议》,约定相关的特殊投资条款。

C、主要内容:《回购协议》约定了董事会人选提名权、利润承诺、股份回购、共同出售权等相关的特殊投资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治理承诺:1、在甲方(经开创投、科创产投)出资全部到位并完成股权登记后,甲方享有董事会人选提名权,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选举、任命。在进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乙方(马金星、董兰波)将表示支持。

2、依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充分保障甲方作为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二、利润承诺:乙方承诺甲方2017-2019年目标公司(发行人)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利润以目标公司在新三板股改系统公开披露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如未能实现上述利润承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指定第三人按以下价格对甲方持有股份进行回购:

回购价格为:本轮投资总额加上从本轮投资完成之日起按照年8%内部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和,即对甲方的回购价格=2000万*(1+8%)N(N为投资持有年数,不限于整数,投资年限不足1年的,N=实际持有天数/360)。以上收益率如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按上浮利率的1.2倍调増收益率,投资期限按调整时点分段计算。上述回购价格不扣除股利现金分配部分。

三、触发事项的股份回购: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之内,当以下任一情况出现时,投资人有权要求乙方按要求回购投资人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或由乙方促成指定的任意第三方按要求受让投资人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

1、目标公司不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IP0审核的相关材料;

2、涉及甲方认可的目标公司新三板股转系统非转板停牌(包括但不限于被勒令停牌);

3、触及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收购份额达目标公司50%以上资产或股东权益且收购价格甲方不能认可的。

上述触发事项发生后,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应在收到投资人发出之‘股份回购’的书面通知当日起两个月内按甲方要求对全部或部分股份进行回购。回购或转让价格应大于或等于本轮投资总额加上从本轮投资完成之日起按照年10%内部收益率计算的投资金额和收益之和,即对投资人的回购价格=2000万*(1+10%)N (N为投资持有年数,不限于整数,投资年限不足1年的,N=实际持有天数/360)。

以上收益率如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按上浮利率的1.2倍调增收益率,投资期限按调整时点分段计算。在甲方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红利,在回购价款中按实际发放金额据实扣除。……

六、其他说明:



1、在增资过渡期内乙方应促成目标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或在股权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2、乙方对甲方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签定的股份认购协议书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甲方投资持有期间,非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乙方不得转让其在公司或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股份(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份额)。如确需转让,甲方有权选择按相同的价格及条件同时向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且乙方应该保证第三方优先受让甲方拟出让的股份。如果因为交易制度原因,导致该涉及股票转让的条款无法实现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为符合有关境内上市的审核要求,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的有关约定自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申请文件并获得受理时自动终止。”

D、《回购协议》的签订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2017年11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与淮安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淮安科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 <回购协议> 的议案》,同意签订《回购协议》。

E、《回购协议》的签订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1月8日,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分别公告了股票发行方案、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回购协议》签订及其主要内容予以披露。

(2)《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A、签订主体、签订时间:2017年12月15日,经开创投、科创产投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签订了《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B、签订背景:签订背景系各方认为《回购协议》中,对于触发事项股份回购约定中“涉及甲方(经开创投、科创产投)认可的目标公司新三板股转系统非转板停牌(包括但不限于被勒令停牌)”的表述较概括,对“甲方认可的非转板停牌情形”应予以明确,故签署了《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C、主要内容:《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回购协议》第三条‘触发事项的股份回购’中‘2、涉及甲方认可的目标公司新三板股转系统非转板停牌(包括但不限于被勒令停牌)’修改为‘2、目标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导致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停牌:1)除因申请IPO转板上市外的原因,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2)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3)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4)因重大违法违规等原因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强制停牌。”

D、《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订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2017年11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本次定向增发的备案材料,并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更新申请材料;授权董事会因股票发行备案审查反馈要求,可以修改或删除特殊投资条款;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定向增发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之日起十二个月。2017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与淮安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淮安科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 <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同意签订《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E、《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订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2017年12月18日,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对《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及其主要内容予以披露。

(3)《关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回购协议> 及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

A、签订主体、签订时间:2021年5月31日,经开创投、科创产投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签署了《关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回购协议> 及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

B、签订背景:签订背景系公司拟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于精选层挂牌事项,经开创投、科创产投认可公司精选层挂牌实现后,不再需要履行特殊投资条款。

C、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回购协议履行情况:各方确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实现《回购协议》第二条约定之利润承诺;但根据威博液压战略规划,未能实现目标公司(即威博液压)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 IPO 审核的相关材料,构成了《回购协议》约定之股份回购的触发事项。

二、解除安排:1、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回购协议》及《回购补充协议》于本协议生效后中止,《回购协议》及《回购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暂对各方不具有约束力,各方暂不再执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回购协议》及《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中止不影响甲方与威博液压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效力,《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内容对各方均产生约束力,甲方仍可依据《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主张权利。

3、各方同意,若威博液压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被否决或在精选层挂牌被否决或威博液压主动撤回申请材料,则自全国股转系统或中国证监会否决做出之日或撤回材料申请之日起,《回购协议》及《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所有内容将自行恢复效力。

4、在威博液压精选层挂牌成功后,《回购协议》及《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永久归于消灭,双方不得再基于该《回购协议》及《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向对方提出任何形式、内容的请求。”

2021年9月3日,经开创投、科创产投与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签署《终止协议》,约定《回购协议》及《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自《终止协议》生效后全部终止,其约定的内容均不再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均不再执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解除《关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回购协议> 及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全部内容,自始不发生效力。

D、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关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回购协议> 及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系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与经开创投、科创产投签订,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2021年6月15日,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通知后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的特殊条款披露公告》,披露了《关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回购协议> 及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具体内容。

2021年9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与淮安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淮安科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 <终止协议> 的议案》,并于同日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以上内容予以披露。

(4)《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A、签订主体、签订时间:2017年10月16日,海宁海睿与公司、该次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马金星、董兰波、豪信液压、众博信息)签订《增资协议》。2017年10月20日,海宁海睿与马金星、董兰波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B、签订背景:《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背景系海宁海睿为私募投资基金,对外股权投资通常约定特殊投资条款以保障投资收益、减少风险。

C、主要内容:《增资协议》主要内容约定了海宁海睿出资80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的200万股,同时约定了以下特殊投资条款:

“第六条二、乙方(发行人)和丙方(该次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向投资方保证和承诺如下:……

7、标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裁和更高级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与标的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该等协议条款和形式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在任职期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标的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其它业务经营活动,在离开标的公司2年内不得在与标的公司经营业务相关或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另外还应约定在职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如果标的公司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致使标的公司或投资方的利益受到损害,除该等人员须赔偿标的公司及投资方损失外,乙方和丙方应就标的公司或投资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在投资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投资款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公司及其子公司应(且管理层应促使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海宁海睿提供下列信息:

I.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向海宁海睿提供上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II.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日内向海宁海睿提供经海宁海睿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III.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日内向海宁海睿提交经董事会批准的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预算报告和业务计划,并报经董事会批准;

IV.公司应提供海宁海睿所需的其他报告和信息及有关文件;

V.公司所有的财务报告必须根据中国的通用会计准则出具;

VI.海宁海睿有资格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并行使查阅权。

10、未经甲方(海宁海睿)书面同意,丙方在甲方退出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2%,且必须保证实际控制人不得变更(标的公司被并购或上市之后转让股份除外)。如果是原股东向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含员工持股平台)转让股份,则不受上述条款约束(不计入累计转让比例),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除外;……

12、如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任一方因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涉及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质监、安全生产、劳动社保、消防、规划、建设、业务操作方式等事宜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则该等行政处罚由丙方和标的公司承担。

13、如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任一方因本协议签署日之前产生的有关税收、社保的事项而发生税款补缴义务、社会保险补缴义务或缴纳滞纳金的,则由丙方和标的公司承担;……”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条业绩承诺:乙方(马金星、董兰波)向甲方(海宁海睿)保证:1.1本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威博液压)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三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累计之和保证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保证净利润’),且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中任一年度均保持盈利。

第二条回购:2.1未达业绩承诺的回购:

2.1.1若标的公司在累计三年实际净利润之和未达到前述第1.1条乙方承诺的保证净利润或在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中任一年度发生亏损,则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对甲方持有标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进行回购。计算公式如下:回购价款=800万元×(甲方拟要求回购的股份数/甲方原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总数)×(1+6%*N)-标的公司历年累计向甲方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甲方拟要求回购的股份数/甲方原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总数)。N=投资年数,投资年数按照本次增资价款付款日到补偿价款支付日天数除以360计算。……

2.2其它条件的股份回购

2.2.1如遇有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其持有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回购方式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

(1)标的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未能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者与该等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完成并购重组。

(2)标的公司或乙方出现重大诚信问题,或发生严重损害标的公司和甲方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账外销售收入超过当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通过交易转移标的公司利润、违反交易文件转移标的公司资产、违反交易文件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2.2.2回购价款计算:股份回购之前标的公司已向甲方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予以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款=800万元×(甲方拟要求回购的股份数/甲方原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总数)×(1+6%*N)-标的公司历年累计向甲方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甲方拟要求回购的股份数/甲方原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总数)。其中:N=投资年数,投资年数按照本次增资价款付款日到回购款支付日天数除以360计算。

第三条增资价格调整条款:3.1本轮增资完成后,在甲方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期间,若标的公司发行新股(不包括为完成上市而公开发行股票),标的公司投前估值不得低于本次增资扩股的投后估值。如标的公司以低于海宁海睿本次增资价格或复权后对应价格再次进行增资,则标的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告知甲方该增资事宜,甲方有权要求本次增资价格随之调整,乙方应在30日内以现金补偿的方式向甲方支付价格调整后的差额部分。计算公式为:现金补偿金额=本次增资甲方认购的股数×(本次增资股价-后续增资的股价)。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及期权计划而进行增资的情形。

第四条其他特别约定:4.1优先认购权及优先受让权:本次增资完成后,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乙方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下保证(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等)甲方享有如下权益:1、如果标的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代表公司权益的证券,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证券有权优先认购。2、如果乙方对外转让股份,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及期权计划而进行增资或转让的情形。

4.2随售权:在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如乙方拟向任何第三方(“受让方”)通过协议定价交易方式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份,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按相同的价格及条件向第三方出售其持有标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且乙方应该保证受让方按受让乙方股份的价格优先受让甲方拟出让的股份,且只有在甲方拟出售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后,乙方才可根据受让方拟受让的股份总数减去甲方出售的股份,再向受让方转让相应的股份。若乙方协议转让股份的价格低于甲方本次增资价格以及按年化6%计算的收益时,甲方在行使随售权时有权要求乙方在30天内以现金向甲方补足转让股份所涉股价差额。

4.3标的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通过被上市公司收购实现上市时,若标的公司被收购时的价格低于甲方本次增资价格以及按年化6%计算的收益时,乙方应在交易完成后30天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足上述差额。

4.4优先清算权:本条约定的“视为清算”情形发生时,乙方承诺,甲方按照届时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有优先于乙方的清算权:

4.4.1乙方不得先于海宁海睿分配标的公司剩余净资产。

4.4.2乙方应将其清算所取得的资产,优先用于补偿甲方的损失。(甲方的损失=甲方的投资总额-甲方通过清算取得的资产-标的公司历年累计向甲方实际支付的股息和红利)

视为清算的情形包括:(1)公司清算、解散、破产、结业或终止;(2)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整合、合并;(3)出售、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的资产;(4)排他性的转让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的知识产权。

4.5在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做出以下特别约定:本次增资完成后,在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除非董事会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股权质押给第三方,为标的公司正常业务融资而提供的质押担保除外。……

8.3各方同意,自标的公司启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之日起(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回执之日期为准),回购条款暂停执行。如果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失败,回购条款自动恢复执行。如果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实现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回购条款自标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自动失效。”

D、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2021年9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与海宁海睿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 <增资协议>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 <关于增资协议和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并于同日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以上内容予以披露。

(5)《关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及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

A、签订主体、签订时间、签订背景:2021年3月30日,海宁海睿与马金星、董兰波、威博液压、豪信液压、众博信息签署《关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及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签订背景为各方协商一致认可公司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于精选层挂牌事项,不再需要履行特殊投资条款。

B、主要内容:协议内容主要为各方共同确认:1)马金星、董兰波已履行完毕《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之业绩承诺。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增资协议》第六条第二款“二、乙方和丙方(威博液压、马金星、董兰波)共同向投资方保证和承诺如下”中的竞业禁止条款、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无行政处罚承诺以及税款社保等补缴承诺(若有),于本协议生效后终止,其约定的内容均不再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均不再执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增资协议》中其他内容继续有效。3)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全部内容于本协议生效后终止,其约定的内容均不再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均不再执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C、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2021年9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及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签订履行了审议程序,并于同日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披露了以上内容。

2、对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相关要求,逐项说明上述特殊投资条款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问答四》由全国股转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发布,晚于公司该次定向发行时间,该次定向发行当时已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以下简称“《问答三》”)。参照《问答四》以及根据《问答三》的相关要求,上述特殊投资条款存在如下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1)部分特殊投资条款内容不符合要求。与海宁海睿签订的《增资协议》中存在将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投资条款所属协议当事人的情形,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查阅权、知情权等条款1以及可能损害公司或者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投资条款;与海宁海睿签订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存在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的情形。

(2)部分特殊投资条款未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于签署时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根据实际控制人的说明,2017年4月5日公司股票于在全国股转系统首次挂牌并公开转让,2017年8月公司即启动股票定向发行融资工作,实际控制人对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则不熟悉,对于相关责任主体特殊投资条款签订情况应履行的核查义务较为生疏,故未向当时主办券商及定向发行律师告知签订《增资协议》和《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

(3)公司未就部分特殊投资条款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生效之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于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完整披露特殊条款内容。

因此,《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的特殊投资条款内容存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形,且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2021年3月30日,海宁海睿与马金星、董兰波、威博液压、豪信液压、众博信息签署《关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及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明确终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1 《增资协议》约定的不符合规定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内容,海宁海睿确认不存在提前获取或过早获取发行人在公开披露的以外信息的情况。根据海宁海睿出具《关于特殊条款的确认函》,明确自愿放弃《增资协议》第六条中约定的知情权和查阅权相关内容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有)的内容,自始不再发生效力。

所有的特殊条款以及《增资协议》中涉及发行人承担责任的条款,上述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特殊条款内容已全部终止;2021年9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与海宁海睿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 <增资协议>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 <关于增资协议和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对《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订予以追认以及补充披露。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对上述不符合定向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情形予以补正。

(二)补充披露上述协议具体的效力调整情况,目前仍有效的条款的主要内容,已终止的特殊投资条款是否彻底终止、是否为附条件终止、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相关调整是否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否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关规定

根据海宁海睿与马金星、董兰波、威博液压、豪信液压、众博信息于2021年3月30日签订的《关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及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增资协议》涉及的特殊投资条款“二、乙方和丙方(威博液压、马金星、董兰波)共同向投资方保证和承诺如下”中的竞业禁止条款、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无行政处罚承诺以及税款社保等补缴承诺(若有)终止,不再发生效力;《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全部终止,不再发生效力。

2021年8月20日海宁海睿出具《关于特殊条款的确认函》,为保障威博液压全体股东的利益以及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明确自愿放弃《增资协议》第六条中约定的知情权和查阅权相关内容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有)的内容,自始不再发生效力,将仅通过威博液压合法的信息披露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2021年9月3日,经开创投、科创产投与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签署《终止协议》,约定《回购协议》及《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自《终止协议》生效后全部终止,其约定的内容均不再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均不再执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针对已触发股份回购的事项,确认不主张履行回购义务,且自愿放弃提出任何股份回购主张,确认对《回购协议》及《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同时解除《关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回购协议> 及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全部内容,自始不发生效力。

2021年9月1日和9月3日,科创产投、经开创投分别出具《关于特殊条款的确认函》,针对已经触发回购情形的,免除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违约责任,且均不再要求威博液压、威博液压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履行回购股份等义务,威博液压、威博液压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根据《终止协议》,相关对赌条款、特殊投资条款均已全部彻底终止且未来亦不再恢复法律效力,并对任何一方均不再具有约束力。

根据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上已终止的特殊投资条款已全部彻底终止,不属于附条件终止,不存在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

2021年9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与海宁海睿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 <增资协议>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 <关于增资协议和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与淮安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淮安科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 <终止协议> 的议案》,并于同日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以上内容予以披露。

以上协议的终止安排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关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及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未及时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发行人及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发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披露,对该此不合规情况进行了修正;《终止协议》的签订及时履行了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关规定。

(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项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触发对赌协议生效的情形,上述各机构股东是否要求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履行回购股份等义务,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各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针对各协议是否触发对赌的情况,本所律师核查如下:

协议名称
触发对赌协议生效内容
发行人是否触发
《回购协 议》及《回 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
利润承诺:乙方承诺甲方2017-2019年目标公司(发行人)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利安达出具的《2017年审计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2019年审计报告》以及容诚会计师出具的《会计差错更正说明》,发行人 2017-2019年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5,296,162.63元、16,655,183.98元、19,214,160.68元,合计为51,165,507.29元,超过30,000,000元,未触发
自《回购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之内,公司不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IPO审核的相关材料
已触发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导致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停牌:1)除因申请IPO转板上市外的原因,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2)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3)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4)因重大违法违规等原因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强制停牌
未触发
触及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收购份额达目标公司50%以上资产或股东权益且收购价格甲方不能认可的
未触发
《增资协 议》
《增资协 议之补充 协议》
标的公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三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累计之和保证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保证净利润’),且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中任一年度均保持盈利
未触发
如遇有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其持有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回购方式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1)标的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未能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者与该等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完成并购重组。(2)标的公司或乙方出现重大诚信问题,或发生严重损害标的公司和甲方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账外销售收入超过当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通过交易转移公司利润、违反交易文件转移标的公司资产、违反交易文件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未触发


综上,经开创投、科创产投与马金星、董兰波签署的《回购协议》中存在触发对赌协议生效的情形,具体条款为:“自《回购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之内,公司不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IPO审核的相关材料”,其他协议与条款不存在触发对赌协议生效的情形。

虽存在触发上述部分对赌条款生效的情形,但经开创投、科创产投均未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履行回购股份等义务,且根据发行人与经开创投、科创产投签订的《终止协议》以及经开创投、科创产投、海宁海睿分别出具的《关于特殊条款的确认函》,均明确约定,自特殊条款生效至确认函出具日,经开创投、科创产投针对已经触发回购情形的,免除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违约责任,不再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履行回购股份等义务;截至确认函出具日,海宁海睿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各协议中均不存在触发回购或其他特殊投资条款内容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纠纷或争议。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结合上述事项说明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可能影响控制权的稳定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有针对性地披露相关风险因素,视情况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通过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30,493,717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8.1890%;经开创投持有发行人23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6.0256 %;科创产投持有发行人23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6.0256%。

根据马金星、董兰波与经开创投、科创产投签订的《终止协议》及经开创投、科创产投出具的《关于特殊条款的确认函》,相关对赌条款、特殊投资条款均已全部终止,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根据公司、马金星、董兰波、豪信液压、众博信息与海宁海睿签订的《关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及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以及海宁海睿出具的《关于特殊条款的确认函》,相关对赌条款、特殊投资条款内容已全部终止,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21 年9 月 15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融一监函[2021]9号),因公司、马金星、董兰波未将上述事项告知主办券商,也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马金星、董兰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鉴于该警示函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而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不属于公开谴责的情形,也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已采取措施及时主动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特殊条款,不存在通过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故该次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和实质性障碍。

因此,上述协议及事项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股权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影响控制权变化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五)补充披露经开创投和科创产投是否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业务指南1号——申报与审查》等规定核对关于主要股东限售情况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根据经开创投和科创产投的股权结构,两企业实际控制人均为淮安市人民政府,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经开创投、科创产投不因受淮安市人民政府控制而具有关联关系。同时,根据经开创投、科创产投确认,除均受淮安市人民政府控制外,经开创投、科创产投由不同国有出资企业控股,双方独立运行决策,互不影响,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4.2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第2.4.16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因经开创投和科创产投同淮安市人民政府控制,故经开创投和科创产投出具《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公司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公司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公司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5、本公司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公司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6、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7、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于主要股东限售情况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对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相关要求,依据《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回购协议》及《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监管要求,《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的特殊投资条款存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形,以及存在未按照要求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情形。2021年3月30日,海宁海睿与马金星、董兰波、威博液压、豪信液压、众博信息签署《关于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及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并于2021年8月

20日出具《关于特殊条款的确认函》,明确终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所有的特殊条款以及《增资协议》中涉及发行人承担责任的条款,上述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特殊条款已全部终止,发行人已对上述不符合定向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情形予以补正。
(2)相关已终止的特殊投资条款已彻底终止,非附条件终止,不存在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相关调整履行了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经补正后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关规定。

(3)报告期内存在触发对赌协议生效的情形,各机构股东未要求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履行回购股份等义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上述协议及事项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股权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影响控制权变化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5)发行人股东经开创投和科创产投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经开创投和科创产投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出具了《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发行人关于主要股东限售情况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6)发行人、马金星、董兰波收到了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融一监函〔2021〕9 号),内容为发行人、马金星、董兰波未将特殊投资条款的签订及内容告知主办券商,也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马金星、董兰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鉴于该警示函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而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不属于公开谴责的情形,也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该次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和实质性障碍。

(7)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说明及相关股东访谈并经本所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未披露且仍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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