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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发行人的对赌条款终止且没有恢复条款,涉及控股股东上市之后才终止,没上市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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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7 20: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20关于增资对赌协议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控股股东与申报前一年内新增非自然人股东均签订了增资对赌协议及补充协议。

请发行人说明相关增资对赌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存在需发行人承担特定义务或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条款,相关已终止条款是否附条件或存在重新生效条款,相关协议安排是否会影响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增资对赌协议解除安排是否符合《审核问答》问题13等相关要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情况


(一)相关增资对赌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存在需发行人承担特定义务或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条款,相关已终止条款是否附条件或存在重新生效条款,相关协议安排是否会影响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1、相关增资对赌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存在需发行人承担特定义务或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条款


根据发行人、海科控股与辰通创投、金浦投资、潍坊北汽、珠海北汽、睿晟投资、璟侑贰期、璟侑叁期、赵洪修、合银湘德、达晨创鸿、财智创赢、华实致远(以下合称“投资方”)于2020年9月、2020年11月签署的《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发行人、海科控股与投资方就股份回购、公司治理、优先认购权、反稀释、随售权、优先清算权等特殊条款进行了约定。

前述《补充协议》中存在需发行人承担特定义务的条款,即发行人需就《补充协议》项下海科控股向投资方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发行人与投资方签署的对赌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存在需发行人承担特定义务的条款。

根据发行人、海科控股与投资方分别于2021年1月、2021年3月签署的《<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各方一致同意解除已签署的《补充协议》。

综上,相关增资对赌协议及补充协议存在需发行人承担特定义务的条款,但发行人、海科控股已与投资方分别签署了《终止协议》,相关条款已经解除。

2、相关已终止条款是否附条件或存在重新生效条款


根据发行人、海科控股与投资方分别于2021年1月、2021年3月签署的《终止协议》,相关终止条款的具体约定如下:

协议签署双方
终止条款的具体内容
海科控 股、海 科新源辰通创投、金浦投资、睿晟投资、璟侑贰期、璟侑叁期、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如下:2.1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可撤销地终止《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且《补充协议》自始无效;各方均不再享有《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再承担《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各方互不承担《补充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如有)。

赵洪修、合银湘德2.2本终止协议签署日前,未发生触发《补充协议》关于股份回购、反稀释、随售权、优先清算权等约定的情形,海科新源《补充协议》签署后的后续股权融资已经取得投资方同意,投资方自愿放弃优先认购权。2.3截至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各方就《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文件的签署、执行、效力在内的相关事项及其他事项未产生过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投资方持有海科新源的股份系真实持有,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股权争议及纠纷。
潍坊北汽、珠海北汽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如下:2.1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可撤销地终止《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补充协议》自始无效;各方均不再享有《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再承担《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各方互不承担《补充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如有)。2.2本终止协议签署日前,未发生触发《补充协议》关于股份回购、反稀释、随售权、优先清算权等约定的情形,海科新源《补充协议》签署后的后续股权融资已经取得投资方同意,投资方自愿放弃优先认购权。2.3截至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各方就《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文件的签署、执行、效力在内的相关事项及其他事项未产生过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投资方持有海科新源的股份系真实持有,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股权争议及纠纷。
达晨创鸿、财智创赢、华实致远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如下:2.1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可撤销地终止《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且《补充协议》自始无效;各方均不再享有《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再承担《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各方互不承担《补充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如有)。2.2本终止协议签署日前,未发生触发《补充协议》关于股份回购、反稀释、随售权、优先清算权等约定的情形。2.3截至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各方就《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文件的签署、执行、效力在内的相关事项及其他事项未产生过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投资方持有海科新源的股份系真实持有,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股权争议及纠纷。

据此,相关已终止条款未附条件且不存在重新生效条款。

3、相关协议安排是否会影响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根据海科控股与投资方于2021年1月、2021年3月签署《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各方约定了股份回购条款、中止条款及终止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条款
主要内容
1股份回购条款潍坊北汽、珠海北汽:本次投资完成后,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投资方有权利(但无义务)于其后的任何时间不时以书面通知海科控股的方式要求海科控股回购届时投资方所持有的海科新源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1)至2022年12月31日,海科新源仍未能完成合格上市的(“合格上市”是指海科新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或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或投资方书面认可的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或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海科新源的合格上市申请被监管机构否决;(2)任一年度经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海科新源出现重大债务违约或重大诉讼等严重影响海科新源或海科控股履约能力的情形;(4)海科新源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为海科控股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与之进行对投资方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或有其他股东要求海科控股或海科新源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且被海科控股或海科新源接受的。发生上述需回购投资方所持股份情形的,承担回购义务的责任人为海科控股。
潍坊北汽、珠海北汽外的其他投资方:本次投资完成后,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投资方有权利(但无义务)要求海科控股回购届时投资方所持有的海科新源全部或者部分股份:(1)至2022年12月31日,海科新源仍未能完成合格上市的(“合格上市”是指海科新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或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或投资方书面认可的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或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海科新源的合格上市申请被监管机构否决;(2)任一年度经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海科新源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生上述需回购投资方所持股份情形的,承担回购义务的责任人为海科控股。
2中止条款协议在海科新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合格上市相关议案或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收购交易相关上市公司收购公告公布后自动中止,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效力自行恢复:(1)根据法律法规负责审核合格上市的部门或机构对海科新源合格上市申请作出终止审核或否决的决定;(2)海科新源撤回合格上市的申请;(3)海科新源合格上市获得核准后终止合格上市;(4)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海科新源未能成功合格上市的;(5)与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交易终止。
3终止条款本协议自海科新源实现合格上市之日起自动终止,且自始无效、不可恢复。

据此,海科控股与投资方签署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对赌条款已经中止,并自发行人实现合格上市之日起自动终止,且自始无效、不可撤销。根据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承诺、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并访谈相关股东确认,除中止履行的股权回购条款外,其他特殊权利条款均已彻底终止,且发行人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其它特殊权利条款、对赌协议或特别权利安排。

综上,相关协议安排不会影响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二)增资对赌协议解除安排是否符合《审核问答》问题13等相关要求


根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经核查,调整后的补充协议符合《审核问答》问题13规定的条件,即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根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海科控股为股权回购条款约定的回购义务人,发行人不作为该协议一方。

2、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若发生回购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合格上市相关议案后/发行人合格上市材料向监管部门申报受理后/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收购交易相关上市公司收购公告公布后协议自动中止,股权回购条款已中止履行。

3、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中约定的回购触发条件不涉及与发行人市值挂钩的情形。

4、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综上,海科控股与投资方之间的增资对赌协议解除安排符合《审核问答》问题13等相关要求。根据前述说明,涉及发行人曾经作为特定义务主体条款的《补充协议》在2021年3月底之前已全部不可撤销的终止,且该《补充协议》自始无效。同时,根据新签订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海科控股为股权回购条款约定的回购义务人,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因此,发行人作为被投资方,不作为股权回购条款约定的回购义务人,不属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1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类以及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析》(2020)案例3-16所涉及的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故发行人未针对报告期内的被投资事项确认金融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全套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增资并引入投资方的具体过程;

2、查阅发行人、海科控股与辰通创投、金浦投资、潍坊北汽、珠海北汽、睿晟投资、璟侑贰期、璟侑叁期、赵洪修、合银湘德、达晨创鸿、财智创赢、华实致远分别签署的《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了解发行人与投资方签署的对赌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是否存在需发行人承担特定义务或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条款,相关已终止条款是否附条件或存在重新生效条款,是否影响相关股东的股权清晰;

3、查阅发行人就对赌协议事项出具的说明,了解发行人签署的相关对赌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

4、查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5、对发行人增资引入的投资方进行访谈,并查阅其出具的访谈问卷、调查表、承诺函,确认相关对赌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相关增资对赌协议及补充协议存在需发行人承担特定义务或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条款,但各方签署的《终止协议》已终止了相关条款的效力,相关已终止条款未附条件且不存在重新生效条款;相关协议安排不会影响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增资对赌协议解除安排符合《审核问答》问题13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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