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名称 | 清理前的主要条款内容 | 清理条款内容 | 是否现行有效 |
《增 资扩 股协 议》 | 第九条利润分配 9.2如果乙方及其附属公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或净利润较上一年的增长率低于百分之十(10%),则乙方及其附属公司须于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至少对上一年度实现净利润的百分之二十(20%)进行分配(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的情形除外);为实施此安排,乙方及其附属公司董事会须按照本款约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乙方及其附属公司各股东应当对此议案投赞成票。 | 《补充协议(一)》2.1条约定:“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的3.3.2条、“第五条增资后的公司治理”条款中的全部条款(含5.1条、5.2条、5.3条、5.4条、5.5条、5.6条)、“第六条股权转让和出售”条款中的全部条款(含6.1条、6.2条、6.3条、6.4条、6.5条)、“第九条利润分配”条款中的9.2条款解除,各方终止履行,该条款自始无效,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依据前述条款向其他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其他方履行任何义务。” | 该条款已被《补充协议(一)》清理,自始无效 |
《增 资扩 股协 议的 补充 协 议》 | 1.1 退出安排 1.1.1除非甲方另以书面形式同意延长,本次增资完成后,如果:(1)乙方2021年6月30日前未提交A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或者 (2)乙方2021年12月31日前没有完成A股挂牌上市;或者 (3)乙方或丙方出现任何对A股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的变化,致使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或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挂牌上市的目的无法实现,甲方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要求丙方之郭峥购买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乙方股权。丙方之郭峥受让价款取以下二者之高者:(1)受让价款=甲方要求丙方之郭峥购买的股权数÷甲方持有的所有股权数×投资款伍仟万元(50,000,000.00元)×(1+8%×n);(2)受让价款=甲方要求丙方之郭峥购买的股权数×受让时点之上月底乙方的每股净资产。 | 未做清理 | 现行有效,发行人(乙方)仅为表述合同条款而存在,不涉及承担任何回购义务或补偿责任 |
《增 资扩 股协 议的 补充 协 议》 | 1.1.2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1)丙方和实际控制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方投资、经营任何与乙方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关的其他业务或企业;或者 (2)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管理控制乙方的义务,或者乙方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对乙方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的,或 | 未做清理 | 现行有效,发行人(乙方)仅为表述合同条款而存在,不涉及承 |
| 者因为涉嫌犯罪被纪委、司法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对乙方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的;或者 (3)乙方和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诚信问题以损害了甲方或乙方的利益,例如在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出现甲方不知情的帐外销售收入时;或者 (4)乙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他们的关联公司进行有损于乙方或者甲方的重大交易或重大担保行为(但经甲方同意后实施的除外);或者 (5)乙方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或者 (6)若乙方满足投资人认可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条件,且甲方同意上市的情况下,而乙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同意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或者 (7)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乙方章程、增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违规经营致使甲方或乙方受到严重损失的;或者 (8)乙方被托管或进入清算或进入破产程序;或者(10)乙方三分之二以上员工离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或因乙方的经营状况或资产构成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30%以上,或因乙方被依法处罚而导致超过3个月无法经营的;或者 (11)乙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乙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与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或情况从而对乙方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的;或者 (12)乙方产生给上市造成任何实质性障碍的其他变化。则甲方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要求丙方之郭峥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乙方股权,丙方之郭峥承诺予以受让,受让价格应保证甲方本次投资的年复合投资收益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30%),具体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受让价款=投资款伍仟万元(50,000,000.00元)×(1+30%)^n |
| 担回购义务或补偿责任 |
| -甲方届时因已转让部分乙方股权所取得的收入。 |
|
|
《增 资扩 股协 议的 补充 协 议》 | 1.1.4若乙方被上市公司或其他机构并购且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丙方之郭峥应保证甲方投资的退出收益不低于年复合回报率百分之贰拾伍(25%)。若甲方向收购方出售其所持有乙方之股权未能使其投资收益达到年复合回报率百分之贰拾伍(25%),则丙方之郭峥应以现金补足差额使甲方投资的退出收益达到年复合回报率百分之贰拾伍(25%)。 | 《补充协议(一)》2.2条约定:“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的1.1.4条、1.2.1条、1.2.2条、1.2.3条及“第三条清算财产分配”条款解除,各方终止履行,该条款自始无效,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依据前述条款向其他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其他方履行任何义务。” | 该条款已被《补充协议(一)》清理,自始无效 |
《增 资扩 股协 议的 补充 协 议》 | 1.2.1如果丙方之郭峥不能按照上述第1.1条要求受让甲方所持股权,丙方之郭峥应当在回购期满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将乙方全部可分配利润(不超过甲方应得的回购款)一次性全部分配给甲方,如果乙方因法律障碍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实现将全部可分配利润均分配给甲方,则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乙方公司章程的约定,将全部可分配利润一次性分配给全体股东,丙方之郭峥应当将得到的全部利润(不超过甲方应得的回购款)支付给甲方,该部分利润应从回购价款中扣除。但该等分红不影响丙方之郭峥的回购义务的继续存在。 | 《补充协议(一)》2.2条约定:“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的1.1.4条、1.2.1条、1.2.2条、1.2.3条及“第三条清算财产分配”条款解除,各方终止履行,该条款自始无效,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依据前述条款向其他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其他方履行任何义务。” | 该条款已被《补充协议(一)》清理,自始无效 |
《增 资扩 股协 议的 补充 协 议》 | 1.2.2如果丙方之郭峥不能按照上述第1.1条要求受让甲方所持股权,甲方还可以选择向第三方转让股权,但应提前通知丙方,丙方之郭峥对甲方所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如果丙方之郭峥超过12个月仍然不能按照上述第1.1条要求受让甲方所持股权,甲方因此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根据买方需要,可要求丙方也必须以甲方转让的同等条件转让一部分股权至第三方获得乙方之控股权。甲方按照本款约定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和分得利润的实际所得少于根据上述第1.1条的约定甲方应得款项的差额,由丙方之郭峥予以补足。 | 《补充协议(一)》2.2条约定:“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的1.1.4条、1.2.1条、1.2.2条、1.2.3条及“第三条清算财产分配”条款解除,各方终止履行,该条款自始无效,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依据前述条款向其他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其他方履行任何义务。” | 该条款已被《补充协议(一)》清理,自始无效 |
《增 资扩 股协 议的 补充 协 议》 | 4.3本补充协议中的乙方和丙方对本补充协议约定的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补充协议中的丙方对本补充协议约定的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份额承担责任和义务。 | 《补充协议(一)》第一条约定:“各方确认并同意,不可撤销的免除昱琛航空根据《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应承担的任何连带保证责任,《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的4.3条解除,各方终止履行,该条款自始无效,不 | 该条款已被《补充协议(一)》清理,自始无 |
|
| 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不得依据《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向昱琛航空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昱琛航空履行任何义务。同时,本协议签署后,昱琛航空不再履行《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的任何合同义务,《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的任何要求昱琛航空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的条款自始无效,对昱琛航空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昱琛航空不再为《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当事人。” |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