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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签署相关事项终止协议时,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均为签署方,并对股份回购约定有自动恢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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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7 21: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yfannn 于 2022-10-17 21:17 编辑

第8题 关于对赌条款

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引入儒杉资产、高达梧桐、溧阳产投为新股东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该3名股东之间曾签署过对赌协议等特殊安排协议。签署相关事项终止协议时,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均为签署方,并对股份回购约定有自动恢复条款。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作为附带自动恢复条款的终止协议签署方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承担对赌条款及其恢复条款的相关法律义务,是否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自动恢复条款触发条件除发行人撤回上市申请或上市申请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审核机构否决或不予注册外,是否存在其他自动恢复条件。

(2)说明葛阿金相关股份继承人是否承继对赌条款项下义务。

(3)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或类似利益安排;发行人对赌条款约定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要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作为附带自动恢复条款的终止协议签署方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承担对赌条款及其恢复条款的相关法律义务,是否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自动恢复条款触发条件除发行人撤回上市申请或上市申请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审核机构否决或不予注册外,是否存在其他自动恢复条件

(一)结合发行人作为附带自动恢复条款的终止协议签署方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承担对赌条款及其恢复条款的相关法律义务,是否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

1、发行人作为附带自动恢复条款的终止协议签署方的情况

儒杉资产、高达梧桐、溧阳产投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艳明于2021年3月25日签署了《关于承诺事项的终止协议》,具体终止情况如下:

签署方
签署 承诺日期
主要条款
甲方:葛艳明 乙方:儒杉资产 丙方:发行人2021.03.25《关于:有关事项之承诺函》项下回购选择权、同比例认购权、同比例转让权、优先认购权等条款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全部内容完全终止、失效、不予执行。如公司撤回上市申请或上市申请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审核机构否决或不予注册的,上述条款自动恢复执行。
甲方:葛艳明 乙方:溧阳产投 丙方:发行人2021.03.25①《关于:有关事项之承诺函》项下回购选择权中第2项条款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可撤销地终止,且自始无效、不予执行;②《关于:有关事项之承诺函》项下回购选择权其他条款及同比例认购权、同比例转让权、优先认购权等条款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全部内容完全终止、失效、不予执行,如公司撤回上市申请或上市申请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审核机构否决或不予注册的,上述条款自动恢复执行。
甲方:葛艳明 乙方:高达梧桐 丙方:发行人2021.03.25①《关于:有关事项之承诺函》项下回购选择权中第2项条款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可撤销地终止,且自始无效、不予执行;②《关于:有关事项之承诺函》项下回购选择权其他条款及同比例认购权、同比例转让权、优先认购权等条款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全部内容完全终止、失效、不予执行,如公司撤回上市申请或上市申请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审核机构否决或不予注册的,上述条款自动恢复执行。

2、说明发行人是否承担对赌条款及其恢复条款的相关法律义务,是否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

(1)发行人是否承担对赌条款及其恢复条款的相关法律义务

上述对赌条款义务人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不作为对赌条款义务人,发行人不承担对赌条款及其恢复条款的相关法律义务。

(2)是否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

对赌条款约定发生触发回购情形之一的,葛艳明在任一投资方书面要求下,应确保该投资方的股份得以全部被回购或被收购。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葛艳明直接持有公司6,513.84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72.38%,上述特殊权利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二)自动恢复条款触发条件除发行人撤回上市申请或上市申请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审核机构否决或不予注册外,是否存在其他自动恢复条件

根据发行人机构股东儒杉资产、高达梧桐、溧阳产投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艳明签署的投资协议及解除对赌特殊权利签署的终止协议,自动恢复条款触发条件除发行人撤回上市申请或上市申请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审核机构否决或不予注册外,不存在其他自动恢复条件。

二、说明葛阿金相关股份继承人是否承继对赌条款项下义务

(一)儒杉资产

2015年12月22日,葛阿金(已去世)、葛艳明向儒杉资产出具承诺函,承诺承担回购义务等对赌条款。

2021年11月5日,儒杉资产出具了《关于葛阿金股份相关继承人承继对赌条款项下义务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自原承诺人葛阿金去世后,其股份继承人吴惠芬无需承继本公司享有的回购选择权、同比例认购权、同比例转让权、优先认购权等对赌条款项下义务,相关义务均由葛艳明承继;

2、本公司与金源装备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就对赌条款的相关事宜不存在争议纠纷。”

(二)高达梧桐

2015年12月30日,葛阿金(已去世)、葛艳明向高达梧桐出具承诺函,承诺承担回购义务等对赌条款。

2019年1月31日,为保障增资方利益,葛艳明向高达梧桐重新出具承诺函,承诺承担回购义务等对赌条款。新的承诺函中高达梧桐未要求吴惠芬承继对赌条款项下的义务。

(三)溧阳产投

溧阳产投入股时间晚于吴惠芬股权继承时间,不涉及吴惠芬承继对赌条款项下义务的情形。

综上所述,股份继承人吴惠芬无需承继对赌条款项下义务,相关义务均由葛艳明承继。

三、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或类似利益安排;发行人对赌条款约定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要求

(一)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或类似利益安排

发行人历史股东高达创业、天氏创业、高达瀛通、兴科创业、文创基金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艳明、葛阿金(已去世)曾签署《关于:有关事项之补充承诺函》(以下简称“《补充承诺函》”),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方
接受 承诺方
签署 承诺日期
特殊权利(主要条款)
葛 艳 明、 葛阿金高达创业、天氏创业、高达瀛通、兴科创业2013.01.182007年12月9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高达创业、天氏创业、高达瀛通、兴科创业曾签署《关于:有关事项之承诺函》约定回购选择权,该承诺函2012年12月27日到期,到期后为保障增资方利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签署了补充承诺,主要条款如下: 回购选择权: 1.1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公司2015年5月30日前未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或者 (2)公司2016年5月30日前没有完成挂牌上市;或者…… 则增资方有权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1个月内要求承诺方按增资方的指令回购增资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 1.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回购期限内,公司每年现金分红将不低于增资方实际增资金额的8%(公司上市后该承诺自动失效)…… 1.3在回购期限届满时,如增资方选择回购的,回购价格按以下孰高值计算; (1)增资方实际增资金额加未付分红(按照每年10%的年息计算); (2)每股审计净资产价格(扣除已分配的间接分



红)…… 1.4若回购期限届满六个月内,增资方不行使上述回购选择权,该选择权将不再具有约束力。 同比例认购权、同比例转让权、优先认购权
文创基金2015.12.30回购选择权: 1.1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公司2017年12月18日前未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或者 (2)公司2018年12月18日前没有完成挂牌上市;或者…… 则增资方有权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1个月内要求承诺方按增资方的指令回购增资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 1.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回购期限内,公司每年现金分红将不低于增资方实际增资金额的8%(公司上市后该承诺自动失效)…… 1.3在回购期限届满时,如增资方选择回购的,回购价格按以下孰高值计算; (1)增资方实际增资金额加未付分红(按照每年10%的年息计算); (2)每股审计净资产价格(扣除已分配的间接分红)…… 1.4若回购期限届满六个月内,增资方不行使上述回购选择权,该选择权将不再具有约束力。 同比例认购权、同比例转让权、优先认购权

截至2019年1月,上述5名股东已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具备行使对赌条款的基础。

(二)发行人对赌条款约定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要求,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与高达梧桐、溧阳产投、儒杉资产签署终止协议清理了上述机构股东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前述仍附有恢复条款的特殊权利条款中未将发行人作为对赌条款当事人,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的约定,未与发行人市值挂钩,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特殊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对赌条款约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要求。

四、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下述核查程序:

1、获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机构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署的投资协议及为解除对赌条款签署的终止协议;

2、获得并查阅了儒杉资产出具的关于葛阿金股份相关继承人承继对赌条款项下义务的说明性文件;

3、获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历史机构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关于对赌特殊权利的补充承诺函,历史机构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所涉款项支付凭证、工商档案;

4、对发行人历史机构股东进行访谈,确认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在持股期间不存在质押、冻结或权利负担,不存在纠纷;

5、通过公开网络平台查询了发行人诉讼、仲裁等纠纷情况,取得发行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对发行人是否涉及仲裁及诉讼的说明文件,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诉讼及仲裁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作为附带自动恢复条款的终止协议签署方,不承担对赌条款及其恢复条款的相关法律义务,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情形;自动恢复条款触发条件除发行人撤回上市申请或上市申请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审核机构否决或不予注册外,不存在其他自动恢复条件。

2、股份继承人吴惠芬无需承继对赌条款项下的义务,相关义务均由葛艳明承继。

3、发行人对赌条款的约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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