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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yfannn 于 2022-10-17 22:04 编辑
4.关于余浩回购翊芃友财股份。根据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
(1)翊芃友财2015年对发行人增资时曾与发行人及相关方签署对赌协议,协议包含股份回购及业绩补偿条款。此轮增发股份数为625万股,增资金额为2,500万元。发行人2016年、2017年业绩未达标,触发前述条款。
(2)2018年9月,翊芃友财与余浩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余浩回购翊芃友财所持的325万股发行人股份,翊芃友财继续持有剩余300万股,回购325万股对应对价为1,917.27万元,投资人继续持有300万股对应业绩补偿款为
1,602.48万元,利息为602.21万元,因余浩延期支付形成的利息为228.57万元,合计为4,350.53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翊芃友财及相关方与发行人商定由余浩回购325万股、由投资人保留300万股的回购补偿方案的主要过程。
(2)说明4,350.53万元回购补偿款的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资金来源,业绩补偿款及利息的具体计算依据。
(3)说明在翊芃友财仍持有发行人300万股股份情形下,其初始投资2,500万元累计获得4,350.53万元补偿的合理性。
(4)说明发行人及相关方与翊芃友财就2015年增资事项所形成的全部协议是否均已解除。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翊芃友财增资相关协议解除情况、对回购补偿款项资金来源的具体核查过程。
回复:
4.1 说明翊芃友财及相关方与发行人商定由余浩回购325万股、由投资人保留300万股的回购补偿方案的主要过程
一、触发业绩补偿和回购股份条款的背景
2015年10月,翊芃友财(对赌协议中为甲方)增资发行人(对赌协议中乙方)时,与发行人、余浩(对赌协议中丙方)及申晖控股、和易通达和慧博创展(同为对赌协议中丁方)签署的增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业绩补偿、回购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 | 具体内容 |
| 公司股权,实控人承诺予以受让,受让价格应保证投资人本次投资的年复合投资收益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20%),具体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受让价款=投资款2,500万元(贰仟伍佰万元)×(1+20%)n-投资人届时因已转让部分公司股权所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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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发行人移动智能终端测试业务重要客户乐视发生债务危机,乐视及其关联公司无法按期向包括发行人在内的终端测试服务商支付服务款项,公司对应收乐视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2017年1月,乐视公司公告拟引入战略投资者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中国”),相关股份转让及增资金额合计约150.41亿元,并向宁波杭州湾新区乐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融资18.30亿元。但是,上述措施未能解决乐视公司流动性问题,乐视及其关联公司仍无法按期向发行人支付销售款,2017年8月发行人就乐视公司未支付服务款项事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7年对乐视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此外,2017年国内智能手机厂商集中度提高,新机型减少,导致发行人检测认证业务有所下滑。综上所述,由于乐视公司债务事项导致其资金紧张,公司2016年、2017年检测认证业务的重要客户乐视及其关联公司无法按期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公司对此计提了较大金额的坏账准备,叠加硬件检测认证业务受行业整体经营格局影响导致业务下滑,公司2016年、2017年业绩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公司2016年、2017年净利润低于2015年翊芃友财增资事项中签订的2015年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关于公司业绩的约定,触发了业绩补偿与回购的条件。
二、翊芃友财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余浩商定回购补偿方案过程
根据翊芃友财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余浩沟通记录,并经访谈翊芃友财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谢海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余浩,翊芃友财与余浩商定回购补偿方案的主要过程如下:
(一)前期尽调与沟通
2016年,由于乐视2016年11月债务事项导致其资金紧张,乐视及其关联公司无法按期向发行人支付相关款项,发行人对此计提了较大金额的坏账准备,导致发行人2016年实现的扣非归母净利润1,551.05万元,低于增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3,000万元。发行人计划通过降本增效、加强应收账款管理以及对神州腾耀分立等方式,降低乐视流动性问题的不利影响;余浩与翊芃友财进行沟通协商,翊芃友财认可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当时未要求余浩立即就发行人2016年未实现承诺业绩事项支付业绩补偿款或股份回购款。
2017年,由于乐视流动性问题仍未能解决,发行人2017年对乐视公司相关款项计提全额减值准备,叠加国内智能手机新机型数量减少、国内智能手机市场集中度迅速提升、头部手机厂商主要使用自建实验室,中小型手机厂商研发新机型减少、泰尔实验室等终端检测实验室业务量下滑,使得第三方检测认证需求进一步萎缩。在上述行业整体经营格局影响下,发行人2017年实现的扣非归母净利润664.11万元,低于增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4,500万元。
在上述情况下,2018年初,翊芃友财派出团队对发行人进行专项财务尽调,以了解发行人实际运营状况,并与余浩沟通协商业绩补偿和股份回购安排。
(二)翊芃友财与余浩就业绩补偿和股份回购方案进行多次谈判
1、翊芃友财提出就所持625万股同时主张业绩补偿和股份回购的方案
2018年5月,翊芃友财向慧博云通实际控制人余浩出具《说明函》:鉴于发行人2016年、2017年净利润低于2015年翊芃友财增资事项中签订的2015年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关于公司业绩的约定,触发了业绩补偿与回购的条件;翊芃友财认为,余浩应就翊芃友财所持发行人625万股,向翊芃友财既支付业绩补偿款3,338.51万元,并支付回购股份款3,585.42万元,合计6,923.93万元。
2、余浩不赞同翊芃友财同时主张业绩补偿和股份回购的方案
余浩则认为,增资补充协议中分别约定了业绩补偿和支付股份义务的触发条件,约定了翊芃友财有权选择要求余浩受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发行人股份,但是,翊芃友财要求的对其所持全部625万股既履行业绩补偿又履行股份回购的主张,不符合通常的商业惯例;双方于2015年签订增资协议及补充约定时,余浩认为翊芃友财对同一股份只能主张业绩补偿或者股份回购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不能同时要求主张业绩补偿和股份回购。因此,余浩未接受上述翊芃友财提出的业绩补偿和股份回购方案。
(三)双方多次协商沟通后就业绩补偿和股份回购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5月至9月,翊芃友财与余浩双方,就是否应对同一股份既执行业绩补偿又执行股份回购展开多轮次沟通协商。在此期间,发行人拟收购文思海辉的爱立信业务资产组,并计划引入战略投资人贵州云力,发展前景良好。
翊芃友财的部分有限合伙人要求翊芃友财根据增资补充协议由余浩尽快履行业绩补偿和股份回购义务,翊芃友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团队看好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经翊芃友财管理人与有限合伙人协商,综合考虑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和投资人的投资回报,翊芃友财与余浩协商,并最终达成如下安排:由实际控制人余浩回购翊芃友财持有的325万股,同时,翊芃友财继续持有发行人300万股。
2018年9月5日,翊芃友财与余浩签署《关于北京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翊芃友财将其持有的325万股股份以4,121.9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余浩,本次股权转让系对增资协议相关业绩补偿和股份回购条款的履行,与协议约定一致,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包括:(1)对翊芃友财继续持有发行人300万股股份的业绩补偿1,602.48万元;(2)对翊芃友财不再持有的发行人325万股股份的回购款1,917.27万元;(3)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利息602.21万元。
4.2 说明4,350.53万元回购补偿款的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资金来源,业绩补偿款及利息的具体计算依据
一、4,350.53万元业绩补偿款、股份回购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资金来源经查阅支付凭证,余浩向翊芃友财支付的业绩补偿和股份回购款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时间 | 金额 | 1 | 2018年9月10日 | 300.00 | 2 | 2018年9月10日 | 200.00 | 3 | 2018年9月25日 | 500.00 | 4 | 2019年4月4日 | 2,000.00 | 5 | 2019年4月4日 | 1,350.53 | 总计 | 4,3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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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余浩提供的报告期内银行流水,并经访谈余浩确认其银行账户汇入款项性质,余浩向翊芃友财支付业绩补偿和股份回购款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二、业绩补偿款、股份回购款及利息的具体计算依据
(一)有关业绩补偿款、股份回购款及利息的协议约定
2015年,翊芃友财(对赌协议中为甲方)增资发行人(对赌协议中乙方)时,与发行人、余浩(对赌协议中丙方)及申晖控股、和易通达和慧博创展(同为对赌协议中丁方)签署的增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业绩补偿、回购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增资补充协议》 | 业绩补偿 | 1.2.1如果公司2016年、2017年中任何一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水平,则就每一实际业绩未达到承诺业绩指标的年度,实控人均应对投资人予以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投资人的投资款贰仟伍佰万元(25,000,000元)×(1-实际实现的业绩÷承诺的业绩指标)。现金补偿的资金来源为实控人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足的,在公司将可分配利润分配给全体股东时,由公司直接将通过原股东应分配给实控人的分红支付给投资人予以补足,或者实控人通过原股东收到分红后,将其分红所得支付给投资人予以补足。如果上述分红仍不足以弥补业绩补偿款,则投资人就不足部分仍有权向实控人追偿。 | 业绩补偿 利息 | 1.2.2对投资人的业绩补偿在次年4月30日前实施完毕。如果业绩补偿款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完毕,则就逾期金额,投资人有权按年利率30%加收罚息。如果逾期期间不为整数年的,则按实际逾期天数相应折合罚息利。 | 股份回购 | 2.1.2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1)发行人2016年实现净利润低于人民币2,200万元(贰仟贰佰万元),或者2017年实现净利润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叁仟万元);或者(2)发行人任意一季度的销售收入同比下降百分之五十(50%)以上。则投资人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要求实控人受让投资人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发行人股份,实控人承诺予以受让,受让价格应保证投资人本次投资的年复合投资收益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15%),具体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受让价款=投资款2,500万元(贰仟伍佰万元)×(1+15%)n-投资人届时因已转让部分公司股权所取得的收入。 | 股份回购 利息 | 2.1.4本补充协议第2.1.1条、第2.1.2条和第2.1.3条中所述受让最迟在投资人通知要求受让之日起三(3)个月内执行完毕。其公式中,n代表投资人持有股份的时间,时间从投资人增资款汇到发行人验资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到投资人收到所有受让价款之日结束(n精确到月)。如果在投资人根据本补充协议第2.1.2通知要求受让起三个月内,上述受让未能执行完毕(以实控人足额支付根据补充协议2.1.2条所列公式计算出的受让价款为准),则就实控人逾期未付的受让价款,投资人有权按年利率30%加收罚息,如果逾期期间不为整数年的,则按实际逾期天数相应折合罚息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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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补偿款、股份回购款及利息的计算过程
2018年9月5日,翊芃友财与余浩签署《关于北京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翊芃友财将其持有的325万股股份以4,121.9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余浩,股份转让款包括业绩补偿款、股份回购款及相关利息。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和余浩提供的支付凭证,并经访谈余浩和翊芃友财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谢海闻,余浩向翊芃友财共计支付了4,350.53万元,包括业绩补偿款、股份回购款和相应利息,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五、余浩向翊芃友财实际支付总价款:4,350.53万元 | ⑩ | 余浩实际向翊芃友财支付的总价款=③+⑤+⑧+⑨ | 实际支付价款包括:(1)对翊芃友财继续持有发行人300万股股份的业绩补偿1,602.48万元;(2)对翊芃友财不再持有的发行人325万股股份的回购款1,917.27万元;(3)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利息602.21万元;(4)因余浩延期支付,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利息228.57万元 | 4,3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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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行人2016年、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1,551.05万元、664.11万元;根据《增资补充协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余浩承诺发行人2016年、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4,500万元。
4.3 说明在翊芃友财仍持有发行人300万股股份情形下,其初始投资2,500万元累计获得4,350.53万元补偿的合理性
一、翊芃友财看好发行人发展前景而继续持有发行人300万股股份
如本回复“4.关于余浩回购翊芃友财股份/4.1 说明翊芃友财及相关方与发行人商定由余浩回购325万股、由投资人保留300万股的回购补偿方案的主要过程”所述,2018年5月至9月,翊芃友财与余浩就业绩补偿及股份回购方案展开多轮次沟通协商。在此期间,发行人拟收购文思海辉的爱立信业务资产组,并计划引入战略投资人贵州云力,发展前景良好。
翊芃友财的部分有限合伙人要求翊芃友财根据增资补充协议由余浩尽快履行业绩补偿和股份回购义务,翊芃友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团队看好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和上市前景。经翊芃友财管理人与有限合伙人协商,综合考虑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和投资人的投资回报,翊芃友财决定要求余浩回购其持有的325万股,继续持有发行人300万股。
二、翊芃友财2015年投资时点发行人规模较小,其初始投资成本较低
2015年10月9日,发行人、余浩、翊芃友财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及《增资扩股补充协议》,约定翊芃友财以4元/股的价格认购新股625万股,翊芃友财于2015年10月缴付了本次增资的2,500万元。
2015年发行人收入、净利润规模较小,因此翊芃友财对发行人初始投资成本较低。本次增资定价为4元/股,对应发行人投前估值为2.40亿元。
三、业绩补偿款和回购款4,350.53万元系余浩与翊芃友财充分协商的结果
如本回复“4.关于余浩回购翊芃友财股份/4.1 说明翊芃友财及相关方与发行人商定由余浩回购325万股、由投资人保留300万股的回购补偿方案的主要过程”所述,2018年5月至9月,翊芃友财与余浩就业绩补偿及股份回购方案展开多轮次沟通协商。经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就翊芃友财计划出售的325万股,余浩按照股份回购条款支付股份回购款,就翊芃友财继续持有发行人300万股,余浩按照业绩补偿条款支付业绩补偿款。2018年9月5日,翊芃友财与余浩签署《关于北京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余浩向翊芃友财支付4,350.53万元,包括:(1)对翊芃友财继续持有发行人300万股股份的业绩补偿1,602.48万元;(2)对翊芃友财不再持有的发行人325万股股份的回购款1,917.27万元;(3)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利息602.21万元;(4)因余浩延期支付,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利息228.57万元。
2018年9月5日,翊芃友财与余浩签署《关于北京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参照后续最近一次股权融资(2019年6月贵州云力增资)价格5元/股,对于翊芃友财继续持有300万股股份估值约5×300=1,500.00万元,加上翊芃友财已获得的业绩补偿款、股份回购款及利息4,350.53万元。因此,翊芃友财作为早期投资人,自2015年11月工商变更日至2018年9月签订上述股份转让协议日(约2.78年),翊芃友财复合年化投资收益率为:[(1,500.00+4,350.53)/2,500]1/2.78-1=35.76%,与同期国内股权投资市场早期投资机构投资收益率水平相近。
余浩与翊芃友财就股份回购和业绩补偿无争议或潜在纠纷。根据翊芃友财出具的调查表,并经访谈翊芃友财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谢海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余浩,余浩与翊芃友财就股份回购和业绩补偿无争议或潜在纠纷。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不存在余浩与翊芃友财就股份回购和业绩补偿纠纷的裁判文书。
4.4 说明发行人及相关方与翊芃友财就2015年增资事项所形成的全部协议是否均已解除
2021年3月2日,余浩、申晖控股、慧博创展、和易通达、翊芃友财、恒睿慧博、贵州云力、慧通达、慧智才、慧通英才、杭州钱友、友财汇赢、圆汇深圳、嘉兴睿惠、上海为森、北京友财、慧博云通签订了《解除协议》,约定各方签署的历次融资协议中的特殊约定条款解除,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约定条款、对赌协议或其他限制股东和慧博云通权利义务的协议或安排,未签署任何附条件或附期限恢复特殊约定条款效力的协议或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协议名称 | 《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历次融资协议相关条款之解除协议》 | 协议主体 | 慧博云通、贵州云力、余浩、申晖控股、慧博创展、和易通达、翊芃友财、恒睿慧博、慧英才、圆汇深圳、慧智才、嘉兴睿惠、慧通达、友财汇赢、上海为森、北京友财、杭州钱友 | 签约时间 | 2021年3月 | 相关回购条款 | 鉴于:4、上述协议约定了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组成及产生方式、投资人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中的特殊表决权、公司业绩承诺、强制回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拖带出售权、财务检查权和财务知情权、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等特殊约定条款(以下简称“特殊约定条款”),详情请见《附件一:拟解除条款清单》。第二条特殊约定条款的解除 各方同意,自本解除协议生效日,各方签署的历次融资协议中的特殊约定条款立即不可撤销地解除,前述条款自始不发生效力,各方无权依据前述条款向其余各方和/或慧博云通提出任何主张或权利要求,无论其据以提出主张或权利要求的行为发生在本解除协议生效之前或之后。但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因履行特殊约定条款而发生的行为不因本解除协议的签署而无效。特别地,根据2020年融资协议中已经提名并选举为公司董事和监事继续履职,不受特殊约定条款解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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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2021年3月,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包括翊芃友财在内的股东签署了《解除协议》,约定各方签署的历次融资协议中的特殊约定条款解除;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约定条款、对赌协议或其他限制股东和慧博云通权利义务的协议或安排,未签署任何附条件或附期限恢复特殊约定条款效力的协议或承诺。
除上述情况以外,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情形。
经访谈翊芃友财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谢海闻,翊芃友财与发行人、余浩及相关方签署的增资补充协议中的特殊约定条款已全部解除,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约定条款、对赌协议或其他限制股东和慧博云通权利义务的协议或安排,未签署任何附条件或附期限恢复特殊约定条款效力的协议或承诺。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相关方与翊芃友财就2015年增资事项所形成的特殊约定条款均已解除。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余浩、翊芃友财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谢海闻,取得并查阅翊芃友财与余浩的沟通记录,了解触发业绩补偿和股份回购的背景和原因,了解翊芃友财、余浩双方协商沟通业绩补偿及股份回购方案的具体过程;
2、获取并查阅余浩与翊芃友财及相关股东签订的《增资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了解余浩支付业绩补偿和股份回购款的具体计算依据;
3、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余浩并获取其支付业绩补偿款和股份回购款的银行凭证,了解其支付业绩补偿和股份回购款的资金来源;
4、获取并查阅余浩、翊芃友财及相关股东签订的《解除协议》,了解发行人有关历次融资协议中的特殊约定条款解除情况,确认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约定条款、对赌协议或其他限制股东和慧博云通权利义务的协议或安排,未签署任何附条件或附期限恢复特殊约定条款效力的协议或承诺。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2016年、2017年净利润低于2015年翊芃友财增资事项中签订的2015年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关于公司业绩的约定,触发了业绩补偿与回购的条件,翊芃友财与余浩多次协商沟通后商定由余浩回购325万股、由翊芃友财保留300万股的回购补偿方案;
2、余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向翊芃友财支付了业绩补偿及股份回购款项,金额与按照协议约定计算的业绩承诺和回购价款一致,余浩履行增资补充协议就不同部分股份分别承担业绩补偿和股份回购义务具有商业合理性;
3、发行人及相关方与翊芃友财就2015年增资事项所形成的全部协议均已解除,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约定条款、对赌协议或其他限制股东和慧博云通权利义务的协议或安排,未签署任何附条件或附期限恢复特殊约定条款效力的协议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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