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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创智能 定向分红解决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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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8 22: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rita 于 2022-10-18 22:37 编辑

根据申报文件:
(1)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博创投资、实际控制人朱康建的妹妹朱建丽拆出资金的情况;(2)2019 年 12 月公司以 2019 年 11 月 30 日累计未分配利润为基础,向股东特利投资进行分红,分红金额为 4,624.74 万元,其余股东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分红。特利投资以取得的本次分红款在对应部分直接冲抵公司对博创投资应收款项(含利息)。


请发行人说明:
(1)博创投资向公司借款的过程、履行程序及合规性、资金用途情况;博创投资注销的原因;(2)定向分红的决策程序、过程、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是否符合当时公司章程、公司法的规定;(3)公司目前章程及章程(草案)关于分红的具体约定,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回复:
(一)博创投资向公司借款的过程、履行程序及合规性、资金用途情况;博创投资 注销的原因

1、博创投资向公司借款的背景及资金用途


经核查,2016 年至 2017 年,博创投资作为发行人当时的控股股东,因其与发行人股东普泽明腾、浙江海邦、上海新湖及广州诚信对赌失败,为解决该等股东退出或补偿问题,博创投资陆续向发行人拆借资金合计 3,409.1 万元,并因此产生资金占用费 444.86 万元(拆借资金于 2019 年通过发行人定向分红方式偿还),博创投资上述公司借款均用于支付普泽明腾、浙江海邦、上海新湖及广州诚信 4 名公司股东退出转让款或补偿款。

2、博创投资向公司借款的过程、履行程序及合规性

(1)拆借资金用于支付浙江海邦补偿款过程


2011 年 4 月,普泽明腾、浙江海邦、上海新湖及广州诚信通过增资入股博创有限,并与博创有限原控股股东博创塑料(系博创投资曾用名)、实际控制人朱康建及博创有限签订《〈广州博创机械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对上市时间、业绩目标等进行约定。2014 年 4 月,因发行人未能实现前述上市及业绩目标,普泽明腾、浙江海邦、上海新湖及广州诚信与博创投资、朱康建、发行人分别签订《〈广州博创机械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广州博创机械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约定通过博创投资向普泽明腾、浙江海邦、上海新湖及广州诚信无偿转让部分股份以换取豁免《补充协议(一)》的相关责任,并在《补充协议(三)》中重新约定了新的上市及业绩目标。

2016 年 12 月,因发行人未能实现《补充协议(三)》约定的上市及业绩目标,且浙江海邦已决定退出,为避免承担回购责任及解决浙江海邦的退出问题,博创投资、朱康建介绍浙江海邦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全部转让给 TOP LINK,同时博创投资向发行人拆借 1,000 万元资金用于补偿浙江海邦。

(2)拆借资金用于支付普泽明腾股份回购款及违约金过程

2014 年 4 月,发行人、博创投资、朱康建与普泽明腾于《补充协议(三)》之外另行签订《〈关于广州博创机械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之承诺函》,约定:为了保障普泽明腾能在 2014 年内实现投资退出,朱康建及博创投资承诺将于 2014 年 12 月当月拿出不少于 1,000 万元货币资金收购普泽明腾拥有的发行人股份部分股份,并承诺于 2015 年 6 月之前拿出相应的货币资金收购普泽明腾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剩余之全部股份。由于各方在此后未就股份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普泽明腾以博创投资、朱康建为被告提起诉讼。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 1693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2017)粤 01 民 终 10855 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博创投资、朱康建最终被判决连带向普泽明腾支付股份回 购款、违约金等,合计 5,088.10 万元。为筹措资金以支付该等款项,博创投资于 2017 年 4 月向发行人拆借 2,000 万元资金。

(3)拆借资金用于支付上海新湖和广州诚信补偿款过程

2017 年 7 月,因发行人未能实现《补充协议(三)》约定的上市及业绩目标,博创投资向发行人拆借 409.1 万元资金用于补偿当时暂不退出及要求承担对赌责任的广州诚信及上海新湖。

(4)上述借款履行程序及合规性

经核查,因上述借款方博创投资为发行人原控股股东,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三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本次资金拆借事宜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针对博创投资向公司借款事宜,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 3 次会议及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通过了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关联董事朱康建及当时的控股股东博创投资根据规定均回避表决。

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发行人与博创投资于 2017 年 6 月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发行人向博创投资提供 3,409.1 万元的借款,期限为 3 年,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博创投资前述合计 3,409.1 万元拆借款项及其共计产生的 444.86 万元资金占用费均已于 2019 年 12 月偿还完毕。

综上,博创投资向发行人借款的行为履行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按要求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借款双方签署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清偿时间及合理利息,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博创投资注销的原因

经核查,博创投资于 2007 年 8 月设立, 2022 年 4 月依法办理了工商注销。在存续期间,博创投资控股股东一直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康建。2007 年 8 月至 2017 年 9 月期间,博创投资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根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博创投资设立目的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康建、公司核心人员及相关人员持有博创有限(发行人的前身)的持股平台。2017 年 9 月,为调整公司股权持有方式和优化持股结构,经各方协商一致,博创投资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特利投资、海蓝投资及得胜投资。

根据博创投资、海蓝投资、得胜投资及特利投资的确认,博创投资、海蓝投资、得胜投资及特利投资之间股份转让的实质为博创投资的股东拆分其通过博创投资间接持有的博创智能股份至该等股东(含部分股东的配偶)新设的持股平台持股,博创投资各股东于本次转让完成后最终穿透计算所持有的博创智能股份数未发生变化(不考虑配偶间股权分配因素)。

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康建及博创投资其他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平台,博创投资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后未再开展其他业务,亦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其作为发行人持股平台的目的已经完成,为精简、优化投资结构和缩减管理成本,博创投资股东协商一致决定注销博创投资。

综上,博创投资注销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二)定向分红的决策程序、过程、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是否符合当时公司章程、公司法的规定

1、定向分红的决策程序、过程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向控股股东特利投资进行定向分红的过程如下: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 5 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2019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一致审议通过《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确认,博创投资已于 2017 年 9 月不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因此发行人全体股东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向与博创投资同为朱康建控制的发行人股东特利投资进行分红,用以解决原控股股东博创投资向公司资金拆借的清偿问题。发行人将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中的 46,247,428.42 元向特利投资进行分红,其余股东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分红。其中,特利投资以取得的本次分红款在对应部分直接冲抵发行人对博创投资应收款项(含利息)合计 38,539,523.68 元,剩余款项用于特利投资缴纳本次分红的相关税费。

2、股东大会定向分红决议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共 19 名,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16,50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比例 100%。前述股东审议一致表决通过了《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股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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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发行人及博创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朱康建的访谈,并结合相关股东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定向分红的原因是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博创投资因其历史上与普泽明腾、浙江海邦、上海新湖及广州诚信对赌失败,为解决该等股东退出及补偿问题而向发行人进行资金拆借,而发行人其他股东考虑到:

(1)该等资金拆借如未解决将对发行人上市计划构成障碍;

(2)作为博创投资前述资金拆借的根源所在的相关对赌约定,主要系为吸引普泽明腾、浙江海邦、上海新湖及广州诚信向发行人增资及为发行人获取更多发展经营所需的资金;

(3)因拆借金额较大,如发行人按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并同时满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筹措足额偿还对赌失败的股份退出及补偿资金,将较大程度上减少发行人的净资产及现金流,可能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

(4)朱康建、博创投资以及朱康建控制的企业自行筹措资金偿还前述大额拆借难度较大;

(5)博创投资已于 2017 年 9 月不再为发行人股东;因此,全体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一致决议,同意向朱康建控制的发行人股东特利投资进行分红,其余股东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分红,特利投资以取得的本次分红款在对应部分直接冲抵公司对博创投资应收款项(含利息),剩余款项用于缴纳本次分红的相关税费。


3、定向分红是否符合当时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定向分红时适用的《公司法》(2018 年修正)关于利润分配(分红) 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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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定向分红时适用的《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分红)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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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此次定向分红的三会文件并经确认,发行人本次利润分配已履行了相关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经董事会全体董事及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存在导致发行人的利润分配金额超出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未分配利润金额情形。


4、上市公司定向分红的案例

经对公开信息进行检索,市场内存在上市公司向股东进行定向分红的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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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发行人本次利润分配方式与前后一段时期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向股东进行定向分红相关案例具有可比性,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2018 年修正)、 以及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违法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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