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时间 | 披露事宜 |
T日 | 股东大会决议:《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
T+1日(次一交易日) | 增减持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 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
| 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 |
| 收到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申请的通知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关于其申请的表决结果的通知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复牌。 |
| 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
| 重组未实施完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 |
|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 上市公司回购:《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
| 以优先股为支付手段的回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 证券发行:上市公司收到后出现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核准:(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注册制:(一)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二)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发行注册决定;(三)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四)上市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 |
≤T+3(三个交易日内) | 要约收购条件重大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
| 持股30%以上股东特定增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0%以上在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在增持达到2%、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或自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十二个月期限届满时后三日内披露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
| 权益变动每增加或者减少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向特定对象购买的相关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资产过户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就过户情况作出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
|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 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 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
|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
|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日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日不得晚于限售股份日解除限售日前一交易日。(实操中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的情形较多)。 |
≤T+5(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事项 | 可转债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 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
| 退市:《股票上市规则》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摘牌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摘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
| 停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