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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农业贷款整理
目录 一、农户小额贷款 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 五、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六、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一、农户小额贷款
1、办理银行
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和其他各类商业银行。
2、流程
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农户可以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农村信用社在接到贷款申请时,要对贷款用途及额度进行审核,一般额度控制5-10万元以内,具体额度因地而异。
3、方式
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农户联保等多种方式申请贷款。
以农行为例,可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或一般方式用款。自助可循环方式下,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并且按照贷款的实际使用天数计息;一般方式下,对借款人实行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
4、借款人情况
适用于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5、贷款期限
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
6、贷款利率
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7、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低收入农户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简单再生产和小规模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供给,以及他们小额的生活消费资金。
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1、流程
借款人提出申请 → 提交材料 → 接受银行调查审查 → 银行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2、方式
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农户联保等多种方式申请贷款。
以农行为例,可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或一般方式用款。自助可循环方式下,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并且按照贷款的实际使用天数计息;一般方式下,对借款人实行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
3、贷款额度
农行规定,单户额度起点为5万元(不含),单户余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其中采取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单户余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
4、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8年。
5、贷款利率
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6、贷款用途
只能用于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
1、流程
(1)名单准入。农业银行在修订出台的《中国农业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中将专业大户区分为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等类型,增加了与产值相关的准入标准,明确了兼业客户准入政策,形成了规模、产值“双维度”的客户准入标准体系
(2)贷款申请。提交申请表,贷款受理和调查。
(3)发放贷款。签订合同,办妥担保,贷款借据签名,贷款资金打入指定账户。
(4)贷后检查。
(5)还款。
2、方式
除信用贷款和联保等传统方式外,可将家庭农场房产、家庭成员房产、蔬菜大棚、农机具、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作抵押发放贷款,也可将农产品存货、订单、应收账款、其他有价单证、商标权、专利权等作质押发放贷款。
3、借款人情况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贷款期限
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现金流确定,最长可达5年。
5、贷款额度
农业银行对家庭农场贷款额度最高为1000万元。
6、贷款利率
家庭农场贷款利率低于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并明确在贷款利率之外不得附加收费、搭售理财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
7、贷款用途
除了满足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等流动资金需求,还可以用于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和支付土地流转费用。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发放的贷款。
1、流程
(1)受理申请。客户申请贷款,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2)调查及审查。银行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审查。
(3)审批。银行按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批。
(4)出账。银行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落实相关担保措施,在授信额度内,审核无误后,办理出账手续。
2、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担保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采取“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农户联保+农民展业合作社担保”、“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
3、借款人情况
有资金需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
(4)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5)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
(6)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过年鉴的贷款卡;
(7)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2)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必须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
(3)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5)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6)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期限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年。
5、贷款利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可以实行优惠利率,具体优惠幅度由各地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经营项目超出其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的,不享受规定的优惠利率。
6、贷款用途
(1)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
(2)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资金;
(3)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
(4)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
(5)专业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需求;
(6)其他合法用途。
五、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1、流程
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2、政策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3、方式
抵押贷款。
4、借款人情况
符合以下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4)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5)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5、贷款期限
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鼓励贷款人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6、贷款利率
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7、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六、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1、流程
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2、政策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3、方式
抵押贷款。
4、贷款人情况
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3)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5、贷款期限
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
6、贷款利率
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并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7、贷款用途
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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