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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及贸易商销售收入核查充分性(含第三方回款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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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31 11: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fatbird 于 2023-12-31 11:18 编辑

问题1.境外及贸易商销售收入核查充分性

根据问询回复,(1)发行人各期境外收入金额分别为1,179.70万元、5,576.60万元、9,285.74万元,占比分别为67.65%、87.51%、95.06%,主要客户集中在境外且主要为报告期内或期初新增客户。各期贸易商销售规模分别为650.16万元、1,196.44万元、2,752.62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28%、18.77%、28.18%,部分贸易商规模较小且合作具有偶发性。(2)针对境外销售收入,保荐机构主要采取视频访谈、函证的程序核查收入真实性。其中,各期境外现场走访的比例分别为44.77%、46.55%、51.77%,各期外销收入回函金额占比分别为68.3%、92.15%、94.96%。(3)针对贸易商终端销售真实性,保荐机构各地对贸易商访谈占比分别为74.44%、84.26%,未说明具体走访程序。对主要贸易商发送确认函,获取其终端客户信息及进销存情况,获取终端信息及进销存确认函的比例分别为68.56%、80.41%、27.43%,报告期最后一期获取比例较低。保荐机构仅对G&A Associates的终端客户进行走访,未对其他贸易商的终端客户进行穿透核查。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针对境外客户访谈程序,列表说明主要客户走访的具体情况,包括走访客户名单、时间、形式、所获取的核查证据等;说明境外客户视频访谈过程中对访谈对象的身份核实情况、视频访谈内容及后续确认情况;结合发行人境外客户收入占比较高且主要为新增客户的实际情况,说明与直接实地走访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实地走访相比,通过视频访谈、函证、第三方商业资信等方式核查境外销售真实性存在的局限,以及替代措施的有效性,目前的实地走访核查比例能否支撑境外销售真实性的结论。
(2)针对境外客户函证程序,说明各期函证回函相符及存在差异的金额及比例,回函不相符客户名称、金额及原因,回函不相符客户替代测试的执行情况及测试结论。
(3)各期境外客户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847.95万元、23.08万元,说明针对境外第三方回款客户销售真实性所采取的具体核查程序,相关客户的交易是否真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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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境外客户访谈程序,列表说明主要客户走访的具体情况,包括走访客户名单、时间、形式、所获取的核查证据等;说明境外客户视频访谈过程中对访谈对象的身份核实情况、视频访谈内容及后续确认情况;结合公司境外客户收入占比较高且主要为新增客户的实际情况,说明与直接实地走访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实地走访相比,通过视频访谈、函证、第三方商业资信等方式核查境外销售真实性存在的局限,以及替代措施的有效性,目前的实地走访核查比例能否支撑境外销售真实性的结论

(一)针对境外客户访谈程序,列表说明主要客户走访的具体情况,包括走访客户名单、时间、形式、所获取的核查证据等

中介机构已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之间,陆续对境外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获取的证据包括经客户被访谈人员签字确认及加盖客户公章的访谈记录、无关联关系声明及确认函、反商业贿赂确认函、客户的工商资料、被访谈人名片或身份证明文件、访谈照片或视频等。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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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明境外客户视频访谈过程中对访谈对象的身份核实情况、视频访谈内容及后续确认情况

1、对访谈对象的身份核实情况

中介机构对被访谈对象身份核实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正式访谈开始前,向公司业务部门了解被访谈对象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位等;并获取被访谈对象的工作邮箱地址,通过比对被访谈对象邮箱地址后缀与客户官网地址域名,核实被访谈对象的身份;
(2)通过Teams等软件与被访谈对象进行视频连接,进行截屏、录像,并保存视频访谈的图片及视频资料,佐证视频访谈获取信息的真实性;
(3)访谈时,要求被访谈对象出示名片或工牌等身份证明文件,展示被访谈单位的标志,提供日常沟通的email地址,并要求其进行自我介绍,与之前了解到的被访谈对象的基本身份信息进行对比,以核查被访谈对象身份的真实性;
(4)通过询问客户基本情况、与公司交易内容等信息,了解被访谈对象是否知悉其所任职公司与公司的交易情况等重要信息,进一步核实被访谈对象的身份;
(5)访谈结束后,将访谈问卷发送至被访谈对象工作邮箱进行确认,并由其签字并在条件允许下加盖被访谈单位公章后,通过邮寄等方式将访谈问卷、名片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直接邮寄至中介机构处;
(6)收到资料后,与录制的视频进行内容对比,核对被访谈对象的名片或工牌、访谈问卷等内容的一致性,并核查访谈记录中的签字或盖章,判断是否与日常业务往来文本的客户签字或公章一致。

2、视频访谈的内容及后续确认情况

(1)中介机构向客户访谈确认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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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续确认情况

①将收集的访谈资料与视频记录进行核对,确认访谈内容有效性;
②针对双方交易情况,获取公司与被访谈客户的交易明细,实施检查程序、函证程序等,核查交易情况与访谈内容的一致性;
③针对客户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查阅客户官方网站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资信报告,核实视频访谈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三)结合公司境外客户收入占比较高且主要为新增客户的实际情况,说明与直接实地走访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实地走访相比,通过视频访谈、函证、第三方商业资信等方式核查境外销售真实性存在的局限,以及替代措施的有效性,目前的实地走访核查比例能否支撑境外销售真实性的结论

1、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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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外部环境等特殊因素的影响,导致部分境外客户无法进行实地走访,故采用视频访谈。与直接实地走访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实地走访相比,通过视频访谈、函证、第三方商业资信等方式核查境外销售真实性存在的局限系无法实地查看客户的经营场所等,影响对客户的真实性、采购合理性的直观判断。

2、针对视频访谈、函证、第三方商业资信等方式核查境外销售真实性存在的局限性,中介机构采取的替代措施

(1)实施检查程序,选取报告期各期外销收入前十大客户的全年销售收入进行检查。检查销售合同、出库单、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销售发票以及银行收款凭证等支持性文件,确认主要客户收入的真实、准确性。报告期各期的检查比例均在90%以上,对主要境外客户销售收入核查的金额及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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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收入确认进行截止测试,检查报关单出口日期、提单日期,与收入确认日期进行核对,确认不存在跨期;

(3)获取公司报告期内的外销物流运输记录和发货单据,将公司外销收入与物流运输记录和发货单据进行匹配,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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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存在少量12月末的发出商品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于次年确认收入的情形,剔除该因素影响后,发货及物流运输单据对应的收入与当期外销收入匹配。

(4)获取外汇管理局的数据,将公司外销收入与外汇管理局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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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外汇收汇金额与账面外销收款金额基本一致,差异部分系信用证结算业务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匹配情况良好。

(5)将公司外销收入与账面资金划转凭证进行匹配,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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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与当期外汇收款金额差异占比较小,差异为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以及外汇汇率变动等,匹配情况良好。

(6)实施分析程序,对客户报告期各期的收入、主要产品等进行分析,识别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或变动,并分析相关差异或变动原因的合理性。

(7)对于视频访谈及函证往来涉及的全部联络人员,结合邮箱后缀、联络人名片、日常沟通记录等对联络人任职情况进行核验。

(8)结合客户访谈、中信保获得的客户工商信息资料、客户官网及全网公开渠道等全面核查程序,对客户单位主营业务与公司销售产品的匹配性进行分析对比。

(9)对主要境外销售国家/地区聘请境外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产品销售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交易客户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登记信息或者基本情况等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按照国家或地区的金额及比例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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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在境内、中国台湾地区、美国、斯洛文尼亚和印度等国家或地区的销售分别占总收入的67.62%、85.16%、90.82%和80.09%。据此,发行人就其在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主要销售国家或地区(为中国台湾地区、美国、斯洛文尼亚、印度四个国家或地区)的销售业务合规经营情况以及交易客户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登记信息或者基本情况,分别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法律意见书显示,发行人产品销售至主要境外国家或地区符合当地规定,具备合法合规性,交易客户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登记信息或基本情况具备真实性。

(10)结合报告期内公司及实控人资金流水,检查是否与境外客户之间存在异常资金流水。

综上,相关替代措施具备有效性,目前的实地走访核查比例能够支撑境外销售真实性的结论。

二、针对境外客户函证程序,说明各期函证回函相符及存在差异的金额及比例,回函不相符的客户名称、金额及原因,回函不相符客户替代测试的执行情况及测试结论

对境外客户实施函证程序,报告期各期函证发函及回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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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函不相符的客户名称、金额及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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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仅一家客户Joint Stock Company”Pharmasyntez”在2022年度回函不相符,不符原因系双方入账时间差异所致。公司在货代公司签发提单时确认2022年度收入,而客户Joint Stock Company”Pharmasyntez”在收到货物后于次年入账。不影响公司收入的确认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针对回函不符的情况,核实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并编制差异调节表,其次通过检查差异金额相对应的销售订单、出库单、出口报关单、提单、销售发票等支持性文件,核查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及真实性。

针对未回函的情况,中介机构通过检查销售订单、出库单、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销售发票等支持性文件,并检查客户回款的银行单据,核对回款方与客户名称是否一致,回款性质与收入是否相关,进一步验证收入真实性。

报告期内各期,回函相符金额和替代测试程序金额合计占发函收入金额的比例均为100%。

三、各期境外客户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847.95万元、23.08万元,说明针对境外第三方回款客户销售真实性所采取的具体核查程序,相关客户的交易是否真实合理

报告期内,境外第三方回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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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因该笔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客户选择分期支付款项,仅部分款项受客户资金安排的影响由第三方代为支付,故涉及第三方回款的金额与合同金额存在差异。客户向公司支付款项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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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境外第三方回款客户销售真实性,中介机构采取了以下核查程序:

(一)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关于第三方回款相关的内部控制;

针对第三方回款事项,公司要求客户回款单位需要与出货开票单位一致,若不一致必须提供三方协议等证明性文件,并在2022年形成相关成文制度《销售部制度》,同时,公司组织管理人员、相关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深入学习公司销售与回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相关责任人员的规范和内部控制意识。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占收入比重逐年降低。所有第三方回款均已签订代付协议,同时,公司已制定了《销售部制度》,明确了收款管理等业务流程,建立了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三方回款的内控措施能够有效执行。

(二)取得第三方回款客户的销售订单、出库单、出口报关单、提单、销售发票、回款凭证、代付协议证明材料等;

报告期内,公司与存在第三方回款的客户均签订了销售合同。实际回款金额与对应的合同金额具有匹配性,公司第三方回款相关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主要第三方回款客户的付款方与客户提供的代付款证明的签署对象一致,第三方回款具有可验证性,涉及第三方回款的销售具备真实性。

(三)对第三方回款涉及的主要客户进行访谈,针对其报告期内存在第三方代其支付款项、与代付方的关系、选择第三方代付的原因、客户以及代付第三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等事项进行确认,了解代付方的具体身份和代付行为的原因,确认第三方回款具有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

对涉及第三方回款的主要客户G&A Associates进行访谈,对其代付方Transo-pharm进行书面问询,代付第三方Transo-pharm系G&A Associates的合作伙伴,双方合作的历史悠久,联合负责境外地区的销售。2020年3月,公司与G&A Associates签订了1.30kg伊沙匹隆原料药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产品总价为249.21万美元,分期支付款项。由于该笔订单金额较大,2021年G&AAssociates出于资金运营规划,与合作伙伴Transo-pharm进行协商洽谈,由其代为支付部分款项。故第三方回款具备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

中介机构对涉及第三方回款的主要客户的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进行了访谈问询,确认其除与发行人日常的商业往来及其主要员工李菁为发行人少数股东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针对该事项,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键人员进行了资金核查和关联关系确认,确认不存在异常流水情况,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四、针对贸易商终端销售真实性,说明2022年获取终端信息及进销存确认函的比例较低的原因,对贸易商终端销售真实性的具体核查措施及有效性,在贸易商规模较小且具有偶发性的情况下,目前核查措施的充分性

(一)针对贸易商终端销售真实性

针对贸易商终端客户的核查,中介机构对主要贸易商终端客户的核查程序包括“对终端客户进行访谈确认”及“获取终端信息及进销存确认函”。2022年度的主要贸易商为G&A Associates,当年的收入占贸易商收入的比重为60.79%。中介机构对G&A Associates终端客户核查所实施的程序有:

1、对G&A Associates及其终端客户R-Pharm US进行访谈,并就终端客户与贸易商的合作背景、主要交易规模、业务模式以及终端客户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了确认;

2、对G&A Associates发送终端信息及进销存确认函,根据确认函回复,其报告期内每期的采购数量与销售数量一致,当期均已实现终端销售,期末无库存积压。

在首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时,因考虑到直接向终端客户访谈的可靠性更强,故将G&A Associates的销售金额列示在“对终端客户进行访谈确认”中,2020年度至2022年度占贸易商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17%、3.48%、60.79%,在“获取终端信息及进销存确认函”程序中未将该客户的销售金额进行列示,导致列表说明时2022年“获取终端信息及进销存确认函”的比例为27.43%,但2022年度以上两项核查程序的核查比例合计为88.22%。

(二)对贸易商终端销售真实性的具体核查措施

中介机构对公司贸易商终端销售真实性执行了控制测试、访谈、函证、检查程序及分析程序等多种核查措施,具体如下:

1、向公司管理层访谈,了解公司向贸易商销售的原因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公司与贸易商合作的具体模式,对贸易商的信用政策、管理政策是否与生产商客户存在差异等信息,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

2、获取发行人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制度,对销售及回款循环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评价销售收款流程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获取贸易商客户关于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资金往来的声明;

4、对主要贸易商客户实施视频访谈或实地走访及函证程序;

通过访谈程序,了解贸易商客户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业务开展及合作情况、期末存货结存等;通过函证程序,了解贸易商客户与公司的销售情况等。

报告期各期,公司对贸易商客户走访及函证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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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主要贸易商的访谈结果来看,贸易商根据下游客户的需求而向公司下单,期末无库存积压;根据对主要贸易商的回函情况来看,报告期各期回函均相符。

5、对报告期内主要贸易商客户销售收入实施了检查程序;

检查相关销售合同订单、签收单、报关单、收款回单等原始单据,具体核查金额及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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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收入数据实施分析程序,对比主要产品,公司销售给贸易商与直销客户的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按客户类型的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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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公司销售给不同类型客户的销售价格,主要受其销售规模、地区及汇率等影响存在一定差异,但报告期内生产商与贸易商销售单价基本保持一致或差异不大;针对酒石酸长春瑞滨、米尔贝肟这两种产品,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为生产商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较大,故公司给予生产商客户较为优惠的单价,其中2020年酒石酸长春瑞滨贸易商主要为国内客户,故其销售单价略低于2020年生产商客户;针对虱螨脲这种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销售给贸易商及代理商,销售给生产商客户的量极少,故公司销售给生产商客户的单价略高;针对伊沙匹隆,公司的主要贸易商为G&A Associates,其中2020年,公司伊沙匹隆产品尚未形成大批量生产,少量销售主要用于客户样品检测,为维护未来的良好客户关系,决定以低单价的销售模式定价,当年销售单价及毛利率不具有可比性,2021年开始小批量采购,销售单价开始提升,2022年因该客户的销售订单较大,故给与其销售单价较低,从而拉低了整体的贸易商销售单价。

综上,针对同一产品,公司销售给贸易商与生产商客户的销售价格受销售规模、客户合作期限的影响,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7、对主要贸易商的基本情况核查

(1)通过企查查、客户公司官网、上市公司年报、资信报告等途径获取主要贸易商的背景信息及业务范围,获取主要贸易商具备的经营资质,分析其主体资格及资信能力,公司对其销售的合理性,并关注各贸易商是否与公司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2)对主要境外销售国家/地区聘请境外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产品销售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客户真实性等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8、对公司主要贸易商终端客户进行核查

(1)选取报告期内的主要贸易商客户的终端客户进行现场走访

贸易商终端客户访谈内容主要包括终端客户与贸易商的合作背景、主要交易规模、业务模式以及终端客户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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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主要贸易商发送确认函,获取其终端客户信息及进销存情况:

①获取终端信息以及进销存情况的贸易商收入占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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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主要贸易商的确认函回复,贸易商每期的采购数量与销售数量一致,当期均已实现终端销售,期末无库存积压。

②主要贸易商的终端客户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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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针对细节测试及穿行测试,请说明穿行测试的具体过程,是否仅简单抽凭,能否验证收入真实性。结合销售合同签订、接受订单、销售单形成、质检、仓库出库、发货、收货确认、收入确认等的账务处理及内部控制措施,说明并披露公司相关内部控制设置是否适当、合理,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说明相关交易流程的内部控制穿行测试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总样本量和样本抽取原则,测试过程、测试结论

(一)验证收入真实性

中介机构通过检查、函证、访谈等细节测试以及分析性程序对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1、检查程序

公司的销售业务按照销售区域的不同分为内销和外销,在业务流程上略有差异,因此,中介机构按照内销和外销进行分类,选取报告期各期外销收入前十大客户、内销收入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进行抽样核查。对于外销客户,检查销售合同、出库单、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销售发票以及银行收款凭证等支持性文件;对于内销客户,检查销售合同、出库单、物流单、客户签收单、销售发票以及银行收款凭证等支持性文件,确认公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核查金额及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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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函证程序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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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回函存在少量回函不符的情况,主要系公司与客户入账时点差异所致,中介机构已核实差异形成的原因及其合理性,编制回函调节表,已取得上述差异形成的销售合同和订单、客户签收单、报关单、货运提单以及销售发票等资料检查其销售的真实性;针对未能回函的客户,实施替代测试程序,通过检查销售订单、出库单、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销售发票等支持性文件,并检查客户回款的银行单据,核对回款方与客户名称是否一致,回款性质与收入是否相关,进一步验证收入真实性。

3、访谈程序

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现场走访或视频访谈,访谈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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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截止性测试

对报告期各期销售进行了截止测试,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30天的发货单据,与应收账款和收入明细账进行核对;同时,从应收账款和收入明细账选取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30天的凭证,与出库单、签收单/提单等核对,以确定销售是否存在跨期现象;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存在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

5、银行流水核查

对公司的大额资金流水进行双向测试,了解大额支出或往来余额的交易背景,核查其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获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核查资金体外循环或代垫成本费用情形、个人账户收付货款情形、个人卡情形、现金收付情形;获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主要股东填写的调查表,确认报告期内上述主体与主要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异常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6、主要客户基本信息和关联关系等情况核查

通过企查查、中信保等渠道查询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内销客户、前十大外销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客户的股权结构、注册时间、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核查其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主要股东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分析性程序

(1)取得公司报告期各期的销售明细表,按销售区域、销售模式、产品类型等进行划分,执行分析性程序,包括分析客户及收入有无异常、月度或季度收入波动分析等,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

(2)将报告期各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营业收入的波动是否存在异常。如公司的营业收入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应分析原因并判断合理性;

(3)分析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的收入占比,判断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是否稳定;对于新增客户,了解其合作背景,判断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4)分析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销售单价、销量及变动趋势,判断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产品的信息及其走势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异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5)分析营业收入与销售费用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异常,并查明原因;

(二)公司相关内部控制设置是否适当、合理,相关内控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1、公司相关内部控制设置情况

公司已对销售合同签订、接受订单、销售单形成、质检、仓库出库、发货、收货确认、收入确认等方面设置了适当、合理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已覆盖销售与收款循环的主要业务活动流程及关键控制节点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1)有关职责分工的政策和程序

公司对销售与收款相关业务流程中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措施包括:销售订单的订立与审批、销售与发货、存货保管与会计记录、开票与收款人员、收款确认与记录等职务相互分离。各相关部门之间均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处理业务的全过程。

(2)销售与收款循环的主要业务流程及关键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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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的具体过程

(1)样本量选取

销售循环穿行测试的样本总量为公司当期的全部销售订单,包含内销订单和外销订单。报告期内样本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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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样本的原则:样本应涵盖所有销售类型;样本应涵盖所有关键控制点;样本应涵盖公司的主要客户。

样本选取方法: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公司各报告期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样本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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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测试

①获取原始单据,包括合同审批单、销售合同、出库单、客户签收单(内销)、报关单(境外)发票、提单(境外)、银行回单、记账凭证等,检查被抽取样本的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与制度规定一致;
②根据控制的性质选择相应测试方法;
③检查原始单据中涉及的客户名称、产品名称、金额及数量的前后勾稽关系;
④综合运用询问、观察、检查文件记录、重新执行等多种程序。

(3)记录测试

①对测试的全过程进行记录
②对审核类控制的签批,先检查审核内容是否被正确执行,再记录具体审核人的签字是否存在。

(4)测试结果

经测试,中介机构认为,公司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已得到有效执行。

六、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公司的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及视频访谈,获取经对方确认的访谈提纲,了解规模与经营模式、开拓方式、合作历史、销售政策、结算政策、信用期、退换货政策、向公司采购金额占其采购总额的比例;若为贸易商,则了解其下游客户的情况以及期末库存余额情况;

(2)对主要客户收入实施检查程序,对内销客户检查合同、出库单、签收单据、回款单等原始单据,对外销客户检查合同、出库单、报关单及提单、回款单等原始单据;

(3)对公司报告期各期的收入实施销售截止测试,检查收入是否确认在恰当的会计期间,是否记录完整,是否存在跨期;

(4)获取国家外汇局数字外管平台收汇数据等数据,抽查境外销售相关的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单据、报关单和提单等资料,将上述资料与公司外销收入进行匹配性分析;

(5)获取报告期的销售清单并实施分析程序,包括不限于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平均售价情况,分析其对主要客户的销量、价格变动情况,分析不同销售模式、销售区域对应的销售收入及占比、销售价格的变动;

(6)对境内外的主要客户实施函证程序,确认交易的内容、金额等;

(7)核查涉及第三方回款的销售明细,追查至相关销售合同、出库单、发货记录、报关单据、发票、资金流水凭证等,并通过函证回函信息,核实和确认第三方回款涉及的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

(8)获取报告期内公司的银行流水,对公司的大额资金流水进行双向测试;

(9)获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核查资金体外循环或代垫成本费用情形、个人账户收付货款情形、个人卡情形、现金收付情形;

(10)获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主要股东填写的调查表,确认报告期内上述主体与主要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异常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11)通过企查查、客户公司官网、上市公司年报、中信保等途径获取主要客户的工商信息及业务范围,获取主要客户具备的经营资质,评价其主体资格及资信能力,公司对其销售的合理性,并关注是否与公司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12)对客户的销售收入进行核查,通过了解公司的销售模式、销售相关内部控制、收入确认政策,结合对主要客户实施的函证、访谈程序、分析程序、公开信息查询等多种核查手段,对公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在视频访谈过程中已对被访谈对象进行身份核实;视频访谈内容主要围绕被访谈对象情况、客户基本情况、公司与客户交易、关联关系及承诺事项等多个维度;后续已对视频访谈内容进行确认;与直接实地走访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实地走访相比,通过视频访谈、函证、第三方商业资信等方式的局限性主要为不能实地查看客户的经营场所,影响对客户存在的真实性、采购合理性的直观判断;针对此局限性,中介机构已通过检查主要客户的销售资料、截止测试、分析程序等多种核查手段进行替代,替代措施有效,目前的实地走访核查比例能支撑境外销售真实性的结论;

(2)公司报告期各期的函证回函相符比例较高,存在一个客户回函不符主要系入账时间差异所致,原因具有合理性;对于回函不相符及未回函的客户均已执行了有效的替代测试,其销售收入真实、准确;

(3)公司第三方回款涉及的销售业务具有真实性、准确性;

(4)通过对贸易商及终端客户的访谈,以及贸易商进销存确认函,贸易商期末无存货结存,均已实现最终销售,目前现有的核查程序能够支撑贸易商终端销售真实性的核查结论;

(5)公司在报告期内已经就销售合同签订、接受订单、销售单形成、质检、仓库出库、发货、收货确认、收入确认等方面设置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内部控制已得到了有效执行;

(6)已通过检查程序、函证程序、访谈程序等细节测试以及分析性程序对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公司销售收入具有真实性及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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