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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挂牌或上市公司股东出资瑕疵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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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4: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son 于 2024-2-29 14:06 编辑

一、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1、《股转系统挂牌指引》第1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2、《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法律相关规定上看,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出资及评估等应当合法合规,但事实情况是,拟挂牌公司经常出现各类出资瑕疵问题。

二、常见的出资瑕疵情形:

基于新三板挂牌、北交所上市及被否相关案例,常见的出资瑕疵情形主要是以下四种:

1、 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

2014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针对特定行业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外,对其他多数行业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但是出于资本充盈性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以及全国股转系统在审核时,均要求拟上市公司在发行和上市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即使认缴注册资本的期限还未到也应足额缴纳。

2、 货币或实物出资瑕疵:

货物或实物的出资瑕疵主要表现为财产权转移手续未办理完毕,不仅包括实物出资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转移手续未办妥,还包括以货币资金出资时,货币的出资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因此,上市律师团队应重点关注公司的实物出资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完成评估程序,以及出资物的转移手续是否完善等事项。若存在实物无法转移的客观情形,应考虑是否以其他形式补足出资。除此之外,还应当关注出资物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与其他人共有、出资物是否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情形。

3、知识产权出资瑕疵:

(1)知识产权权属转移瑕疵引起出资不实

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拟挂牌或上市的公司以及中介机构要关注权属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归属是否能够从股东名下有效转移至公司名下,前提条件是该股东对所出资的知识产权拥有完整的权属。

(2)知识产权大幅减值或评估不实引起出资不实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除了可能存在权属争议外,还会因知识产权大幅减值引起出资不实。例如:联合永道(430664)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700万,出资资产存在减值迹象;金泰科技(430655)股东以4项专利出资360余万元,专利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

4、 股权代持瑕疵:

拟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以免存在利益输送和违法违规“造富”情形。拟上市公司的股东若有股权代持行为,股权代持会令实际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不确定性,从而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股转系统挂牌指引》中关于“股权明晰”的要求。

三、出资瑕疵是否会构成北交所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

公司存在出资瑕疵未必会影响上市,只要采取正确的思路和方法,针对性地进行解决,就不会影响公司挂牌或上市。但如果针对严重的出资瑕疵问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没有在专业团队指导下进行规范和完善,将对挂牌或上市产生严重的障碍。

四、出资瑕疵问题的解决方案:

1、督促有关股东尽快缴足并协助办妥出资证明文件。在针对性地实现补足后,相关中介机构应当留存相关补足凭证,并进行必要的说明。

2、妥善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者进行其他补救。在针对性地完成交付或产权转移后,如仍存在权利瑕疵且难以克服,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补足或者提供合理依据,证明该瑕疵出资行为对公司未产生重大影响,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对知识产权出资瑕疵问题对症下药。可通过办理转移或置换手续、实现知识产权出资价值减损的补救、对程序提供充分依据等方式进行必要补救。

4、股权还原或者确认不存在潜在纠纷。可通过将隐名股东显名化或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处理。

总之,无论是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还是在交易所上市,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性,都是监管机构核查的绝对要点。挂牌或上市辅导机构,尤其是律师团队,在对现有书面材料进行必要审查的前提下,应当对有关人士进行访谈,并且结合外部监管及内控体系的要求,进行核查规范,确保出资瑕疵系列问题不会成为公司挂牌或上市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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