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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协议是股东实现控制权的关键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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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4: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son 于 2024-2-29 14:31 编辑

【焦点引入】

在境内资本市场上,无论是早期的德隆系,还是现在的明天系、中植系、安邦系、潮汕系,以及其他资本运作集团或产业投行,“一致行动”对于维持整个资本集团的控制权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曾经拥有20年黄金发展周期的房地产行业,不论是融绿之争中绿城“改嫁”央企,还是万科股权争夺战中华润、宝能黯然离场,或是融创金科的控制权之争中赚的盆满钵满的融创离场,中国房地产行业从来不乏令人印象深刻的剧本,而其中的剧情,也少不了“一致行动”的参与。“一致行动”的表现形式或明或暗、手法多端,而且有时具有很强的隐秘性,是实现股东控制权的关键杠杆!

【经典案例】

金科股份(000656)作为重庆区域的龙头地产开发企业,其创始人黄红云从涪陵包工头起家,做到房地产开发,并将金科股份(000656)打造成为重庆乃至西南区域的王牌上市房开公司,其经历也被赋予了一种传奇色彩。

时间来到2016年,金科股份(000656)修改定增方案,进行不限额竞价增发,而另一国内巨头房企融创中国(01918),早已垂涎金科股份(000656)的二线城市土地储备及销售能力,对于二级公司金科服务(09666)的成长性,也尤为看重,因此融创中国(01918)通过二级市场,断断续续进行增持。直至2018年10月,融创中国(01918)再度增持,持股比例达到27.6783%,已然超黄红云及其一致行动人27.6781%的持股比例,成为金科股份(000656)第一大股东,融创中国(01918)与黄红云的金科控制权争夺战进一步升级。黄红云甚至喊出“金科就是我的生命”的口号,试图力挽狂澜。

此时的黄红云,似乎已经快要失去对一手创办企业的控制权,但擅长资本运作和股权操控的他,先后与前妻陶虹遐及女儿黄斯诗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重回第一大股东地位,并通过股票回购注销、员工持股计划和董事会席位安排,顺利击退融创中国(01918)的攻击。这似乎是运用“一致行动协议”实现控制权的正面经典案例,但剧情发生了反转,2021年7月,由于黄红云单方开除多名担任高管的陶虹遐亲属,陶虹遐直接单方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而金科股份的走向,在2021年开始的地产寒冬背景下,债务缠身,前景更加扑朔迷离。

那么,一致行动协议作为是实现控制权的重要方式,其适应场景和基本要素是什么?实务中应如何实现风险防控呢?


1、一般情形。

针对股东会的表决事项,为了能够达到预期目的,一致行动人各方抱团一致对外,或者在未达到一致意见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代表一致行动人表决意见,从而最终实现控制权的效果。

2、非上市公司引入新股东。

非上市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老股转让引入新股东后,原有大股东为了能够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实现公司运行结构的稳定,往往会要求新入股东与其保持一致,实现强化控制权的目的。

3、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情形。

上市公司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又建立了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小股东会”。

常见的情形包括:上市公司原有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实现控制权堡垒、外部潜伏的股东为了争夺控制权或黑衣骑士举牌行为、通过马甲账户躲避信息披露形成“抽屉一致行动”关系等。

针对这种日益复杂的一致行动关系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关监管单位甚至已经全网动用大数据来彻底核查体外的一致行动股东关系,以保障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

【一致行动的四个关键要素】

1、法律依据。

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式等合法方式。

2、手段。

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各个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进行合并计算。

3、方式。

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且约定如果出现各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时,以某一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共同的意思表示。

4、目的。

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扩大其目标公司的股份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因此,主导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不一定都是公司控股股东,也可以是公司的小股东。

【风险防范建议】

“一致行动”方式虽然是巩固公司控制权的利器,但是仍然需要结合公司历史沿革、股东相对地位、公司组织形式、公司企业文化、公司市值维护需要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安排:

1、“一致行动”的积极事项约定要明确。

如股东会召集权、投票权、提案权的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委派,指示双方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的表决等,在这些积极性的事项范围上,约定越细越明确,可操作性越强。

2、“一致行动”的消极事项约定要明确。

遵循的原则也是约定的措施越细越明确则操作性越强,控制力越牢固。常见的约定方式比如:全体一致行动人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转让股份、各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进行委托投票和代持、任何一个一致行动人不得与其他第三人签署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的所有条款不得解除和撤销等,这些都是有力约束一致行动的合法条款。

3、一致行动协议需要尽早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只是增强控制权的表现形式,根据目前的公司上市监管趋势,不仅关注申报材料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同时也关注签署协议前一致行动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上市之后一定时期的一致行动情况,以此协助判断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有上市规划的公司,至少应在报告期之前就需要考虑控制权的稳固措施,如单一比例控制性相对不够时,应尽考虑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来加强控制权。

4、股权架构顶层设计,多元化实现控制权。

一致行动协议虽是有效实现控制权的方式,但公司的创始人或大股东仍不可过于迷信该方式,不应认为只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完全实现了控制权,应重点关注其消极约定或违约条款,同时应当在必要时候,进行公司股权架构体系的重新构建,通过章程、AB股、投票权委托等多元化方式,实现控制权的系统化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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