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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IPO实务系列 | 公司IPO前的对外担保行为审查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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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4: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son 于 2024-2-29 15:01 编辑

【焦点引入】

自上证、深证两市成立以来,早期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较少,随着资本市场30余年的发展,加之北交所的成立与开市,部分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对外担保行为逐步增多,其原因主要集中在关联利益输送、公司内部治理体系不健全、国内信用体系不完善等几个方面,其行为不但会诱发公司经营风险、损害治理结构,而且会极大地损害资本市场的公信力、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中国证监会针对拟上市或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非常关注,其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本文将以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案例,分析拟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问题,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经典案例】

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案例

一、证监会问询要点: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2笔对外担保。请发行人说明上述2笔对外担保的被担保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阜阳市五星和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公司”)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发行人为其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担保涉及的借款资金最终流向,是否流入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转贷行为。

二、企业回复要点:

1、宏盛公司:

2017年1月5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红谷滩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发行人为宏盛公司与北京银行红谷滩支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700万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为所担保的《综合授信合同》下的可发生具体业务的区间,即2017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以具体合同为准)。

2016年12月30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发行人及宏盛公司分别向北京银行红谷滩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700万元,双方互为对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已履行完毕。

发行人为宏盛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因主要是:宏盛公司也作为发行人的担保方对发行人在北京银行红谷滩支行的700万贷款提供担保,合同注明贷款期限为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3月21日,发行人于2017年7月4日提前偿还贷款。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宏盛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宏盛公司的贷款资金未流入发行人及关联方,不存在转贷行为。

2、阜阳公司:

2019年5月22日,发行人与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阜阳农商行”)发行人为阜阳公司与阜阳农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借款合同金额为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2日。2020年4月,借款方与银行协商将借款延期6个月。

2019年3月27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对外担保事项。2020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继续为此笔贷款提供连担责任担保,期限半年。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该保证合同正在履行。

阜阳公司系发行人的劳务分包商,阜阳公司与发行人签署《阜阳XXX施工项目合同》,详细列明了合同金额、工期,目前处于装饰装修阶段。发行人为其银行借款行为提供担保系当地政府要求。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良好(45%),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有能力偿还债务,发行人在考虑担保风险可控和利于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同意上述担保。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阜阳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阜阳公司的贷款资金也未流入发行人及关联方,不存在转贷行为。

【案例评析】

本审核案例关注对外担保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对担保行为进行了详细描述,针对担保双方关系、背景、企业资质、决策程序等事项进行了重点说明,明确了该担保行为不是关联担保、风险可控、真实合理,而且有利于企业发展。

违法违规对外担保,不仅可能会使公司出现经营问题、陷入财务困境而最终损害公司利益,而且还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股东、债权人等利益关联主体的利益。所以对外担保一直是证监会审查的关注点。监管机构通常重点关注发行人大额对外担保的情况,主要基于两点考量:一是担保责任或将为发行人带来不可承受的担保风险责任,二是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损害投资人权益的行为。发行人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且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风险防范建议】

1.完善对外担保的授权及审批流程体系。 

担保项目的最终审定者是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审慎选择对外担保对象。

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应独立自主地选择对外担保对象,而不应受其他非经营性因素的干扰。担保对象的选择依赖于上市公司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评估,以充分分析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评估应特别注重担保对象的持续经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资产质量与资本实力等。高资信等级的公司应当在外部环境、管理与经营风险控制、资产质量、资金筹措能力、盈利能力与清偿能力等各个方面都有优势,而不限于其中一个或某些方面。担保前期的可行性论证应当严密,只能对有较高资信度的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风险调查、分析、评估、风险规避、转移与承担措施等要到位。     

3.严格控制担保额度。

单笔担保额度的确定以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评估的结果和自身的财务承受力为主要依据。“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年末净资产额”这一定量指标应受到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重点关注,并据此确定公司可以承受的年度担保总额的上限。应在充分评估自身财务承受力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担保额度。     

4.优化对外担保风险的控制措施。

反担保无疑是分散担保风险的一条有效途径。反担保的设立,实质上是对担保责任进行分担,在担保责任十分繁重的合同中,反担保设立得越多,各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就越少,其财产损失的风险也相对减少。因此,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最好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自保”。另外,对反担保措施的流程要求应在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详细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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