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会计准则》未对研发废料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2022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也未对废料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15号文中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产品和副产品不包含废料,15号文所说的 “产品或副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废品不符合该定义。
目前实务中,对于有回收价值的废料收入处理,以下两种方式
将研发废料与生产废料的处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研发试制过程中产生的研发废料等,由于性能不达标,未形成可对外出售正常使用的产品及副产品,基于谨慎性原则及反映业务实质的考虑,将研发废料销售收入冲减研发费用。
具体申报案例如下:
| | | | | 公司存在研发直接材料投入产生的废料,研发废料销售收入未冲减研发费用,公司出于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将所有废料收入均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 | | 公司研发中产生的废料较少且基本无价值,公司未针对研发废料单独归集管理。公司研发活动中形成废铁皮、废铁屑等废料,回收价值较低,从降低管理成本考虑,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没有对研发和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废料分仓库进行管理,导致不能单独统计研发领用材料所形成废料的销售金额情况,因此将研发和生产产生的废料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 | | | 公司研发过程中试制的样品经过各类模拟环境中加严加速老化测试后,不符合预期性能标准,已无销售价值,均对其进行报废处理,由于单价价值较低,公司建立台账进行登记管理,将研发产生的废品废料统一集中存放至一定数量后处置,处置收入冲减研发费用。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未对研发废料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对研发废料采用的会计处理方式合理,该废料不以销售为目的,但存在可销售对象时,公司会在实际处置时将销售收入冲减研发费用。 | | | 公司研发领料最终形成研发样品或研发废料,研发废料为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预期性能标准的产物,由于其不符合预期性能标准,无法对外送样或销售,对其进行报废处理,废料收入冲减研发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