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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投资人角度看,对赌协议效力、回购条款的触发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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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20: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投资人角度看,对赌协议效力、回购条款的触发及应对策略(十)至(十四)—违反上市承诺情形下,对赌协议效力、回购条款触发及投资人的应对策略1至4》将结合相关案例对违反上市承诺情形下的协议效力与回购条款进行分析,并从投资人角度提出一些应对策略,期待为其提供一定借鉴。

本篇《从投资人角度看,对赌协议效力、回购条款的触发及应对策略(十二)—违反上市承诺情形下,对赌协议效力、回购条款触发及投资人的应对策略2》主要介绍的是违反上市承诺触发回购的重点关注。

┃及时诉请行权/01

目标公司若已经违反上市承诺,即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实规IPO,则投资人可向目标公司及/或其原股东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其根据协议约定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若目标公司存在上市实质性障碍,导致其在约定期限内无法上市成为客观事实,则投资人可基于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或目标公司逾期违约,行使强制回购权。

┃慎重选择回购时机/02

对赌协议中若明确约定投资人回购权因IPO政策性暂停而相应顺延,则投资人在选择行使回购权的时机上,应充分考虑计算回购期限的顺延期间。

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该等条款为协议各方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故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该等条款对目标公司较为有利,给予目标公司对抗投资人回购权的抗辩理由。

在此情况下,投资人需充分关注国家对目标公司相关行业及企业的宏观调控与政策变化,加强与目标公司原股东及管理层的沟通,若各方难以就

股权回购达成一致意见,则目标公司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包话政府发布的相关通知、政策性文件、相关网站公告及有关统计数据等,以此来证明相关政策出台后,证监会对相关企业的IPO审查处于实质性暂停状态。

IPO暂停期间,投资人无权强制目标公司及/或其原股东就其所持股权进行回购。但IPO暂停期间结束后,目标公司及/或其原股东等在合理期间内仍不能完成IPO或提交IPO申请的,投资人可依法行使回购权。需要投资人格外关注的是,若投资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方式行使回购权的,投资人很可能丧失其依约享有的强制回购权。

┃加强搜集相关证据/03

投资人应注意收集IPO政策性暂停、有关人员未就上市采取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等相关证据,以阻却目标公司及/或其原股东等利用“情势变更”等理由免于承担回购责任的抗辩。

具体来说,投资人可就目标公司的上市进程、可能性等情况与原股东加强沟通,如公司是否就上市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完成股份制改制工作等,并以适当方式将上述证据予以固定。

◎小寒

前日小寒,是二十四节气中的第二十三个节气,冬季的第五个节气,斗指癸。《月令七十二候集解》曰:“十二月节,月初寒尚小,故云,月半则大矣。”小寒,意味着季冬时节的正式开始,冷气积久而寒,但未到极点。民谚有云“小寒时处二三九,天寒地冻冷到抖”。小寒三候:“一候雁北乡,二候鹊始巢,三候雉始鸲。”

小寒时节,正处在“二九”、“三九”期间,万物敛藏,寒为主气,收引凝滞,易伤人体阳气。《黄帝内经》中记载:“春夏养阳,秋冬养阴。”此时节养生要顺应自然界收藏之势,养肾防寒,收藏阴精,使精气内聚,以润五脏。饮食上可以适当“进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补气、补血、补阴、补阳。

“温室帘开新月夜,瓦盆梅发小寒时。冥鸿斥鴳无穷事,一任天公更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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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30 08: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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