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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PO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股东流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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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5 16: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knight 于 2024-3-15 16:30 编辑

2021年2月9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简称“《指引》”),旨在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防范“影子股东”违法违规“造富”问题,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指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约束了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市场反映集中的问题。新申报企业应在申报时全面落实《指引》要求,依法依规清理股权代持、披露股东信息、提交专项承诺。保荐机构应当对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三类情形”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在拟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过程中,股东核查一直受到监管机构的关注。而“股权代持”历来是IPO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问题,若无法妥善解决或解决方式不合理不恰当、证据链条不完整充分,将会成为申请上市的实质性障碍。本文拟从股东流水核查相关问题、法律法规、核查程序、股权代持问题的案例研究等四个方面,对股东流水核查相关事项进行梳理与分析,供大家一起探讨。

一、关于股东流水核查

股东流水核查是对企业历史沿革中的股东、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员工持股平台、私募投资基金出资来源与出资方、增资扩股的资金来源、股权转让的资金流动等情形进行股东银行账户核查。在资金流水核查过程中,自然人资金流水核查多关注关联自然人的资金流动情况和合规性,而股东流水核查则更侧重于股东资质和股权结构的清晰性、股权代持情形的排查等。   

股权代持又称股份代持、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者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现象有以下几种情形:规避法律对投资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逃避税务、公务员等特殊身份的投资限制、规避股东人数的限制、逃避竞业限制、股东不愿暴露身份等。

一般来说,股份代持行为只要在申报前依法解除,并不会对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监管机构的主要关注点包括是否存在尚未识别、披露的股份代持,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份代持是否真实且彻底清理,以及是否存在通过代持还原行为来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股份代持的存在会导致股权关系过于复杂,因此证监会要求企业在IPO前清理。清理方式有两种:(1)股权代持还原,即隐性股东显名化;(2)清退实际出资人。

自然人资金流水核查和股东流水核查对比

核查要点
自然人资金流水核查
股东流水核查
核查对象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的财务经理、财务主管、出纳等;销售部门的销售经理、副经理,采购部门的采购经理、副经理;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员工
历史沿革中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及合伙人、员工持股平台、离职人员入股、私募投资基金等
核查期间
涵盖整个报告期
出资时点前后3个月或6个月
核查要求
核查银行账户完整性
重在相关性,核查出资卡或出资卡关联卡
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
从实务来看,自然人流水核查重要性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5万元
从实务来看,股东流水核查重要性水平一般为5万元
关注事项
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是否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三类股东、股份代持、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股东适格性
核查相关自然人是否从公司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公司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核查相关自然人与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相关自然人之间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核查目的
为了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是否通过间接的方式虚构收入和利润
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稳定
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上市过程中违法的利益输送
通过上市获取非法收益
主要依据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5资金流水核查”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二、股东核查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证监会加强了对股东核查的要求,保荐机构及律师需要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股东核查法律法规层面主要依据
规则名称规则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3 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 (2023 年修订)》25-3中介机构是否按照相关规则要求进行资金流水核查对IPO企业进行资金流水核查的情形、中介机构核查要求进行了规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5资金流水核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一号首次公开发行》2-71、发行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2、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当出具专项承诺,说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并将该承诺对外披露:(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3、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属于战略投资者的,应予注明并说明具体战略关系。上述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时,除满足《招股书准则》的要求外,如新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如为合伙企业,应披露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5、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应当披露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第一条发行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发行类第2号》对股东信息进行核查时,应当关注是否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并出具专项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7-7 股东信息核查7-7-1 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7-7-2 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核查报告7-7-3 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核查报告

三、案例分析

结合实际案例,股东流水核查一般进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股东的信息调查表;

2、获取股东用于出资的银行卡出资前后3个月的银行流水及征信报告,关注5万元以上的资金往来,必要情况获取配偶及亲属的银行卡出资时点前后3个月的银行流水;

3、对股东进行访谈,作出流水情况说明,涉及大额消费如购置房产等取得购房协议等支撑依据;涉及借款的,获取相关借款协议或借条、转账还款证明,对相关资金出借方进行访谈,确认出资资金的来源情况;涉及股权代持的,对被代持方进行访谈,获取委托持股协议及解除协议,以及在股份代持解除过程中的股份转让协议,转账支付凭证、缴税凭证,确认出资资金的来源情况;对上述访谈制作访谈记录,获取身份证明信息,并进行现场签字拍照确认,出具相关声明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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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从审核问询中总结了监管机构通常关注的几个要点:股权代持背景、资金来源及接触过程,是否真实解除代持,股权代持是否彻底清理,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目前相关股权权属是否清晰,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员工持股平台股权代持行为。对于发行人历史沿革、股东变动或资金流水核查过程中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通常有代持还原或清退两种方式,形式上主要体现为股权转让或公司回购。对于可以进行代持还原(即代持还原不会对发行上市造成影响)的股权代持,通常应予以代持还原,由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实际股东;对于进行代持还原后可能存在违反相关规定,从而对发行上市造成影响的,建议尽早通过清退的方式予以解决,由实际股东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符合股东资格要求的第三方或由公司回购代持股权。

针对以上问题,中介机构通常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核查:(1)查阅资金流水,对标准线之上的资金进出,逐笔核对对方户名、账号、摘要等信息,了解资金流向,对异常的情况要深入分析原因,并取得可靠核查证据;(2)取得并核查发行人股权(份)代持解决过程中相关的股权(份)转让协议、工商登记文件、转账支付凭证、缴税凭证、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等全套材料;(3)取得相关人员的访谈提纲、相关声明、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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